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家领土
第四章 国家领土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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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 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 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积极地役
消极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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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地役
积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 己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如允许别 国利用其通道或港口进出口货物,允许 别国渔民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捕鱼,允 许别国修筑的油气管道穿过本国领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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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水
•
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如河流、 湖泊、运河及水库等称为内陆水。 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及
•
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称为内
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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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水
1.界河 2.多国河流 3.国际河流
4.湖泊或内陆海
5.通洋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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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领土的含义及重要性
国家领土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 的特定部分。 重要性:(一)领土是国家要素之一
(二)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
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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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土主权的概念、性质及 内容
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
物的最高权力称为领土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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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地役
消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承诺 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如不在靠近边界地区建造有可能污
染环境的工厂,不在特定地区设置
军事设施或建要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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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际地役与国内民 法上的地役区别
第四章国家领土介绍
(三)添附 添附是指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形 成新的土地。自然的添附属于原始的领土取得, 是合法的。 添附既可以是自然形成的,也可以是人为造 成的。
1、自然添附 如河口泥沙沉积形成的三角洲、海岸涨滩、火 山爆发形成的岛屿,界河改道等。 2、人工添附 如围海造田、海岸外筑堤和人工岛屿等
因最早发现了该岛而取得对它的所有权,而美国作为西班 牙的继承者,亦应享有该岛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自己早已 通过对该岛和平的和有效的占领而取得该岛主权。1925年 ,双方将争议提交海牙常设仲裁院裁决。 1928年4月4日,法院裁定荷兰拥有对帕尔马斯岛的主 权。法官马克斯.休伯指出,西班牙虽然于16世纪首先发现 了帕尔马斯岛,但按19世纪以来的国际法,国家对无主土 地的单纯发现只能产生一种初步的权利。要取得对无主土 地主权,必须在一个合理期间内通过对该土地的有效占领 来完成,即具有明确的行使权力形式,此形式足以证明在 任何争端发生时它一直保持所有权。西班牙的开拓者虽于
(二)时效
时效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的领土, 而占有者已经长期而安稳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 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以致造成一种信念或错觉,以为事物 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的主权。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在于先占是取得无主地,而时效则是非 法取得属于他国的领土。 现代国际法已摒弃了时效作为取得领土的方式。
2、原战败国被占领土处理
如德国萨尔地区在依据《凡尔赛合约》由国际联 盟管理了15年期满后,于1935年举行全民公决重新并 入德国。
3、主权国家的一部分是不能擅自进行独立与否公 投的,除非该国同意和认可
如加拿大魁北克公投和黑山公投的实例说明了这点。
领土主权的概念
内水可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 凡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运河及水 库等都可称为内陆水。 而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及领海基线向海岸一 面的海域可称为内海水。 内水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控制之下。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八条,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 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 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每个国家的领土都是以领陆为主。国家的领土主权主要 是对陆地的主权,国家的管辖权主要是对陆地的管辖权。 因此,一个国家的领陆如果发生变化,附属于领陆的其 他部分也随之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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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水:它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 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即内水 和领海两大部分。领水=内水+领海 内水包括湖、内海、河流连同其河口、港口、运河以及 有些海湾和海峡内的水域。内水=内河+内湖+内海 领海即沿国家海岸一定宽度的海域。 3、领空: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空的空 气空间。 领空=领陆上空+领水上空 1959年世界上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以后,国家主权管 辖下的空间的具体高度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综上,领土绝不仅是一个陆地平面的概念,而是涉及海陆 空三部分的一个立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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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土主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 (一)概念: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 物的最高权力。 (二)性质: (三)领土的主权的内容和含义 1、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 2、领土所有权 3、领土不可侵犯 领土主权=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对领土的最高的、排 他的管辖权
第四章 国家领土 State Terri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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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一、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及其含义 1、含义: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即国 家主权管辖下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2、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 1)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力的空间 综上,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独立的物质表现,只要是国家 都必须有固定的领土。 同时,领土是国家及其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4.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 地球的特定部分。 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 是国家及其人民赖以存在的必要的物质基础 是国家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对象和范围
二、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领土主权的含义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的最高的和 排他性的权利。 具体指: 领土不可侵犯。 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 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 纷。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 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 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 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2004年某个在联 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 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上述各 划定方案差异较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划界规则 :主要在协议划定地形边界时适 用。
3、边界争端的解决
和平方法:如谈判、斡旋、调停、仲裁、司 法解决等。 “保持占有原则”(“承认现状原则”)
(二)边境制度
界标的维护; 边境公共服务合作; 边境资源利用及环保合作; 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我国与15国有陆地边界。目前,我国的领 土问题主要是中印边界的划定、南沙群岛 和钓鱼岛被侵占,以及与有关国家间海域 划界问题。
(二)领土主权的限制
1.要受国际习惯的限制,也即一般性限制 如领海、群岛国水域允许外国船舶无害 通过;国家在利用界河、多国河流的时候, 或是在利用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得损害邻国 的利益;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 或是豁免。
2.要受条约义务的限制,即特殊的限制
(1)共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共同行 使主权 (2)租借:又称“租借地”,是指一国根据条约租给 另一国使用的部分土地,一般具有一定的期限。
新编国际法学第四章 领土
1、国际法的一般性限制
无害通过 防止本国领土用来危害他国: 颠覆他国 滥用多国河流
2、条约的特殊限制 (1)租借 (2)共管 (3)国际地役
(1)租借
指通过订立条约将一国领土的
一部分有偿转让给对方国家使用。 自愿租借 非自愿租借
(2)共管
两国(以上)对某地共同行使主权。 1898 英埃共管 苏丹
1、概念
战争结束后,战胜国兼并战败
国的部分或全部领土。这种取得领
土方式叫征服。
2、条件
(1)被征服国已经屈服; (2)征服国有兼并领土的意思表示。
3、评价
征服这种以侵略战争为手段的 领土取得方式,已被现代国际法完
全禁止。
(五)添附 1、概念 2、种类 3、评价
1、概念
因人力或自然力而使一国领土增加。
1914 英德共管 新赫布里底群岛(太平洋)
1939 英美共管 坎顿岛和恩德贝里岛
(3)国际地役
为满足别国的利益,依条约对一国
(或部分)的领土主权加以限制。
积极的地役 消极的地役
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 、领土的取得 二 、领土的变更新方式
一 、领土的取得
(一)先占
(二)时效
(三)割让 (四)征服 (五)添附
4、国际河流
(1)概念:经国际条约确定对各国开放的多国河流。
(2)法律地位:分属各国所有,但对各国船舶开放。
(3)法律制度:
a、沿岸国对本国的各段行管辖权,维护并管理;
b、沿岸国专属经营沿岸航运贸易由;
c、非沿岸国军舰无航行自由;
d、由特设的国际委员会制定规章以保证航行自由。
2、运河 (1)科林思运河 (2)基尔运河 (3)苏伊士运河 (4)巴那马运河
第四章 国家领土法 大学毕业生法律法规教学课件
内陆国的过境(ɡuò jìnɡ)权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局部的规定, 内陆国拥有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dìyī), 内陆国有权出入海洋,并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 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第二,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 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过境国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 予以规定;第三,过境国有权采职一切必要措施,确 保内陆国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便利不侵害其合法利益。
在传统国际法中,西方学者一直沿用罗马法中关 于(guānyú)私有财产权的观念来阐述国家领土变 更的理论和规那么,认为取得领土的方式主要有 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和割让。用现代国际法 的根本原那么来衡量,上述取得领土的方式有些 已不合法。
第二十五页,共52页。
先占 occupation
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名义来占取。一
第二十七页,共52页。
克利柏顿岛是一个珊瑚礁岛,位于离墨西哥西南约650海里处的大 平洋上,不适宜人居住。此岛是英国人克利柏顿在1705年发现的, 但英国没有提出主权要求。几年以后,法国水手又发现该岛,法 国也没有提出主权要求。1858年初,法国政府颁发一项开发鸟粪 的特许令状,实际上却未使用过。
根据苏联和芬兰的和平(hépíng)条约,芬兰允许苏联 使用和管理波卡拉半岛地区的领水和水域建造海军 基地,租期50年,年租金500万芬兰马克.
第十页,共52页。
租借(zūjiè)与租界
中国近代史上出现的租借是列强胁迫和武力威胁下通过一 系列不平等条约产生的.
胶州湾租借给德国,租期99年 旅顺和大连租借给俄国,租期25年 威海卫租借给英国,租期25年 广州湾租借给法国,租期99年 九龙半岛租借给英国,租期99年 租界(concession)是列强根据和中国清政府缔结的不平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要点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d. 沿岸国保有“沿岸航运权”,外国商船不得从 事同一沿岸国各口岸间的航运业务; e. 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自由航行权; f. 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定必要的、统一的 管理规章,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沿岸国对上述水域拥有与对其陆地领土一样 的完全主权。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C.国际化河流,如多瑙河,即流经多国,有出海口,其法 律地位由国家间协议决定的河流。 规定国际化河流法 律地位的条约一般有如下共同规则: a. 流经各沿岸国的部分仍属各该国主权所有,但对一 切国家的商船开放; b. 各国的国民、财产及其船舶享有平等待遇; c. 沿岸国对于通过其领土的那段河流行使管辖权,特 别体现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沿岸国负责管理 和维护在其管辖下的河流部分,并得为维持和改善河 道航运条件征收公平的捐税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2)内陆水。 内陆水指领陆内的水域,包括内河、湖泊 或内陆海(lake or inland sea)、通洋运河(interoceanic canal)和界河(boundary river)、多国 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等国际河流 (international river)。 领陆内的水域,其法律地位和领陆完全相 同,除因条约另有规定,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 能进入,获准进入内陆水域的外国船舶必须遵 守该国的法律并受该国法律保护。
中俄界河黑龙江(鹤岗萝北县段)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B. 多国河流 如 怒江—萨尔温江,是指通过数 国领土但不对非沿岸国开放的河流。多国河流 的各沿岸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享有主 权,但在行使此项权利时,须顾及其他沿岸国 的利益,不得滥用;沿岸国可禁止非沿岸国船 舶在其水域航行,但根据平等互惠原则,沿岸 国对同一河流的其他沿岸国的船舶应允许无害 通过。
04第四章国家领土
(2)界河:是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 界河分属于沿岸国家的内水,沿岸国对其疆界内的界河 部分拥有主权。(如,黑龙江和鸭绿江) 按照习惯,该河流的划分,如果是可航行的则以河流的 主航道的中心线为界,不可航行的则以主河道的中心线 或河流中心线为界。 对界河分界线两边的水域由沿岸国行使管辖权,沿岸国 的船舶可以在界河的航道上自由航行。 界河一般不对非沿岸国开放。关于河水的使用,捕鱼以 及河道的管理与维护等事宜,可以通过沿岸国家的协议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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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洋运河: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水道,可分为内
陆运河和国际运河。
内陆运河位于一国领土之内,属于沿岸国领土的组成部 分,受该国主权管辖,适用内河航行规则。国家对内陆 运河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除有条约约定外,运河 不对外国船舶开放。 但对于国际运河,即连接海洋,构成国际交通要道的运 河,在国际航行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则受到国际条 约规定的制度支配,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如苏伊士运 河、巴拿马运河、科林斯运河和基尔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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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一、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层领土 三、领水=内水+领海 (一)内水: 1、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狭义上的内水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指领海基线所包围的向海岸的 那部分海域,有时称为内海,是海洋法上的重要概念。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 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 是指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内水=内河+内湖+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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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土主权的限制
1、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适用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 国家的限制) 如尊重领国利益原则、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非 军用船舶领海无害通过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活 动不得侵害另一国利益等; 2、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限制) 包括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如果是 国家之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的,则为现代国际 法所允许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
第三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边界条约、议定书、地图及实地的界标不一致?
1.实地界标与边界基本法律文件不符,——以 边界基本法律文件为准; 2.地图与议定书、边界条约不符,——以议定 书、边界条约为准; 3.议定书或地图与边界条约不符,——以边界 条约为准。
第三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三)划界方法与规则
第三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 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 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 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巡逻人员应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 认定的界碑原处 B.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 进入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 C.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 D.甲国应尽速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 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
布基纳法索诉马里案 布基纳法索和马里在独立前同属于法属西非殖民地, 1960年两国先后获得独立。独立后,两国很快就设 立了双边机构以解决两国间的边界问题,并顺利的 划定大约三分之二的边界,但在东部仍有约300公里 的边界未能达成一致,并因此引起武装冲突。 1983 年9月16日,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解决。 国际法院在讨论了各类证据后,依据“保持占有原 则”对两国争议的边界进行确定。
二、领陆: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包括大陆和岛屿。 完全的主权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三、领水: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 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 (一)内水
(二)领海
(一)内水
内水是指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分为内陆水、内海水 完全主权
特殊的内水
1、界河(boundary river):将两个不同的 国家彼此隔开
第四章:国家领土
白礁岛图片
2008年,国际法庭将白礁主权判给新加坡,结束 了新马两国长达30年的主权之争。根据国际法庭 裁决书,白礁岛的主权归属判决主要依据“有效 控制”和“禁止反言”两条原则。 法庭是这样解释“有效控制”原则的,自19 世纪80年代以来,新加坡一直对白礁岛进行有效 控制,并且一直到1979年都未遭到马来西亚反对。 后来新加坡在岛上行使活动,包括插上军旗、修 建建筑、以及在附近海域巡逻等,也宣示了对该 岛的主权。相反,马来西亚在过去100多年间都未 在该岛行使主权。 “禁止反言”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原则。在白 礁岛审判中,新加坡非常重要的决胜依据就是, 1953年新加坡致函当时的柔佛政府,要求提供白 礁岛主权的资料。而当时的柔佛政府官员却回信 表示,柔佛政府不拥有该岛屿所有权。于是国际 法庭判定,根据“禁止反言”原则,马来西亚不 能再主张对该岛的主权。
作业 查阅维基百科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问题” 中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结合帕尔马斯岛仲裁案、 国际法院对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归属案 、 白礁岛案件的判决,分析: 若将钓鱼岛争端提交国际司法解决,中国政府提 出的观点和依据中哪些有可能得到支持、哪些不 会得到支持?(注意:所有的结论必须结合前述 案件中法院的意见来进行分析)
国际性法院或仲裁解决领土争端的实践
岛屿归属(帕尔马斯岛案件、东格陵兰案件、敏基埃岛和 艾克利荷斯岛案件、2002年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 归属案、 2008年白礁岛案件) 大陆架划界案件(英法大陆架划界、北海大陆架案、突尼 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 格陵兰—杨马海域划界案) 其他著名案例:隆端寺案件、布基纳法索诉马里边界争端 案、
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隆端寺案
国际法院认为:地图已经递交泰国政府作为划界 的成果,泰国当时和以后许多年都没有反应,应 认为是默认了。并且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泰 国都在使用该地图,这说明泰国已经接受了图上 所划的边界。虽然该线与真正的分水岭不一致, 虽然隆端寺实际上是在泰国的控制之下。 国际法院基于“禁止反言”原则判决隆端寺归柬 埔寨。
国际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2) 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领土争端,有利于实现边界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第三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1、 边境又称国家边界或国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国家的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以及地下边界等。
第四节 南北极地区及其法律地位。
1、1959年在华盛顿签署的《南极条约》(1961年生效)其主要内容:
(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禁止在南极洲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进行任何类型武器的实验。
(2)各国在南极洲现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
(3)冻结对南极领土的要求。
2、 国家之间划分边界线主要有三种方法:自然边界法、几何边界法、天文学划界法。
3、 边境是国家边境线两边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边界标志的维护、地方居民的往来、界河和边境土地的利用和边界争端的处理等。
4、 同我国接壤的陆地上领国有15个,在海上于我国相邻或相向的国家有8个。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同12国家签订了边界条约,全部或基本解决了与这些国家的陆地边界问题。
(4)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
(5)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2、1983年6月我国加入了《南极条约》。1985年我国成为 《南极条约》的协商国,同年我国在南极建立了第一个常年科学考察站-------“长城站”。1989年,我国有设立了-------“中山站”。
3、1926年苏联根据北极“扇形原则”制定了有关法律。
4、2004年7月28日中国第一个北极科学考察站-------“黄河站”建成并使用。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领土是国家主权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范围。
国际法对领土的概念、获取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国际关系中,领土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首先,领土的概念。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领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包括陆地、内水、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等。
其中,陆地是最基本的领土形式,它包括国家的国土和领土上的各种建筑物及设施。
内水是处于陆地内部、与陆地相连的水域。
领海是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海域,国家在领海内有权实施主权和管辖权。
大陆架是海底延伸至大陆边缘以下的海底,包括大陆领域和大陆架外缘两部分。
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外延伸至200海里的海域,国家在该区域有权开展经济活动和进行管辖。
其次,领土的获取。
国际法规定了领土的获取方式,包括通过原始占有、合法转让、可以获得控制并具有自主行使作用的《联合国宪章》成员资格申请、通过中立化、通过割让、通过纳入等方式。
原始占有是指对尚未有主权的领地进行占有并建立主权。
合法转让是指国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自己的领土转让给其他国家。
中立化是指国家通过放弃对特定领土的主权,将其中立化,使其在国际间不附属于任何国家。
割让是指国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自己的一部分领土割让给其他国家。
纳入是指国家将其他领土纳入自己的国土之中。
最后,领土的保护。
国际法对领土的保护给予了重要的关注。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
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他国的领土主权。
此外,国际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领土保护措施。
例如,在自卫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以保护自己的领土。
此外,联合国成立后,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宪章》确立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原则,国际社会应根据该宪章的规定来处理任何可能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领土争端。
总之,国际法对领土的概念、获取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尊重他国的领土主权,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
第四章 国家领土
2、国际河流的地位及航行规则: (1) 沿岸国对于通过自己的领土那部分河 流行使管辖权,其主权仍属沿岸国所有; (2) 承认一切国家的船舶在平时都有运输 商品以进行贸易的自由,但沿岸国保留 “沿岸航运”权; (3) 沿岸国负责管理和维护属于自己管辖 的那段河流的航运,并征收为保证通航所 必要的公平捐税; (4) 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在河流上航行 的自由; (5) 设立统一的国际委员会制定规章,以 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三、湖泊(包括内海) (一)湖泊和内海(也称内陆海)在法律意 义上是完全相同的。 (二)两者的区别在于:湖泊是淡水湖,内 海是咸水湖。 (三)湖泊和内海的法律地位
1. 湖泊和内海的四面为一国的陆地领土所包 围,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它有绝对、 排他权。 2. 湖泊或内海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陆 地领土所包围,除国际协议另有规定外,原 则上以湖或内海的中心为界,分别属各沿岸 国所有和管辖。 3. 关于通航至公海而为几个国家领土包围的 国际湖泊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是由沿岸国 的协议或依国际条约来确定。
3. 有效占领应包含两个基本事实: (1)占领国对该土地实行占有,并正式宣 布占领国有将该土地置于其主权之下的意 思; (2)占领国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行 使管辖权力。
(二)时效 1. 它是指一国“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 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 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 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 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2. 时效与先占根本区别: 时效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而先占 是对无主土地的占领。 由于时效是非法占有原属于别国的领 土,也没有一定的期限,以致时效在国际 法上没有成为一致公认的制度,也没有一 个判例是适用时效原则作出裁决的。
新编国际法学第四章 领土_OK
(2)共管
两国(以上)对某地共同行使主权。
1898 英埃共管 苏丹 1914 英德共管 新赫布里底群岛(太平洋) 1939 英美共管 坎顿岛和恩德贝里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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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地役
为满足别国的利益,依条约对一国 (或部分)的领土主权加以限制。
积极的地役 消极的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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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 、领土的取得 二 、领土的变更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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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件
(1)取得国对所占领土实行了有效控制; (2)原属国的默认; (3)占有经过了相当长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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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价
时效制度是为侵略国家吞并他国领土 合法化的制度,被现代国际法所抛弃。 历史上也没有被大部分学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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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割让
1、概念 2、种类 3、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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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1、河流 2、运河 3、湖和内海(淡、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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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流
(1)内河 (2)界河 (3)多国河流 (4)国际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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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
(1)概念: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 (2)法律地位:内河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
之下,外国船舶不得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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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界河
(1)概念:两国分界之河。 (2)法律地位:界线两岸分属沿岸国。 (3)法律制度:界河即使可通公海,也不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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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林思运河 希腊内河,对各国船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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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尔运河
a、原属德国内河,对各国开放 ; b、一战德国战败,1919《凡尔塞和约》定为国
际性的通航运河,对所有国家舰船平等开放, 德国失去控制权; 温伯尔登案 c、1936希特勒片面废约,恢复对运河的控制; d、二战后,德国仍保持控制,但对各国平等开放。
2010-2011第四章 国家领土
二、运河 inter-oceanic canal
• 有些运河尽管完全位于一国境内,但由于其两 端连接海洋。构成国际海上交通要道,被称为 “通洋运河”,这些运河的法律制度往往由国 际条约来加以确定。 • 在国际海洋交通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运河,如苏 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和基尔运河,已经依照 国际公约确立了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不论战 时或平时,均适用自由通过制度。不过,其具 体内容根据不同运河有所区别。
第四章 国家领土
指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国家对 领 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空 4. 3.
底 土
指领陆和领水之下直至地心的地层。
第二节 内陆水
从河源到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 流经两个国家并将其彼此分开
国内河流 界河
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 一、河流
向海洋的,受国际条约约束
第二节 内陆水
四、国际河流
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领土,各沿 岸国对其拥有主权。但国际河流通过国际条约实行航行 自由原则,即沿岸国或非沿岸过往的商船平时在国际河 流上可自由航行。 世界上重要的国际河流有多瑙河、莱茵河、刚果河、尼 日尔河等。国际河流的主权仍分别属于各段的流经国, 但在管理上则由有关国家设立国际委员会进行管理。它 与多国河流的区别在于由于这类河流直接连接海洋,为 促进国际贸易,沿岸国允许非沿岸国的船舶航行。
• 领土是国家要素之一。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 础,没有领土,国家不可能存在。至于领土 面积,则有大有小。
• 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 力空间。即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章 国家领土
二、领土的构成:
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领 土和岛屿领土。
1. 领 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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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隆端寺案
判决:确认窿端寺的主权属于柬埔寨并发生效 力,泰国有义务撤出它在该寺内及其周围的 柬埔寨领土上驻扎的一切军事力量和警察力 量,以及其他的守卫或驻守人员。 理由:地图作为划界的结果被送交泰国政府; 而泰国有关当局在当时和以后的许多年中对 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就表示了他们的默 示承认。因此,由于泰国当局没有调查而接 受了附件1地图,他们现在就不能以任何错 误来否定他们同意的真实性。
2.划界规则
主要在协议划定地形边界时适用。
国际法学
(二)划界的程序和一般规则
定界——标界——制定边界文件-110 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和边界地图通常是一致的,如 果由于某种原因相互间出现矛盾的现象,一般按照 1919年《凡尔赛和约》中的下列原则处理:(1)如 议定书与条约不符,以条约规定为准;(2)如地图 与议定书不符,以议定书为准;(3)如界标位置与 地图所标明的界线不符,以地图为准。——起源定向。
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四)国际地役
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 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国家依 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从事某项行为而设立的 地役,如允许他国在本国领土经营铁路、部分过 境、在领海内捕鱼、设立军事基地等;消极地役 是国家依条约为他国利益不在其领土从事特定行 为的地役。如国家在某些区域不设防、在特定地 区实行非军事化、不将某一港口供特定国家舰队 使用等。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三)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是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 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国以和平的方式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一 般称为恢复权利,一国以武力方法收回被别国非 法占有的领土一般称为收复失地。
国际法学
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概念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2.先占的条件
①先占的对象须是无主地; ②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③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先占国必须明确表 示将某项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并对其实行有 效的控制和管理。
3.先占在现代国家领土取得中,已经没有太 多实际意义,但在领土争端解决中,可起到 一定证明作用。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三)添附
1.概念:添பைடு நூலகம்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 加领土。 2.种类 ①人为的添附。如围海造田、建筑堤堰。 ②自然添附。如涨滩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 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等。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四)割让
1.概念: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 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割让最为显著的特点即领土的转移以条约为依据,所以 它不同于征服。 2.种类: ①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结束时,战胜国强迫战败国签 订条约转让领土。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为 现代国际法所否定。 ②非强制性割让。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达成一致并缔结条 约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主要有赠与、买卖、交换等。这 种领土变更方式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三、现代领土变更方式
(一)民族自决
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 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 变更。可通过当地居民的投票和平实现,也可通 过武装斗争等形式实现。
(二)公民投票
指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 确立领土归属的方式。公民投票源于18世纪, 最初主要是适用于领土割让。在现代往往成为一 种新的领土变更方式。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二)时效 1.概念 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 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 方式。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2.时效取得的条件
①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并公开地展示其主权权力。 时效不同于以“无主地”为占领对象的先占; ②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没有受到干扰,丧失国 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 ③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时期。
三、领土主权
1.领土主权的含义 领土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 它是国家主权的主要内容和表现之一,包括所 有权和统治权(管辖权)两个方面。 2.领土主权的行使范围 领土主权基于领土产生,所以它及于领土的全 部范围。 特定情况下,领土主权的某些权利也可扩及领 土之外的特定区域。如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3.领土主权不可侵犯
国际法学
Western Sahara case (1975)
一、根据当时的国家实践,凡在社会上和政治上 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 二、法院收到的资料表明,在沦为西班牙殖民地 时居住在西撒哈拉领土的某些部落与摩洛哥之间有法 律上效忠的关系。这些资料同样表明,在毛里塔尼亚 实体与西撒哈拉领土之间存在着构成法律关系的权利, 其中包括某些与土地有关的权利。但是,法院的结论 是,它所收到的资料不足以证明摩洛哥王国或毛里塔 尼亚实体与西撒哈拉领土之间有任何领土主权关系。 因此,法院没有发现存在着哪种法律关系,其性质会 影响在西撒哈拉通过该领土人民自由地、真实地表达 其意愿实行自决的原则。
国际法学
第五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二)划界的程序和一般规则 1.划界程序
①定界。签订边界条约。边界条约也称为母约, 它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基本走向。 ②标界。据边界条约,联合实地勘界并树立界标。 ③制定边界文件。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等。这 些文件称为子约,经过双方核准后,边界正式划 定。边界母约和子约一起构成完整的边界文件。 注意:边界文件冲突的处理规则 p110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内水
一、河流
内河 界河 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
二、运河
苏伊士运河与巴拿马运河
三、湖泊与内海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内水
半径 12海里
内海 (狭义内水)
领海 基线
领海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一、概说 二、传统领土变更的方式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一)先占 1.概念 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是 指“无主土地”的取得。
国际法学
Western Sahara case (1975)
Western Sahara case (1975)
鉴于西撒哈拉实现非殖民化进程中产生的法律问 题,1974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292号决 议,请国际法院对西撒哈拉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大会 向法院提出的两个问题是: “一、西撒哈拉沦为西班牙殖民地时,是否不属 于任何国家的领土(无主地)?如对第一个问题的答 复是否定的,则 二、该土地与摩洛哥以及与毛里塔尼亚实体之 间有何种法律关系?”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五)征服 1.概念
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 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 方式。
2.条件
①征服国有兼并他国领土的意图; ②征服国保持占有能力,并且被征服国及其盟国 已停止一切反抗。
注意:由战争导致的征服不能认为是合法的。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第五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制度
(一)概念与分类
概念:也称国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 边界是一个由空中到地下的封闭曲面。 分类: ①按领土组成部分不同:分为陆地、水域、海上、 空中边界。 ②按其是否具有自然形态: 有形边界(地形边界) ③按边界的形成: 几何学边界 传统边界(历史边界) 无形 天文学边界 条约边界
国际法学
第六节 南北极
1、1959年南极会议和南极条约 2、南极条约体系是指关于南极问题的一系列条约,即以1959年关 于在南极地区建立特殊国际制度的《南极条约》为核心,并包括 有关保护南极环境和资源的多个国际协议,如1972年《南极海豹 保护公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 《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 定书》等。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隆端寺案
国际法学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隆端寺案 案情:隆端寺位于柬埔寨、泰国两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 一处高地上。为该寺及其周围地区的主权归属,柬(当时系 法国的保护国)、泰发生争端,1904年2月13日,泰国与 法国签订了一项划界条约。为实地划界,条约规定由法国人 与泰国人共同建立划界委员会,以划定双方的边界线。…… 两国划界的最后步骤是绘制边界地图。对这项工作,泰国政 府没派员参加,而是委托法国工作人员做的。边界地图于 1907年由一些法国工作人员绘制而成,并于1908年转送给 泰国政府。其中有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端寺在 柬埔寨的一边(地图作为备忘录成为条约的附件1)。这张 地图表示出的边界线不在实际的分水岭线上,按实际的分水 岭线,隆端寺应在泰国一边。但泰国政府对此从未提出异议 或追究。直到40余年后才发现地图有误。1953年,柬埔寨 独立后试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要求泰国撤走其武装力 量,遭到拒绝,故柬埔寨政府于1959年9月30日向国际法 院提起诉讼,主张对窿端寺的主权,理由是两国划界的地图。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第五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三)边界争端的解决 和平方法 如谈判、斡旋、调停、仲裁、司法解 决等。 “保持占有原则”(“承认现状原则”)
二、边境制度
界标的维护;边境公共服务合作;边境资源利用 及环保合作;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我国与15国有陆地边界。目前,我国的领土问 题主要是中印边界的划定、南沙群岛和钓鱼岛被 侵占,以及与有关国家间海域划界问题。
国际法学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