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18-TM-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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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行政程序规则相关CCAR11 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2 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3 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4 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5 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7 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CCAR18 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9 行政复议办法CCAR20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初始适航设计制造相关CCAR21 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6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5 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9 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持续适航运行维修相关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J 私用大型CCAR91K 代管人CCAR91H 商业非运输CCAR91O 超轻型飞行器CCAR97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FS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CCAR276 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332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航空人员相关CCAR61 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 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 FS 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1 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2 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3 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4 情报培训管理规则CCAR66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8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0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7 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9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70 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141 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7 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空中管制相关CCAR9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7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8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5 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87 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98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115 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6 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7 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8 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75 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86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机场管理相关CCAR139 CA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40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5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6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339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相关CCAR395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6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7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9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文章来源:HELLOAIR)。

民航规章CCAR常识普及

民航规章CCAR常识普及

管理程序(Aviation Procedure, 简称AP)
是民航局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 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 则。
例如:《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AP-183-FS-2010-01R2);《大型飞机公共 航空运输承运人延长驾驶员飞行年限管理程序》 (AP-121-FS-2008-03)。
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机 关各职能厅、室、司、局,为了落实法律、法规、民 航局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 经民航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 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
中国民航规范性文件包括
管理程序(AP)、 咨询通告(AC)、 管理文件(MD)、 工作手册(WM)、 信息通告(IB)。
例如:要求授权的 RNP 仪表进近程序设计准 则》(IB-TM-2007-001);《民航空管运行质 量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IB-TM-2009005)。
文件编号说明
AP、AC的编号,由文件种类英文简称、所属规 章编号、职能部门英文代码、年份、顺序编号 以及修订序号等依次排列组成。
MD、WM、IB的编号,由文件种类英文简称、 职能部门英文代码、年份、顺序编号依次排列 组成。
体系简介
民用航空法
• 第一层次宪法 • 199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颁布
行政法规
• 第二层次普通法 • 国务院通过,总理签署国 民航总局局务会通过,总局局长签署以局令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范性文件介绍
是民航局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就民用航空 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通知、决定 或政策说明。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规范民用航空行业的运作,确保航空安全和服务质量。

CCAR包括了许多方面的规定,涉及飞行操作、机场管理、航空器维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要求。

一、飞行操作1.1 飞行员资质要求: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包括飞行经验、培训课程和考试要求。

1.2 飞行程序:CCAR规定了飞行程序,包括起飞、巡航、下降和降落等各个阶段的操作规范。

1.3 飞行安全:CCAR强调飞行安全的重要性,要求飞行员在飞行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安全。

二、机场管理2.1 地面运营:CCAR规定了机场地面运营的各项规范,包括航班引导、停机坪管理和货物装卸等。

2.2 安全措施:CCAR要求机场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安检措施和飞行航迹监控等。

2.3 设施设备:CCAR规定了机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要求,确保机场运行的正常和安全。

三、航空器维护3.1 维护标准: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标准和程序,包括定期检查、维修记录和零部件更换等。

3.2 维护人员:CCAR要求航空公司配备合格的维护人员,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可靠。

3.3 紧急情况处理:CCAR规定了航空器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理程序,包括紧急降落和救援措施等。

四、航空公司管理4.1 运营规定: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运营规定,包括航班计划、票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等。

4.2 安全管理:CCAR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培训计划、飞行员评估和事故调查等。

4.3 质量监控: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质量监控要求,包括飞行安全报告、客户满意度调查和质量审核等。

五、民航局监管5.1 执法监督:CCAR规定了民航局对航空公司的监管要求,包括执法监督、检查评估和处罚措施等。

5.2 法规宣传:CCAR要求民航局加强法规宣传,提高航空从业人员的法规意识和遵守规章的能力。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确保民航运行安全、有序和高效。

CCAR包含了各种规定和标准,涵盖了航空器、航空公司、机场等方方面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CCAR的分类1.1 民航器材规章:涵盖了航空器的设计、创造、维护和运行标准。

1.2 民航人员规章:包括了飞行员、机务人员、空中乘务人员等的资质和训练要求。

1.3 民航运行规章: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航空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二、CCAR的重要性2.1 保障飞行安全:CCAR的规定和标准能够确保航空器和人员的安全,降低事故风险。

2.2 提高运行效率:CCAR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等,有助于提高航空公司的运行效率。

2.3 促进行业发展:CCAR的标准能够提高航空公司的竞争力,推动民航行业的发展。

三、CCAR的制定与更新3.1 制定过程:CCAR的制定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 更新机制: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发展,CCAR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行业的变化。

3.3 国际对接:中国民航规章也与国际标准接轨,保持与国际民航的一致性。

四、CCAR的执行与监督4.1 执行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是CCAR的制定和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各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执行情况。

4.2 监督方式:民航局会定期对各航空公司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他们符合CCAR的规定。

4.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CCAR规定的航空公司或者个人,民航局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民航秩序和安全。

五、CCAR的未来发展5.1 技术创新: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CCAR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的应用。

5.2 国际合作:中国民航规章也会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强与国际民航的合作与交流。

5.3 提升服务水平:CCAR的规定也将催促航空公司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乘客的需求,推动民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空中交通管理基础课程教学大纲(96)

空中交通管理基础课程教学大纲(96)
本课程以理论授课为主,辅之以多媒体介绍。
课程知识结构说明:
明确课程涉及的学科知识领域、知识单元,每个知识单元由哪些知识点构成以及每个知识单元的学习目标,明确核心知识点(用“*”标示)和扩展性知识点(用“Δ”标示)、必讲要求和选讲及自学要求。课程学时分布(按知识单元说明,并对核心知识点与较大的知识点进行必要的学时标注)。课程如包含实验或实践性等环节,还需要说明该部分的学时要求以及内容、方案和作用。
课程相关主要网站
课程教学方式
授课
主要适用专业
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
课程组长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教学院长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本课程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飞行的组织与实施共八章,主要是空中交通管制学的基础部分,包括航行基础知识,飞行的组织与管理机构,飞行组织与保障的设备和设施,航空通信,飞行组织与实施的一般程序,其他飞行的组织与保障,特殊飞行情况的处置与处理,有关飞行的规定等。第二部分雷达管制共分为四章,主要介绍雷达管制规定,雷达管制用语,雷达管制标牌,雷达管制进场单等。
第二章 飞行组织与管理机构(3学时)
学习目标:了解航空公司飞行签派机构;国家的飞行组织与管理机构及职责。
教学内容:航空公司飞行签派机构;国家的飞行组织与管理机构及职责(*);拓展介绍国外空管组织(Δ)。
第三章 飞行组织与保障的设备和设施(2学时)
学习目标:了解航空移动通信设施,航空固定通信设施,导航与监视设施,机场设施和签派室设备。
自学内容:FAA7110.65美国空管雷达管制部分规定(Δ)
第十章雷达管制用语(4学时)
学习目标:熟练掌握雷达管制中英文用语。
教学内容:一般雷达管制用语;进近雷达管制用语。采用例句方式说明。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8号《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3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9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探测要求,确保航空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的选择、审批和保护:(一) 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二) 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三) 机场天气雷达;(四) 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五) 闪电定位仪;(六)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世界区域预报系统接收站;(七) 其他气象探测设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 第五条气象观测平台应当视野开阔,能目视跑道全貌和视野内的地平线。

第六条气象观测场的观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气象观测场的面积至少为16×16平方米。

(二)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当视野开阔、地势平坦、保证气流畅通并符合下列要求:1、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18.44°;2、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四周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71°;3、气象观测场围栏离湖泊、河、海等较大水体至少100米,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范围内不能种植高度在1米以上的作物或者树木;(三)气象观测场应当避开飞机发动机尾部气流和其他非自然气流的影响,不得安置在大面积水泥地面附近,以减少辐射的影响;(四)气象观测场标高应当与跑道的标高(即飞机着陆区最高点的标高)相近;(五)气象观测场土壤性质应当与附近地区的土壤一致。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航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旨在确保民航行业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作。

本文将介绍CCAR的背景和重要性,并详细阐述CCAR的五个主要部份。

一、航空器运行管理1.1 航空器运行规范:CCAR规定了航空器的运行标准,包括飞行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航空器的维护和检修标准,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程序。

1.2 航空器调度管理: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调度管理要求,确保航班的准时起降和安全运行,包括航班计划的制定、航班资源的调配和航班延误的处理。

1.3 航空器运行监察:CCAR规定了对航空器运行的监察和检查程序,以确保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运行符合规定,包括定期的运行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二、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2.1 空中交通管制: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航空器在空中的飞行路径和高度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协调,以避免碰撞和冲突。

2.2 空中交通服务: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航空器的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要求,以及空中交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2.3 空中交通安全: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安全的措施和要求,包括对飞行员的空中交通安全培训、航空器的防撞警告系统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航空器维护管理3.1 航空器维护计划: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护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要求,包括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程序,以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可靠性。

3.2 航空器维修标准: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维修设备和工具的要求,以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3.3 航空器维修记录: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记录的管理要求,包括维修记录的保存和归档,以及维修记录的审核和审查程序。

四、航空器运输管理4.1 航空器运输安全:CCAR规定了航空器运输安全的要求,包括航空器的货物和乘客的安全检查程序,以及航空器运输安全的监察和检查措施。

4.2 航空器运输服务:CCAR规定了航空器运输服务的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和客户投诉处理程序,以确保乘客的舒适和满意度。

(AC-118-TM-2009-001)关于下发《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表格及填写指南》的通知

(AC-118-TM-2009-001)关于下发《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表格及填写指南》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 号:AC-118-TM-2009-001部门代号:TM日 期:2009年7月21日关于下发《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表格及填写指南》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无委办,各航空公司、航空运动学校、飞行校验中心:为加强民航无线电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工作,民航局无线电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8TM)附件中的民用航空器电台相关表格进行了修订,并相应增加了填写指南,制定了《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表格及填写指南》(AC-118-TM-2009-001)咨询通告现下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及时完善相关工作程序。

该咨询通告已在民航局网站()-法律规章-咨询通告中公布,同时相关表格及填写指南亦可在民航局网站-服务大厅-空中交通管理中查询和下载。

民航局空管办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〇〇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表格及填写指南一、 目的为加强民航无线电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工作,民航局无线电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8TM)附件中的民用航空器电台相关表格进行了修订,并相应增加了填写指南。

二、 编制依据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及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的内容,编制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表格及填写指南。

三、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的相关表格适用于在民航局注册且装备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

四、 民用航空器电台管理相关表格及填写指南见附件一至附件十六。

五、 附则本咨询通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附件一 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版本1.2 ) 注册号 选择呼叫号码 航空器地址编码(S模式) 航空器型号(8位8进制)航空器营运人(全称)航空器营运人性质 公用航空运输 □ 通用航空 □ 其它 □ 经营 □ 非经营 □ 航空器性质 购买 □ 租赁 □ 其它 □航空器类别 固定翼 □ 旋翼 □ 其它 □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 t 飞行模式 仪表 □ 目视 □制 式 无 线 电 通 信 电 台型 号 NO.1: NO.2: NO.3: 频率范围 -- MHz最小信道间隔 kHz VHF发射类别 发射功率 W 电台安装位置天线安装位置型 号 NO.1: NO.2:频率范围 -- MHz最小信道间隔 kHz HF发射类别 发射功率 W 电台安装位置天线安装位置制 式 无 线 电 导 航 ● 雷 达 电 台名称 型 号 频率范围(MHz) 电台安装位置 天线安装位置 ADF/75VOR/MK/75LOCILSGSDME名 称 型 号 频率范围(MHz) 电台安装位置 天线安装位置 ATCTCASWXRRAMMRGPS备注:应 急 示 位 发 射 机(ELT)型 号 序 号发射频率(MHz) / / 发射类别 /NO.1输出功率(W) / 电池有效期至 年 月ELT编码 电台安装位置型 号 序 号发射频率(MHz) / / 发射类别 /NO.2输出功率(W) / 电池有效期至 年 月ELT编码 电台安装位置型 号 序 号发射频率(MHz) / / 发射类别 /NO.3输出功率(W) / 电池有效期至 年 月ELT编码 电台安装位置非 制 式 无 线 电 台 (站)名称 型 号 频率范围(MHz) 电台安装位置 天线安装位置申 请 办 理 项 目上述所填各项准确属实,特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 □ 民用航空器电台临时执照 □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认可证书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民航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1、□ 航空器营运人提交的材料满足民航无线电管理相关要求,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予以核发《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

新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解读与探讨

新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解读与探讨
20章17个附件,12.5万字,649条
整合文件 丰富规章

《飞行间隔规定》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4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70TM-R1 )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CCAR-98TM)
执照及培训

执照及培训文件体系
关注重点

文件体系 执照要求 执照管理 培训管理 飞行实践
执照及培训
体检合格证

第七十一条 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体 检并取得相应的体检合格证,完成规定的培训,通过理论考试 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取得执照,方可从事与其 执照相适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总则
鼓励和推动空中交通管理发展和进步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空中交通管理 水平。 对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管制单位运行
管制单位的管理



我国的空中交通服务是由管制单位提供的,管制单位设置与国际基 本一致 管制单位是空管运行的最基本组织单位,它的运行情况直接影响整 个空管运行的水平、质量和安全程度 它的正常运行对于空中交通运输系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进行全 方位的、规范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章 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培训 第四章 空域 第五章 一般规则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最低标准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八章 区域管制服务 第九章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要求 第十章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要求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章与技术标准介绍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章与技术标准介绍

所有为航空器使用的各类型无线电导航设施设备,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飞行校验或者验证(检验 规则)
监 视
•监视的任务是对航空器及其他目标进行可靠的探测, 提供准确的航空器及其他探测目标的位置、状态和 告警信息 •监视设备包括信息探测系统信息探测系统包括一次监视雷 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定位系统、信息处理 与显示系统。
制定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了规范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 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是指导通信 导航监视工作的基本法
适用范围和规范对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 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供通信导航 监视服务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活动 规范对象:是组织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依据。 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与通信导 航监视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CCAR-115TM的修订背景
•民航管理体制变革 (政事分开 运行一体化) • 技术的进步 • 设备的更新换代 •建设民航强国的需要 2009年开始启动修订,目前已完成征求意 见,即将颁布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章节结构
• • • • • • • • •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 机构与人员 设施与设备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运行管理 飞行校验与验证 资料管理 新技术应用 法律责任 附则
服务保障组织体系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组织体系由全国通信导 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地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保障单位和本地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等 三级服务保障单位组成 •地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可以同时承担 所在机场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职责

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管理办法(AP-118-TM-2015-01)

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管理办法(AP-118-TM-2015-01)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㊀㊀号:AP-118-TM-2015-01下发日期:2015年3月20日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管理办法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则第一条㊀为加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的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㊁‘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聘任㊁管理以及对民用航空器电台的检查㊂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包括:常规检查㊁境外交付检查㊁境内交付检查和境内生产或组装试飞前检查㊂第三条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检查员的聘任㊁管理以及组织理论培训㊁复训与考核㊂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航空公司基地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检查员的资质审查㊁监督检查以及组织技能培训㊂第四条㊀本办法所用部分术语定义如下:(一)检查员,指由民航局聘任在航空公司从事无线电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㊂㊀(二)常规检查,指在‘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前,为换发执照,检查员对民用航空器电台实施的检查㊂(三)境外交付检查,指航空器运营人购买或租赁的航空器需要在境外进行交付,为核发‘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检查员对民1用航空器电台实施的检查㊂(四)境内交付检查,指航空器运营人购买或租赁的航空器需要在境内进行交付,为核发‘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检查员对民用航空器电台实施的检查㊂(五)境内生产或组装试飞前检查,指航空器制造人在我国完成航空器生产需要进行试飞,或航空器运营人购买或租赁的航空器在我国完成最后的组装需要进行试飞,为核发‘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检查员对民用航空器电台实施的检查㊂(六)制式电台,指为确保飞行安全,在航空器制造完成时必须安装在其上的无线电设备㊂(七)非制式电台,制式电台以外的机载无线电设备㊂第二章㊀检查员聘任与解聘第五条㊀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效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基础执照(以下简称基础执照)㊂专业:航空电子(AV)或航空机械(ME)㊂1㊁航空电子专业的,工作满5年以上或负责本公司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满3年以上㊂2㊁航空机械专业的,负责本公司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满5年以上㊂(二)具有工程师(含)以上级别职称或在相当级别岗位工作;(三)熟悉国家及民航无线电管理法规㊁标准以及民用航空器 2电台检查程序;(四)坚持原则㊁严谨细致㊁作风正派㊁遵纪守法,近3年未出现过本人原因造成的维修差错或以上不安全事件;(五)具有良好的英语阅读和听说能力;(六)参加并通过检查员理论㊁技能培训和考核㊂第六条㊀检查员聘任程序:㊀(一)航空公司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本公司内部进行选拔,按航空公司基地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推荐人选下列材料:1㊁‘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申请表“(见附件一);2㊁基础执照复印件;3㊁工程师(含)以上级别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在相当级别岗位工作的证明㊂(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核㊂合格的,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民航局㊂不合格的,说明具体理由并通知其所在的航空公司㊂(三)民航局根据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意见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㊂同意的,做出聘任决定㊂不同意的,说明具体理由并通知其所在的航空公司以及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㊂检查员任期3年㊂第七条㊀检查员续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参加并通过检查员复训;3(二)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检查任务,且未出现重大工作差错或不安全事件;(三)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现场监督检查㊂第八条㊀检查员续聘程序:(一)航空公司在检查员聘任期满前2个月,对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检查员,按航空公司基地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续聘人选下列材料:1㊁‘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申请表“;2㊁基础执照复印件㊂(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被推荐的续聘人选进行初步审核㊂合格的,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民航局㊂不合格的,说明具体理由并通知其所在的航空公司㊂(三)民航局根据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意见对被推荐的续聘人选进行审核㊂同意的,做出续聘决定㊂不同意的,说明具体理由并通知其所在的航空公司以及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㊂检查员续聘任期3年㊂第九条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有权利解除检查员的聘任:(一)推荐航空公司或检查员本人提出申请终止聘任的;㊀(二)检查员所持基础执照失效的;(三)检查员调离原推荐航空公司的;(四)因本人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差错或不安全事件的㊂第十条㊀检查员解除聘任程序4(一)有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航空公司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㊂(二)民航地区管理局经核实无误后,上报民航局㊂(三)民航局经复核无误后,解除对该检查员的聘任㊂在民航局做出解除聘任决定前,民航地区管理局有权利暂停该检查员的检查工作㊂第三章㊀检查员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㊀检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与民航无线电管理法律㊁规章和标准;(二)根据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安排,对其所在航空公司的航空器电台进行检查(具体工作程序见附件二);(三)承办民航地区管理局交办的其它涉及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的事宜㊂第十二条㊀检查员在受聘前,应当接受民航局组织的理论培训和考核,时间不少于30个学时㊂理论考核合格者,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㊂检查员在受聘期间,应当接受民航局每年组织的复训和考核,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㊂第十三条㊀检查员每年应当独立完成检查任务至少3次㊂㊀第十四条㊀航空公司应当支持检查员在本公司按规定开展的工作,并保证其职责得到落实,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检查㊂具体为:5(一)负责在本公司选拔并推荐检查员,指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二)为检查员配备必要的测试设备,并对测试设备进行定期校准,且获得国家或地方计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书㊂频率测试设备精度要求:以 MHz 为单位,测量时应当至少显示小数点后6位㊂以 kHz 为单位,测量时应当至少显示小数点后3位㊂第四章㊀监督检查第十五条㊀民航地区管理局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检查员执行任务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纳入该检查员的续聘考核之中㊂每个检查员在聘任期间内应当被检查至少1次,第十六条㊀检查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与民航无线电管理法律㊁规章㊁标准和弄虚作假㊁徇私舞弊的,由民航局视情节给予警告㊁暂停检查工作直至解除聘任㊂第五章㊀附则第十七条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㊂6— 7 —附件一 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申请表(以 下 由 申 请 人 填 写)照片 姓 名性 别 出生年月学 历 职务/职称工作地点 省(市) 市(区)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基础执照执照号码专 业 AV □ ME □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工作简历申请类别首次 □ 续聘 □声明: 我愿意成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并忠实履行其职责。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规章CCAR目录
失效
95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CCAR-274
民航总局第91号令
有效
96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CCAR-139-II
民航总局第90号令
有效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
有效
98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2
民航总局第86号令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
有效
17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
有效
18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CCAR-165
民航总局第178号令
有效
19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1
民航总局第177号令
失效
20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
有效
45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CCAR-117-R1
民航总局第146号令
有效
46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
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号令
有效
47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CCAR-18R2
民航总局第144号令
有效
48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航总局第143号令
CCAR-139CA-R1
民航总局第156号令
有效
37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CCAR-399

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学习PPT

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学习PPT
一、实行时间
1、失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于2009 年8月19日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实行 。
2、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于2016年 2月23日经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4日实行 。
二、事件概念
航空器运行阶 段或在机场活 动区内发生航 空器损伤、人 员伤亡或者其 他影响飞行安
全的情况
事件
民用航空器事故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 候
民用航空器一般事 件
三、事故概念
民用航空器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 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
的事件
航空器运行阶段:从任何人 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至飞 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
谢 谢!
为 施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人民币30万以上或导致人
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四、征候概念
民用航空器 事故征候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 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 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
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运输航空严 重事故征候
运输航空一 般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 故征候
航空器地面 事故征候
五、事件等级
事件
事件样例
紧急事件
非紧急事件
航空安保信息由机场公安通过安保信息网上报,并报 质安部记录备案
六、不正常事件上报流程
事发单位和质安部收集好不正常事件的信息,做好资料保存。
七、事发单位报告内容
事件经过
造成什么影响
(时间、具体位置、怎么发 (是否有人员伤亡、是否影
现的)
响航班正常、是否有重大财
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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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7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站执照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与保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分别实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定。

二、审批民用航空各类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设置,指配工作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检查和监督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并负责处理与协调。

四、参与制订有关航空业务无线电管理的国家技术标准。

五、办理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第六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民航局根据民用航空机场、航线和航空通信、导航、雷达网络建设的需要确定。

负责设台的单位,应当填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经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民用航空各单位需要设置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填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后实施。

并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地方相应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上报备案。

第八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

(三)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单位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各类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保证飞行安全的需要,并满足所用设备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的设台审批权限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配给民用航空机场使用频率的甚高频、特高频移动无线电话台,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报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其他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迁移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必须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并应向原批准设置该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撤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由设台单位向原批准设置该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报告,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设置在机场范围以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台址,在设台前应当报请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同意。

设置在军民合用机场的台站的台址应当征得军方同意。

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执照第十四条凡经批准设置或迁移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在启用前必须办理民用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五条办理航空无线电台执照必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逐级上报至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限由批准设置该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民用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六条地面航空无线电台执照和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

如该台站仍需继续使用,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两个月,应当向发照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换发执照,并将原执照交回。

第十七条在航空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内,如有设备、频率、呼号变更,应填写变更表一式两份,报发照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一份,留存一份。

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不需要办理设台申请手续,但在启用前,应当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填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执照申请表》,经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检查电台性能符合规定标准后,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九条各单位需在机场内设置移动通信无线电台,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检查电台性能符合规定标准,由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各类地面航空无线电台和航空器无线电台的执照应当妥善保管。

如有丢失、损坏,应当书面报告原发照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执照手续。

如停止使用,其电台执照应交回原发照机关。

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第二十一条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报、话呼号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会颁布的《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统一核配。

第二十二条同一机场的高频、甚高频航空固定和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台均使用相同的报、话呼号。

在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台的通信联络中,为区分同一地点不同管制责任的电台,可在话用呼号后,加“一号”、“二号”、“进近”等用语,以示区别。

第二十三条民用机场以及军民合用的国际机场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台话呼均使用所在城市(或地区)的明语地理名称。

军民合用的非国际机场,使用统一编配的话呼。

第二十四条民用航空器电台的话呼,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规定使用所飞行的航班号或航空器登记号。

报呼按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配的呼号执行。

非民用航空器,在民用航空移动业务网络中联络时,报话呼号按另行核配的呼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无方向信标台的呼号,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商有关部门规定。

机场区域内的无方向信标台,一律使用调幅或差频电报工作,呼号拍发速度为每分钟20—30个字母,每分钟最少等间隔拍发两次,航路与使用等幅电报工作的无方向信标台,呼号每分钟发一次,每次连续拍发两遍。

第二十六条不与仪表着陆系统相配合的指点信标台呼号为:远距指点信标每秒钟两个划,近距指点信标拍发连续交替的点和划,调制信号频率均为3000赫。

与仪表着陆系统相配合的指点信标台的呼号为:外指点信标连续拍发每秒钟两个划,调制频率400赫。

中指点信标连续拍发交替的点和划,调制频率1300赫。

内指点信标连续拍发每秒六个点,调制频率3000赫。

第二十七条仪表着陆系统的呼号,是在该设备保障的着陆方向的本机场远距无方向信标台呼号前加注“Ⅰ”组成。

无远距无方向信标台的仪表着陆系统的呼号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定。

第二十八条其他导航设施的呼号按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配的呼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民用航空机场内使用的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的呼号由使用部门报发照机关协调后确定。

第三十条航空固定业务和航空移动业务高频无线电台的工作频率,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照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航空移动业务频率分配表和国家无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无线电频率分配表》指配。

第三十一条航空移动业务甚高频无线电台和无方向信标台的工作频率,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国际无线电规则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航空移动业务甚高频率分配表,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频率表》指配,并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办事处协调。

第三十二条机场内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的工作频率,除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配的频率外,还可申请由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配。

第三十三条其他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频率,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国际无线电规则及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无线电频率表》指配,并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办事处协调。

第三十四条各无线电台站频率一经指定,不准自行变更。

如需要变更,应当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并按正式变更通知实施。

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外国航空公司驻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的工作人员需要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由当地民航主管部门提供。

当地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和领取执照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三十六条外国航空公司为与本公司的航空器联系而使用的地空通信无线电台,由地区管理局统一设置,向外国航空公司提供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外国民用航空器载有的无线电台设备,在停机坪停留期间,非经特许,不得使用。

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第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业务均属于安全业务,不应受到有害干扰,必须予以保护。

第三十九条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台受到干扰时,机组或地面操作使用人员应当将干扰情况,包括干扰性质、干扰台频率、呼号、出现时间和信号强度,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填写《有害干扰报告表》,分别报送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通信导航雷达部门。

第四十条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台站相互间产生的有害干扰。

有关部门收到有害干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对已查明的有害干扰源,特别是人为干扰源,在地区管理局范围内的,由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令其立即关闭。

在地区管理局范围以外的,应当将情况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四十一条民航各类无线电台站受到国内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有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报请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助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同时报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经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调后,仍不能消除有害干扰时,应当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四十二条我国民航各类无线电台站受到国外电台产生的有害干扰,有关部门收到有害干扰报告后,应当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并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四十三条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收到国外提出受到我国民航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申诉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查处。

如属我方不符合规定造成,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如不属我方原因,应当写出情况说明,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和保密第四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严格遵守以下通信纪律。

1.禁止与非规定的电台联络,不准冒用、伪造呼号或作不表明身份的发射;2.按规定的程序、通信方式和通信资料进行工作;3.通信工作中要密切协作,禁止在机上争执、拍发不友好的信号和私人通话、通报;4.非工作时间,禁止使用电台设备。

工作时间内不得使用通信设备收听和拍发与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无线电信号。

第四十五条各航空无线电台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不得使用明码电报及明语在无线电通信中传递涉及保密的事项,不准向无关人员泄漏任何无线电报、话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为维护通信纪律和通信保密,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设立纠察台,对航空无线电通信业务进行不定期的监测。

对违反通信纪律和保密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反保密法律的,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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