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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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
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
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
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
视听资料等方式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法违纪事实。
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查证。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
可以提前预约提供举报信息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通过网络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举报人可以设置举报密码与纪检监察机关取得联系。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证应当以书面形式尽可能提供书证、物证原件或复印件也可以作口供笔录经证人签字确认。
作证单位应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确认。
第十条在办案过程中有关人员主动向调查组举报或者作证纪检监察机关应予鼓励和保护。
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举报人或者证人身份暴露。
第三章保护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收到举报信件材料一律送交本机关信访部门由专人负责收拆处理。
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举报信件材料的签收、登记、拟办、呈批、转办等工作。
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举报信件。
任何人不得扣押或毁灭举报信件。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直接收到和在工作巡视、干部考察及拟任公示等发现、收到的举报线索材料也应按规定及时转到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由专人处理。
有关领导或者经办人员应对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接受当面举报应当做好接待场所的安全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接谈。
举报人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当面举报的有关领导应当通知信访部门派员参与接谈。
参与接谈人员要认真做好接谈记录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接谈笔录需经举报人确认。
无关人员不得在接谈现场旁听或询问。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网络举报应使用专门计算机。
由专人收集举报线索后及时转入涉密计算机数据库中妥善保存实行加密管理、动态更换密码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
第十五条对实名举报线索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受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线索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或另向有关单位投诉。
也可经举报人同意转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在受理举报后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受理机关的承办部
门对实名举报的问题在查结后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采取当面或电话、信函及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场所配置符合保密、安全要求的门禁系统、监控设备和文件柜实时记录出入场所的人员和时间。
经办人员离开该场所时应将举报材料锁放在密码柜中。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举报材料处理场所。
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事项和查处违纪线索、违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应将所有举报材料列为秘密文件管理。
在接收、登记、呈批、移送、转办、交办、保管举报材料过程中由专人经办严防涉密、丢失。
举报材料流转时必须用机要袋密封由专人负责传递和登记。
开封者必须在材料所附阅签表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从首次阅知时起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严格控制知悉举报信息范围。
不准擅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追查举报人身份不得进行笔迹鉴定。
严禁涉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单位和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情况。
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以及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调查核实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
需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的邮寄时应寄挂号信不得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寄信地址不得标注纪检监察机关名称。
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把举报材料作为违法违纪案件的证据使用不得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回访及时了解掌握其是否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情况。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当两人以上参加在有利于保密、安全、便利作证的情况下进行。
证人作证完毕后应当为证人安全返回住所或其他地点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证人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相关材料或相关场合中严加保密防止涉露。
纪检监察机关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线索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时不得将证人证言等情况涉露给被举报人。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取证。
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或其他非法方式手段向证人收集证据不得以任何形式羁押或变相羁押证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重大侵害、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遭受严重歧视、刁难、压制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者作证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纠正。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中共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章纪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或证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出具伪证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或作证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举报人、证人违法行使权利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国外公民、同胞或侨胞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或者作证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日后施行。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办法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
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处理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收到群众署名举报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登记、处理并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
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在决定受理后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对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以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建议举报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
《受理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信访举报部门存查一份随信访举报材料转交承办部门一份给举报人。
第六条办结时限
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七条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实名举报问题查结后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凡当面反馈的举报人应在《实名信访举报件反馈意见表》上签署本人意见。
以其它方式反馈的承办部门应作反馈记录。
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作出说明或视情况补充调查。
对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可不再受理。
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抄送发出《受理告知书》的信访举报部门存查。
第八条实名举报人在规定期满后未得到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情况的可持《受理告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其举报的纪
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了解其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
寄信地址署负责告知机关的门牌号不得标注机关名称和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承办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回避。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受到错误处理或造成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依纪依法办理实名举报。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企事业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并自XX年月日起施行。
XX年月日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实施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支持、鼓励群众依法举报违纪违法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真实身份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
共产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
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的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省纪委、省监察厅对举报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情况给予万元以下的奖励。
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政纪处分档次给予一元的奖励。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奖励标准。
第四条对同一案件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由负责查处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举报者的贡献大小确定其奖励金的数额。
对联名举报的奖励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第五条本奖项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立案检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征求案件检查、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奖励申请报同级纪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由信
访举报部门实施。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内设纪检机构、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奖励申请。
各乡镇纪委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县级纪委提出奖励申请。
第八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预算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
第九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必须按举报人的意愿办理。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姓名或身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违者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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