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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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三)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提供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六)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情况;
(七)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二、告知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病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矿井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3.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四)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五)职工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后应当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三、告知的责任部门: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
附件: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附件:
职业危害告知书
甲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有偿劳动,该岗位(工种)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以下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一)化学性因素
1.生产性毒物: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的化学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常见的有氨气、二氧化硫等刺激性气体;硫化氢、一氧化碳、氢化物等窒息性气体;铅、汞、锰、有机磷农药等神经性毒物;苯、苯的硝基化合物等徊液性毒物;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
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较长时间悬浮在生产环境中的固体颗粒。如煤尘、矽尘、水泥尘等;
(二)物理性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高温;
2.生产性噪声;
3.振动;
4.电离辐射如工业探伤及医用放射线、在线监测仪器射线等;
5.非电离辐射如高频电磁场、电焊等产生的紫外线;
(三)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
2.劳动精神过度紧张多见于新工人或新装置投产试运行,或生产不正常时。
3.个别器官、系统过度疲劳如光线不足使视力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设备。
二、甲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上述职业危害因素可能会对乙方的身体健康产生如下有害影响。
(一)生产性毒物:它们主要通过呼吸道(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消化道或皮肤)侵入人体,对人体的组织、器官产生毒物作用,再依毒性的不同对人体的神经、血液、呼吸、消化等系统产生作用,除产生局部刺激、腐蚀作用及中毒现象以外,还可产生致突变作用、致癌及致畸作用等。
(二)生产性粉尘:长期吸入粉尘可引起尘肺病,长期接触粉尘还可引发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以及皮肤黏膜损害、皮疹、皮炎、眼结膜损害。
(三)物理性因素:如长时间噪声导致听力阈值升高,造成不可逆的噪声性耳聋;高温可引起人体血管扩张,大量出汗而导致循环系统、泌尿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等功能改变,造成精神萎靡、食欲不振、大脑反应速度及注意力降低等;生产过程中经常接触的为局部振动,局部振动亦谓手传振动,长期使用振动工具可产生局部振动病;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电离辐射等各种射线对人体也会造成
一定的危害,可导致辐射病、白血病的发生,对家庭造成严重影响。
三、甲方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制定完善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来降低、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对乙方身体健康的影响,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措施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一)职业危害防治的组织措施:甲方有健全的职业危害防治组织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管理职能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且按规定周期进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以及年度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在宣传专栏中公布,乙方应当在培训时认真学习,在操作中按制度、规程作业;
(二)职业危害防治的技术措施: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达标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材料,并对乙方工作区域进行职业危害防护,按规定建立有完善的通风系统、供水系统以及喷雾洒水、降噪装置等设施、设备,以减轻对人体的损害。乙方应当认真学习使用方法,爱护、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使其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职业危害防治的保健措施:甲方对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了解并记录职业接触史和健康状况,组织定期检查身体,掌握职业禁忌症。
对职业病病人追踪观察,定期复查,同时落实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关待遇政策。
(四)职业危害防治的个体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乙方应当在培训中认真学习使用方法,在工作中自觉正确佩戴,减轻对身体的损害。
四、乙方在甲方有害岗位工作过程中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职业危害防治的个体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或发生应急职业危害事故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乙方离岗时可以索取复印件;
(二)职业危害防治的个体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指导乙方正确使用相关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职业危害防治的个体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甲方应给乙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发放、更换、维修;乙方应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应当穿戴个体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四)职业危害防治的个体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甲方按规定给乙方办理工伤保险,乙方被有资质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