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环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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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环境研究
作者:刘翠菊
来源:《美与时代·城市版》2017年第01期
摘要: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制定的主导,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不利于其自主地发展,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遭到限制,组织发展模式在制度环境下趋同。从新制度主义视角来分析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制度环境特性及其对组织运行的影响,还从三种制度趋同性机制的角度来分析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形式。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合法性;制度趋同性
一、概念界定
非营利组织强调组织与企业的区别,指这类组织是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非营利部门。部分学者也把“非营利组织”用作“非盈利组织”,或“非赢利组织” (曹晶,2006),三者在内涵上没有明显的区别。本文以采用“非营利组织”作为统一概念,使用时不与其他概念作具体区分。在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上,美国学者塞拉蒙教授的概括得到了国际学界的普遍认可。他认为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正规性——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的组织身份;独立性——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附属于政府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不用于组织成员的利润分配;自治性——组织有其独立的、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志愿性——组织的管理、运转以及很多开展都由组织成员志愿参与;公益性——组织的存在和发挥作用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何卫卫,2007)。我国学者王名则进一步将非营利组织的特性概括为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组织性、公益性以及排除特性。在此基础上,他将我国非营利组织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的正式的社会组织”(王名,刘培峰,2004)。
二、发展的制度环境
影响非营利组织发展最重要的是非营利组织所处的制度环境,尤其是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现有制度在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成立条件、税收优惠与监管、配套政策等各方面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能力建设(王向南,2014)。早在上个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国务院就在民政部设立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并在1988年9月和1989年10月先后颁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两项法规奠定了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规范的基础,其中双重管理、非竞争性原则等制度一直保留至今,严重阻碍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梁娟,2010)。
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成立是在严格的双重管理制度下运行的,其自身受政府制度约束性比较大,行政化倾向严重,缺乏灵活的工作方式和全新的管理体制(吕晓丹,2008)。全部同时达到登记申请要求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是很难的。另外,非营利组织在申请成立时还需找挂
靠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将组织的成立、管理、运行及解体都纳入政府管理体系,通过合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大多是官方成立的或政府和民间合办的,能够获得政府的认同。而真正的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由于缺乏政治资源,中国大量存在的草根营利组织就是这样被挡在法律“合法性”之外,而得不到政府承认,这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非常不利。
国内学者高丙中根据合法性获得承认的来源把合法性区分为社会(文化)合法性、法律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认为非营利组织即使缺失某个维度的合法性,只要以其他维度的合法性加以弥补,组织仍能由于其他维度合法性的存在而正常运转(高丙中,2012)。
三、从合法性和组织趋同分析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一)合法性机制角度
合法性机制是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在外部环中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或做法这样一种制度力量。从合法性机制的强意义层面讨论其对组织行为的影响是说组织行为、组织形式都是制度所塑造的,组织或个人本身没有自主选择性,组织不得不采取外界环境认可的合法性机制(周雪光,2003)。非营利组织的双重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在很大精力上投入到与政府建立联系的事务上,而其独立性和自治性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这种制度环境的影响,其组织的行为也不完全自主。这种制度性设置的障碍,使大量草根非营利组织被拒之于“合法性”门外,他们要么迎合政府部门的各种“规制”,表现出很大的“亲政府性”;要么被动地在政府监管的缝隙中求得生存,大大削弱其民间性,公益性和独立性的特征(胡建锋,2010)。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缺乏在社会中大量募捐进行投入的项目,民众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款项捐赠。非营利组织除了在政府主导下发展之外,还会寻求市场管理逻辑,即具有以成本效益和权责管理为行为特征的组织规则。市场机制下强调利润,这与非营利组织的专业性质发生冲突,而不采用市场机制,脱离政府主导下的非营利组织又没有发展资本,也不能获取足够的社会捐赠。中国非营利组织在这样一种制度环境下的生存受到影响。
(二)组织趋同角度
我国正式的非营利组织大多数是在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其组织运作机制和组织结构都与政府组织相类似。这种趋同化产生于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约束作用下。非营利组织结构形式上对政府的依赖性很强,造成了非营利组织在组织结构命令链设计上与政府组织趋同(李莉,宋蕾放,2011)。DiMaggio和Powell的研究中分析了三种制度趋同变迁发生的机制,即强制趋同性、模仿趋同性、社会期待趋同性(DiMaggio,Powell,1983)。以下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我国非营利组织在这三种趋同机制下产生的结果。
强制性趋同来源于政治影响和合法性问题。组织和社会文化期待施加于组织的正式和非正式压力,使得组织会出现趋同现象。非营利组织受政府组织的引导,在组织结构上会设置监督
委员会,有些非营利组织还规定要设置如企业一样清晰的账目,以便管理部门查找。一些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还是主管业务部门的官员,这样在我国制度强制性的压力下,非营利组织就会为了在中国获得合法性而采取类似的组织结构。Meyer和Rowan指出,随着理性化的国家和其他大的理性组织的支配扩展时,组织结构就愈加体现国家制度化和合法化的规则,这使得特定领域中的组织也越来越同质(Meyer,Rowan,1977)。
模仿趋同产生于对不确定性所作的合乎公认做法的反映,不确定性是助长模仿的一种强大力量。当目标模糊时,组织就会根据其他组织来塑造自身。已经获得成功的组织的形式是什么样子的,只要依照设置也有同样的影响效果就行,只要在社会中被认可的组织形式,采用之后就会削减来自社会的压力。非营利组织在寻求完整性及其公信力的时候,往往没有一种特定的途径,成功的形式在国家体制环境的要求下很容易被模仿,从而解决组织面临的不确定性。
社会期待趋同性与专业化相关联。组织的专业性体现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中,专业也受到强制和模仿的压力。进入非营利组织中的专业化人员大多都受过正规的大学教育,他们认识事物的方式和角度类似,从而会把相似的政策、程序和结构视为具有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和合法性,以相同的方式进行决策(DiMaggio,Powell,1983)。这种相似的控制手段塑造着组织的运转,生成非营利组织的趋同。他们都秉承着改善社会的理念,希望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谋福利,具有公共性质。而组织管理者参与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的程度越大,组织变得像其他领域中的组织的可能性就越大(Meyer, Rowan,1977),这样组织之间也就越具有趋同性。
四、结语
我国非营利组织由于制度化的构建使得其获得合法性时很大程度上受政府的影响,自身的能力构建不足,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影响力和由非营利组织开展的项目不具有持续性,这也有损它们在中国所具有的公益性作用。同时为获得中国制度环境下的合法性,非营利组织发展模式在这一领域也偏向于趋同。DiMaggio和Powell认为组织的创新多元主义是公共政策协商的指导性的价值,从这个角度出发,应该鼓励多样化,而不是加速同质化的部门间协调的新形式。理解领域变得更同质性的方式可以使政策制定者和分析者避免将组织形式的消失和实际的失败相混淆(DiMaggio,Powell,1983),所以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下分析非营利组织寻求合法性的方式以及同质性的方式,也将推进我国政策制定者更好地完善相关领域组织形式的变革。
参考文献:
[1]曹晶.2006.我国非赢(营)利组织税收激励机制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
[2]何卫卫.慈善基金会运作机制探索[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7.
[3]王名,刘培峰.民间组织通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
[4]王向南.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制度设计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