天水师范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岗位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第一: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临时用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3. 责任到人: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4. 预防为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临时用工人员录用:(1)用人部门应严格按照岗位需求,审核临时用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相关证件。
(2)用人部门应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临时用工人员培训:(1)用人部门应组织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临时用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临时用工人员管理:(1)用人部门应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2)临时用工人员应持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严禁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严禁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4. 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1)用人部门应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临时用工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工作表现等。
(2)临时用工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台账信息。
5. 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生产:(1)临时用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和操作方法。
(2)临时用工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五、监督检查1. 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用人部门应定期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台账等进行检查。
六、奖惩1. 对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临时用工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临时用工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学校临时用工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临时用工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临时用工的管理。
三、用工原则1. 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 临时用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2)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用工程序1. 需要使用临时工的部门,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用工岗位、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信息。
2.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学校领导审批。
3. 经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门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 用工部门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安排、考核、奖惩等。
五、日常管理1. 临时用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 临时用工人员应按照用工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3. 用工部门应定期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4. 临时用工人员应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5. 临时用工人员应自觉维护学校形象,不得在学校内吸烟、饮酒、赌博等。
六、离职管理1. 临时用工人员因工作需要离职时,应提前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用工部门收到离职申请后,应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办理离职手续。
3.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用工部门应及时将临时用工人员信息从管理系统中删除。
七、安全与卫生1. 临时用工人员应遵守学校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2. 用工部门应定期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临时用工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学校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临时用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教学辅助人员、行政辅助人员、维修人员、安保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用工关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用工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学校临时用工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临时用工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一)由用人部门提出用工需求,报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审批;(二)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要求等;(三)应聘者按照招聘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四)学校组织面试,确定拟录用人员;(五)学校与拟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学校临时用工人员的录用标准应包括:(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用工合同与待遇第七条学校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临时用工人员的待遇应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
第九条学校应按时足额支付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临时用工人员的工作时间应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执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用工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对临时用工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
第十三条临时用工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劳动合同、调整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四条临时用工人员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可以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学校因工作需要或临时用工人员不符合岗位要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临时用工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校园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校园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校园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运转,保障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需要临时用工的各个部门和单位。
三、职责分工1.学校负责人:负责统筹安排校园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的校园临时用工招聘、培训、管理等工作。
3.各部门主管:负责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临时用工需求,并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完成招聘工作。
四、岗位描述1.临时工:根据各部门需要,通过学校人力资源部门招聘的暂时性工作人员,工作期限不超过3个月。
2.岗位要求:临时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需岗位工作。
3.薪酬待遇: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确定薪酬标准,支付符合法律规定的薪酬。
五、招聘流程1.提出需求:各部门主管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临时用工需求,并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
2.发布招聘信息: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发布招聘信息,包括岗位名称、任职要求、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
3.应聘筛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集简历,进行初步筛选,确定面试候选人。
4.面试选拔:各部门主管参与面试,根据候选人的综合表现确定最终录用名单。
5.签订合同:学校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
六、管理制度1.考勤管理:临时工按规定上下班,做到准时到岗,不得私自旷工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2.工作纪律:临时工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3.安全保障:学校对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4.绩效评估:定期对临时工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表现优异情况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者进行申诫或解雇。
七、保密制度1.保密意识:临时工应具备较高的保密意识,不得泄露学校重要信息,保护学校利益。
2.信息保护:学校对临时工进行信息保护,不得将学校内部资料外传,不得私自拍摄学校场所。
3.违约处理:如临时工违反保密制度,学校有权解雇其劳动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包括临时工、实习生、外包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临时用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临时用工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一)制定本部门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二)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五)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六条临时用工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二)参加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四)参加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第七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二)安全操作规程;(三)应急处理能力;(四)其他相关安全知识。
第八条学校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开展临时用工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第九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临时用工安全检查,包括:(一)临时用工场所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二)临时用工人员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意识;(三)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四)其他可能影响临时用工安全的因素。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学校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包括临时教师、辅导员、行政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2. 严格选拔,择优录用;3. 按需设岗,合理配置;4.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5. 优化服务,提高效能。
第二章选拔与录用第四条学校临时工作人员的选拔与录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下程序进行:1. 公开招聘: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岗位要求、待遇等;2. 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公告要求报名,学校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3. 考试与考核:学校组织考试或考核,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4. 体检与政审:应聘者通过考试后,进行体检和政审;5. 录用与公示:学校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临时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2.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3.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按时保质保量;4. 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团结协作,共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5. 维护学校形象,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六条学校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七条学校临时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学校对临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工作质量、业务能力等方面。
第九条对表现优秀的临时工作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退出机制第十条学校临时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离职或终止劳动合同。
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校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1.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2.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坚持责任到人,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3.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坚持培训教育,提高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4.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坚持监督检查,定期对临时用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1.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2.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3.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加强对临时用工场所的安全检查,定期对临时用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5.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身体健康。
6.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动保护,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动安全。
7.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1.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级领导和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2.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临时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临时员工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临时员工的管理,包括临时工、实习学生、兼职教师等。
第三条学校临时员工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学校临时员工的聘用应遵循以下程序:1. 需求提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临时员工需求,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2. 招聘与选拔: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需求发布招聘信息,组织面试,选拔合格人员。
3. 签订合同:与聘用人员签订《临时员工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办理入职手续:聘用人员按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
第五条临时员工聘用期限一般为1至6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临时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 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2.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 患有严重疾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工作的;4. 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七条临时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第八条临时员工应按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九条临时员工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条临时员工的薪酬标准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及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临时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临时员工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学校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薪酬。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学校设立临时员工管理小组,负责对临时员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定期对临时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临时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临时员工管理制度
学校临时员工管理制度学校临时员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临时员工的招聘、使用和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临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教职工、临时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临时员工是指在学校进行短期工作并与学校签订临时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临时员工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招聘与选拔第五条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要招聘的临时岗位,并通过学校网站、就业中心等途径公布招聘信息。
第六条招聘应聘者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要求,并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或考试。
第七条根据岗位需求和面试或考试表现,学校将择优录用合适的人员,并签订临时劳动合同。
第三章岗位培训与考核第八条临时员工需接受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策法规、工作流程、安全操作等。
第九条学校将定期组织临时员工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员工,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第四章工作规范第十条临时员工应按时到岗,不得旷工、迟到,严禁早退。
第十一条临时员工应保持个人形象整洁,佩戴工作证件。
第十二条临时员工应保守学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泄露或传播。
第十三条临时员工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绩效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学校将根据临时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临时员工的续约或提升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临时员工的工作表现优秀者,学校将给予表扬奖励,并在绩效考核中得到优待。
第十六条临时员工如有违反工作纪律、拖延工作、泄露学校机密等不良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权益保障及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学校将为临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按规定支付临时员工的工资、社保等合法福利。
第十八条临时员工享受法定带薪休假,不得拖欠或违规休假。
第十九条学校将根据临时员工的表现和工作时长,适时调整其工资水平,并提供晋升机会。
学校临时工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临时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临时工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校园安全和秩序,特制订该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学校所有临时工的管理,在学校内生效。
第三条学校应当全面了解临时工的工作情况及需求,积极尊重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临时工应当遵守学校相关制度和规定,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完成学校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与临时工的沟通和交流,及时掌握临时工的工作动态,解决临时工的工作问题。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临时工档案,便于管理和调动。
第七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临时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临时工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激励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临时工的岗位分配和职责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临时工的岗位分配。
第十条临时工应当按照学校安排的工作计划和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临时工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临时工应当保守学校的各项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学校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临时工应当保护学校的财产和设施,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工作工具。
第十四条临时工应当遵守学校的工作时间规定,不得擅自早退或迟到。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及时为临时工提供工作指导和培训,提高临时工的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临时工的工作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合理评价其工作表现。
第三章临时工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十八条临时工有权利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活动。
第十九条临时工有权利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当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条临时工有义务认真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一条临时工有义务保护学校的公共财产,维护校园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临时工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四章情况处理和奖惩制度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临时工情况信息档案,及时掌握临时工的工作状况。
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校园临时用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校园临时用工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园临时用工包括在校园内进行雇佣家政、物业清洁、实验室助理等工作的非固定雇员。
第三条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第四条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责任部门为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
第五条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临时用工人员,包括校内雇员和外来临时用工人员。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校园临时用工的招聘标准、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确保招聘合格的临时用工人员。
第七条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校园临时用工的安全工作,包括安全培训、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八条校方对雇佣校园临时用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九条校园临时用工单位必须对其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内容。
第十条校园临时用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知识教育第十一条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共同开展校园临时用工员工的安全培训和知识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校园安全规定和紧急处理措施;(二)工作场所安全环境的认识与掌握;(三)劳动防护知识和设备使用方法;(四)工作风险和危害防范意识;(五)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自救措施。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校园临时用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不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三条针对校园临时用工可能发生的事故,学校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校园临时用工员工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校园临时用工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校园临时用工员工在事故发生时,应当迅速报警并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待相关部门到达后,积极配合处理。
2024年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
2024年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二)____年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校园临时用工的安全,维护校园秩序,保障校园用工的权益,对临时用工的安全进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____年校园临时用工,包括校内外的各类临时用工。
第三条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主,重点查处安全隐患,确保校园临时用工的安全。
第四条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坚持法律法规为基础,以科学管理为手段,社会监督为保障,全面推行责任制。
第五条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切实提高校园临时用工的安全水平。
第六条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坚持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综合治理,保障校园临时用工的安全。
第七条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坚持了解情况,核实问题,合理处理,有效预防,保障校园临时用工的安全。
第八条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坚持教育引导,宣传互动,培训提高的原则,宣传校园临时用工的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第九条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坚持工作责任,分工明确,配合协作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合力,提高校园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应坚持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群众参与的原则,形成多方力量,推动校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改进。
学校临时用工安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学校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学校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临时用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维修、安保、餐饮等岗位。
三、职责分工1. 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进行全面管理。
2. 临时用工人员应遵守本制度,服从学校管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 用工部门负责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培训和考核。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 用工部门应定期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
五、安全检查与维护1. 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2. 临时用工人员在使用设备、设施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设施的性能。
3. 发现安全隐患,临时用工人员应立即报告用工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1. 临时用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用工部门报告。
2. 用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应上报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七、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积极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临时用工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临时用工人员,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学校旨在确保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同时也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学校临聘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临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临聘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教学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
三、职责与权限1. 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临聘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培训、解聘等工作。
2. 所有关部门应按照学校统一部署,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临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3. 临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
四、录用与解聘1. 临聘人员的录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2. 临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聘用。
3.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4)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5)学校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临聘人员不服从安排的。
五、工作职责与考核1. 临聘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2. 临聘人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 学校对临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4. 考核结果作为临聘人员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六、薪酬与福利1. 临聘人员的薪酬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2. 临聘人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3. 学校为临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师范学院暂住人口和临时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暂住人口和临时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学校和家属区的管理,维护我院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XX省暂住人口管理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临时工勤人员和长期临时人员1.此类人员是指:后勤发展中心使用的炊工、清洁工、花工等和其他单位使用的勤杂人员、保安等(以下称暂住人员)。
2.暂住人员必须在到校工作10日内,持用人单位的证明、本人的身份证,到保护处申报暂住登记,办理出入证。
3.暂住人员需按有关规定交纳水电暖、卫生等费用,办理出入和暂住手续。
4.暂住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随时接受公安和保护处的检查。
5.暂住人员有违反学校规定、制度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将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经费处罚,立即辞退,并对用人单位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校内临时用工人员1.此类人员是指:在学校内的各种施工人员、各单位的临时施工人员、建筑工人等(以下称临时人员)。
2.各用人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保护处进行临时人员申报。
3.进行临时人员申报时需施工单位的证明、临时人员的身份证、用工单位的花名册,进行临时人员登记,核发出入证。
4.临时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和制度,随时接受公安和保护处的检查。
5.临时人员有违反学校规定、制度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除扣除本人的保证金外,并立即辞退,对用人单位视情节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
三、家属区暂住人口1.此类人员是指非本校教职工家属在家属区居住的人员。
2.暂住人口必须在1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单位的证明,并由提供住房的我院教职工写出情况说明和担保。
没有担保人的需交纳保证金2000元。
到保护处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出入证。
3.暂住人口需交纳治安保证金每人500元。
按学校有关规定预交水电暖、卫生、治安费等费用,办理出入和暂住人口手续。
4.暂住人口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和制度,随时接受公安和保护处的检查。
5.暂住人口有违犯学校规定、制度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扣除本人的保证金并立即搬出,对房屋所有人视情节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
天水师范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天水师范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临时用工队伍的管理,规范临时用工制度,提高临时用工队伍素质,利于我院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甘肃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临时用工,包括院内各部门(后勤公司、校办产业除外)用学校经费列支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临时用工不包括教学岗位上聘用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临时用工分为计划内临时用工和计划外临时用工。
计划内临时用工是指由用人部门申请,经人事处审批,部门使用管理,学院支付工资的用工;计划外临时用工是指由用人部门自主聘用,并自筹经费支付工资的用工。
第四条使用临时工必须依据本部门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各部门领导不得聘用与自已有亲属关系的人为本部门临时工。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学院将根据发展情况,每年度核定一次临时用工计划。
人事处是全院临时用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院临时用工的宏观管理。
各部门应参照正式职工管理体制,对临时用工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计划内临时用工工资纳入学院工资基金管理。
第七条人事处核定全院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临时用工名额;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临时用工工资标准;审核临时用工的上岗资格;核定使用行政经费聘用的临时用工工资.第八条用工部门制定临时用工的岗位职责;审查、选聘临时工,安排临时工的工作;检查临时工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失业证》、《计划生育证明》的有效期,并督促他们及时办理以上两证的年审;按时向人事处报告临时用工增减情况;负责对临时用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第九条临时用工实行合同管理.由人事部门、用工部门与临时工签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临时用工聘用聘用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后解聘,根据工作需求,可续聘,按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保障临时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临时用工岗位的安全管理。
临时用工是指学校因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临时聘请的短期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确保临时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学校成立临时用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设立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临时用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临时用工安全。
第三章:安全培训与教育第七条学校应当对临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和掌握所在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八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应当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九条临时用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临时工作人员的安全素养。
第四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条学校应当为临时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临时工作人员按照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一条临时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检查临时用工场所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临时用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责任人和应急资源配置。
第十四条临时用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时,临时用工单位和学校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学校临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临人员管理制度学校临时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临时人员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学校临时人员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临时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人员是指校外工作者提供的临时性服务,或因工作需要由学校聘请的工作者。
第二章临时人员的管理流程第四条学校每学年初召开学校临时人员管理工作会议,明确年度临时人员需求,并根据需求制定招聘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实际需求,通过招聘会、招标、招聘网站等多种方式招聘临时人员。
第六条学校对报名的临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审查合格的临时人员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相关工作经验证明等。
第八条学校对提交材料的临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调查,确保其资格真实合法。
第九条学校根据实际需求决定聘用临时人员的人数、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学校在聘用临时人员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学校应保证临时人员的安全和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临时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第十二条临时人员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临时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临时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保障待遇,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等。
第十五条临时人员有权提出工作上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学校应予以积极处理和解决。
第四章临时人员的考核和奖惩第十六条学校对临时人员进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指标。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结果优异的临时人员可以获得奖励,并可予以适当增加工资、延长工作期限等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临时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学校有权对其予以警告、解雇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临时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管理制度,参与招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学校应规范建立健全工程招标所有资料。
二、学校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并附中标单位、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照(复印件)备案。
施工单位要严格审查施工人员身份,逐个登记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校建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备案。
三、学校聘请短期劳务性用工,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并将身份证件(复印件)报学校校建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审查备案。
同时,与施工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尤其要载明安全责任相关事项,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四、学校统一给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施工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不准将他人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携带工程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五、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施工场地设置安全围挡(围墙)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六、施工车辆进入校园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5千米/小时内),沙、石、土等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七、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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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临时用工队伍的管理,规范临时用工制度,提高临时用工队伍素质,利于我院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甘肃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临时用工,包括院内各部门 后勤公司、校办产业除外 用学校经费列支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临时用工不包括教学岗位上聘用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临时用工分为计划内临时用工和计划外临时用工。
计划内临时用工是指由用人部门申请,经人事处审批,部门使用管理,学院支付工资的用工;计划外临时用工是指由用人部门自主聘用,并自筹经费支付工资的用工。
第四条使用临时工必须依据本部门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各部门领导不得聘用与自已有亲属关系的人为本部门临时工。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学院将根据发展情况,每年度核定一次临时用工计划。
人事处是全院临时用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院临时用工的宏观管理。
各部门应参照正式职工管理体制,对临时用工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计划内临时用工工资纳入学院工资基金管理。
第七条人事处核定全院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临时用工名额;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临时用工工资标准;审核临时用工的上岗资格;核定使用行政经费聘用的临时用工工资。
第八条用工部门制定临时用工的岗位职责;审查、选聘临时工,安排临时工的工作;检查临时工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失业证》、《计划生育证明》的有效期,并督促他们及时办理以上两证的年审;按时向人事处报告临时用工增减情况;负责对临时用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时用工实行合同管理。
由人事部门、用工部门与临时工签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
临时用工聘用聘用期限一般为 —— 年,期满后解聘,根据工作需求,可续聘,按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全院临时用工部门应在每年 月和 月核对本部门实际聘用临时用工的人数和基本资料,对己发生变化(解聘、辞退)的人员应及时上报人事处。
第三章聘用
第十条聘用临时用工必须贯彻执行甘肃省政府规定的“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 的用工原则,优先聘用天水市户口的失业人员、 下岗 人员和院内教职工的配偶、子女,保安人员原则上应从市内城镇复退军人中聘用。
严格控制聘用外省劳动力。
第十一条被聘用的临时用工必须符合下列基木条件
、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聘用农村的保安人员不低于初中文化程度;
、年满 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 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 周岁;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体健康 经学院医务所或天水市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
、天水居民应持有天水市劳动部门发给的《失业证》;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发给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计划生育证明》;下岗人员应持有《下岗证》;挂靠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出具挂靠证明。
第十二条学院实行临时用工“持证上岗”制度。
不论任何部门或用何种经费聘用的临时用工,都必须在上岗前先到院人事处办理《临时上岗工作证》 下同 方能开始工作。
凡聘用没有办理 “上岗证”的临时用工,视为非法用工,如果发生劳务纠纷或临时用工伤亡事故,首先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劳务纠纷或临时用工伤亡事故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使用学院行政经费聘用的临时用工,采用“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核定——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长批准--人事部门下达需求计划——用人部门公开招聘(特殊岗位要组织考试)”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用人部门根据人事处下达的用人指标,组织招聘工作,拟聘人员确定后,附《天水师范学院临时用工人员登记表》和相关证件报人事处批准。
被批准聘用的临时用工,原则上实行 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
试用期满后,由用工部门与临时用工签订聘用合同,报人事处备案;计划外临时用工由用人部门自
主聘用。
第十五条聘用从事机动车驾驶 包括院内驾驶 、电工、锅炉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用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临时用工,违规聘用特种工种的临时用工,追究直接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临时用工工资执行日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计划内的临时用工,执行人事处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计划外的临时用工,用工部门可自行确定其工资标准,但最高不能高于学校计划内的临时用工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计划内临时用工工资由人事处审核,财务处负责发放。
用工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填写好当月《考勤表》及《临时用工工资表》,报人事处审核,本人到财务处领用工资。
第十九条安排临时用工的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顾个人的实际需要。
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用工部门发给临时用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与学院同工种正式职工相同。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工与用工部门正式职工相同,每年须参加年度考核。
考核由
所在部门正式职工评议,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使用临时用工达到 人以上的部门,应组织临时用工单独进行考核,优秀的比例控制在 以内,考核优秀的临时用工,由用工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临时用工,用人部门应予辞退。
第二十二条因表现不好,被使用单位辞退的临时工,校内其他部门不得再聘用。
第二十三条后勤公司、校办产业公司管理使用的临时用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临时用工管理聘用制度,依照制度自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 “临时用工”,除专门注明的外,均包括计划内临时用工和计划外临时用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天水师范学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天师专发 号 停止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