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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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
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和雇员约定于壹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且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于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壹方为他方完成壹定工作且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且给付壹定报酬的关系。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于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于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作业指导书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具体区别
(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壹方为他方完成壹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于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于于:
第壹,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存于着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能够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能够制定壹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能够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和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壹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于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壹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壹种"独立劳动".
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于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壹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
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
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壹定工作成果即可,且不壹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能够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
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壹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于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于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壹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于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于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仍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于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于和否,且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
壹是见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壹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壹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
二是见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壹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仍包括其他的壹些工本费等.
三是见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壹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笔者认为,通过之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俩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仍需要进壹步说明的是,于实践中,且非任何合同关系均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俩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
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俩个标准或其中壹个标准,均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壹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俩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二)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俩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均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俩者亦有区别:
第壹,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关联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和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和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壹般为自然人,仍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运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见,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可是,于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和特殊法的关系.法院于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关联规定.而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于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能够适用民法及其关联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
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