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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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

附件一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行)一、编制背景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顺畅,确保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有效实施,计划编制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市直各委办局、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要管线建设单位的统筹协调,编制了《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行),现予印发。

二、编制原则编制计划坚持“总量控制”、“时间控制”、“区域控制”和“集中研究、科学统筹”四个原则,对占道项目宗数、占道面积进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施工占道时间;对同一路段有开挖需求的各类占道项目予以整合,统筹实施,科学安排,减少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避免“拉链路”的出现。

三、编制范围(一)区域范围对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除部分偏远地区),在如图1所示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项目,编制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

图1 计划控制范围区域图(二)所有项目均纳入计划管理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均纳入计划管理,包括省、市重点工程、管线用户接驳工程等占道施工项目。

(三)设施日常养护类工程须申领临时占道证为保障市政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生产,加强对室外施工养护工作的危险防范工作。

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道路桥梁隧道(含交通设施、路灯等)日常养护、环卫清扫作业、排水清淤疏通、绿化养护修剪等各市政专业养护工作,需临时围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养护、维修车辆在车行道上临时停靠或以低速行驶进行养护、维修等流动作业的,须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申领城市道路临时占道许可证,但无需申报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

四、编制方法及要求(一)实行统一电子平台申报为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应用,通过应用“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申报系统”),构建统一的电子申报平台。

各建设单位统一在申报系统上录入拟实施占道挖掘项目信息,绘制各施工点占道区域,对条件成熟的项目执行“上报”操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十六条。

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删除第十四条。

四、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墙革节能办”修改为“市节能墙革办”。

五、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公共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录入、更新系统资源基础数据。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管理系统操作指引【模板】

广州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管理系统操作指引【模板】

附件**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管理系统操作指引(第一版)1.1业务流程➢申报阶段:3月1日-3月15日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以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为计划编制年周期,在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时开放年度计划申报,各申报单位统一在“**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管理系统”(下称“计划管理系统”)上录入拟实施占道挖掘项目信息,按季度申报,绘制各施工点占道区域。

对条件成熟的,即资金到位、规划报建、措施妥当等前期条件完善的项目执行“提交”操作,提交至审核单位受理审批,形成年度动态项目库。

➢初审阶段:3月16日-3月20日审核单位在收到各申报单位提交的计划申请后,按照“科学统筹,计划开展,集中决策、总量控制”原则,对**市域范围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计划按占道面积与施工时间进行控制,对同一路段有开挖需求的各类占道项目予以初步整合纳入统筹,将初步统筹意见推送至各申报单位。

➢统筹阶段:3月21日-3月25日申报单位在接收统筹意见后自行统筹,协商完成后重新调整计划时间,填写反馈意见并提交。

审核单位对提交统筹结果进行审核,对仍需继续统筹的计划再进行组织统筹,并将统筹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统筹意见调整计划重新提交申请。

➢公示阶段:3月26日-3月30日所有已审批的计划将在“计划管理系统”内的“已结束”界面中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申请单位可以登录自己的企业账号进入系统查看审批结果。

1.2计划管理系统操作流程1.2.1系统登录申报单位使用浏览器(推荐谷歌浏览器)输入“计划管理系统”的网址(***.38.218:8000/#/guide)进行登录,如下图所示,在其中选择“申报单位入口”,输入有效的用户名密码即可进入“计划管理系统”。

1.2.2年度计划申报1.2.2.1基本信息填写选择左侧菜单栏下的“占道项目管理”—>“占道计划申报”—>“年度申报”,右侧区域将弹出“年度申报”的填写界面,申请者需按提示要求,正确规范填写相关信息,其中(*)为必填项,若必填项没有填写或填写格式不正确,下方将会出现提示来提醒用户填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90708【实施日期】 199908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综合执法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负责全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工作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大队)。

区大队在街(镇)派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以下简称街(镇)中队),以区大队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是市、区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队伍,是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

依照本细则确定的分工,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章名】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街(镇)中队责令其限期改正、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其中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由街(镇)中队报区大队审批。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门前乱堆放、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物品的,破损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不及时处理的,分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乱倒生活废弃物的,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随意抛弃死禽畜,按每次(头)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贴(挂)广告、标志牌和不按期限清除、更换污损或过时标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按规定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的,不履行城市清扫保洁、废弃物清运区域责任制的,在道路上进行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开挖道路、修剪树木或清疏沟渠,不按时限清理余(淤)泥、枝叶、渣土的,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10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5月26日公布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和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市政设施。

公安、规划、环保、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

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或偿还贷款、集资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城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进行。

第九条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

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的管线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需迁移管线的,按管线原规模、原标准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因迁移导致增加管线长度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权属单位自行扩大或者提高所迁移管线的规模或标准的,由其承担增加的费用。

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适用本办法,经营性活动占道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车行道是指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以及与机动车道同一平面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混合道路。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已实施的规划城市道路路缘石至道路红线边缘范围内的人行专用的城市道路,包括与人行道同平面设置的非机动车道。

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第四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道路的许可审批、占用挖掘管理、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工作。

各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许可审批、占用挖掘管理、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工作。

第八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交通、水务、林业园林、城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占道施工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占道施工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占道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穗建质[2009]1295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占道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1295号2009年11月6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占道施工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行人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现将我市建设工程占道施工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占道审批手续(一)需要占道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未办理占道施工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进行占道施工。

(二)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应加强占道施工审批管理,占道审批仅限于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对用于临时设施、材料堆场等非施工需要的占道申请原则上不得同意。

二、加强占道施工过程管理(一)施工单位在占道施工前,必须编制交通疏解方案并报交警部门审批,对道路通行影响较大的建筑工地,施工期间需接受交警部门、市政部门的指挥,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二)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占道施工、平面布置、现场围蔽、污水排放及现场卫生等提出全面、具体的管理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密闭的围蔽,施工活动在围蔽内进行。

工地临时设施及原材料应当按平面布置图设置,不得超出审批范围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工、竣工日期等。

(四)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围蔽设施和标志,夜间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蔽设施。

(五)施工物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其挖出土方应随挖随运,不得堆置,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畅通。

(六)占道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业主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专责交通协管员,协助交警维持占道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31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及内街(统称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市政管理部门依权限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道路。

公安、规划、工商、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各区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市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确需临时占用或封闭道路进行设置灯光夜市、迎春花市等活动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禁止占用下列道路:(一)市区内主、次干道;(二)公共(电)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三)医院、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持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排水、河道、自来水等设施完好,维护市容整洁和交通安全,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市政)管理部门是市政设施的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一整套管理、养护、维修的具体办法,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保证所管辖的市政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章道路、桥梁设施管理第三条城市道路不准乱占、乱堆、乱放、乱建、乱挖;不准在路边、边坡挖坑取土;不准在道路范围内从事各种生产作业(包括在路面晒晾物品);不准在道路范围内试刹车及倒桩学车;不准擅自在路边及行人道上修筑车辆出入通道和私设摊档、车辆保管站;不准擅自在道路范围内修筑地下构筑物(如挖防空洞、化粪池等)。

第四条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和开挖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共用地,按“广州市市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由市公安局牵头的市临时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

凡需临时占用和开挖内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城建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占用渠箱、濠涌维护地带范围,必须报市政维修管理处审批。

经批准开挖道路、公共用地,要按章缴交修复费用和材料。

经批准占用和开挖道路、公共用地时,占用和开挖的单位或个人要设危险牌或明显标志,余泥什物砂石按批准的范围堆放,不得散出指定范围和流入沟渠沙井。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doc-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doc-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理对象,包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影响城市道路的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建设、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和单纯临时占用的行为。

包括下列情形:(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包括需借道车行道作为行人专用通道、堆放施工物料等;(二)跨越城市道路上空、下穿城市道路但不直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五)在城市道路一侧养护、维修绿化及绿化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包括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围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养护、维修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流动作业等;(六)在城市道路安装、设置交通设施、公交设施;(七)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道挖掘行为。

二、办理条件(一)具有项目实施的合法依据,并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不涉及规划报建的除外);(二)占道挖掘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管线保护方案)、交通疏导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取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意见;(三)已在全市统一的管线信息化平台征得各管线(含地下轨道等)权属单位同意意见;(四)占用、挖掘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已纳入挖掘计划(市政设施养护作业除外)。

(五)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制”和用地红线范围内实行“豁免制”实施细则》(穗国土规划字〔2018〕479号),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条件和用地清单意见,按规定开展工程施工,豁免用地红线范围内道路挖掘审批、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

三、所需材料(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备注: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二)仅占用城市道路不涉及挖掘审批4备注: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延期申请5备注: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社会投资类项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6备注: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7五、办理时限(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5个工作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4.07
•【字号】粤建城〔2024〕73号
•【施行日期】2024.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径向我厅反馈。

附件: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7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8•【字号】穗府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许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8日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适用本办法,经营性活动占道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车行道是指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以及与机动车道同一平面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混合道路。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已实施的规划城市道路路缘石至道路红线边缘范围内的人行专用的城市道路,包括与人行道同平面设置的非机动车道。

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第四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3届1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12319),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第五条建设、水务、林业园林、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三)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除外)施工的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人行道开挖及占用人行道施工的监督管理。

(六)港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9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东南西环、北环、华南快速干线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快速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适用《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

公安、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五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新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负责审批;老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X分局审批,并报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公安交管、规划、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

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负责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查处。

第二章占用、挖掘许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4X号)和《关于调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9X号)有关要求,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2。

第六条以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挖掘后的道路修复,并可免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但应按挖掘修复费的5%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投用一年后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一)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城市道路维修养护项目;(三)由财政投资建设的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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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9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东南西环、北环、华南快速干线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快速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适用《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

公安、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五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市市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前,应当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征求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

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道路建设计划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

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管线敷设的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在市市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下实施。

第七条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挖掘工作。

第八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审批表格以及《挖掘道路许可证》等,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九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二)市或者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三)挖掘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施工方案;(五)其他有关资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的期限和面积。

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泥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并会同市或者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未予批准的理由。

因挖掘城市道路需调整公共汽车电车交通线路或者站场的,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及时通知市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下列事项应当对外公布:(一)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范围;(二)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划;(三)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程序、时限、办理部门及承办人员;(四)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地点、范围、类别及期限;(五)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事项。

超过500米的车行道挖掘以及超过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公布之日起5日后方能挖掘;在主干道或者闹市区中心,对少于500米的车行道及少于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公布之日起2日后方能挖掘。

第十二条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一)申请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以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四)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五)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以及确需挖掘的理由。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同意挖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交纳3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因本市重大社会活动或者重要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要求提前结束城市道路建设工期,致使管线单位因未能同步敷设管线而确需挖掘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可以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以及确需挖掘的理由。

市市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者扩大的变更手续。

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因本市重大社会活动或者重要工程建设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变更《挖掘道路许可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的期限、地点及范围;因变更减少挖掘时间或者面积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与实际所应收取费用的余额。

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其他特殊要求,确需取消《挖掘道路许可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取消的理由,并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

申请人已有投入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已进行挖掘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市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退场。

第十六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七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二)在施工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三)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四)当日挖掘产生的余泥,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五)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六)敷设地下管线的,后敷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

第十八条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第十九条挖掘工程施工的回填材料,应当采用石屑或者石粉,回填压实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挖掘工程竣工后,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并报请原审批的市政管理部门验收。

市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时,应当通知养护维修单位到场。

验收通过后,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进场修复路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到规定期限又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4至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处以3000元罚款;(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处以警告,并可对超出部分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及时审批或者作出不予批准挖掘决定未告知申请人理由的;(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三)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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