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下班后拒绝现场出警请求构成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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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下班后拒绝现场出警请求构成行政不作为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3日,广东省惠州市市民谢小姐在上班途中遭到抢劫。谢在追赶劫匪一段路后,恰逢迎面开来一辆警车,谢即拦住警车请求开车的警察追赶劫匪。谁知,该警察犹豫片刻说:“我已经下班了,你报警吧”,并拿出自己的手机给谢,让她打电话报警。事后,谢小姐向警方投诉,认为该警察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信息时报》11月10日)。
[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警察个人在下班时间相当于一般公民,具有一般公民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在有人受到违法犯罪活动侵犯而请求帮助时,在道德上有义务伸出援助之手,但此种义务非法律义务。在本案中,该警察已经下班,他此时的身份只是一名普通公民,因此其拒绝出警的行为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人民警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也应该享有下班休息的权利,但因其被法律赋予了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特殊任务,因此,作为人民警察,他不应当拒绝公民的保护请求,拒绝现场出警请求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本案中:“警察下班后”即是在“非工作时间”;那是否是“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很明显,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说:“此种义务非法律义务”,在现有的法律面前,不值得一驳。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应该是法律对作为整体的人民警察而非作为个体的人民警察提出的要求。笔者不以为然,就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而言: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既是法律对作为整体的人民警察也是对作为个体的人民警察提出的要求。因为,如果没有对警察个体的这种职责要求,对警察整体的任何职责要求也就变得毫无意义,整体的人民警察是由个体的人民警察组成的,整体的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责必须通
过每个个体的人民警察的工作去实现。比如就本文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而言,此处的“人民警察”很明显是指警察个体,若有人强辩是指警察整体,则该条文在语义上、逻辑上皆存在矛盾,显然作为整体的人民警察不应有“非工作时间”。
应当注意的是,下班后的警察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要承担这种义务,他仅在本人恰好身处案发现场才承担着这个法定义务。其实这与警察的休息权并不冲突,因为谁也没有要求警察下班以后还要特别地寻找发案现场来履行这一义务,显然这样的一种情形的出现是偶然的,随机的。法律也仅针对这一“偶然的,随机的”情况发生时,对具有特殊身份的在场观众——人民警察,作出了对其高于一般公民的要求。一些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一个人从事了警察这一职业,他周围的朋友、邻居但凡遇见了被偷、被抢的事,就可以只需立马找他出勤就是了,管他是在家休息也好,在走亲访友也罢,大可不必再向派出所报案。”这是一种缺乏合理逻辑推导而想当然地对现有法律作出了夸大解释。
综上所述,一个下了班的警察拒绝现场出警请求,不仅违背了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构成了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