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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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七号《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兵准备第三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四章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征兵工作。

战时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征集。

军人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军人及其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第五条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日常工作:(一)宣传、实施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的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保障方案和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三)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工作;(五)协助部队管理接(领)兵人员;(六)开展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八)其他有关事宜。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一、总则。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征兵对象。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男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25周岁的青年是征兵对象。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女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青年是征兵对象。

三、征兵程序。

1. 征兵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分区分步实施的原则。

2. 征兵工作分为预征、征集、登记、体检、政审、选兵、入伍等环节。

四、征兵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身体条件。

2.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政治条件。

3.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文化条件。

五、征兵政策。

1. 对于高学历、高技能、高素质人才,给予优先征召。

2. 对于家庭困难、生活特殊情况的青年,给予合理安排。

六、征兵宣传。

1.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征兵政策,普及国防知识,提高青年的国防意识和军事素质。

2. 组织各类征兵宣传活动,鼓励青年积极参军报国。

七、征兵奖励。

1. 对符合条件的征兵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家庭支持征兵工作的亲属给予相应的慰问和补助。

八、征兵管理。

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确保征兵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2. 加强征兵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征兵违法行为。

九、征兵服务。

1. 建立健全征兵服务体系,为征兵对象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2. 加强征兵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后勤保障,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征兵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事业,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基础。

各级政府和军队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兵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国家征兵号召,勇敢投身军营,为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幸福安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工作正式启动.doc

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工作正式启动.doc

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工作正式启动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工作正式启动日前,省教育厅、省军区联合召开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省教育厅副厅长杨德林出席会议并就全面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作了重要讲话。

各高校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杨德林指出,是我省大规模征集高校毕业生中入伍的第一年。

省教育厅和高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超常规推动,狠抓落实,密切配合兵役机关,克服诸多困难,较好地完成了预征工作任务。

杨德林在全面分析预征高校毕业生入伍形势后,提出了我省今年预征高校毕业生入伍的目标任务。

总的要求是,巩固成果,加大力度,提高质量,形成机制。

全省报名参加预征男生占整个男性毕业生比例要达到6%—8%,提高本科生、研究生的预征人数和比例,建立健全预征工作长效机制,推进预征工作制度化。

杨德林要求,各高校、各部门要迅速启动,全面贯彻本次会议精神,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毫不松懈、坚定不移抓紧抓好。

各高校要把预征工作纳入学校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主管校领导亲自挂帅,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各自职责,保证每件事情、每个环节,都有要求、有落实。

二要加强政策宣传,让每位男性毕业生都及时知晓政策,做到政策全覆盖。

特别是要宣传好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岗位定向招生优先录取吸收部分退役毕业生进入公检法、各种考学升学优惠和在退役后一年内通过自主择业方式落实工作,视同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教育系统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

三要精心组织毕业生上网预征报名。

各高校要加强工作队伍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组织指导好毕业生上网报名,要认真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统筹做好网上网下各工作。

四要以满腔热忱做好预征对象和入伍毕业生的服务工作。

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入伍毕业生的补偿代偿工作,各高校要对入伍毕业生情况全面摸排,掌握实际情况,及时协助兑现补偿代偿金,使参加入伍毕业生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切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政府的信誉。

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安徽省教育厅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保证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纳入我省征兵工作征集范围的省属和国家驻皖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予电子注册。

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作肄业、结业等处理。

第四条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学校可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函授教育,也可指导有条件的入伍大学生自学原专业课程。

入伍后的大学生,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确定学习进度。

第五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一周内,学校须将本年度应征入伍学生基本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应征入伍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复学工作,按以下方式和程序办理:(一)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

(二)原就读学校撤销的,以及原就读学校无同层次同等学历相关专业的,经本人申请,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层次同等学历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复学。

(三)原就读学校业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进行调整、合并的,经本人申请,在调整、合并后的高等学校复学。

(四)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安排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复学。

(五)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任选本校其它本科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专科(高职)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厅负责安排到省属一般本科学校学习。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闽征〔2024〕35 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动员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闽征〔2024〕35 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征兵办公室,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关于印发〈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基本条件1.参加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2.高考成绩不低于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语种为英语。

3.未婚,年龄不低于16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24年8月31日)。

4.高中阶段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及格(合格)以上。

5.符合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标准条件。

各地要积极应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面向社会发布院校招生资讯,帮助广大考生和家长及时全面掌握招生院校情况及招生政策规定,吸引立志献身国防、学习成绩优异、身体心理健康的青年学生踊跃报名。

二、军队院校招生政治考核工作政治考核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征〔2024〕30号)有关要求执行(信息工程大学在我省招生的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信息工程、水声工程、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网络空间安全、信息对抗技术、侦察情报、无人系统工程、大数据工程、密码工程、侦测工程和管理科学与工程类15个专业对考生的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各县级兵役机关须提醒有意向报考的考生做好报备并按要求开展走访调查)。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 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 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 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 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 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个 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 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 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 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军转干考试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一、绪论征兵工作是国家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军队建设,提高国家安全保卫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规范征兵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并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兵范围和条件1. 征兵范围:本征兵工作适用于18至25周岁的中国公民。

2. 征兵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参加征兵工作。

a)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具备基本的党性修养;b) 爱国、拥军、遵纪守法,具备较好的品德和工作素质;c) 具备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传染病史;d)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e) 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f) 通过相关的征兵测试。

三、征兵宣传和组织1. 征兵宣传工作应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征兵工作内容、条件和待遇,吸引更多合格的参考者报名参加。

2. 征兵宣传活动应注重多样性,通过举办招聘会、征兵讲座等形式进行群众动员。

3. 征兵组织应建立健全,确保征兵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征兵选拔和考核1. 征兵选拔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包括身体条件、智力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

2. 征兵选拔考核工作应公正、公平,确保选拔出的人员具备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3. 征兵选拔考核工作中,应注重对参考者的个人意愿和动机的了解,确保对军队生活的适应性。

五、征兵培训和教育1. 征兵入伍后,应进行一定期限的专业培训和战术教育,以提高参加者的军事素质和战斗力。

2. 征兵培训和教育应注重实践和理论相结合,通过模拟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参加者的作战能力和战略思维能力。

3. 征兵培训和教育中,应加强政治教育,提高参加者对国家和军队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六、征兵待遇和保障1. 征兵期间,参加者应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包括薪资、保险、补贴等福利。

2. 参加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包括人身安全、休假、医疗等方面。

3. 征兵期满后,参加者应享有相应的离伍待遇和社会帮扶,确保其安置和就业。

七、征兵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 征兵工作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征兵工作的进行监督与评估。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一、征兵对象的确定1.男性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不超过22周岁,具备相应体格和智力条件。

2.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的适龄男性公民,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志愿兵役,年龄不超过25周岁。

3.公民家庭应积极支持儿子参军入伍,为兵役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二、征兵宣传和报名1.建立健全征兵宣传机制,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途径,向适龄公民普及兵役知识和政策。

2.设置报名点,提供便捷的报名服务,接受适龄公民的主动报名。

三、征兵选拔和体检1.设立征兵体检站,对报名者进行体格和健康状况的考察和评估。

通过体格和智力测试,选拔符合军队要求的适龄公民。

2.对体检合格的报名者,进行面试和综合素质评估,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组织纪律观念、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3.针对困难家庭、特殊身体条件等情况,特别关注关爱,予以合理照顾。

四、征兵入伍和服役安排1.对于征兵入伍意愿强烈、表现优秀的适龄公民,按照一定比例录取为志愿兵,并安排志愿兵的入营时间和服役职务。

2.对于征兵对象中优秀的适龄公民,择优录取为士官和干部,并提供专门培训。

五、征兵奖励和待遇1.征兵工作实施中,对于积极参军入伍的适龄公民,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待。

2.对于入伍后表现突出的士兵、中士和军官,给予荣誉表彰和晋升机会,并提供相应的奖金和生活保障。

六、征兵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健全的征兵工作监督机制,对征兵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定期对征兵工作进行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法。

七、征兵工作的公开和透明1.在征兵过程中,对征兵政策和程序进行公开和宣传,确保适龄公民了解征兵工作的要求和权益。

2.公布录取名单和结果,对征兵工作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价和监督。

八、征兵工作的协调和配合1.征兵部门与军队、政府和社会各界建立紧密联络和合作,共同推进征兵工作。

2.征兵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向征兵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对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个简要描述,实际征兵工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兵工作,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征兵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兵员质量。

第四条征兵工作应当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参与。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征兵工作由国务院征兵办公室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征兵办公室负责全国征兵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征兵工作应当建立征兵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征兵工作责任人,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征兵对象和条件第九条征兵对象为符合兵役法规定的中国公民,主要包括:(一)高中毕业生、大学生和研究生;(二)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社会青年;(三)符合征兵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征兵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特殊情况可以放宽至24周岁);(三)身体健康,符合军队征兵体检标准;(四)政治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四章征兵程序第十一条征兵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征兵政策,动员符合条件的青年积极报名应征;(二)报名应征:符合条件的青年向当地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并提交相关材料;(三)体格检查:对报名应征的青年进行体格检查,确保兵员身体素质;(四)政治审查:对报名应征的青年进行政治审查,确保兵员政治合格;(五)审批定兵:根据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结果,确定应征青年名单;(六)役前训练:对确定应征的青年进行役前训练,提高应征青年的军事素质;(七)征兵输送:将应征青年输送到部队。

第五章征兵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征兵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征兵工作纪律,确保征兵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安徽省征兵网-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全文.doc

安徽省征兵网-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全文.doc

安徽省征兵网:2019年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全文安徽省征兵网: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民武装部负责;不设人民武装部的,由指定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三条各级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本细则,执行上级征兵命令、指示:(二)组织实施兵役登记、兵员分配、新兵交接运输;(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文化审查和身体检查。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会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负责对应征公司进行政治审查,负责对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工作,以及退兵接收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抽调医务人员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抽查,对因身体不合格的退兵进行复查。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向在校学生普及兵役法律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和病史调查,提供应征公民在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新兵中转接待和饮食供应工作。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部队退回的不合格的新兵中的原在职职工予以复工、复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征兵工作进行监察。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征兵工作经费。

第五条全省每年征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第二章兵役登记第六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应设立兵役登记站,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基层单位,应指定一个机构或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男性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七条农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适龄公民,已在城镇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的,持《自理口粮户口簿》到自理口粮户口据在地兵役登记站登记;未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的,应回户口所在地兵役登记站登记。

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报名应征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报名应征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报名应征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皖征联[2010]1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报名应征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征联〔20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各全日制高等学校:目前,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报名应征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但部分高校和县级兵役机关对相关政策规定掌握不准、落实不力,致使一些符合条件的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难以报名应征。

为此,现就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报名应征问题明确如下:1.根据今冬征兵命令和相关政策规定,高职(专科)学校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实习2011年即能毕业,本人自愿应征的,在所在高校负责征集工作的部门报名,由学校和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按规定完善报名手续后,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

本科毕业班学生,不在今冬征集范围。

2. 对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报名应征的,各高校要积极受理,及时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加盖学校公章;高校暂缺《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的,要向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领取。

3. 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要及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按需发放到所辖高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对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返乡应征的,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要在征兵体检工作结束前全程受理,并落实优先征集政策;对相关手续不全的,要及时告之补办程序和办法,为其顺利报名应征和享受优惠政策提供帮助。

4. 各级兵役机关和各高校要充分认清做好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征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密切配合,严密组织,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班学生能够顺利报名应征。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健全我国的国防力量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征兵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依法实施。

第四条征兵对象包括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的男性公民。

具体征兵条件和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二章征兵人员选拔第五条征兵人员的选拔应当以综合能力为标准,考察体格、智力、心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第六条征兵人员选拔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搞任人唯亲、信赖主义等不正之风。

第七条征兵人员选拔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正。

第八条征兵人员的选拔工作应当公开透明,选拔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征兵宣传第九条征兵宣传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发挥宣传的正面作用,广泛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参军热情。

第十条征兵宣传工作应当以科学知识和先进理念为基础,避免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

第十一条征兵宣传要充分考虑目标群体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确保宣传效果。

第四章征兵服务第十二条征兵服务是为参军入伍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十三条征兵服务包括入伍志愿咨询、体检、入伍登记、服役安排等方面。

第十四条征兵服务工作要保证权威、高效、便捷,确保参军入伍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征兵管理第十五条征兵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征兵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征兵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征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地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广大适龄青年踊跃应征,为部队输送了大批优质兵员,为国防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多次受到军委、总部和南京军区的表彰。

为了进一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继续为国防建设作出一个兵员大省的应有贡献,很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

(一)制定《条例》,是适应社会发展,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近几年,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依法征兵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全国的情况看,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山东、辽宁、河南、山西、贵州、福建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征兵工作法规,另有5个省正在着手进行这项工作,南京战区的其他省份均制定了征兵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我省1993年下发了《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不少地、市也先后出台了规范征兵工作的文件。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征兵工作的新要求。

特别是全省没有一个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征兵工作法规,很难统一协调全省的征兵工作,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兵工作的开展。

因此,必须尽快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征兵工作法规。

(二)制定《条例》,是贯彻新《兵役法》的需要。

去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六个方面的内容作了重大修改。

修改后的《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是依法征兵的根本性依据。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征兵政策,依法组织、科学实施征兵工作,确保国防力量建设和国家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征兵组织机构第二条设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级政府组织核定,负责征兵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征兵办是征兵机关,分设在各级政府。

征兵办的职责是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依法履行征兵任务。

第三章征兵对象第四条征兵对象包括年满18岁且不超过25岁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征兵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备基本文化素质等。

具体条件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征兵宣传第六条征兵宣传工作应加强,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国家征兵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征兵宣传主要包括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征兵宣讲等形式。

第五章征兵登记第八条征兵登记应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征兵对象应按要求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第九条征兵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体检证明等,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

第六章征兵选拔第十条征兵选拔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征兵选拔主要依据体检结果、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等进行评定。

第七章征兵服役第十二条征兵服役期限为一年,服役期间享受相应待遇和权益。

第十三条征兵服役期满后,根据个人特长和需求,在合理范围内安排工作或继续深造。

第八章征兵考核第十四条征兵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征兵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部门人事评定和奖惩的依据。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参加征兵登记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征兵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央政府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中央政府。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

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本次常委会分组会议上,委员们对《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上次常委会会议后的修改,内容比较成熟,委员们建议,根据本次会议上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分组会议上,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10月13日,法工委约请省军区有关负责同志一起,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经10月14日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请常委会审议。

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征兵工作的机构和职责。

有的委员提出,既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了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就应是征兵工作的领导机构,条例应对领导小组的职责作出规定。

经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均未对领导小组的职责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各级政府的征兵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征兵工作”。

从现实情况看,各级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实际上只是工作协调机构,而安排征兵工作计划、下达征兵命令、分配征兵名额以及审定新兵,都是征兵办公室的职责,并以其名义出现。

因此我们未再增列关于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

二、关于兵役证制度。

分组会上,有的委员提出实行兵役证制度无法律根据,建议删去。

法工委讨论认为,兵役证制度虽无法律规定,但进行兵役登记是法律的规定,中央有关文件据此规定要实行兵役证制度,同时,这也是强化适龄公民乃至全社会的国防意识的有效手段。

从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看,绝大多数省、市,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江西、河南、福建、山西等省市的地方性法规都有此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2.22•【字号】皖政[1993]89号•【施行日期】199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1993)89号1993年12月22日)现将《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民武装部负责;不设人民武装部的,由指定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三条各级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本细则,执行上级征兵命令、指示:(二)组织实施兵役登记、兵员分配、新兵交接运输;(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文化审查和身体检查。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会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负责对应征公司进行政治审查,负责对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工作,以及退兵接收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抽调医务人员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抽查,对因身体不合格的退兵进行复查。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向在校学生普及兵役法律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和病史调查,提供应征公民在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新兵中转接待和饮食供应工作。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部队退回的不合格的新兵中的原在职职工予以复工、复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征兵工作进行监察。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力量,保卫国家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我国人民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征兵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正。

第四条征兵工作遵循公开、公平、择优、激励的原则,确保选拔出一批优秀的新兵。

第五条征兵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征兵工作。

第二章征兵范围和对象第六条征兵范围包括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部队。

第七条征兵对象为年龄在18岁至25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具备服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第八条征兵对象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能够了解和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征兵对象应符合相关身体条件标准,确保能够胜任从事军事工作。

第十条征兵对象应具备积极向上的思想和品行,能够服从命令,听从安排。

第三章征兵申报和选拔第十一条征兵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征兵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征兵办公室应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征兵对象。

第十三条征兵对象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格检查、心理测试和智力测试等选拔程序。

第十四条征兵对象应经过面试和体能测试等环节,确定是否符合入伍条件。

第十五条征兵对象经过综合评定后,由征兵办公室确定是否入伍,确定入伍后的部队和岗位。

第四章征兵培训和管理第十六条入伍后的新兵应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军事训练,达到基本军事素质要求。

第十七条新兵应积极学习军事知识和军事技能,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新兵应服从命令,听从安排,严守军纪军规,不得有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新兵应树立爱国主义精神,热爱部队,保家卫国,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私奉献。

第五章征兵奖励和考核第二十条新兵在训练期间表现优秀,完成任务突出者,可获得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表现优秀、忠诚敬业、服从命令的新兵,可给予晋升或加薪等考核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表现不佳、违纪违规、懈怠不勤奋的新兵,应适时进行批评教育和惩罚。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推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是国防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我市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省、市两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与监督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在组织建设、训练执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同时,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参与“两个文明”建设以及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特别是今年配合人民解放军参加省内长江段的抗洪抢险斗争,坚决执行江总书记严防死守的重要指示,顽强拼搏,连续作战,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充分发挥了突击队和主力军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当前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我市民兵、预备役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经费难筹措、人员难集中、工作难落实的“三难”上,致使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需经费得不到保障,集中训练等活动难以开展,上级军事机关和政府布置的工作很难落实,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民兵、预备役工作。

因此,认真总结我市民兵、预备役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加以细化和补充,制定一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将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以促进和保证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落实,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的起草经过制定条例的动议,是军分区于今年2月根据总参、总政以及省军区和省武委会关于加快民兵预备役工作地方立法的要求提出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条例列入了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接着军分区组成五个工作组,在全市开展了广泛的调研活动,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为条例起草提供了可靠的第一手资料,直至5月,由军分区主持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局、市体改委有关同志组成条例起草组,拟定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分送市辖三县、四区和市人事局、财政局、财办、经委、建委、体改委、工商、地税、物价等部门,广泛征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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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0.15
【实施日期】1999.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四条本省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根据国务
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作出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至22岁的男性公民。

第六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志愿兵。

第七条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兼各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办公室。

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卫生、公安、监察、交通、民政、教育、劳动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实施国家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征兵的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各种保障方案和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
(三)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征兵政策;
(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文凭验证以及审定新兵;(五)协助部队管理接兵人员;
(六)负责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
(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
(八)其他有关事宜。

征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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