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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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决
定
【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
【发文字号】蚌[2015]54号
【发布部门】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15.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决定
(蚌[2015]54号2015年3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已创成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的基础上,全力开展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力争在2017年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目标。
一、充分认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国文明城市是反映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各类文明创建考评中最具影响力的城市品牌。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精神文明建设贯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全过程,渗透社会生活
各方面,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发展的内生动力;着力唱响主旋律、凝聚正能量、树立新风尚;突出思想引领,坚持以文化人,将崇德重礼和遵纪守法相结合,提高全民素质,打造人文品牌,提升城市软实力,增强发展竞争力,为加快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力量和道德滋养。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立足蚌埠实际、着眼时代发展与历史机遇的重大决策,是优化人居环境、改善人民生活、提升城市品质的重大举措,更是全市上下抢抓机遇、推动发展的必然选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市动员、全城行动、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积极投身创建活动,确保创建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