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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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道德法律心得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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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道德法律心得精选小编在数不清的文章中找到了一篇非常有趣的“学习道德法律心得”,了解更多知识需要参考更多资料诚挚地邀请大家查看以下内容。

面临事情也是一个思考的过程,不妨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自己的成长。

写心得体会可以将自己的感悟条理化。

学习道德法律心得(篇1)徐大小学方殿君通过这次集中学习,本人受益非浅,下面我就谈一谈学习的感想:通过学习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

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学生扰乱课堂,教师一怒之下将学生赶出教室无疑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

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歧视另一部分人。

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

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

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在学习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认识到,在教学生活中,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特别作为一个班主任更应该对班级里的每一个学生多接触,多了解,和学生们主动沟通,谈谈学生在生活中的困难或疑惑不解的问题。

对学生能够善于引导,让学生自己去发现和知道是非对错。

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主动参与了过程,能比较好的完成学生德育工作的教育。

对于教师本身,一要注重自己的师德学习,二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技能。

平日里要主动多参加培训和业务学习,多向优秀教师和老教师请教他们的经验和优秀的教学方法,多听一下优秀教师的课,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

学习道德法律心得(篇2)我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是自我认识与自我塑造的学科。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摘要]通过对富勒经典著作《法律的道德性》的阅读,对书中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总结,及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对富勒观点进行梳理,梳理后会阐述自己的一些浅显理解和见解,来完成这个读书报告。

[关键字]富勒;义务;愿望;法律;道德这个假期对富勒的经典之作《法律的道德性》进行了拜读,虽然通读了一遍,但是对这本书的理解还是浅显的,而对这本著作的深层次的理解,还是需要今后更多的知识积累来充实的,不只是法学知识,还有其他学科类的知识,只有不断地积累知识扩充知识,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

下面对这本书中主要阐述的观点进行一个梳理。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最为著名的著作,他的这本书是自己对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阐述说明,是对当时所涉及法力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文献的不满,也是对哈特观点的争论和回应。

一、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中,富勒在书中写到当时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文献中有着两个重要不足,第一个不足方面关系到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①,而此书第一章就是对这第一个不足进行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述中,富勒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区分,这是将道德类型化了。

义务的道德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达到特定目标的基本规则。

义务的道德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去遵守它,它规定出社会的一些“应当”做的,或者“不得”做的,通过义务的道德来约束人们,这是一个有序社会生活的必须条件。

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卓越的道德,它充分实现了人的力量。

愿望的道德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层次。

愿望的道德,不是人们去遵守的,而是去倡导的,它没有强制的形式,而是通过建议、忠告、鼓励的形式来表达,愿望的道德是美好的,可以说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理想,是对我们美好生命的努力。

道德的阶梯,也就是从底层的义务的道德上升到高层的愿望的道德。

富勒与哈特的争论点也就在此,富勒认为道德的标准决定了法,道德使法律成为了可能,道德影响着法律,而哈特的观点是与他相反的,哈特觉得良法与恶法是没有区分的必要。

读《法律的道德性》之“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有感

读《法律的道德性》之“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有感

读《法律的道德性》之“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有感读《法律的道德性》之“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有感富勒在文中论述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的区别,他从古希腊哲学出发,提出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

而义务的道德“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这篇文章让我觉得义务的道德是愿望的道德的前提与基础,只有跨越了义务的道德才能达致愿望的道德,二者是层次上的不同。

前者要求了人们必须做到的,而后者则是在此基础上希望人们可以达到的最好的、理想的程度。

义务的道德会因为人们未能遵从社会的基本要求而责备他们,而愿望的道德却不会因为个体的没有能力达到它所要求的境界而施于惩罚。

这样看来,也许义务的道德更加接近于法律。

法律是一种规矩,他为人们的行为的合法性划定了范围,只要在这一范围内行事即可。

愿望的道德却是在向相反的方向前进,它不断的使这一范围紧缩,不仅要求行为合法,更加要求其正确、恰当,它不断的拔高对人们行为的拘束。

义务的道德向我们勾勒了一个基本框架,而愿望的道德则是在向其中注入血肉,是在为其藻饰。

愿望的道德的起点本身就高于义务的道德,因此在面对同一事件时,他的态度会更为严苛。

文中,作者举了一个高赌注博弈的例子来说明二者的区别。

“如果一个人的全部财产由1000元构成,而他将其中的500元投入到一场公平的赌博中去。

在这种情况下,他所参与的这场交易的可能收益与可能损失并不平衡。

如果他输了他所付出的每一元钱都会对他的福祉造成更深重的影响。

如果他赢了,他所得到的500元钱从效用上来看少于他如果输了便会支出的那500元钱”。

我认为作者之所以这样说并不是单纯的仅从钱的数量上来衡量的,作者作出的应是一种价值判断。

从对其生活的影响程度上来讲,输掉500元可能会使他无法生存,而赢得500元可能只是在他得以生存的基础之上更进一步。

输掉500元所带来的是质的变化,而赢得500元只是使其生活得更好。

法律的道德性第四章读后感

法律的道德性第四章读后感

法律的道德性第四章读后感这一章啊,就像是一场高手之间的辩论赛在书里展开了。

富勒提出的那些观点,让我感觉他像是一个拿着放大镜在仔细审视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侦探。

他强调了在法律体系中道德性是怎么渗透进去的,可不是那种硬生生塞进去的,而是像水渗透到沙子里一样自然又不可或缺。

其中有一点特别让我印象深刻,就是关于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区分。

这就好比把一个人的性格分成了内在品质和外在表现一样。

内在道德像是法律的骨架和灵魂,决定着这个法律能不能站得住脚,是不是公正合理地被制定出来。

比如说,法律的制定得有条理、清晰,不能自相矛盾,这就像是一个人得有个稳定的性格内核一样。

要是法律自己都前后矛盾,那人们遵守起来可就像在迷雾里走路,根本不知道哪条才是正确的方向。

而外在道德呢,更像是法律穿的衣服,它体现了这个法律在社会道德大环境下的样子。

比如说,一部关于环保的法律,它的外在道德就和我们整个社会对于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德要求相关联。

这就像是一个人穿的衣服得符合当下的社交礼仪和大众审美一样。

在这章里,富勒还谈到了很多例子,这些例子就像小故事一样,让那些干巴巴的理论一下子就生动起来了。

我感觉他像是一个会讲故事的智者,用这些例子在我脑袋里构建了一个又一个的小场景,让我能更好地理解他的观点。

比如说,他提到一些法律如果没有遵循内在道德的要求,会在实践中出现怎样的混乱局面。

这就像给我敲响了一个警钟,让我意识到原来法律不是简单地规定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它背后的道德构建要是出了问题,那整个法律体系都可能摇摇欲坠。

不过呢,这一章读起来也不是那么轻松,有些地方就像绕口令一样,得反复读几遍才能明白。

但是这种反复琢磨的过程也挺有趣的,就像解谜一样。

每解开一个小疑惑,就感觉自己好像在这个法律与道德的知识宝库里又发现了一颗小珍珠。

总的来说,这一章让我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也让我更加期待后面的章节还会带给我什么样的惊喜和思考。

道德法制心得体会_道德法制学习感悟(精选4篇)

道德法制心得体会_道德法制学习感悟(精选4篇)

道德法制心得体会_道德法制学习感悟(精选4篇)道德法制_道德法制学习感悟篇1道德与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两大车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是最可靠的保障,道德是最有力的支撑。

以法治国,法礼并重是我国区别于其他国家法治思想的一个鲜明之处。

那么,如何善用这两大车轮而令我们的社会前进得更加快速,这又是一个问题。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

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多手段。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现在,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有这样一个农民工,生活在贫穷的小山村,让他觉得自己就好像一只被关在笼子里的猫,为了家人生活的更加安适,他要改变自己的命运,怀着这样的无限憧憬他来到城市打工。

有一年,他在一个建筑工地找到了工作。

他一直抱着美好的愿望,勤勤恳恳的工作着。

但是,现实却总是残酷的,他从工地上的高台上掉落,差点跟这个世界say goodbye,由于工友的帮助,他活了下来,却大病了一场,但是老板却不给他看病,只是给了几片感冒药,多么让人心寒。

在这里,他的工作是又脏又累又危险,常常是几十个人睡在一间用木板支起来的大通铺上。

但是想到5000元工资,那关系全家人生活的钱,他忍耐着。

但是,想不到的是,当他满怀希望的去领取那应得的工资时,得到的却只是50元!多么讽刺啊!当初承诺的5000元竟生生的被减少了一百倍。

这是什么概念?这意味着他所有的忍耐,所有的辛苦都付诸流水。

法律的道德性读后感

法律的道德性读后感

《法律的道德性》的目录信息目录简介一两种道德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道德尺度伦理学语汇与两种道德边际效用与愿望的道德互惠与义务的道德在道德标尺上确定指针的位置奖赏与惩罚二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造法失败的八种形式造法失败的后果追求合法性之完美境界的愿望合法性与经济计算法律的一般性颁布溯及既往型法律法律的清晰性法律中的矛盾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法律在时间之流中的连续性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合法性作为一项实践技艺三法律的概念法律的道德性与自然法法律的道德性与实在法的概念科学的概念本书提出的法律观所遭遇的反对观点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法律作为有目的的事业和法律作为社会力量的表现事实四法律的实体目标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实体目标的中立性作为有效性之条件的合法性合法性与司法法律的道德性与针对所谓无法被界定之罪恶的法律法律的道德性中隐含的关于人的理解有效法律行动的限度问题法律的道德性与经济资源的分配法律的道德性与制度设计的难题制度设计作为一项如何有效利用资源的难题界定道德共同体的难题一部实体性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五对批评者的回应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结构对合法性原则的最低限度的尊重对于一套法律体系的存续来说是否必需合法性诸原则是否构成一种“法律的内在道德”这场讨论的一些寓意对《法律的道德性》的评论文章一览表附录怨毒告密者的难题索引作者在本书中提出了“法律的道德性”这一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以及法律的概念及本质等问题,是美国公认的法学经典著作之一。

全书共分五部分,1、两种道德;2、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3、法律的概念;4、法律的实体目标;5、对批评者的回应。

法律的内在道德:一种通达目的性事业的观念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命题向来是无法回避的,耶林曾将其称为法理学中的好望角,是任何一个想在法理学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绕不过去的一个弯。

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的。

他们之间曾先后有过三次直接的交锋,[1]并且也相继吸引了众多论者的积极参与,这次论战被认为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

读《法律的道德性》有感经过十多年的论战后,富勒在1969年发表他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修订版时,特意增加了《对批判者的答复》一章,进一步批评了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

哈特则在1983年出版的《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5年再版《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两书的前言中,仍坚持他的基本观点。

由此可见,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可以说是他与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长期论战的产物,战后新自然法学的复兴是其写作曲历史背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其核心论题。

法治一般分为实质性的法治和程序性的法治,前者强调善法、良法,后者则更注重形式正义。

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的学说即为程序法治论的一种。

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并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相似。

他提出法律应当具有内在的道德性,将法律的道德性分为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两个方面,而他主要阐述的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称为“程序自然法”,并将法律的这一道德定位于八项“法治原则”和达致法律的“目的性事业”的手段。

以下是我对本书内容的一些摘抄和总结,供各位参考、指点。

第一部分:两种道德1、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含义。

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而义务的道德则是从道德的最低点出发。

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

它是旧约和十诫的道德。

它的表达方式通常是“你不得……”,有些时候也可能是“你应当……”。

它不会因人们没有抓住充分实现其潜能的机会而责备他们。

相反,它会因为人们未能遵从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而责备他们。

例子:两种道德对“深度游戏”(deep play)的评价:如果一个人的全部财产由1000元构成,而他将其中的500元投入到一场所谓的公平赌博中去。

义务的道德的评价:谴责。

输了,影响生活;赢了,边际效益递减;结论:两个人自愿走到一起,彼此都未曾打算伤害对方,但却达成了一项对双方都不利的交易。

学习道德与法律的心得范文_道德与法律学习体会(精选4篇)

学习道德与法律的心得范文_道德与法律学习体会(精选4篇)

学习道德与法律的心得范文_道德与法律学习体会(精选4篇)学习道德与法律的心得范文_道德与法律学习体会篇1大学时期是人生道德意识形成、发展和成熟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对一个人的影响尤为重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它体现着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特征,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和对大学生思想的塑造上具有不可替换的作用。

以下我将就个人实际阐发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重要性。

该课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思想性,又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知识性。

它以马思主义为指导,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造观教育为主要内容,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与教学的全过程。

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扶助大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正是此门课程给我们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和法律基础,让我正确的去认识世界和选择本身的人生道路。

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能让我们都自身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同时正确看待本身的人生,认清本身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

我觉得此门课程给我们供应人生的指南,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觉悟和正确看待和阐发事物都有着无可代替的意义。

我相信每个大学生在初进大学的时候都会有一种苍茫,因为我们发现本身忽然变了一种身份,于是我们开始大量这个偌大的圈子,寻找着自己的人生坐标和前进方向。

我想这个时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让我们引咎发问,引导着我们去认识自己和正处处理周边的事事。

这一时期,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络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

加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是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

思想道德修养课能扶助大学生从历史和现实的大量素材和生动事例中,汲取有益的精神养料,获得真、善、美的心理启迪,正确掌握思想道德修养的理论和方法,提高综合素质,从而为社会培养有用的栋梁之才。

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读书报告

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读书报告

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读书报告第五小组课题:恋爱、婚姻、性别观报告人:翟晴(学号:2010309200725)阅读书目:《十八春》-张爱玲《水仙已乘鲤鱼去》-张悦然《亲爱的,让我们将悲伤轻轻流放》-飞烟《飘》-玛格丽特。

米切尔《面包里的单人床》-张小娴《平凡的世界》-路遥《倾城之恋》-张爱玲《围城》-钱钟书谈恋爱与婚姻爱没有真谛,爱没有定义,爱就是爱,无法定义。

世界关于爱的描述,应该说“爱”是人间最美丽的现象。

据我现在的体会,我觉得爱情就像是花朵,娇艳美丽:亲情向海洋,浩瀚无边:友情像阳光,温暖明亮。

爱的实质就是付出和关怀。

爱情有三种境界:一、拥有她,满足强烈的占有欲望而快乐,并把她的美貌作为炫耀的资本,把他看作自己珍贵的一件物品:二、尊重她,双方人格平等独立,尊重对方的选择和某些秘密,让友情的宽容淡化情欲的猜忌,双方共创美好生活,恪守一辈子的承诺,绝不见异思迁,喜新厌旧:三、幸福她,她的幸福是自己行事的最高依据,关键时刻牺牲自己也心甘情愿,到此爱情便散发出崇高灿烂的圣洁光辉,那是世间最稀罕的爱情。

承诺等待十年,经过几多风雨的考验,终成眷属,想想那是如何动人的爱情啊,可那毕竟是小说里的情节,现实生活中怎么可能出现?其实,人这一生中,只要有一次那样刻骨铭心的爱情燃烧过,总是换的医生分离,也是值得的。

我相信,爱是实现生命的唯一途径,因为他们彼此真诚热烈的爱,让他们感觉到生命的意义,就是为了对方而存在,那是何等美妙的人生体验啊!这时间能达到此等境界的微乎其微,很多声明仅仅在世俗的层面遭遇,根本没有机会在零星的层面达到激情的燃烧,尽管现代人大肆宣扬爱情,其实大多都是世俗层面的爱情。

爱的不是生命本身,而是经过包裹的生命,这些爱都可以分析出其物质方面的动机,尽管有时隐藏的很好,但这些有杂质的爱情,经不住时间的检验,激情游戏很快结束,又开始一场新的爱情冒险,爱情不是为了升华和实现生命,而是想了的手段和逃避寂寞的方法,我不稀罕这样的爱情,我渴望的就是那种超越世俗的纯粹爱情,一种说不出任何理由的爱情,一种冥冥之中自由安排的相遇,我一直渴望的就是这种爱情,可现实毕竟是现实,不能随意张扬自己的真实渴望,需要适应现实,婚姻是现实权衡的产物,其实很多情况下,跟真正的爱情毫无关系。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一、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他对在其所在的时代中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存在的文献的不满而展开的,他准确的把握了文献中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缺陷,即,“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缺乏进一步探究的可能,第二个缺陷则是在论述法律的内在道德对于法律正义的实现上的不足。

这构成了此书的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一、二章,第三、四章节则是对其理论框架的发展和应用,第五章则是针对“对手”的深层次的论证。

在第一章中,富勒首先对第一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证中,他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理想的道德的区分,从伦理的角度探寻法律的内在道德。

义务的道德规定了一些基本的原则,他的表述通常为“不应当”而非“应当”。

义务道德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和最低条件,达到了义务的道德的标准是应当的,是不会受到积极地肯定的,是理所当然的,只有在违背了义务的道德的要求的时候,一个人才会收到责难,甚至惩罚。

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

理想的道德是关于幸福全活、优良品行和人的才能充分实现的追求,它不以强制形式而早涌过赞扬、忠告、鼓励等形式表述。

理想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的关系。

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之间有一条浮动的分界线,它标志着义务压力的消失和追求良善的开始,这一分界线正是关于道德问题争执的焦点,无论是扩大义务的道德的范围还是力图将这一分界线往下拉,都需要考虑到义务的道德的强制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人们自设的标准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所带来的影响。

二、斯派伦辛探险者案与法律的内在道德在纽卡斯国一个5月上旬,斯派伦辛探险者协会的五位成员在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时遭遇雪崩,探险者被困在距离地面一英里的山洞。

在被困的第20天,探险者通过无线电同外界取得联系。

代表罗杰·维特莫尔(RogerWhetmore)询问工程师后得知至少还需要10天才能获救。

在随身携带的食物和水有限,而洞内又没有其他生物(动物和植物)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坚持到洞口被打开。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

书籍简介
•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命题向来是法学家以及法学学术界无法回避、 源远流长的问题,是任何一个想在法理学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绕不 过去的一个弯。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 着这一主题展开的,这被认为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 术事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这次论战的大背景下写 就的,它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颠峰 之作。 • 富勒继承了世俗自然法的理性传统,但其自然法学说又显然不同于 以往。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二者存在必然联系的;同时 认为法律的存在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富勒坚决认为“应然” 应当指导“实然”,只有充分遵循“内在道德”的要求,制定出来 的才是正义的法律。
参考书目
• • • • • 《法律的概念》 《哈佛法律评论》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天人交战的审判:哈特与富勒之争的再解读 》
The end,thank you!
法会一班5-104
作者简介
• 朗·L·富勒(Lon L. Fuller,1902年-1978年) 是著名的法哲学家,写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 (The Morality of Law,1964),探讨了法与 道德的关系。 • 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他和 H·L·A·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 著名的辩论,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 的对抗意义深远。 • 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 生,深受富勒影响。
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
作者: 富勒 译者: 郑戈
法会一班5-104
图片:孙洁 文字: 夏婧 汤颖超 演讲:唐颖 宋秋
联系现实
选择这本书的原因
• 在这一个诱惑很多的时代,要做到读最好的书,灵魂向 上走是十分难得。每一本书都有它的价值,而且价值各 不相同。虽然今天的《法律的道德性》也许不是最好的 书,但是对于我还说还是很有意义的。 •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已经有将近30年。但是理想和实际总 有距离。司法改革走到今天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受到 广泛质疑。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同时也应当考虑法律的 正当性,法与正义、道德秩序等问题。 • 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历来存在诸多意见,被比作法律研 究的“好望角”。而富勒的这本书就很好的将两者结合。 这就是我们这组选择这本书的原因.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一、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他对在其所在的时代中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存在的文献的不满而展开的,他准确的把握了文献中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缺陷,即,“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缺乏进一步探究的可能,第二个缺陷则是在论述法律的内在道德对于法律正义的实现上的不足。

这构成了此书的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一、二章,第三、四章节则是对其理论框架的发展和应用,第五章则是针对“对手”的深层次的论证。

在第一章中,富勒首先对第一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证中,他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理想的道德的区分,从伦理的角度探寻法律的内在道德。

义务的道德规定了一些基本的原则,他的表述通常为“不应当”而非“应当”。

义务道德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和最低条件,达到了义务的道德的标准是应当的,是不会受到积极地肯定的,是理所当然的,只有在违背了义务的道德的要求的时候,一个人才会收到责难,甚至惩罚。

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

理想的道德是关于幸福全活、优良品行和人的才能充分实现的追求,它不以强制形式而早涌过赞扬、忠告、鼓励等形式表述。

理想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的关系。

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之间有一条浮动的分界线,它标志着义务压力的消失和追求良善的开始,这一分界线正是关于道德问题争执的焦点,无论是扩大义务的道德的范围还是力图将这一分界线往下拉,都需要考虑到义务的道德的强制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人们自设的标准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所带来的影响。

二、斯派伦辛探险者案与法律的内在道德在纽卡斯国一个5月上旬,斯派伦辛探险者协会的五位成员在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时遭遇雪崩,探险者被困在距离地面一英里的山洞。

在被困的第20天,探险者通过无线电同外界取得联系。

代表罗杰·维特莫尔(RogerWhetmore)询问工程师后得知至少还需要10天才能获救。

在随身携带的食物和水有限,而洞内又没有其他生物(动物和植物)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坚持到洞口被打开。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编写的书籍,由商务印书馆于2016年11月出版。

第一次阅读本书的读者提供一项建议。

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很快找到与自己的专业旨趣相关的或许有价值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大致了解法学家们在界定自己的研究主题时存在的基本观点分歧。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美国法学家朗〃富勒先生所撰写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新自然法学派的重要著作,标志着自然法学在现代的全面复兴。

以下对本书阅读的情况作一个总结。

关于作者部分的介绍可参见严存生先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页385富勒在本书的开始首先以两种道德的区分作为探讨法律道德性的进路,即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

在这两种道德中,‚愿望的道德在古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明显的示例。

它是善的生活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而‚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至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

它确立了是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至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

富勒在第一章中进而指出,法律不可能从最高的要求去要求一个人,而‚只能做到将较为严重和明显的投机和非理性表现排除出他的生活‛。

在这里,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因为两者都在于规定维持一个有序社会的最低限度和要求。

这两种道德如何做出界分,首先富勒排除了一种错误的观念,即认为如果我们要知道哪些是我们的义务,那么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一个完整的图景。

换句话说我们只有首先确定愿望的道德的标尺,才能了解什么是最低的限度。

富勒反对这样的看法,‚在人类目的的疆域——不仅包括人类行动,也覆盖着人迹所至的其他任何角落——我们都可以发现这样一种观念的拒斥:我们无法知道什么不适合于一种目的,除非我们知道什么是最合适于实现这一目的。

在选择实现我们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时,我们能够而且的确是时常在对我们所试图实现的目的只有不完备的认识情况下尽力而为‛。

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有很明显的有限理性的印记,这一点也是同以前的理性主义的自然法的不同。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心得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心得

读书心得法学院法会一班第四组肖红玉在这一个诱惑很多的时代,要做到读最好的书,灵魂向上走是十分难得。

每一本书都有它的价值,而且价值各不相同。

虽然今天的《法律的道德性》也许不是最好的书,但是对于我还说还是很有意义的。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已经有将近30年。

但是理想和实际总有距离。

司法改革走到今天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受到广泛质疑。

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同时也应当考虑法律的正当性,法与正义、道德秩序等问题。

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历来存在诸多意见,被比作法律研究的“好望角”。

而富勒的这本书就很好的将两者结合。

这就是我们这组选择这本书的原因。

我们在读书过程中也拍了一些照片,很温馨。

接下来介绍一下这本书以及我们组员的见解。

我们先了解了一下作者及我们所选书写成的背景。

朗·L·富勒是著名的法哲学家,写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探讨了法与道德的关系。

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

他和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著名的辩论,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对抗意义深远。

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生,深受富勒影响。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与哈特论战的背景下写就的,它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颠峰之作。

这本书是他对在其所在的时代中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存在的文献的不满而展开的,他准确的把握了文献中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缺陷,即,“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缺乏进一步探究的可能,第二个缺陷则是在论述法律的内在道德对于法律正义的实现上的不足。

这构成了此书的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一、二章,第三、四章节则是对其理论框架的发展和应用,第五章则是针对“对手”的深层次的论证。

这本书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提到的斯派伦辛探险者案在此案中呈现了一系列极端的条件,其作用在于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

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对立法者的程序上的要求,富勒在强调这一要求的同时认为其应当包含八项原则,即:1、法律一般性原则即法律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对一般人都适用。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书报告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书报告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书报告《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是一本论述道德与立法关系的重要著作,由作者亚哈那西斯提出,并在本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其理论观点。

通过阅读本书,我对道德和立法的本质及其相互关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从中受益匪浅。

首先,本书对道德的定义进行了梳理和界定,并认为道德是一种规则或准则,旨在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作者提出了道德的两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和公正性。

普遍性是指道德准则应该适用于所有情境和个人,不应存在特例或例外,并且在不同的情境下也应具有一致性。

公正性则强调了道德决策应该不偏不倚,不对任何一方偏袒或歧视。

通过这些原则,作者试图建立一个通用的道德基础,以指导人们在面对伦理和道德问题时的决策。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道德准则往往是模糊和主观的,在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下会有差异。

此时,立法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

立法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规则,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统一的行为准则,并通过强制执行确保其有效性。

立法与道德的关系在本书中得到了详细的阐述。

作者认为,在道德无法提供明确解答的时候,法律可以弥补其不足,为人们提供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的指导。

通过立法,我们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尽管道德和立法有相互补充的关系,但它们之间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冲突。

例如,在道德中强调保护个人自由和尊重个人权益,而在立法中往往需要权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

此时,如何在立法中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作者谈到了一些解决这种冲突的原则,在确保最大限度个人自由和尊重的同时,还应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此外,在本书中,作者还探讨了道德和立法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如商业伦理、环境伦理、道德教育等。

他通过具体的案例和论证,向读者展示了道德和立法的重要性以及其在具体问题中的应用。

我从中了解到,在商业活动中,道德和诚信对于建立信任和稳定的商业环境至关重要;在环境问题中,立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解决环境危机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在道德教育方面,加强对道德教育的重视,可以培养社会公民的道德操守和责任感。

法理读书笔记

法理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这两个概念是生活中经常提到的,却没有公认的清晰定义。

法律和道德确实有一定的区别,不容混淆。

但也有密切的联系,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人类行为的手段。

第一章“两种道德”着重指出道德可分为愿望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duty)。

相对来说,愿望的道德是道德的上限,而义务的道德是道德的底线。

愿望的道德要求人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恰当的行为,追求成为完美的人。

如果一个人遵从愿望的道德,社会将赞扬他甚至授予荣誉。

义务的道德要求人遵守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持。

如果一个人违反义务的道德,社会将谴责并疏远他。

法律更接近义务的道德,通过国家强制力,排除最严重的非道德行为,使人们能正常地生活。

但是愿望的道德不同于法律,因为法律不能迫使人达到间接对法律产生影响,因为它的目的与法律的最终要追求的一样,是要让人类最大限度地实现生命的价值。

第二章“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以关于造法的寓言作为开端,列举造法失败的八种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产生的法律体系不应被称作一套法律体系。

没有法律,每项问题都具体处理;不将法律公开;法律溯及既往;法律晦涩难懂;法律相互矛盾;频繁修改法律;无法使法律被实际执行。

人们没有任何理由或道德义务去遵守这样失败的法律。

与这八种情况对应的是人们应该致力于追求的法律的八种卓越品质。

知道法律应当具有那些品质是很容易的,但要让法律体现这些品质,立法者不仅要有良好的意图,还要有精湛的技艺。

然而,在一部法律中,这八种品质不可能同时完美实现。

举例来说,让法律容易为大众理解只有牺牲掉法律体系的整体系统性,这样不融贯的法律体系将导致司法上的反复无常和难以预测。

而新法与旧法矛盾时,通常适用新法,这又会导致法律溯及既往的问题。

立法者必须寻求这八项要求的平衡,认真细致地思考要按照怎样的优先顺序实现它们。

法律职业道德学习总结报告

法律职业道德学习总结报告

法律职业道德学习总结报告08级法学一班段坤5时光飞逝,一个学期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结束了,通过学习法律职业道德让我们懂得了很多。

老师通过视频,讲座和论文的形式加强我们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识,让我们收获不小。

我们通过老师组织学习律师法律职业道德讲座,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讲座和法官法律职业道德讲座,又通过配套学习视频“十大法治人物”,《惊魂记》,《真水无香》,《女检察官》和关于李庄案的视频等,加强理解了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

还通过写论文的形式让我们深入了解法律职业道德,让我们知道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修养是维护法律职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

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

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

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

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

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

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检察官应当牢固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在其履行公务时,要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行为,其司法实践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且要以公正的司法检察,来切实保护先进生产力,保护先进文化,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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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一、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
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他对在其所在的时代中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存在的文献的不满而展开的,他准确的把握了文献中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缺陷,即,“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缺乏进一步探究的可能,第二个缺陷则是在论述法律的内在道德对于法律正义的实现上的不足。

这构成了此书的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一、二章,第三、四章节则是对其理论框架的发展和应用,第五章则是针对“对手”的深层次的论证。

在第一章中,富勒首先对第一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证中,他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理想的道德的区分,从伦理的角度探寻法律的内在道德。

义务的道德规定了一些基本的原则,他的表述通常为“不应当”而非“应当”。

义务道德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和最低条件,达到了义务的道德的标准是应当的,是不会受到积极地肯定的,是理所当然的,只有在违背了义务的道德的要求的时候,一个人才会收到责难,甚至惩罚。

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

理想的道德是关于幸福全活、优良品行和人的才能充分实现的追求,它不以强制形式而早涌过赞扬、忠告、鼓励等形式表述。

理想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的关系。

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之间有一条浮动的分界线,它标志着义务压力的消失和追求良善的开始,这一分界线正是关于道德问题争执的焦点,无论是扩大义务的道德的范围还是力图将这一分界线往下拉,都需要考虑到义务的道德的强制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人们自
设的标准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所带来的影响。

二、斯派伦辛探险者案与法律的内在道德
在纽卡斯国一个5月上旬,斯派伦辛探险者协会的五位成员在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时遭遇雪崩,探险者被困在距离地面一英里的山洞。

在被困的第20天,探险者通过无线电同外界取得联系。

代表罗杰·维特莫尔(RogerWhetmore)询问工程师后得知至少还需要10天才能获救。

在随身携带的食物和水有限,而洞内又没有其他生物(动物和植物)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坚持到洞口被打开。

维特莫尔问如果把他们其中一人杀死并吃掉,医生相信他们能坚持10天。

但他们这样做能否得到法律宽恕没人回答。

终于在被困第30天,探险者获救了。

第23天在维特莫尔的提议下,大家通过抓阄决定吃掉谁,结果是维特莫尔被其他人杀死、吃掉。

据纽卡斯国刑法规定,初审法庭的法官判定四位探险者谋杀维特莫尔的罪名成立,判处绞刑。

在此案中呈现了一系列极端的条件,其作用在于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

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对立法者的程序上的要求,富勒在强调这一要求的同时认为其应当包含八项原则,即,1、法律一般性原则即法律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对一般人都适用。

2、法律规则必须公布原则,让人了解、评论而不能像纳粹党人实行秘密法。

3、法律非溯及原则。

法律只能适用于未来,而非过去。

但富勒也强调溯及既往的法律可以存在,但只能是民事法律。

4、法律明确性原则。

5、法律一致性原则,即避免法律中的矛盾。

6、法律可行性原则。

即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7、法律稳定性原则,不能频繁的改
变法律,稳定性对保持法律的有效性十分重要。

8、官方行动和法律的一致性原则。

所以法律的内在道德不仅包含否定式的不作为的义务的道德,如不要杀人、不要伤人等有害的行为,还要求必须致力的特定的成就的愿望的道德。

而这些是真正的法律制度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的条件,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并不单纯导致坏的法律制度,而是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法律制度的东西。

”在“探险者案”的最终评议中,富勒通过福特斯和汉迪法官阐述了他的观点,福特斯认为“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

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汉迪法官就指出“这是一个实用智慧的问题,它无关乎抽象的理论,而关系到人类的现实。

”“政府是一种人类事务,人们不是被报纸上的言词或抽象的理论所统治,而是被其他人所统治。

如果统治者理解民众的感情和观念就会带来仁政。

但如果统治者缺乏这种理解,民众感受到的只能是暴政。

”这些观点正是雷克斯造法失败的原因所在,也是富勒的法律的内在道德的部分体现。

三、问题的提出
从本书第一、二章来看,富勒论述法律的道德性是通过这样一个层层深入的过程进行的,即,对道德进行诠释(区分义务的道德和理
想的道德)→义务的道德与法律关系密切→法律有内在的道德和外在的道德之分→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法律成为可能。

但是,义务的道德和法律有关系,这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这种关系为什么会使得法律就有内在的道德性呢?此外,富勒所论述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八个原则,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的却是法律所不可或缺的,但是这八项原则被称为法律的“内在道德”的依据有是什么呢?有待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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