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质量管理规范(DOC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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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质量管理规范(DOC 51页)
第七章:油品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产品质量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计量化验班为本公司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部门,并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的制订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计时化验班在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中要严格奠定工作纪律,不徇私情,不得泄露抽查目录和被抽检质量指标、随意更改抽检项目和蓄意伪造质量指标,要保证数据准确可靠,确保购销存各环节的油品质量。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条管理规定
(一)油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一条公司所属相关单位必须购进符合国家标准(汽油执行GB17930-99、柴油执行GB252-2000)的油品,其它原料的采购按业务部上报总经理审批后的计划、合同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购进劣千周和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油品。
(二)油品入库质量验收管理
第二条入库油品必验项目
车用无铅汽油:馏程、机械杂质及铜片腐蚀(低烯烃汽油应化验烯烃含量)。
轻柴油:色度、铜片腐蚀、馏程、闪点、冷滤点、机械杂质及水分。
各项质量指标及化验方法依据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和GB252-2000《轻柴油》标准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三条铁路油罐车油船(驳)到达油库后,化验员负责入库油品检验。
(一)检验前,应逐车检查铅封是否完好、车(船)号、油品名称、规格、产品质量合格证与发货电报是否相符,如有异常,及时向上汇报,并等待处理意见;
(二)未发现异常,进行油品感观检查;
(三)取足化验所需油样:
1、整列装有相同规格油品的油罐车,车数为1-3车的须全部进行取样;车数在3车以上,不超过64车的,对其中4车进行随机取样,但必须包括首车;超过64车的,适当增加取样车数,但必须遵守“首车必检”的原则;
2、油轮(驳)油舱盛装同品种油品的容器数为2-8个取2个样;9-15个取3个样;16-25个取5个样;26-50个取8个样;51-90个取13个样;
(三)油品取样均应按照石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的标准招待;
(四)对油样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化验项目进行化验(暂时尚未建立化验室的,送样外委化验)。经化验合格后,方可卸油,并做好验
属于哪个环节的问题要从严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用新投入运行的储运设施接卸油品时,应按有关规定清洗干净,遇到雨、雪、大风沙天气应暂停接卸,防止水、沙浸入油内。
第十一条储存的油罐要根据实际情况,每三至五年清洗一次。散装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同品名同规格的含不同添加剂和不含添加剂的油品都要分罐储存。
第十二条每月对储存油罐的罐底进行一次抽样检查,发现罐底水分和机械杂质超标时,必须进行排水杂。
第十三条储存的汽、柴油质量检验周期不大于3个月,对油品质量有异议时,要及时检验。若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锁死阀门、贴上封条,化验员以书面形式通知销售部门停止出售该油品,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由公司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四)出库油品的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出库油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不合格的油品不许出库。
第十五条油品出库前必须进行抽样化验,化验合格后方可出库,并留足油样备查,汽、柴油样保留期限为3个月。所有样品必须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的暗室内,贮存期间应保持样品封条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提供给用户的化验单,要以实测数据为主,不能自测的项目,可抄录发货单位的有关数据,若一个油罐进两批以上油品时,应抄录低指标油品数据。直销油品可全部自制发货单位的数据,但应
按有关要求留足油样备查。
(五)油品运输环节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汽、柴油汽车油罐车应专车专用,同品种不同规格油品公路运输时,要严格监控运油车等容器设备的清洁度,卸车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有杂物、油泥、车底残油等。
第十八条对于自备汽车油罐车的单位,配送部门负责油罐车清洁度检验;对于租凭公路油罐车的单位,必须与关联签订包车和有关保证质量的合同,由配送部门统一调配车辆。
(六)油品抽样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安排,对公司购进和销出、储存的油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取样抽查。
第二十条现场抽样时,应同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抽样方法应符合产品标准或国家抽样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后应当场封样,并应有详细的抽样记录。被抽样单位的陪同人员应在抽样单上签字,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抽取的样品需要由被抽样单位协助送样时,被抽样单位无偿提供。
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抽样人员应爱到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借故干涉和阻碍质量监督抽样人员的正常抽样工作。
(七)油品检验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企业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对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应有详细的记录,检验的原始数据资料应归档,保存3年备查。
第二十七条样品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对样品妥善保存。保存期间,必须将样品退还被抽样单位或妥善处理。一次性消耗样品由检验单位直接处理。
第二十八条样品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出示《检验报告》并报相关领导。
(八)油品质量纠纷管理
第二十九条质量交接过程中,发现油品质量有问题,交接双方对油品质量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即为质量纠纷。
第三十条发生油品质量纠纷,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并向各自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发生质量纠纷需要仲裁的,就近或发生质量纠纷所在地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检验结果为最经仲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