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产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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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产权管理,降低产权风险,确保资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值增值,促进产权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满足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的需要,明确产权管理中的责、权、利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职能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产权变动事项的审议。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产权管理的归口部室。其主要职责有:(一)制订集团公司产权管理制度。

(二)检查督促下属子公司的产权管理。

(三)负责产权变动事项中聘请审计、评估等机构的申报、核准、备案。

(四)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产权变动事项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产权手册的填报。

第五条 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集团公司股权变动立项的申请,制订股权异动方案等。

第三章 产权变动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拥有的产权发生变动,包括:集团公司或子公司通过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合并分立、注销等方式而发生的产权变动。

第七条 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拥有的产权所发生的变动,包括:股权增持、减持、置换、转让或退出等。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因外部债权人债转股或外部股东增减资

而发生的变化。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所属产权变动事项。

第四章 产权变动立项

第十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室及各子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立项申请报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室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交总裁办公会审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后立项。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根据董事会立项意见下达同意立项的批复。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土地产权变动按《公司资源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第十四条 审批立项后,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申报、办公室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产权和股权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如拟转让的股权为控股股权,则需聘请中介机构先行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审计和资产评估的指导、监督,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备案。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后,股权转让由股权转让方依据资产评估值确定转让的挂牌价格,制订股权转让方案(包括实施转让的目的、受让方基本情况、转让股权比例、资产评估值、职工安置方式、工作程序);全资及控股公司的转让,应由股权转让方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股权(产权)转让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章 股权(产权)转让方案的审核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收到股权(产权)转让方案后,由证券投资部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室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经总裁审定,并经董事长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 股权(产权)转让

第十七条 股权(产权)转让方案审批后,由证券投资部下达实施股权(产权)转让的批复。

第十八条 实施产权和股权转让应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以挂牌、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公开进行。受让方确定后,提出转让申请的集团公司部室或子公司将有关股(产)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审核,并出具经法律事务室负责人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 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的部室或子公司负责办理股权转让的各类手续。股权(产权)转让完成后相关证明材料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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