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证监会公告〔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现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30日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对象、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配合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辅导机构,是指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开展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第三条辅导工作应当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建立辅导监管系统,满足辅导材料提交、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需要,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辅导监管信息。
辅导监管信息包括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辅导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与辅导对象相关的基本信息。
第五条辅导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
辅导机构指定参与辅导工作的人员中,保荐代表人不得少于二人。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4.08.1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
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
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司法部
2024年8月16日。
ipo规则解读

ipo规则解读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一家公司第一次将其股票公开销售给公众,以筹集资金并进行股权融资的过程。
以下是对IPO规则的解读:1. 发行股票:公司通过IPO将一部分股份出售给公众投资者,以换取资金。
通常情况下,公司会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进行股份销售。
2. 法律法规:IPO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的遵守,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公司必须确保其IPO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并履行相关披露和公告的义务。
3. 披露要求:在进行IPO之前,公司需要向公众披露大量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业务模式、风险因素等。
这些信息通常被收集在文件中,如招股说明书或上市申请文件,并提交给证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用于评估公司的投资价值和风险。
4. 投行承销:公司通常会聘请投行担任其IPO的承销商。
投行有责任协助公司筹集资金,并推动IPO进程。
投行还会提供市场分析、估值和投资建议等服务。
5. 配售方式:在IPO过程中,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公开发行或定向配售等方式来销售股票。
公开发行是指将股票面向所有公众投资者销售,而定向配售则是基于特定条件向特定投资者销售。
6. 定价和申购:在IPO过程中,公司会与投行合作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申购股票来参与IPO,通常会遵循一定的配售规则。
7. 上市交易:一旦IPO完成,公司的股票将开始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市交易。
公司须遵守市场规则,并承担披露和信息披露义务。
总之,公司通过IPO可以融资并实现股权公开交易。
IPO规则涉及到多层面的法律法规和流程要求,公司需要与投行合作并履行披露和公告义务,以确保顺利完成IPO过程。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是指本法所合用的股票、债券和其他可以依法公开辟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
第三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充分完整,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持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自身信誉。
第二章发行人第五条上市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二)具有连续两年或者更长期的盈利记录,或者在注明投资风险并取得投资者认可的前提下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三)依法、规范地披露重大信息和其他必要信息,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四)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并发布发行方案、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明确证券的类型、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用途、风险提示等情况。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证券发行、承销和分销。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充分完整,不得捏造、篡改、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公开披露与发行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发行人发布的重大信息应当同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设,防范内幕交易、控制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发行行为第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发行人应当依法、规范地开展证券发行活动,不得捏造、篡改、隐瞒重要信息,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方式误导投资者;(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不得做出虚假陈述或者未经核实的信息披露;(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证券发行、承销和分销,不得与发行人串通控制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四)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防范内幕交易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证协发〔2021〕213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13号各证券公司:为落实注册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承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促进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强化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科创板、创业板承销规范进行了整合,并制定了《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9月18日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票发行制度

股票发行制度一、引言股票发行制度是指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监管,在股票市场上发行和交易股票的制度。
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股票发行制度在公司融资、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股票发行制度的背景、发展过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优化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背景股票发行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中国的股票市场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末,当时中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资本市场体系的逐渐建立,股票发行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发展过程1. 股票发行制度的初步建立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年代。
当时,我国开始试行股票发行制度,建立了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和发行定价制度。
这一阶段的重点是确保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股票发行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在建立初步股票发行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开始加大对股票发行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力度。
1990年代末至2000年代初,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股票发行的申请、审核、批准和交易等程序和规则。
这一阶段的重点是提高股票发行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 股票发行制度的创新与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股票发行制度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国相继进行了多次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包括推出新三板股票发行制度、创业板股票发行制度等。
这些改革和创新旨在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的发展环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相关。
以下是与股票发行制度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对股票的发行、交易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是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细则》:该细则对股票发行的相关程序、要求和安排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是股票发行制度的重要辅助法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该办法于1994年首次发布,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的版本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该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的各个环节、程序、条件和监管要求,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证券发行申请及审核程序。
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提出发行申请,并提交详细的发行申请文件。
发行申请文件中需包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承销协议等信息。
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补正或者拒绝受理申请。
一旦发行申请获得通过,公司就可以正式发行股票。
二、证券发行条件。
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公司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董事会成员、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违法记录等。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适应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经济制度的要求,确保证券发行的合法、合规。
三、证券发行方式。
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配股等方式进行。
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而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是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配股是指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份。
不同的发行方式适应不同的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求,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四、证券发行信息披露。
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需要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与发行相关的风险提示等。
披露的信息要求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旨在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进行信息披露的记录,以备监管机构核查和投资者查询。
五、证券发行定价。
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需要进行定价。
发行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筹资能力和股东的利益。
定价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和投资者反馈,确保发行价格与市场需求和公司价值相匹配。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公开披露发行方案和发行价格。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股票发行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促进股票发行过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逐步趋于规范和健康。
下面就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探讨。
一、发行主体我国股票发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可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和非公开发行等方式进行股票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以实现融资的一种方式。
再融资是指已经上市的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向社会再次公开出售股票。
非公开发行是指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常包括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等。
二、发行程序股票发行程序通常包括发行申请、发行审批、发行公告、发行定价和发行交割等环节。
公司在决定发行股票前,需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发行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发行审批程序。
发行公告是公司公开向社会公布发行计划和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并作出投资决策。
发行定价是指公司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公布在发行结果公告中。
发行交割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将股票上市交易。
三、发行条件我国股票发行制度规定,公司在发行股票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公司股本结构、盈利状况、法律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等。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发行股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公司还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发行条件,包括资本实力充足、经营稳健等方面。
四、发行监管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由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发行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中国证监会会依法对公司的发行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证监会还会对公司的发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五、发行效果股票发行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融资,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
通过股票发行,公司可以融资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ipo法规体系

ipo法规体系中国的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募股)法规体系是一个由多个层次法律法规共同构成的复杂系统,旨在规范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行为。
以下是该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上市公司监管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制定,详细规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具体条件、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设计的上市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同样由证监会发布实施。
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的各项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询价、定价、配售、回拨机制等内容。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后以及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6.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上市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不同板块发布的具体上市标准和指引。
7.《证券公司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保荐机构在企业IPO过程中的职责、行为准则及尽职调查等内容。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如涉及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新旧会计准则衔接问题)、涉及外资准入的法律法规(如外商投资法)、涉及国资监管的法律法规(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等。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的IPO法规体系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例如,近年来中国推行注册制改革,相应地修订了一系列关于IPO 的规章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弱化行政审批,提高市场效率和公平性。
股票发行审查的法律制度

股票发行审查的法律制度在股票市场中,股票发行审查是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股票的发行审查需要依据法律制度进行,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交易有序和风险可控。
本文将对股票发行审查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股票发行审查的概述股票的发行审查是指发行人在决定发行股票时,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并接受审查。
发行审查的目的是评估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审查合格后,发行人才能正式发行股票,向公众募集资金。
二、中国股票发行审查的法律制度在中国,股票发行审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相关法规进行。
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是股票发行审查的法律制度:1.发行申请要求发行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需提交详细的公司信息、财务报表和上市计划等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承销协议书、募集资金用途说明书等。
发行人还应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信息披露要求股票发行是需要对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发行人需要通过相关披露文书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和股票发行方案等。
信息披露要求实现了信息透明,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3.审查程序发行申请提交后,相关机构将进行审查程序,审查主要包括事前审查和发行后监管。
事前审查是审核发行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评估发行人是否具备发行条件。
发行后监管是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股价波动等进行监管,以确保市场公平公正。
4.违法违规处理股票发行审查制度对于发现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等行为有明确的处理程序。
一旦发现发行人提供虚假材料、不真实披露信息或操纵股价等违规行为,相关机构将依法予以追责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三、股票发行审查的意义与建议股票发行审查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前条所述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
第四条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上市公司申请以其它方式发行新股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新股发行条件及关注事项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一)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五)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向增发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定向增发,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这种发行方式具有灵活性和效率性,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特定的融资需求。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定向增发进行了规定,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向增发的基本概念1. 定义: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包括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战略投资者等发行股票。
2. 特点:- 发行对象特定: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具有特定性,不能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
- 发行价格灵活:定向增发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协商确定,不受二级市场股价的直接影响。
- 审批程序简便:定向增发的审批程序相对简便,能够快速完成发行。
二、定向增发的法律依据1. 《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
2. 《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并经股东大会决议。
3.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这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定向增发的基本条件1. 公司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 发行对象条件:- 发行对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者资格。
- 发行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
3. 发行价格条件:- 定向增发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四、定向增发的程序1. 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2. 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3. 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证监会进行审核。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4.22•【文号】国务院令第112号•【施行日期】1993.04.2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第三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股票的发行第七条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法律、法规、窗口指导及典型案例之总结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年修订〕第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证券法〔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 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一、主板审核有关问题〔〕根据上市规那么,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年;〔〕登载招股说明书之日前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局部的股份应锁定个月。
该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登载招股说明书之日前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个月锁定期的限制;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登载招股说明书之日前个月内〞的提法根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个月内〞。
不过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登载招股说明书之日前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料前~个月内〞的作法。
局部审核人员认为,应将“登载招股说明书之日前个月内〞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个月内〞。
关于如何界定“月内〞的审核标准,估计未来还可能会细化。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规范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法律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规范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法律股票市场是企业融资和投资者获取收益的重要渠道,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我国制定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出台为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股票发行的规范管理1. 发行程序与要求的明确股票发行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与要求,包括公司验证、信息披露、发行公告等环节。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对于发行程序与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发行过程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2. 资本市场的准入条件为了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权益,股票发行必须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明确了股票发行的资格要求,例如公司应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信誉等。
3. 发行定价的公平与公正发行定价的公平与公正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发行定价应当公开、公正,并对不正当定价行为进行了严肃打击和处罚。
二、股票交易的规范管理1. 交易所与交易方式的规范股票交易必须在合法、规范的交易所进行,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对交易所的设立、业务范围、交易规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交易的秩序与稳定性。
2. 交易者准入条件的严格审查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交易者需要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明确了交易者的资格要求,如持有有效的交易账户、具备一定的交易经验等。
3. 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股票交易应当进行透明、及时的信息披露。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交易所公告、交易所排名、交易数据等。
三、投资者权益的保护1.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原则,要求发行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2. 内幕交易的禁止内幕交易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发行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六年五月六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二节发行股票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第三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四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第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第二十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第二十二条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第二十三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十四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第二十八条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第二十九条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十条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认股权证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第三十二条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第三十三条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第三十四条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第三十五条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第三章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发行程序第四十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二债券利率;三债券期限;四担保事项;五回售条款;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七转股期;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三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四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第四十七条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第五十条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第五十三条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五十九条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签署;第六十条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第六章监管和处罚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十九条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第七十条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时,将新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解读

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解读股票是一种证券,代表着投资者在公司中所持有的权益份额。
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企业融资方式,通过向公众出售公司股票来筹集资金。
在中国,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解读进行探讨。
一、公开发行股票的概念及意义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向社会投资者销售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开发行股票的意义在于为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程序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发行申请: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包括拟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面值等信息。
2. 审核批准: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查,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
3. 发行公告:在股票发行前,企业需发布发行公告,向公众宣告发行计划、发行价格、股票交易时间等信息。
4. 销售发行:企业委托证券公司、承销商等机构进行股票销售发行,以吸引投资者购买。
5. 上市交易:企业发行完成后,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买卖该股票。
三、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要求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要求主要包括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1. 公司法要求: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金额、连续经营多年等。
2. 信息披露要求:证券法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必须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信息,以便做出投资决策。
3. 投资者保护: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和相关方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四、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和挑战公开发行股票虽然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机会,但也面临一些风险和挑战。
例如,发行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投资者承受损失,信息披露不充分可能误导投资者,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可能破坏市场秩序等。
股票发行的规定

股票发行的规定股票发行是指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股权向公众出售的过程。
股票发行的规定是股票市场中的重要法规和规定,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首先,股票发行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
在我国,股票发行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公司的股份构成、发行方式、发行资金的使用范围等重要事项,为股票发行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其次,股票发行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
我国证监会是股票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审批和监督公司的股票发行。
发行公司需要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提交发行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核准。
只有通过审批才能进行股票发行。
此外,股票发行需要公开披露信息。
股票发行公司需要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与股票发行相关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报告、业务发展计划等。
披露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公司的状况,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力。
股票发行还需要遵守定价和配售的规定。
发行公司需要按照市场定价原则进行股票定价,确保股票价格合理、公允。
同时,需要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进行配售,包括向不同类型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比例、投资者的资质和条件等。
最后,股票发行需要遵守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理的规定。
发行公司需要及时向市场披露与股票发行相关的重大信息,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对于违反股票发行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信息披露违规、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综上所述,股票发行的规定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和规定。
通过严格的审批、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理等规定,可以确保股票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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