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情简介1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由三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运营期间,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了利润。
然而,在2019年,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随后,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就解散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判决结果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具体分配方案为:甲占30%,乙占40%,丙占30%。
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具体承担方案为:甲承担30%,乙承担40%,丙承担30%。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财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配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企业解散时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债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规定,保障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企业运营状况良好,收益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2016年,甲、乙、丙三人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适用问题甲、乙、丙三人在诉讼中就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适用产生争议。
甲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乙、丙则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甲、乙、丙三人在利润分配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丙则认为应根据各自的贡献分配利润。
3.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由自己负责经营管理,乙、丙则认为应由乙负责经营管理。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查法律适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应适用《合伙企业法》。
2. 法院审理利润分配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方式,故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3. 法院审理经营管理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决定。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别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财务合伙人和管理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在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导致甲、乙、丙三人之间产生矛盾,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二、案情概述1. 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管理分歧产生矛盾。
甲认为乙在财务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乙则认为甲在经营管理上过于保守,错失了市场机遇。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2. 丙在2015年年底提出退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甲、乙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丙的退伙违反了合伙协议,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3.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乙、丙三人将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期间,甲、乙、丙三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伙协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
2.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主要源于经营管理分歧,但并未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
关于丙的退伙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退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丙单方面提出退伙,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
3. 针对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经营管理分歧,法院认为,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以解决经营管理分歧。
四、法院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合伙企业的财产。
2. 法院要求甲、乙、丙三方共同调整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以解决经营管理分歧。
3. 法院支持甲、乙、丙三方继续合作,共同经营合伙企业。
1.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分歧的处理。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管理分歧产生矛盾,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这提示我们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应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合伙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8年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三人约定,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共同经营该公司。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公司董事,甲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管理不善,公司陷入困境。
甲认为乙、丙两人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要求乙、丙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丙两人则认为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拒绝承担责任。
甲、乙、丙三人因此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2.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一)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符合合伙企业的定义。
因此,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
(二)甲、乙、丙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陷入困境,法院判定甲、乙、丙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出资比例,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因此,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是合理的。
四、法院判决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
2. 甲、乙、丙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合伙人的法律案例(3篇)
1. 关于甲、乙双方是否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2. 关于餐饮店经营亏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2. 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3. 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乙双方因合伙经营纠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合伙关系,维护了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该案提醒合伙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应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争议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争议是合伙企业纠纷的另一种常见类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人应充分了解解散事由,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解散事由,避免因解散与清算问题产生纠纷。
五、结论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了争议,但通过法院判决,各方当事人得以妥善解决纠纷。合伙企业纠纷的处理需要各方当事人遵循法律规定,维护合伙企业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合伙关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伙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亏损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亏损责任。因此,甲、乙双方应按照出资比例分担餐饮店经营亏损的责任。
3. 关于合伙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可以解除合伙关系
五、启示
本案给合伙企业运营带来以下启示:
法律案例合伙生意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系好友,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餐饮公司。
甲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乙负责公司财务,丙负责公司采购。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三人因合伙生意产生了纠纷,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
丙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双方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3. 合伙各方是否按照约定分担了盈亏?4. 合伙关系解除后,丙是否应退还出资款项?三、法院审理过程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创办餐饮公司,并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出资比例、职责分工等事项,合伙关系成立。
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别出资了人民币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
3. 合伙各方是否按照约定分担了盈亏?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担盈亏。
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乙二人认为丙未履行采购职责,导致公司成本增加,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
丙则认为,其已按照约定履行了采购职责,且公司亏损并非其个人原因导致。
4. 合伙关系解除后,丙是否应退还出资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期间,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
在此过程中,丙未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不应承担公司亏损责任。
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乙二人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生意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是解决合伙生意纠纷的前提。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出资比例、职责分工等事项,合伙关系成立。
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判断合伙关系是否有效的关键。
合伙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李四、王五被告:某合伙公司案由:合伙公司纠纷原告张三、李四、王五于2015年共同出资成立某合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三人分别出资33万元、33万元和34万元,成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
合伙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合伙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因对公司发展方向产生分歧,导致三人关系紧张。
2018年,李四、王五以张三违反合伙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2. 李四、王五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三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张三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是本案的关键。
1. 关于张三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的问题。
法院认为,张三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导致公司运营出现问题;(2)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李四、王五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导致三人之间产生误会。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李四、王五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
法院认为,李四、王五作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有权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
但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认为,李四、王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张三的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故对李四、王五要求张三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1. 张三退出合伙公司,但无需赔偿李四、王五损失;2. 李四、王五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公司纠纷案件,涉及合伙协议的履行、合伙人权利义务等问题。
合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A、B、C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协议中,A、B、C三人约定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权,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然而,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理念、利益分配等问题,三人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件事实1. 合伙企业设立2010年,A、B、C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合伙协议中约定,A、B、C三人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权,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2. 经营理念分歧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A、B、C三人在经营理念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A主张采取保守的经营策略,降低风险;B则认为应大胆拓展业务,追求高收益;C持中立态度,但无法协调A、B两方的意见。
3. 利益分配矛盾由于经营理念分歧,A、B、C三人在利益分配上也产生了矛盾。
A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B则主张按贡献分配,C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配比例。
4. 合伙企业陷入困境在A、B、C三人的矛盾激化下,合伙企业陷入了困境。
企业资金链断裂,项目停滞不前,员工人心惶惶。
此时,A、B、C三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案件审理1. 诉讼请求A、B、C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同时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合伙协议的约定:根据合伙协议,A、B、C三人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权,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2)经营理念分歧:A、B、C三人在经营理念上的分歧是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3)利益分配矛盾:A、B、C三人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加剧了合伙企业的困境。
(4)其他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审查了A、B、C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财务报表等证据。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A、B、C三人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未能充分沟通、协调,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合伙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出资300万元,占股30%;乙出资400万元,占股40%;丙出资300万元,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担任公司高管,甲担任总经理,乙担任副总经理,丙担任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2018年,甲提出退出合伙公司,要求乙、丙按股比例回购其股权。
乙、丙不同意甲的退出请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具备退出合伙公司的条件?2. 乙、丙是否应按股比例回购甲的股权?3. 公司如何解决甲、乙、丙之间的纠纷?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四、案例分析1. 甲是否具备退出合伙公司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也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甲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股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甲在提出退出合伙公司时,已提前三十日通知了乙、丙,符合法律规定。
2. 乙、丙是否应按股比例回购甲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购买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购买。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未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回购股权的方式,因此应按照出资比例购买。
甲出资300万元,占股30%,乙、丙各出资400万元,各占股40%,故乙、丙应按股比例回购甲的股权。
3. 公司如何解决甲、乙、丙之间的纠纷?首先,甲、乙、丙三人应保持沟通,共同寻找解决纠纷的方案。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被告:王某原告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某市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行业。
根据合伙协议,原告出资10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成立后,原告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被告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企业利益,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并要求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擅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厨房设备出售给个人,所得款项未上交合伙企业。
(2)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第三方签订一份价值30万元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合伙企业资金链断裂。
(3)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装修款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以上行为均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2.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判定:(1)被告擅自出售厨房设备所得款项20万元。
(2)被告擅自签订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的损失30万元。
(3)被告挪用的装修款1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6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1.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2. 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6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甲、乙、丙、丁四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丁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还约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和经营不善,合伙企业出现严重亏损。
至2018年,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达到1500万元。
甲、乙、丙、丁四人就合伙企业的解散事宜产生分歧,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债务处理以及亏损分担等问题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范围及方式;2. 合伙企业的债务处理方式;3. 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
三、法院判决1. 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范围及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合伙企业的债权、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债权。
本案中,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范围包括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合伙企业的债权、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债权。
关于财产清算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在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由丙担任清算人,负责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工作。
2. 合伙企业的债务处理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
在本案中,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债务。
关于债务处理方式,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债务。
即甲承担150万元债务,乙承担300万元债务,丙承担450万元债务,丁承担600万元债务。
3. 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合伙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系好友,自2010年起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
双方约定,张三负责店铺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负责财务和采购。
在经营初期,两人合作默契,生意蒸蒸日上。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经营理念、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逐渐破裂。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2018年,张三提出希望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新的菜品和饮品,以吸引更多顾客。
然而,李四认为当前经营状况良好,无需盲目扩张。
双方就此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张三遂独自做出决定,增加部分菜品和饮品。
2. 财务管理问题李四对张三擅自增加菜品和饮品的决定表示不满,认为张三没有遵守合伙协议,私自改变经营方向。
同时,李四发现张三在财务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收入不入账、支出不合理等。
李四多次提醒张三,但张三置若罔闻。
3. 矛盾激化2019年,张三和李四的合作关系彻底破裂。
张三以李四管理不善为由,要求李四退出合伙,并赔偿其损失。
李四则认为张三违反合伙协议,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受理双方协商不成,张三和李四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伙协议、财务账本、证人证言等。
3.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张三认为李四管理不善,导致店铺经营状况恶化,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李四则认为张三违反合伙协议,擅自改变经营方向,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张三和李四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
(2)张三在未经李四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菜品和饮品,违反了合伙协议的规定,构成违约。
(3)李四在财务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但不足以影响合伙经营的总体效益。
综上,法院判决:(1)张三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四损失人民币5万元。
(2)李四退出合伙,不再享有合伙权益。
(3)店铺资产由张三和李四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因缺乏明确的合伙协议,导致合作过程中出现诸多纠纷。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
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乙和丙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案例描述2013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甲、乙、丙三人商议后决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投资。
经过协商,甲、乙、丙三人决定将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变更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存在争议。
甲认为,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其个人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乙和丙则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转变过程中,原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转变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首先明确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债务承担的问题。
2. 甲的过错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违反了上述规定。
(1)甲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甲未向乙、丙二人充分披露有关合伙企业债务的信息,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债务状况。
(2)甲未履行报告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向乙、丙二人报告其决策过程,导致乙、丙二人无法行使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知情权。
(3)甲未履行通知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及时通知乙、丙二人,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参与决策。
基于以上事实,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三人约定各出资33.33万元,并共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经营,但并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矛盾。
2015年,王五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要求张三和李四退还其出资款。
张三和李四认为王五退出合伙违反了约定,拒绝退还出资款。
王五遂将张三和李四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王五退出合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三和李四是否应退还王五的出资款?3. 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如何解决?三、法院判决1. 关于王五退出合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照约定退伙。
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中,王五提出退出合伙,但未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张三和李四是否应退还王五的出资款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本案中,王五退出合伙后,其出资款应当退还,但应按照合伙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
由于三人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无法确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因此法院判决张三和李四退还王五的出资款,并按实际财产价值计算。
3. 关于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合伙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王五与张三、李四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之间因退出合伙问题产生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伙企业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依照约定退伙。
但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出资3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权和经营管理权。
合伙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状况良好,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至2015年,企业资产总额已达1000万元。
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乙、丙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导致企业利润下降,要求增加自己的利润分配比例。
乙、丙则认为甲的投资回报过高,要求降低甲的利润分配比例。
由于沟通不畅,矛盾逐渐激化,最终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二、案件焦点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2.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产分配问题;3.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故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甲出资3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因此,利润分配比例应为3:2:1。
2.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合伙企业的债务;(二)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给合伙人。
”本案中,合伙企业解散后,首先应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再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
3.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
2014年,甲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企业,乙、丙要求甲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甲认为,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不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2.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甲是否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
”甲虽然已经退出合伙企业,但其在退出前已经发生的企业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仍需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2. 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丙与甲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债务分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甲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案例分析1.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本案中,甲、乙、丙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债务分担比例,因此法院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判决甲承担债务。
2. 退伙与债务承担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后,仍需承担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
本案中,甲虽然已经退出合伙企业,但其在退出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仍需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合伙企业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公司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餐饮管理业务。
2017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陷入困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三人决定解除合伙关系。
然而,在分割合伙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等方面,三人意见分歧较大,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财产的分割2. 合伙债务的承担3. 合伙协议的效力三、法院判决1. 合伙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享有、共同承担。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经营所得应属三人共同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将现有资产按照三人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 合伙债务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应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然而,由于三人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公司陷入困境,故法院酌情判决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3. 合伙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内容合法,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然而,由于三人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关系破裂,故法院判决解除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四、案例分析1. 合伙财产的分割本案中,法院判决将公司现有资产按照三人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体现了《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财产分割的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人应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确保合伙财产分割的公正性。
2. 合伙债务的承担本案中,法院判决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符合《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债务承担的规定。
在实际经营中,合伙人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纠纷。
合伙企业法律相关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1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合伙企业成立后,四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和收益。
2018年,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合伙企业面临经营困境。
甲、乙、丙三人认为继续经营合伙企业已无利润可言,遂提议解散合伙企业。
丁则认为,虽然目前经营困难,但仍有挽救的可能,不同意解散合伙企业。
四人因此产生分歧,矛盾不断升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是否应解散?2. 合伙企业的财产如何分配?3. 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甲、乙、丙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合伙企业解散,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财产。
丁则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合伙企业继续经营,并要求甲、乙、丙三人赔偿因其不同意解散合伙企业所造成的损失。
2. 法院审理(1)关于合伙企业是否应解散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申请解散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甲、乙、丙三人认为继续经营已无利润可言,提出解散合伙企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丁作为合伙人,虽不同意解散,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伙企业有继续经营的可能,故法院判决合伙企业解散。
(2)关于合伙企业财产如何分配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成立时,甲、乙、丙、丁四人已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了财产分配比例。
因此,法院判决合伙企业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3)关于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
合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5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创办一家广告公司。
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50万元。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三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甲担任公司总经理,乙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丙担任公司业务总监。
然而,在广告公司运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公司发展方向、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二、争议焦点1. 公司发展方向:甲主张公司应专注于高端市场,提高广告制作质量;乙主张公司应拓展低端市场,扩大业务范围;丙主张公司应采取多元化发展战略。
2. 利益分配:甲认为乙、丙应按约定承担亏损,但乙、丙认为甲应承担更多亏损。
3. 公司管理权: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管理权产生分歧,甲认为自己是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乙、丙认为甲的决策过于专断,应共同参与公司管理。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首先对甲、乙、丙三人的合伙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 针对公司发展方向争议,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公司发展方向存在分歧,但应本着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经法院调解,甲、乙、丙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采取多元化发展战略。
3. 针对利益分配争议,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亏损。
经法院调解,甲、乙、丙三人同意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4. 针对公司管理权争议,法院认为甲作为总经理,有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但乙、丙作为合伙人,有权参与公司管理。
经法院调解,甲、乙、丙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成立董事会,共同参与公司管理。
四、判决结果1. 公司发展方向:甲、乙、丙三人采取多元化发展战略。
2. 利益分配:甲、乙、丙三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3. 公司管理权:成立董事会,甲、乙、丙三人共同参与公司管理。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础,合伙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企业法案情简介1
案情简介1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
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我与李靖都不同意。
发生争议。
请问: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结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由三人共同承担。
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案情简介2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
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
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
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本案参考结论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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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
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我与李靖都不同意。
发生争议。
请问: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结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由三人共同承担。
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案情简介2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
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
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
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本案参考结论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
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案情简介3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
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1、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2、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3、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4、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5、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请问: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本案参考结论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
单国强有正式书面委托,霍光来代为签字。
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
案情简介41998年元月我与王某等3个朋友合伙共同出资经营一家酒店。
由于我们注意饭菜质量和服务质量,价格又比较低廉,因而生意非常兴隆,现营业面积明显不足。
为了进一步扩大酒店的营业面积,我们3名合伙人经研究,决定在本市的另一地点开设一间分店。
如果你是一个律师,请问,设立这间分店应当办理哪些登记手续?本案参考结论1、要申请设立登记。
2、注意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
3、准备好须提交的文件。
案情简介6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
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
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
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3、李某该怎么办?本案参考结论1、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2、承担赔偿责任。
3、协商解决,或者起诉。
案情简介5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
合同规定:康乐民出资15万元。
农效忠出资10万元。
利润按6:4分成。
营业期5年。
后,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
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
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
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
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
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
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
遂起诉于法院。
问:1、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那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为什么?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哪种合伙?4、合伙有哪些形式?本案参考结论1、远洋培训中心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要求退款。
2、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普通合伙。
4、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案情简介7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
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合伙人张芝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
”合伙人李亚平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
”合伙人康迎建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
”合伙人朱鹤翔认为:“既然如此,甲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请来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立权咨询。
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本案参考结论1、该抵押无效。
2、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退伙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8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
2004年4月,合伙企业要与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项合同。
由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合同,同时,合同标的大约70万元。
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余得利须将合同交全体合伙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签字。
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该合伙人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
2004年4月12日,谈判十分顺利,双方对达成的协议非常满意,尤其是对于合伙企业一方,合同结果远远高于预计的最低标准。
余得利认为这个结果是很好的,其他合伙人一定会同意,而且担心夜长梦多,经过与其他个别合伙人电话联系,提议马上签字。
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见此情况,也认为不会有变,于是,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
2004年4月20日双方开始执行合同。
几乎与此同时,余得利由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15万元。
2004年10月供货。
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
合宜服务中心无法支付货款。
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
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认为,在合伙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余得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
余得利违反合伙企业约定,合同无效,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
同时决定撤销余得利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约定。
2004年11月时,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市场变化,情况不利。
认为如果能终止执行合同,可以减少部分损失。
有人说,合同签字时,对方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现在我们手中还有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函件为证,具此可以证明合同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问:1、余得利违反伙企合业约定,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无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有理吗?本案参考结论1、合宜服务中心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合伙企业应该承担责任。
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没有道理案情简介9瑞蚨祥是一个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
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问: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结论一、清算和清偿。
1、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2、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3、再次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二、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1、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
3、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案情简介102002年12月赵乾、孙犁、周悟三人达成协议,赵乾出资10万元,孙犁出资15万元,周悟出资25万元,共筹集资金50万元,共同开设一个饭店。
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
2003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
2004年4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
2004年6月,赵乾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小卖部,损失5万元。
赵乾变卖了他的小卖部财产,还清了贷款,但仍欠他人2万元。
2004年9月,赵乾未与孙犁、周悟商量,私自宣布退伙,并取走了自己的出资10万元。
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饭店共亏损30万元,这时,孙犁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
2004年底,饭店散伙。
孙犁、周悟商定分摊饭店的亏损,赵乾以已退伙为由,拒绝分摊。
孙犁周悟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分得价值3万元、5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
2005年初,与该饭店有业务往来的蔬菜公司获悉饭店散伙以后,即找到周悟,要求周悟清偿该店的陈欠货款9万元。
周悟认为按合伙协议他只承担债务的50%,并且要以实物折价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