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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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学校与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参加进修培训权)
1.教师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 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 事业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 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 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 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 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 助津贴。
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育法》)
保护等实际问题。
主要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单行法(部门法)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 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法规与政策
( 2006年教育部令第12号正式颁布,2002年9月1日执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008年开始全社会征求意见,2010年6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节 学生的权利与权益保护
一、《教育法》规定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者的权利 ❖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1.教师享有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 发表意见;(教育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评定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报酬、福利、休息权)
❖ 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相关内容。
❖ 2.教师权利和义务 ❖ 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
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 际问题。
❖ 3.学生权利保护 ❖ 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
2020年)》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主体
义务
1.教师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章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
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 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职业素养与能力提升
第三章 教育法律法规
wk.baidu.com 考试大纲(10%单选或材料分析)
❖ 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 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 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 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 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 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 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 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 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 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
❖自学(性质与地位,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主要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 年12月29日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 《义务教育法》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 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义务的教育保护、 心理健康保护、安全保护等
❖ 《预防未成人年人犯罪法》:教师有对未成年学 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进行教育、 制止、管教等。
❖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 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 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参加进修培训权)
1.教师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 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 事业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 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 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 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 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 助津贴。
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育法》)
保护等实际问题。
主要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单行法(部门法)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 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法规与政策
( 2006年教育部令第12号正式颁布,2002年9月1日执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008年开始全社会征求意见,2010年6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节 学生的权利与权益保护
一、《教育法》规定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者的权利 ❖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1.教师享有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 发表意见;(教育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评定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报酬、福利、休息权)
❖ 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相关内容。
❖ 2.教师权利和义务 ❖ 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
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 际问题。
❖ 3.学生权利保护 ❖ 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
2020年)》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主体
义务
1.教师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章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
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 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职业素养与能力提升
第三章 教育法律法规
wk.baidu.com 考试大纲(10%单选或材料分析)
❖ 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 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 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 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 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 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 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 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 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 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
❖自学(性质与地位,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主要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 年12月29日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 《义务教育法》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 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义务的教育保护、 心理健康保护、安全保护等
❖ 《预防未成人年人犯罪法》:教师有对未成年学 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进行教育、 制止、管教等。
❖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 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 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