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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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4、枭首 5、凌迟 6、刺字 7、枷号 8、戮尸 9、斩监候、绞监候
三、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 (一)“开豁贱籍”及雇工人法律地位的 变化 (二)“地丁合一”的财税立法 (三)“禁海”政策及限制矿业和私人资 本 的发展发展 3、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二)从 参汉酌金” (二)从“参汉酌金”到“详译明律,参 详译明律, 以国制” 以国制”的法制思想 在入关前,满洲统治层已经考虑到 如何对待自己的文化和先进的汉文化的 问题,提出了“参汉酌金”的口号。
“参汉酌金”,即是主张借鉴参考中原汉族、 参汉酌金”,即是主张借鉴参考中原汉族、 特别是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同 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己的 体制。应该说,清入关前形成的这种指 导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背后的接受、 利用汉人、儒家理论为我所用的思路, 为清入关后的立法建制、为满族成功统 治中原奠定了重要基础。
正蓝旗 : 下五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南 驻屯地】 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3个佐领、11个 清末期管辖兵力】 83个佐领、11个 半分佐领、兵2 半分佐领、兵2万6千 【总人口】:约13万人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崇绮(1864年状元。戸部尚 名人】:崇绮(1864年状元。戸 书。同治帝之皇后阿鲁忒氏之父)
满族自古以游牧、渔猎为主要生产生 活方式,长期生活在中国东北的“白山 黑水”之间,一直非常分散。 公元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 公元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满 族首领、清帝国的开创者努尔哈赤在经 过三十余年的部族战争后,终于统一了 女真各部,自立为大汗,建立了后金 女真各部,自立为大汗,建立了后金政 后金政 权,由此揭开了满族迅速崛起、快速发 展壮大的序幕。后金的政权,是以“八 展壮大的序幕。后金的政权,是以“八 旗”为基础的。 旗”为基础的。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学习重点: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

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

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

律后增加小注。

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

更加严密周详。

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

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

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

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 ,永远遵行”。 《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 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等七篇。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四)清朝的律和例
其一,在明清时期, “条例”是律之外的一
种制定法,而非“案例”,更非“判例”。
大计
对地方官员的考察,亦 是每隔三年进行,考察 的范围,包括各藩、臬 、道、府及州县官员。 “大计”后的官员,按 “卓异”与“供职”两 个等级奖惩
“供职”等三种等级,
实行奖惩。
第三节 清代的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的发展 (一)贯彻“教孝”、“劝忠”的精神
其立法之善者,如犯罪存留养亲,推及孀妇独子; 若殴兄致死,并得准其承祀,恤孤鏊且教孝也。犯 死罪者非常赦所不原,察有祖、父、子、孙阵亡, 准其优免一次,劝忠也。 ——《清史稿·刑法志》
( 三 ) 压 制 私 人 商 业
的 发 展
( 二 ) 限 制 民 间 矿 业

( 一 ) 颁 布 “ 禁 海 令
第五节 清代的司法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 刑部 主审 大理寺 复核 都察院 监督
持天下之平者部也,执法纠正者院也,办理冤枉者寺也。
清代地方司法
县 府 臬司 督抚
各依凡人科断。
二、“地丁合一”的财税立法
康熙五十二年,清朝廷正式宣布:“嗣后直 隶各省地方官遇编审之期,察出增溢人口, 只将实数另造册奏闻,其征收钱粮,但据五 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
三、“禁海”政策及限制矿冶业和 私人资本发展

特 权
( 四 ) 维 护 旗 人 民 事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清代立法概况
1.立法思想: “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1)对“十恶”重罪特别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加重处罚;(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震慑知识分子。
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2)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4)旗人触犯法律特殊的审判机构。
4.参考结论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自汉以后,统治阶级以儒家学说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把宗法伦理道德看得最高,而宗法伦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孝”的观念。留养承祀即是“孝”的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清代秋审对存留养亲制度进一步发展,确立了对死刑犯的留养承祀制度。清代法律中规定的承祀制度,更多地考虑到了家族血脉的延续,而不是为了赡养无人照顾的老人,体现了存留养亲制度在清朝的拓展。
唐律有“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的规定,《宋刑统》沿用了这一规定。明清律都设有犯罪存留养亲专条,并规定了留养的具体条件以及不予留养的情形,直到清末改革刑法,才将此条删去。
(2)存留养亲制度的原因探讨
犯罪存留养亲的制度能够存在如此之久,原因是它能够适应封建王朝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瞿同祖在评价存留养亲时认为,存留养亲是“为养亲老而非为姑息犯人。”中国古代,自汉武帝后历代皆以儒家学说为治国指导思想。孝为儒家思想核心内容之一,孝即要求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留养制度即是孝影响到法律制度的一个体现。统治者宣扬“孝”道,其目的是为了让万民“尽忠”。所谓“其为民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2]这些都说明了统治者宣扬孝,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其统治。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立法思想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和“宽严之用,因乎其时”(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于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

同年十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也正式颁发。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虽然顺治皇帝对于此《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分重视,在颁行时要求“子孙臣民世世守之”①,但由于抄袭《大明律》的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所以在当时出现了“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的情况。

后世学者也多认为此律无异于明律的翻版。

(三)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五)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清朝是满族贵族统治集团在中原地区建立的全国性、多民族的封建政权。

从立国伊始,清政府就在政治、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处理民族问题,以巩固满族政权对全国的统治。

在政治层面,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对于各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

配合民族政策的实施,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和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法律、法规。

《理藩院则例》最初由《蒙古律书》演变而来,共分63门,计713条。

道光、光绪年间,曾有三次修订。

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理藩院的机构职掌及编制。

(2)关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和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如蒙古地区的土地、丁口、赋税、官员俸禄、朝觐,蒙古王公扈从、仪制、婚礼、赐祭、军政、会盟、邮政、边禁及喇嘛事例,等等。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秋审 来自各省的 死刑监侯案 件
每年阴历八月,霜降 后第十一天 几乎所有中央 情实、缓决、 地点:天安门金水桥 政府高级官员 可矜、留养 西
二、审判制度
(一)会审制度
清代进一步发展了明代会审制度,除 “大审”制度被废除外,热审、朝审都被 继承。尤其是将明代的朝审发展为“秋审” 和“朝审”两大审判制度。
清朝的会审制度
案源及类型 朝审 京师地区的 死刑监候案 件 时间及地点 参与者 结 果
每年阴历八月,霜降 后十日 情实、缓决、 地点:天安门金水桥 中央高级官员 可矜、留养 西
五、强化对国家机构的管理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议政王大臣会议” 是国家的重要决策机构,凡国家的军政大事, 常由五大臣会议决定大计方针,再交由六部执行。
内阁和军机处 内阁负责处理日常一般政务,代拟圣旨,呈进 奏章。 军机处是皇帝之下的重要权力中枢,大大侵夺 了内阁原有的职权。通常由皇帝指定若干宠信重 臣担任军机大臣,在宫内办公,每日晋见皇帝, 处理各部各地的机密奏章,商议办理有关军事指 挥、人事任免、司法审判、议定条例等重要政务。
顺治四年(1647)完成,律文457条,律条之 后附有相关条例,共321条。
2、《大清律集解》
清世宗雍正五年颁行,律条最终定为436条, 条例824条,并规定适用顺序为“刑官遇事引断, 由钦定而增例,而原例,而正律”,即钦定例效 力最高,以下依次为增例、原例、律条。
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共 7篇,律文436条,例文1049 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 体的传统法典。
(二)会典的编制
康熙23年(1684年),清圣祖下诏纂修《大 清会典》,历时六年,第一部《钦定大清会典》 宣告完成,史称“康熙会典”。以后,雍正、乾 隆、嘉庆、光绪四朝又续修了会典。因此,清代 有“五朝会典”流传下来。

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

•康熙简介
•清圣祖仁皇帝 •爱新觉罗·玄烨(
1654-1722) •8岁登基 •14岁亲政 •69岁驾崩 •在位61年
•年号 康熙

•准噶尔叛乱
•沙俄入侵 •鳌拜专权
•台湾割据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 1683年,清军进入 台湾,郑成功的后代归 顺清朝。 • 1684年,清政府设 置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4、承认辩护制度
(四)司法机构改革
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而不监理 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

•五、清末四大奇案 •名伶杨月楼冤案 •张汶祥刺马列案 太原奇案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 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 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 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 ,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 的单行法规。 • 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 、《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等。 •

•第三节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 (一)刑罚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1.清朝在地方上以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 杖、徒刑案件。 •2.府为第二审级,受理县上报的徒以上案件。 •3.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专管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是督府的下属机构。 •4.总督、巡抚是第四审级,也是地方最高审级, 简称“督抚”。主要审核按察使司判决的案件,并 有权审判犯罪的地方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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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10.1本章要点●清前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清代前期的司法制度●清末变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0.2重点难点导学清代是中国传统政治的最后一个朝代。

清代的政治法律制度,以鸦片战争为界,分为前后两个不同发展阶段。

在前一阶段,清代继承明代法制并有所发展,其典章制度堪称发达完备,集中国传统法制之大成;其“因地制宜”、“尊重习惯”的民族法制尤为少数民族区域治理法制的典范。

在后一阶段,在帝国主义列强威胁利诱及国内维新变法及革命思潮的逼迫下,清代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政治法律改革,包括实行“洋务运动”和“变法维新”,特别是在末期进行了以移植西方法制为特征的大规模法律修订活动,制定了《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新式法典。

最后,在“预备仿行宪政”的敷衍中被排满兼共和的革命运动所推翻。

第一节清代前期的法律制度一、清代前期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一)清代前期立法指导思想清代入关之初,特别强调仿行明代法制与保持后金习惯法相结合,形成了一个以“参汉酌金”、“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渐就中国之制”为主旨的指导思想体系。

(二)清代前期的法律编订1.关外时期的法制状态2.入关初期直接沿用明律3.《大清律》和附例的沿革顺治二年(1645年),清廷即设置律例馆,负责修律。

三年初,律成,名日《大清律集解附例》,次年三月正式颁行。

该律律文459条,比明律仅少一条,篇门条目之名一准明律。

律文之后附相关“条例”共449条,大多抄袭明例,亦有所增加。

而后又由“内院校定译发”满文本,于顺治十二年(1655年)颁发。

康熙继位后,刑部奏请校正律文获准,并于康熙九年(1670年)完成。

康熙十八年(1679年),为了解决律与例之间轻重互异的矛盾,康熙帝命刑部将所有新旧条例重新酌定并酌拟新则,刑部于次年编制成《刑部现行则例》。

雍正帝即位后,又命大学士朱轼为总裁负责修律。

朱轼等人以康熙时期的工作为基础,于雍正三年(1725年)完成了律文修订。

雍正五年(1727年)新律颁布,仍称《大清律集解附例》,至此,《刑部现行则例》并入律典的工作彻底完成。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的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指导思想:(一)“参汉酌金”、“渐就中国之制”:1.“参汉“:引进或者借用汉族(明朝)法制;2.“酌金”:适当记录整理提炼后金原有的习惯法及旧法令;3.“渐就中国之制”:即两者合起来,即向明朝汉族政权的先进法制靠拢;(二)“详译明律(详细推导演绎或者借鉴《大明律》,并以其为蓝本)”、“参以国制(适当参考保留入关前的旧有典章制度)”;二、清代立法概况与主要法典:(一)清入关前的法制概况:《禁单身行路令》等;(二)《大清律》和附例的沿革:1.于乾隆年间重新修订颁行;2.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7 篇;增加了“总类(将所有分则条文按照应处刑罚种类分别归并排列,以便于法官使用)”和“比引律条(指对于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恶行,如何比照分则条文定罪)”;3.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三)各部院则例的制定:1.各部院则例是规范各部。

院政务活动的行政规则;2.清朝的则咧分类:○1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条而定的则例,如《刑部现行则例》;○2特别则咧:是就各部所管辖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钦定八旗则例》等;(四)《大清会典》的编定:1.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2.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五)关于少数民族管理的专门法规:1.蒙古地区:《理藩院则例》(蒙古律、蒙古例);2.西藏地区:驻藏大臣协助统治、达赖喇嘛政教合一的政权体制;3.青海地区:西宁办事大臣;4.新疆地区:设伊犁将军为回疆地区最高行政长官;5.西南地区;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即逐渐废除土司、改派流官即国家统一体制的官吏治理;6.台湾地区的少数民族及汉番杂居管理问题:《台湾善后事宜》等;第二节清代刑事法制及其特征:一、清代刑事法制的内容特征:(一)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1.清律承明律之绪,加重了对“十恶”重罪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2.相对于明代,清代还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识分子;(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足统治: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2.保护旗人的司法特权;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三)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1.阻挠沿海对外贸易;2.限制采矿业发展;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4.厉行官营制度;(四)维护统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法律控制:1.因族制宜,因俗立法,缘俗为治,尊重和保护民族地方特色;2.在司法管辖审判方面,既尊重少数民族地区首领对发生在本族本地区内的案件的审判管辖权,又通过中央派遣的官员对重大案件的复审进行一定的监督;3.在制定和运用法律时,注重中央法律和关于民族地方治理的特别法律之间的协调和渗透,逐渐增进内地与边疆少数民之间的联系和共性;二、刑法原则上的发展变化:(一)关于自首的鼓励原则:适用范围扩大;(二)关于共犯的处理原则;(三)关于公罪私罪区别对待原则:官吏犯公罪者,从轻处罚;犯私罪者,从重处罚;(四)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五)关于“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属地主义原则;第三节清代民事法制及其特征民事法典在清律典中的地位:一、民事法律规范在律典中的位置:在清律中,民商事规范附在部分刑法条文中;没有独立的民商法条文。

第10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10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六)少数民族聚居区立法
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律。
2013-7-31
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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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书影
《御制大清律》书影
《钦定吏部则例》
2013-7-31
大清会典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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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藩院则例书影
二、清朝刑事立法的发展
(一)反逆重罪扩大化 (二)继续沿用奸党罪 (三)加重对强盗、窃盗罪等重罪的处罚 (四)清朝的“文字狱” “庄史明史案”、“查嗣庭案”、“胡中藻案”
四、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一)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二)保护旗人的司法特权 (三)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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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的司法机构 中央:“三法司” ;出现“理藩院”。 (二)地方:县、府、按察司、督抚四级制;胥吏、 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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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黄旗军旗
镶黄旗军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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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红旗军旗
镶红旗军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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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军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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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蓝旗军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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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的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一)“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
1、“参汉”就是引进或借用汉族(明代)法制,“酌金”就是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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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清会典》——行政法典
1、康熙23年(公元1684年),令仿《明会典》起草清会典,共120 卷。该典“以官统事,以事类官”,按宗人府、内阁、六部、理 藩院、都察院、内务府、大理寺等机构分目。每条目开列其机构 建制、官品职数编制、权限,考述其沿革及附历年事例或则例。 人称《康熙会典》。 2、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又将其修订《雍正会典》。 3、乾隆时期将附于各条的则例分出,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 目”,会典常行不变,则例因时增减,人称《乾隆会典》(100 卷),另编则例称《乾隆会典则例》,篇目与会典一一对应,180 卷。 4、嘉庆、光绪两朝又修订会典和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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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朝的律、例关系
“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源自明朝 中叶。
乾隆时定下制度:条例“定限三年一次编 辑”,并在刑部设“律例馆”,定期开馆编 修,后改为“五年编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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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条例”也称“定例”,是明清时期在实 践中起广泛作用的制定法,是“律文”之外 的重要法律形式。明清时期,臣僚就国家各 方面新问题提出解決方案,即提出“奏本” 或“题本”(通常谓之“臣工条奏”),经皇 帝同意以后公布,成为单行法规。其中一些 较为成熟的单行法规,经过定期的整理编辑, 被编入国家的基本律典之中,成为与“律” 并行的“条例”。首先,明清時期的“条例” 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不是“案 例”,更非“判例”。第二,“条例”是经 过一定程序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是成文法 的一种。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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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代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本章重点
清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大清律例》的 主要内容;清代的律例关系;清代司法机 构与会审制度的发展;清代少数民族的立 法
本章难点
清代的律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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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 和方向的前提下,“例”经常根据实际需要 作出新的规定,內容更详细,以补律之不足。
第四,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 破律”的情况。但大多仅是轻重之分,而非 是非之别。
5、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各部院则例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的行 政规则。清代的则例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 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 务而定的则例。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 特定事项而制订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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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其中,三品以下官员由吏部和都察院负责考 核,三品以上官员以及总督、巡抚等方面大 员,则先自陈政事得失,最后由皇帝敕裁。 经过考察后,按“称职”、“勤职”、“供 职”三个等级实行奖惩。
“大计”则是对地方官员的考察,亦每隔 三年进行,一般是由各级官员依隶属关系逐 级考察,作出评断,最后由各省督抚核其事 状,注考造册,送吏部复核。“大计”后的 官员,分“卓异”与“供职”两个等级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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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 以制宜”,这是对清朝律、例关系的一个很 好的总结。律、例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而且 也非常复杂的关系。
首先,律、例都是国家重要的法律规范, 同时规定在基本法典之中,同样对现实社会 关系起着实际的调节作用。
第二,“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 律的主体,规定法律的基本精神,大的原则、 框架;而“例以辅律”,是对律的进一步充 实、补充,例的制定是以律为基础和依据的。
7、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
清朝众多的民族性法律、法规中,就规模 庞大、体系完整、内容丰富而言,当首推适 用于蒙古族、藏族等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 《理藩院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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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立法
1、进一步强化以绝对皇权为中心的专制体制
在清朝,皇帝之下有内阁和军机处作为 国家权力的中枢。雍正七年,清廷对西北用 兵,为便于皇帝办理紧急军务,雍正开始在 宫内设军机房,从内阁阁员中挑选所谓谨密 可靠者协助皇帝办理机务。数年后,移军机 房于乾清门外,并正式定名为军机处,由此 军机处遂成常设机构。自雍正以后,军机处 成为皇帝之下的重要权力中枢,大大侵夺了 内阁的原有职权。
发遣:是清朝创设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指 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这 是一种比充军更重的刑罚,多适用于政治性 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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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枭首:也是清朝使用较为广泛的死刑方 法。清初枭首刑的使用尚较为严格,仅在凌 迟重案中照例枭首示众。
凌迟:清律之中,凌迟刑也被当作最重的 刑罚,适用于谋反大逆等罪。在《大清律例》 中,除全部承袭明代规定的十三种凌迟罪名 外,还陆续增加了劫囚、发冢、谋杀人、杀 一家三人、威逼人致死、殴伤业师、殴祖父 母父母、狱囚脱监、谋杀本夫等九条十三罪, 凌迟刑的适用范围又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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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京察”与“大计”都以“四格”、“六 法”作为考核标准。
“四格”是指才(指才干,分长、平、短 三等);守(指操守,分廉、平、贪三类); 政(指政务,分勤、平、怠三类);年(指 年龄,分青、中、老三类)。
“六法”则是指六个方面的缺失:不谨, 革职;罢软无为,革职;浮躁,降级;才力 不足,降级;年老,勒令退休;有疾,勒令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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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2、进一步加强职官管理
清朝官吏的选拔任用大体上可以分为正途 与异途两种途径。所谓正途包括科举、皇帝 特简、大臣会推几种方式。所谓异途是指通 过捐纳、荫生制度获得官职。
在顺治朝,清朝在官吏考核上基本是沿用 明朝的“考满法”。在康熙以后,形成了 “京察”与“大计”两种比较规范且有清朝 自己特色的职官考绩制度。所谓“京察”是 对在京百官政绩的考评。按照清朝的制度, “京察”每隔三年举行一次。
戮尸:按照清朝的制度,应处凌迟极刑 的人犯,如果在执行凌迟之前就已经死亡, 或瘐毙狱中,仍应将其戮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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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斩监侯与绞监侯:清朝的死刑,有凌迟、 斩、绞数种。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与 绞刑。斩、绞刑又分“立决”与“监侯”两 种方式。所谓“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 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 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 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 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 处“监侯”,称为“斩监侯”或“绞监侯”。 被判“斩监侯”与“绞监侯”的案犯,不在 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 朝审再作判决。
的情况下,则接受满、汉大臣的建议,着手
帝国的全面立法工作,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以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作为法制建设的指
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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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所谓“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 明律,领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参以国制” 则是要求在立法时应该结合本朝的实际情况 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 统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族先进的法 律技术,又能不脱离清朝自己的实际需要。
崇德元年,清太宗皇太极与众大臣议定 《崇德会典》52条,收录了大清国建立前后 的一系列重要谕令,规定了一些国家的根本 制度和权力关系。《崇德会典》的制定和实 行是满族社会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清朝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的制定工作始于顺治二年,顺治三年完成编 撰工作,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篇目体例一准于《大 明律》,共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 律、刑律、工律七篇、30门,律文459条。律 文之后附相关“条例”,共四百三十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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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 制定
康熙十八年,鉴于清朝律、例之间、条 例之间多有矛盾,乃命刑部对于律文之外的 所有条例进行重新审定,对于“应去应存 者”,本着“因时制宜”的原则详加酌定。 次年,刑部完成《刑部现行则例》260余条。 该《现行则例》亦按大清律的“六部分目” 的体例分类编辑。康熙二十八年,根据臣僚 “律例须归一贯”的建议,“特交九卿议准, 将《刑部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内”。
刺字:在清朝,刺字是一种常用的附加刑。 初期刺字仅用于强盗、窃盗等案。在后来的 定例中,刺字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大,大凡 凶犯、逃军、逃流、外遣、改发等都要刺字。 清朝刺字有刺面、刺臂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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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枷号:在清朝定例中,有许多条款规定 了枷号的刑罚,主要是适用于伦理、风化案 件的附加刑罚。枷号一般是在主刑执行完毕 以后,将人犯带枷立于衙门之外、城门口或 集市之处,时间有一月或两月。对于那些子 孙不肖、违犯教令,或是触犯奸非等罪名的 人犯,经常枷号示众。
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七月,皇太极以 大汗谕令的形式颁布了著名的《离主条例》 六条,规定凡有奴告主私行采猎、隐匿出征 所获物、擅杀人命、奸淫属下妇女、冒功滥 荐者,若所告属实,准该主属下奴仆离主, 获得自由。此《离主条例》是满族发展史上 的一项划时代的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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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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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康熙
雍正
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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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世宗雍正皇帝即位以后,继续修订实 用的“条例”。雍正三年,修律总裁大学士 朱轼等完成修订工作,至雍正五年(公元 1727年)正式颁行,是为《大清律集解附 例》,定为三十门四百三十六条。所附条例 经删修后定为八百二十四条,并按原例(顺 治及以前之例)、增修例(康熙朝所增之 例)、钦定例(雍正帝新定之例)三类分类 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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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充军:清朝的充军制度直接承袭于明代的 体制。清朝的充军刑分为五等:极边(四千 里)、烟瘴(四千里)、边远(三千里)、 近边(二千五百里)、附近(二千里)。充 军刑一般在定罪后由兵部发配。为解决路程 远近的标准问题,乾隆年间专门制定了《五 军道里表》,并载于《大清律例》之内,以 统一的标准确定充军地点。
乾隆朝制定了清朝传世基本法典—— 《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 《大清律例》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乾 隆皇帝御览后,正式“刊布中外, 永远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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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大清律例》亦是分七篇,律文436条,附例 1049条(一说1042条),分30门,共47卷。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 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后人评价《大清律例》是一部“隐合古义, 矫正前失”的优秀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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