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通用标签制定标准1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管理,涉及化妆品的包装、说明书、产品名称、成分表等内容。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遵循诚实、准确、规范、易懂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但中文为主要文字。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明确、简练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形容词。
(二)厂名、厂址: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方便消费者查询。
(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新鲜有效的产品。
(四)主要成分:应标明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如果成分含有特殊作用或风险,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净含量,以实际量为准。
(六)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用量等,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七)贮存条件:应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防止产品变质、损坏。
(八)质量标准:应标明产品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依此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地:如果化妆品为进口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
(二)批准文号:对于需要批准的化妆品,应当标明相关批准文号。
(三)特殊警示: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应标明特殊警示信息。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查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编写和审查,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核部门,并明确标签标识的责任人。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案、符号等标识物,用于提示消费者有关该化妆品的信息和使用要求。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使用化妆品,国家对化妆品标签做出了一些规定。
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或主要成分,并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产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特性。
2. 生产厂商信息: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进行咨询或投诉。
3. 净含量:明确标注产品容量或重量,有时也要注明净含量单位,如毫升、克等,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购买和使用。
4. 保质期:标注化妆品的保质期或有效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在使用时符合产品要求。
一般采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有效期至”的形式表述。
5. 产品功效:化妆品标签上可以宣传产品的功效与特点,但宣传内容不能夸大、虚假或误导消费者,也不能违背国家有关规定。
6. 使用方法:说明如何正确使用该化妆品,包括使用部位、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等。
特别是对于含有特殊功效或使用方法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指导。
7. 警示语:对于一些存在风险的化妆品,如具有刺激性、敏感性或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化妆品,需要在标签上进行警示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8. 成分表:在化妆品标签上应当附上化妆品的成分表,明确标示各种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这样能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判断是否符合个人的需求和过敏反应。
9. 批准文号:国家对涉及特定功能或具有特殊药理作用的化妆品,要求在标签上标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发的批准文号。
以上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些基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规范,有关部门还在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确保化妆品标签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也应仔细阅读标签上的信息,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并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化妆品产品的使用、销售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以下是通常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标签规定: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成分表、净含量、批号等信息。
标签应以中文显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2. 标签内容真实性: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禁止使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隐瞒风险等不良行为。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以国家通用语言为主,如中文。
可以在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同时使用其他语言。
4. 标识要求:化妆品产品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不能模糊、模仿其他产品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5. 标识可追溯性: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批号等信息,以便追溯质量问题和召回等相关事宜。
6. 标签更新:当化妆品产品发生规格、成分、安全性等方面的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标签。
7. 标识法规遵守: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确保生产的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得随意更改、撕掉或篡改标签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标签要求和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作、使用化妆品标签,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要求检查化妆品标签,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不得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标签要求1. 化妆品标签应当采用易于识别的字体和图像,确保消费者容易辨认、理解标签上的信息。
2. 标签文字应当清晰、不模糊,字体大小应当适中,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3. 标签上的文字、图像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成分、功能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4. 标签上的文字应当使用标准汉字,不得使用含有词语流行语、谐音词等不规范的表达方式。
5. 标签上的文字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表述方式,不得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或难以理解的描述。
6. 标签上的图像应当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不得伪造、夸大产品的功效或效果。
7. 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像应当清晰、整齐地排列,不得超出标签范围或遮挡其他信息。
三、标签内容1.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
2.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的净含量,含量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表示,不得误导消费者。
3.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成分,成分表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和命名。
4.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找到相关的售后服务和投诉渠道。
5.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日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注,确保消费者使用时安全可靠。
6.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包括适用人群、使用方法、保存方法等,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7.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相关认证标志,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1]
——字体大小的宣称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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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1]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 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
下规定执行: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 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 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 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 产销售;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 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
(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 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 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 (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 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 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 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 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简化非重要部分的标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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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1]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 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
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 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生产批 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 后加注字母后缀。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1. 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化妆品标签上应准确地标注产品的名称、成分、用途、规格、批准文号等信息。
2. 字体和标注位置: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可读,字体大小适中,标注位置应明显易见。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或者是国际通用语言。
4. 涉及成分的标注:对于含有特殊成分(如酒精、防晒剂、香料等)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清晰标注其成分含量、功效和适用人群等信息,并遵循国家的安全标准。
5. 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标签上应清晰标注化妆品的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
6. 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对于存在一定风险或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有相应的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
7.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便消费者判断产品的保质期限。
8. 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标签上需要标注相应的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9. 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生产或销售公司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10. 化妆品的净含量:标签上应标明化妆品的净含量,如克数、毫升数等。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仔细查看标签,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健康状况选择适合的产品。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载有产品相关信息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等的说明物。
化妆品说明书是指置于销售包装内的,以文字、图示等形式对产品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说明性材料。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阅读。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生产企业名称;3.生产企业地址;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5.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6.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7.成分;8.净含量;9.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10.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除上述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标注在说明书中。
1.产品名称;2.生产企业名称;3.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4.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5.净含量;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7.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址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1、化妆品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和质量安全监管现状(1)化妆品行业整体发展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化妆品工业如雨后春笋迅猛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成为国内比较成熟的行业之一。
我国的化妆品行业开放程度较高、市场竞争较激烈,而且是世界上新兴的化妆品生产基地和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之一。
目前,我国约有化妆品生产企业4000余家,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以珠江三角洲最密集,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分布在广东省,其次是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等地区。
我国生产的化妆品主要流向是国内市场,也有部分进入国际市场。
化妆品进出口贸易逐年递增,近几年进口额平均增长率达到每年40%以上,出口额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化妆品销售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年增长率超过10%,总消费水平已经进入世界前列,但是我国人均化妆品消费水平较低。
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还具有很大潜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经济类型不断丰富,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私营、合资和外资企业比例逐年扩大,多种经济类型共同发展。
许多国际知名化妆品生产集团都在国内设有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办事机构,经营规模逐渐扩大。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知名化妆品企业也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开创出了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
中国的化妆品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产品创新层出不穷,面膜、浴盐、按摩精油等新兴产品市场占有率迅速增长。
(2)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化妆品质量安全涉及研发、生产、销售、使用以及功效验证和安全性评价等众多的环节,不同的环节具有不同的专业特点。
化妆品产品标签标准
化妆品产品标签标准近年来,化妆品行业蓬勃发展,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化妆品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了丰富的选择。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产品标签的标准化问题,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往往难以准确了解产品的成分、功效以及使用方法等关键信息。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对化妆品产品标签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产品名称与分类化妆品产品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应当准确、简洁、明了,以方便消费者正确辨识。
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分类体系,标明产品属于何种类型,比如面部护肤品、彩妆产品、口红、眼影等等,便于消费者快速寻找所需产品。
二、产品成分和功效介绍化妆品产品标签需要详细列明产品的主要成分以及其功能、功效等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组成,并能根据个人的肤质和需求选择适合的产品。
同时,制定统一的成分命名规范,规范成分名称的用词,不得使用夸大、虚假或不规范的词语。
三、产品用法和使用方法化妆品产品标签应当清晰明确地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使用顺序。
比如面部护肤品的使用顺序为:洁面-爽肤-精华-乳液-面霜,标识产品适用于不同的皮肤类型、不同的季节,提醒消费者是否需要做皮肤过敏测试等。
四、保存期限和储存条件为了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化妆品产品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保持品质和有效性,产品标签需要标明产品的保存期限。
同时,还需配备有关产品的储存条件,比如避光、防潮、低温等环境要求,以确保产品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生产企业信息和质量标准化妆品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追溯到产品的生产源头。
同时,还需要标示出产品符合的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比如国家卫生部门发布的化妆品质量标准等。
六、警示语和禁用人群提醒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化妆品产品标签还需要提供警示语,并明确禁用人群。
比如孕妇、儿童和过敏体质人群等,在产品标签中应有明确的禁用标识,提醒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遵循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指的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代码、符号等,用于标识、宣传和说明产品的名称、功能、用途、成分、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是对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标签内容规定1. 产品名称化妆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禁止使用无效或无科学依据的名称,禁止使用具有欺骗性的名称。
2. 功能、用途说明化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明示产品的功能和用途。
禁止夸大产品功能或虚假宣传产品的预防、治疗功效。
3. 成分表述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清楚明示产品的成分。
主要成分按照含量大小从高到低排列,使用通用名称或者化学名称,禁止使用模糊不清、伪造或者隐瞒某些成分的情况。
4. 规格、数量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规格和数量,确保消费者清楚了解所购买的产品的规格及数量。
5.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生产批号用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用于告知消费者产品的存储、使用期限。
6.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特殊产品应当标明产品适用人群、使用剂量、使用频率、使用部位等特殊使用要求。
7. 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并确保标签上的企业信息真实有效。
二、标签形式规定1.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应当适中,不得使用迷惑性或模糊不清的字体。
2. 标志和图形化妆品标签上的标志和图形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可能迷惑消费者的标志和图形。
3. 色彩化妆品标签上的色彩应当鲜明明亮,不得使用迷惑性或过于夸张的颜色。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一. 标签基本要求1. 标签应当清晰、完整、准确地标识化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必要信息。
2. 标签上使用的文字应当清晰、易于辨认,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规定标准。
3. 标签应当采用易于贴附的材料,并确保标签不易脱落或损坏。
4.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用中文标注,并可使用其他文字或标志作为补充。
5. 当产品提供多种规格或包装时,应当明确标注各规格或包装的内容和数量。
二. 化妆品名称标注要求1. 化妆品名称应当明确、准确,表达其真实使用功能,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字眼。
2. 化妆品名称中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名称或含有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字眼。
3. 对于不同规格或包装的化妆品,名称应当准确标注其具体规格或包装形式。
三. 生产日期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格式为年-月-日的形式。
2. 生产日期应当真实、准确,且不得使用近似、模糊的日期表示方式。
3. 对于长时间使用的化妆品,应当标注标准的有效期限,并在标签上注明有效期限的准确日期。
四.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准确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用户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不良反应或伤害。
2.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采用清晰明了的语言描述,避免使用模糊、难以理解的文字。
五. 成分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主要成分,并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将成分按照一定顺序排列。
2. 成分标注应当采用全称或通用名,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违反相关法规的成分名称。
3. 对于特定人群或敏感肌肤适用的产品,应当标注相应的成分说明和注意事项。
六. 储存条件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储存条件要求,包括存放温度、湿度等信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
2. 储存条件标注应当采用清晰明了的语言描述,避免使用模糊、难以理解的文字。
七. 生产企业信息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í 品 签 用 标 化 通 妆
品 通 用 标 签 > 国家 标准 的通知 》 通 知要 求 各地 技术 监督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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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技术 监 督 局 将 该 标 准 批准 为强 制性 国 家 标准 要 求 自 2 月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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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确保准确无误。
2. 成分:标签上应列明产品的主要成分,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组成。
3. 净含量: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净含量,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了解产品的规格。
4. 使用方法:标签上应简明扼要地列出产品的使用方法,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5. 保存方法: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保存方法和期限,以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得到妥善保存。
6. 厂家信息: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厂家信息,包括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7.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以便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
8. 警示语:标签上应有适当的警示语,以提醒消费者使用产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标签设计要求1. 字体:标签上的字体应清晰易读,字号适中,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阅读标签上的内容。
2. 颜色: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颜色应鲜明清晰,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辨认。
3. 图案和图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片应与产品特性相关,并清晰易识,避免出现模糊、失真的情况。
4. 语言:标签上的语言应使用本地常用语言,以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标签上的内容。
5. 布局:标签的布局应合理,内容排列清晰有序,不拥挤,以便消费者能够轻松找到所需信息。
三、标签标识管理要求1. 真实合法:标签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2. 安全合规:标签上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含有禁用或限用的成分。
3. 标识醒目:标签上的内容应明确醒目,字体大小适中,不得使用过小或模糊的字体。
4. 信息完整:标签上的内容应完整,不得漏掉重要信息或删减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内容。
5. 标识一致:同一款化妆品的不同包装上的标签内容应一致,不得存在差异。
6. 标签更换:标签上的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换标签,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最新的产品信息。
四、标签标识管理流程1. 设计阶段:在产品设计阶段,应将标签设计纳入考虑,确保标签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产品信息。
1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 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 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模版1.1 标签的要求1.1.1 标签应采用中文书写,字体清晰可辨,字号适宜,排列整齐,易于读取。
1.1.2 标签应以标准的化妆品标签模版进行设计,包含必要的信息,不得省略。
1.1.3 标签颜色应与包装相协调,不得使用违背伦理道德的色彩。
1.1.4 标签上的文字、图案和符号应明确、准确、真实,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1.1.5 标签上的图案、符号、文案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违禁的标识。
1.1.6 标签应经过质检合格,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1.1.7 标签数量应与产品数量一致,并粘贴在产品包装上,不得剥落、破损或缺失。
1.2 标签的内容1.2.1 产品名称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夸大、虚假和误导消费者的字眼。
1.2.2 产品成分应罗列清楚,按照国际通用的INCI命名法标注,不得使用商标、俗名或缩写。
1.2.3 产品规格应体现清楚,包括净含量、主要功能等信息。
1.2.4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应明确标注,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和存储产品。
1.2.5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简明扼要,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防止潜在风险。
1.2.6 储藏条件和使用限制应根据产品的特性进行说明,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
1.2.7 负责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明确标注,以方便消费者进行咨询与投诉。
1.2.8 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应依法依规标注,确保产品合法上市和监管。
1.3 标签的形式1.3.1 标签的形状应与包装相适应,大小合理,不得遮挡包装上其他重要信息。
1.3.2 标签可以使用纸质、塑料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符合环保要求。
1.3.3 标签上的文字、图案和符号应保持清晰、不褪色、不粘贴不牢。
1.3.4 标签的背景颜色应与产品包装相协调,突出产品特点与品牌形象。
1.4 标签的审查与审核1.4.1 标签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经过专业人员审查与审核。
1.4.2 标签中的信息应真实准确,经过权威机构检测确认,不得造假和夸大。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签标识定义)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第四条(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第五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第六条(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特殊规定)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标识中标明,以示区别。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2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各类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产品名称、厂家名称、产品成分、净含量、批准文号、使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对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进行合法标注和明确批准文号。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标签管理制度,并将其制度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化妆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按照标签上的信息进行销售,并对所售化妆品的标签进行仔细查看和核对,确保标签内容的准确性。
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提供化妆品的标签,并核对标签内容的准确性。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化妆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简明易懂,不得具有迷惑性。
第九条化妆品的产品成分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示主要成分和含量。
第十条化妆品的净含量应当以重量或容量的形式标注,不得使用虚假的净含量。
第十一条化妆品的批准文号应当真实准确,并遵守相关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应当准确明示,包括涂抹方法、使用频率、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明确定义,以年-月-日的形式标注。
保质期应当以月(M)或年(Y)为单位标注,不得标注为“使用后”、“打开后”或其它迷惑性用语。
第十四条化妆品的标签应当具有足够的耐久性和可读性,不得模糊不清、脱落或掉色。
第十五条化妆品的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注为主,同时可以使用其他文字进行标注,但中文标注应当明显清晰。
第十六条化妆品的标签应当遵守国家和地区相关标签规定,如符合欧盟化妆品标签规定、美国FDA化妆品标签规定等。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的审核和管理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自行对其生产的化妆品标签进行审核,确保标签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委托相应部门或机构对其产品标签进行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
化妆品通用标签制定标准1
1 目的规范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及外包装的形式、基本原则和标注内容,使所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和外包装符合行业的流通标准。
2 范围适用于自主品牌及外加工品牌所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外包装。
3 职责策划部根据此标准制定标签、说明书及外包装的设计;品管部根据此标准检测到货标签、说明书及包材。
4 术语及定义标签:粘贴或连接或直接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放于包装内的说明书。
销售包装: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内装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被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净含量: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保质期: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5 标签的形式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印在销售包装内置的说明书上。
6 基本原则6.1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真实。
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须正确。
6.2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7 必须标注的内容7.1化妆品的名称7.1.1化妆品的名称必须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7.1.2化妆品的名称必须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7.1.3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7.2.1必须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7.2.2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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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及外包装的形式、基本原则和标注内容,使所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和外包装符合行业的流通标准。
2 范围
适用于自主品牌及外加工品牌所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外包装。
3 职责
策划部根据此标准制定标签、说明书及外包装的设计;
品管部根据此标准检测到货标签、说明书及包材。
4 术语及定义
标签:粘贴或连接或直接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放于包装内的说明书。
销售包装: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内装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被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净含量: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保质期: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5 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印在销售包装内置的说明书上。
6 基本原则
6.1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真实。
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须正确。
6.2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7 必须标注的内容
7.1化妆品的名称
7.1.1化妆品的名称必须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7.1.2化妆品的名称必须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7.1.3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7.2.1必须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7.2.2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规定执行。
7.2.3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3净含量
7.3.1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7.3.2净含量必须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7.4化妆品成分表
7.4.1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须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7.4.2成分表须以“成分:”的引导词引出。
7.4.3成分名称的标准顺序
7.4.3.1成分表中成分名称须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
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7.4.3.2如果成分的加入量≤1%时,可以再加入量>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7.4.3.3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是,须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7.4.4标注的成分名称
7.4.4.1标注的成分名称须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
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7.4.4.2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7.4.4.3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12010”、“CI15630(3)”等。
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7.4.5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第5点的形式标注。
对净含量≤15g(ml)的产品时,按9.1执行。
7.5保质期
7.5.1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5.2标注方法
A.生产日期的标注: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
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
如标注:“生产日期20020112”或“生产日期见包装”
和包装上“20020112”,表示2002年1月12月生产;
B.保质期的标注:“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X月”;
C.生产批号的标注:有生产企业自定;
D.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
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和2位数日的顺序。
如标注:“20051105”,表示在2005年11月5日前使用。
日期也可按照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的顺序。
如标注:“200505”,表示在2005年5月1日前使用。
7.5.3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须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6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不标注年代号。
没有实习生产许可证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或卫生许可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须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7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7.8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需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8 宜标注的内容
8.1必要时,可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
8.2必要时,可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
9 其他
9.1对净含量≤15g(ml)的产品,只需标注化妆品名称、净含量、化妆品成分表、保质期和生产者的名称的内容,其中其中化妆品成分表可标注第5点之外的说明性材料中。
9.2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免除标注净含量和化妆品成分表及7.6—7.8中的内容。
10 基本要求
10.1化妆品标签的内容须清晰、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10.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须是规范的汉字。
10.3根据GB5296.3-2008的规定,标签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拼写需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