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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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二)时效 1.概念 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 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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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2.时效取得的条件
①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并公开地展示其主权权力。 时效不同于以“无主地”为占领对象的先占; ②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没有受到干扰,丧失国 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 ③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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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三)边界争端的解决 和平方法 如谈判、斡旋、调停、仲裁、司法解 决等。 “保持占有原则”(“承认现状原则”)
二、边境制度
界标的维护;边境公共服务合作;边境资源利用 及环保合作;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我国与15国有陆地边界。目前,我国的领土问 题主要是中印边界的划定、南沙群岛和钓鱼岛被 侵占,以及与有关国家间海域划界问题。
领土主权的限制是指国家领土的所有权、 统治权,由于受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约 束,不能完全行使的情况。 主要包括两种: ①国际法对各国普遍设立的一般性限制; ②以条约为依据对特定国家设立的特殊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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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二、一般性限制
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 限制; 在领土的利用方面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即国 家对领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合理,不得损 害他国领土主权。 外国属人管辖权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外交人员及外国国家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对领 土主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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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ern Sahara case (1975)
一、根据当时的国家实践,凡在社会上和政治上 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 二、法院收到的资料表明,在沦为西班牙殖民地 时居住在西撒哈拉领土的某些部落与摩洛哥之间有法 律上效忠的关系。这些资料同样表明,在毛里塔尼亚 实体与西撒哈拉领土之间存在着构成法律关系的权利, 其中包括某些与土地有关的权利。但是,法院的结论 是,它所收到的资料不足以证明摩洛哥王国或毛里塔 尼亚实体与西撒哈拉领土之间有任何领土主权关系。 因此,法院没有发现存在着哪种法律关系,其性质会 影响在西撒哈拉通过该领土人民自由地、真实地表达 其意愿实行自决的原则。
国际法学
Western Sahara case (1975)
Western Sahara case (1975)
鉴于西撒哈拉实现非殖民化进程中产生的法律问 题,1974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292号决 议,请国际法院对西撒哈拉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大会 向法院提出的两个问题是: “一、西撒哈拉沦为西班牙殖民地时,是否不属 于任何国家的领土(无主地)?如对第一个问题的答 复是否定的,则 二、该土地与摩洛哥以及与毛里塔尼亚实体之 间有何种法律关系?”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三)添附
1.概念: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 加领土。 2.种类 ①人为的添附。如围海造田、建筑堤堰。 ②自然添附。如涨滩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 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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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四)割让
1.概念: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 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割让最为显著的特点即领土的转移以条约为依据,所以 它不同于征服。 2.种类: ①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结束时,战胜国强迫战败国签 订条约转让领土。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为 现代国际法所否定。 ②非强制性割让。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达成一致并缔结条 约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主要有赠与、买卖、交换等。这 种领土变更方式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四)国际地役
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 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国家依 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从事某项行为而设立的 地役,如允许他国在本国领土经营铁路、部分过 境、在领海内捕鱼、设立军事基地等;消极地役 是国家依条约为他国利益不在其领土从事特定行 为的地役。如国家在某些区域不设防、在特定地 区实行非军事化、不将某一港口供特定国家舰队 使用等。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隆端寺案
判决:确认窿端寺的主权属于柬埔寨并发生效 力,泰国有义务撤出它在该寺内及其周围的 柬埔寨领土上驻扎的一切军事力量和警察力 量,以及其他的守卫或驻守人员。 理由:地图作为划界的结果被送交泰国政府; 而泰国有关当局在当时和以后的许多年中对 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就表示了他们的默 示承认。因此,由于泰国当局没有调查而接 受了附件1地图,他们现在就不能以任何错 误来否定他们同意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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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南北极
1、1959年南极会议和南极条约 2、南极条约体系是指关于南极问题的一系列条约,即以1959年关 于在南极地区建立特殊国际制度的《南极条约》为核心,并包括 有关保护南极环境和资源的多个国际协议,如1972年《南极Hale Waihona Puke Baidu豹 保护公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 《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 定书》等。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隆端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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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隆端寺案 案情:隆端寺位于柬埔寨、泰国两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 一处高地上。为该寺及其周围地区的主权归属,柬(当时系 法国的保护国)、泰发生争端,1904年2月13日,泰国与 法国签订了一项划界条约。为实地划界,条约规定由法国人 与泰国人共同建立划界委员会,以划定双方的边界线。…… 两国划界的最后步骤是绘制边界地图。对这项工作,泰国政 府没派员参加,而是委托法国工作人员做的。边界地图于 1907年由一些法国工作人员绘制而成,并于1908年转送给 泰国政府。其中有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端寺在 柬埔寨的一边(地图作为备忘录成为条约的附件1)。这张 地图表示出的边界线不在实际的分水岭线上,按实际的分水 岭线,隆端寺应在泰国一边。但泰国政府对此从未提出异议 或追究。直到40余年后才发现地图有误。1953年,柬埔寨 独立后试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要求泰国撤走其武装力 量,遭到拒绝,故柬埔寨政府于1959年9月30日向国际法 院提起诉讼,主张对窿端寺的主权,理由是两国划界的地图。 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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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二)领水
3.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其地 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 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
(三)底土
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的水底和底土。
(四)领空
是领陆、领水之上国家主权管辖的一定高度的空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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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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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二)划界的程序和一般规则 1.划界程序
①定界。签订边界条约。边界条约也称为母约, 它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基本走向。 ②标界。据边界条约,联合实地勘界并树立界标。 ③制定边界文件。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等。这 些文件称为子约,经过双方核准后,边界正式划 定。边界母约和子约一起构成完整的边界文件。 注意:边界文件冲突的处理规则 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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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三、特殊限制
(一)共管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条约对某块土地共同行 使主权。 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借与他国用于条 约规定的目的。 是指列强国家通过相互协议,或者强迫弱小国家 签订不平等条约,在弱小国家领土上划定的特殊 利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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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借
(三)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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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三)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是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 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国以和平的方式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一 般称为恢复权利,一国以武力方法收回被别国非 法占有的领土一般称为收复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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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概念
西撒哈拉是非洲西北海岸的一块土地,与摩洛哥,毛 里塔尼亚和阿尔及利亚接壤.从1884年起,一直被西 班牙作为“保护地”管理。1958年,西班牙将西 撒哈拉划为它的一个“省”。1963年以来,联合 国一直对西撒哈拉的局势进行审议;大会通过了多 项决议重申西撒哈拉人民根据非殖民化宣言拥有的 自决权,并要求管理国采取步骤以确保这种权利的 实现。1966年以后,西班牙表示愿意按照联合国 的决议使该领土非殖民化。1973年,西撒哈拉人 民解放战线宣布成立,决定通过武装斗争争取西撒 哈拉独立。然而,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对西撒哈拉 提出了领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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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制度
(一)概念与分类
概念:也称国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 边界是一个由空中到地下的封闭曲面。 分类: ①按领土组成部分不同:分为陆地、水域、海上、 空中边界。 ②按其是否具有自然形态: 有形边界(地形边界) ③按边界的形成: 几何学边界 传统边界(历史边界) 无形 天文学边界 条约边界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三、现代领土变更方式
(一)民族自决
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 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 变更。可通过当地居民的投票和平实现,也可通 过武装斗争等形式实现。
(二)公民投票
指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 确立领土归属的方式。公民投票源于18世纪, 最初主要是适用于领土割让。在现代往往成为一 种新的领土变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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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2.先占的条件
①先占的对象须是无主地; ②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③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先占国必须明确表 示将某项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并对其实行有 效的控制和管理。
3.先占在现代国家领土取得中,已经没有太 多实际意义,但在领土争端解决中,可起到 一定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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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界规则
主要在协议划定地形边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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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界的程序和一般规则
定界——标界——制定边界文件-110 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和边界地图通常是一致的,如 果由于某种原因相互间出现矛盾的现象,一般按照 1919年《凡尔赛和约》中的下列原则处理:(1)如 议定书与条约不符,以条约规定为准;(2)如地图 与议定书不符,以议定书为准;(3)如界标位置与 地图所标明的界线不符,以地图为准。——起源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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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二)领水
(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1.内水
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 一面的所有水域。包括内陆水域 (河流、湖泊)和内海水域(内海 湾、内海峡、海口)。其法律地位 与国家的领陆完全相同。
2.领海 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 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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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五)征服 1.概念
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 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 方式。
2.条件
①征服国有兼并他国领土的意图; ②征服国保持占有能力,并且被征服国及其盟国 已停止一切反抗。
注意:由战争导致的征服不能认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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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土主权
1.领土主权的含义 领土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 它是国家主权的主要内容和表现之一,包括所 有权和统治权(管辖权)两个方面。 2.领土主权的行使范围 领土主权基于领土产生,所以它及于领土的全 部范围。 特定情况下,领土主权的某些权利也可扩及领 土之外的特定区域。如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3.领土主权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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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水
一、河流
内河 界河 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
二、运河
苏伊士运河与巴拿马运河
三、湖泊与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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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水
半径 12海里
内海 (狭义内水)
领海 基线
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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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一、概说 二、传统领土变更的方式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一)先占 1.概念 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是 指“无主土地”的取得。
第四章 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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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领土
领土的界定 领土的组成 领土的变更 边界与边境 南北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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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概念
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 分,及其附属的特定内容。
二、领土的组成
领陆、领水、底土、领空 (一)领陆 国家陆地疆界以内全部陆地,包括:大陆、 岛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