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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辽人社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1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现将《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严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确保职称考试安全,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职称工作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就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如下安排意见:一、评审工作(一)加强评审(评聘)委员会管理1.建立全省统一的评委专家库。

从2012年开始,我省将统一组建“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聘)委员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进一步严格、规范和完善高级评委会管理。

各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均须按要求推荐本行业、本单位、本领域的优秀专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推荐情况,审核确定入库人员,组建全省统一的评委专家库。

2.根据评审权限,严格组建评审(评聘)委员会。

2012年,各高级评审委员会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各高等院校仍组建以聘任代替评审的评聘委员会。

各高级评审(评聘)委员会在例会前,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组建当年的专家评审(评聘)委员会,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

各高级评审(评聘)委员会要严格按工作程序、标准条件和时间要求等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

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关于在技术培训中成绩和水平突出的农民可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的精神,现就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对于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为农村培养大批熟悉基层情况,富有实践经验养得起留得住的技术骨干,开展科技兴农有重要意义。

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开工作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两个不同范围的事,必须明确划分,不能混淆。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应予以支持。

三、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的范围必须严格限于农民(含在乡镇农技服务组织工作的农民)。

在农业第一线工作属于国营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参加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两者所评职称不能相互套改或转换。

四、被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不与工资挂钩,不列入国家编制。

各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

——结束——。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发展现状及对策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发展现状及对策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发展现状及对策王琪(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67)摘要人才资源是振兴东北的重要资源,东北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撑。

本文介绍了辽宁农村实用人才发展现状,从人才政策、人才素质、人才培训、人才激励、信息渠道等方面分析了辽宁农村实用人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优化人才引进政策、加强人才培训力度、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农村基础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加强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实用人才;发展现状;对策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7-7731(2023)06-0164-041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发展现状1.1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分布情况近年来,辽宁省农村、农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规模化和品牌化的绿色农业,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辽宁省农业农村局的网站可以看到,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主要就职于农村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和经营等方面(见表1)。

如表1所示,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就业分布情况中,生产技术型人才占比较高,达到35.68万人,占农村实用人才总数的50.00%以上,其中种植业人才数量最多,约20.24万人,占农村实用人才总人数的31.03%,而经营管理型人才、技能带动型人才、技能服务型人才、社会服务型人才占比较少。

这说明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的管理、技术欠缺,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表1辽宁省农业农村实用人才就业分布情况生产技术型人才经营管理型人才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企业经营农村经纪20.2411.753.693.513.7131.0318.025.665.385.69类别人数/万人所占比例/%技能带动型人才技能服务型人才社会服务型人才合计农村合作组织带头人能工巧匠科技带头人2.314.103.206.955.7665.223.546.294.9110.668.82100续表1辽宁省农业农村实用人才就业分布情况类别人数/万人所占比例/%1.2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政策情况自2003年起实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建设政策以来,东北三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来源: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纪南2019年7月1日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doc

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doc

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doc全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评估程序与办法Ⅰ.评估程序框图Ⅱ.评估程序与方法一、申请与审核1.1申请条件1.1.1申请单位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

1.1.2申请学校土木工程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在国家教育部备案。

1.1.3申请学校从申请日起往前推算必须有连续五届或五届以上的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

1.1.4 申请学校需符合评估委员会受理评估的基本要求。

1.1.5申请学校必须在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交纳评估费。

1.2申请报告申请学校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对报告内所列内容应进行说明并提供资料。

申请报告内容为:(1)学校概况和院系简史(2)院系组织状况(3)师资状况及在册教师简表(4)实验室、实验和实习设备仪器等教学设备(5)学校总体图书、期刊以及专业图书、期刊状况(6)教学文件(含培养计划、课程大纲等)(7)教学经费1.3申请审核评估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1)受理申请。

通知申请学校组织自评并递交自评报告;(2)拒绝受理。

由于申请学校尚不具备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或由于对其提出问题的答复不符合要求,评估委员会拒绝受理申请,并通知学校拒绝受理的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评估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作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材料,或派人员进行实地审核。

申请学校必须密切配合评估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在提出申请以前,申请学校可以请求评估委员会进行指导和咨询,所需费用由申请学校负担。

申请及审核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申请学校应在当年7月10日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一份,评估委员会应在9月1日以前作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学校。

二、自评2.1自评目的自评是土木工程专业所在院系对自身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教学计划是否达到评估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

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doc

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doc

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doc高纲1705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27350 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南京财经大学编(2018年)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一、课程地位作用《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会计信息技术专业的一门专业知识课。

是根据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实用人才的迫切需要,对应考者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教育,为实现岗位从业能力而设置的。

在专业知识课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本课程的先修课是基础会计学,后续课是高级财务会计。

第二部分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考生掌握一定的专业基本理论;熟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掌握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方法和技能,使考生能正确熟练地加工、处理和传递会计信息。

第三部分课程基本内容与考核目标第一章存货概述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关于存货的确认条件和计量原则,掌握存货实务操作方法。

识记:存货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存货的分类。

理解:存货的确认条件;存货的计量原则;存货的披露。

简单应用:取得存货的会计处理;发出存货的会计处理;存货期末计量;存货清查。

第二章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条件和计量原则,掌握长期股权投资实务操作方法。

识记: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和范围。

理解: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原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原则。

简单应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及处置的会计处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和计量原则,掌握固定资产实务操作方法。

识记:固定资产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理解: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原则;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原则;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则。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30日 13时54分 643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农业农村“农村”“实用人才”辽宁省人事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6]8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农委、水利(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现将《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七月二十日附件: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6]8号)精神,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促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村人才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我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评定范围、专业及等级1、评定范围。

凡在农业和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经营管理、能源、环保、林业、水利等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要求,均可报名参加评定。

2、评定专业。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的通用专业为:农学、植保、蔬菜、园艺、花卉、果树、食用菌、蚕学、种子繁育、饲料生产、中药材、草业、蜜蜂饲养、林业、水利、农机、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药)、经纪人等专业。

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制度

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制度

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要求,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公开公平、激励约束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促进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人才培养第五条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应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农业科技创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为重点,开展各类培训。

第六条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应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鼓励和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各类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远程教育等。

第七条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应注重实践锻炼,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参与农业项目、农村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实践活动,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应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人才选拔第九条农村实用人才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实行民主推荐、公开选拔、考核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条农村实用人才选拔应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不同类别和层次的选拔标准,注重选拔具有实际贡献和示范带动作用的人才。

第十一条农村实用人才选拔应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全面评价农村实用人才的业绩、能力和素质。

第十二条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结果应予以公布,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人才使用第十三条农村实用人才使用应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和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其参与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乡村治理。

第十四条农村实用人才使用应加强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农村实用人才发挥积极作用。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农业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和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

凡在农村生产第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他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民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评。

国家正式职工不得参加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考评。

第三条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四条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中技术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

第五条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等级定为:农民技术人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各级职称的业务标准是:(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农民技术员: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者;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者;初、高中毕业生,参加300学时以上系统地初等农业技术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初中生须再经2年以上、高中毕业生须再经1年以上农业生产实践,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岗位上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的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3、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1、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2、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能择写工作小结;3、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4、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4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良好。

2023辽宁职称评定条件

2023辽宁职称评定条件

2023辽宁职称评定条件一、辽宁职称评定的基本情况在辽宁呢,职称评定可是件大事儿。

这职称就像是咱们职场的一个小目标,不同的职称那可是代表着不同的水平和能力呢。

二、2023年辽宁职称评定的学历相关条件1. 如果是评定初级职称的话,一般大专学历的小伙伴,只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就有资格去参评啦。

就像你在一个岗位上认真工作了3年,积累了不少经验,就可以去争取这个初级职称啦。

本科毕业的话呢,只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就可以参评初级职称哦。

这就显示出学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点优势的。

2. 对于中级职称评定,大专学历的话,需要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这期间得不断学习和积累呀。

本科学历呢,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不过如果是硕士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只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就可以啦。

是不是感觉硕士学历会快一些呢?3. 高级职称评定要求就更高啦。

大专学历的话,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才有资格。

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硕士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要是博士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就可以去参评高级职称啦。

三、工作业绩相关条件1. 在工作中得有成果呀。

比如说你在你的专业领域有项目成果,像做工程的有工程项目顺利完成并且有一定的创新点或者效益;搞科研的有科研成果发表或者被应用。

这些成果都是评定职称时很重要的考量因素呢。

2. 参加过一些专业技术相关的竞赛并且取得不错的成绩也是加分项哦。

就像你在专业技能大赛中拿了奖,这就说明你在这个专业领域还是很有实力的,职称评定的时候人家就会高看你一眼。

四、论文著作相关条件1. 如果要评定职称,尤其是中级和高级职称,论文是少不了的。

一般中级职称可能需要在省级以上的刊物发表 1 - 2篇与自己专业相关的论文。

这论文可不是随便写写就行的,得有自己的见解和研究成果。

2. 高级职称的话,可能就要求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啦,数量可能也会要求更多一点,比如 2 - 3篇。

辽宁乡村人才培养政策

辽宁乡村人才培养政策

辽宁乡村人才培养政策
辽宁省针对乡村人才培养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提高乡村人才的素质和能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以下是一些相关政策措施:
1.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乡村工作和创业,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2.建立“乡村人才库”,收集和整合各类人才资源,为乡村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3.加强乡村教育培训,提高乡村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为乡村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4.鼓励和支持乡村青年创业,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5.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为乡村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持。

6.建立乡村人才激励机制,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激励和留住乡村人才,提高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机制,为乡村发展提供持续的人才支持。

以上政策措施旨在提高乡村人才的素质和能力,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辽农办人发〔2023〕538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农办人发〔2023〕538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2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业行业实际,经厅党组研究,并商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3年全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凡在我省从事农业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农业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申报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创新创业等特殊规定外应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2023年农业系列职称(含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专业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种质资源等11个专业,代评粮食工程、粮食储藏与检验2个专业。

对现从事专业与所持有职称专业不一致的人员,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外,本着“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可按规定条件参评现从事专业的高一级职称。

改革前取得果树、蔬菜、蚕学、土肥、农经、农机设计与制造、海洋渔业、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水产品加工、渔船渔港等相关专业职称,可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资历条件。

农村实用才工作制度

农村实用才工作制度

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人才为核心,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二)培养与引进相结合;(三)政策支持与优化环境相结合;(四)分类指导与整体推进相结合。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政策制定。

第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设立农村实用人才工作机构,负责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培训、评价、使用和激励等工作。

第七条农村实用人才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实用人才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市场信息等支持。

三、培养与引进第八条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应当以提高素质、增强能力、发挥效益为目标,依托各类培训资源,开展多元化、多层次、宽领域的培训。

第九条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措施包括:(一)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农村实用人才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二)实施农村实用人才示范项目,引导农村实用人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三)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职业素养;(四)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学历教育,提升农村实用人才的文化素质。

第十条农村实用人才引进应当以需求为导向,突出重点,发挥政策优势,吸引各类人才到农村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农村实用人才引进措施包括:(一)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二)建立人才引进平台,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三)举办农村实用人才招聘会,为农村实用人才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四)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30日 13时54分 643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农业农村“农村”“实用人才”辽宁省人事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6]8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农委、水利(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现将《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七月二十日附件: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6]8号)精神,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促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村人才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我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评定范围、专业及等级1、评定范围。

凡在农业和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经营管理、能源、环保、林业、水利等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要求,均可报名参加评定。

2、评定专业。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的通用专业为:农学、植保、蔬菜、园艺、花卉、果树、食用菌、蚕学、种子繁育、饲料生产、中药材、草业、蜜蜂饲养、林业、水利、农机、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药)、经纪人等专业。

《农村人才评价管理制度》

《农村人才评价管理制度》

《农村人才评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提升农村人才资源整体素质,使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脱颖而出,激励农村实用人才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农村中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劳动者。

第二章评价第三条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的范围面向全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以涉农产业为主业,兼顾农村其他领域的农村劳动者,包括本市户籍在外发展并为家乡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和在本地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人员。

第四条农村实用人才的评价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对社会贡献的认可,建立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要素构成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体系。

第五条农村实用人才的分类。

主要包括生产能手、经营能人、能工巧匠和农民技术人员四大类。

生产能手类别中又分为种植能手、养殖能手、捕捞能手、加工能手,要求在自身发展同时能带动周边农户,对其评价重点在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同等条件下,在生产方式、技术上有革新的优先考虑。

经营能人类别中又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村经营人才和农村经纪人,对其评价重点在创业能力、经营发展情况和诚信度。

能工巧匠类别中又分为技能带动型人才和文体类人才,对其评价重点在带动能力和作用发挥。

农民技术人员主要指各类农民技术员和农村各类协会中的技术人员,对其评价重点在实用技术水平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农村实用人才的评价标准。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在本区域或行业内有一定业绩、群众公认度较高,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可以申报:1、生产能手。

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捕捞能手和加工能手。

种植能手:主要是指在农村种植一种或多种作物达到较大规模,或在同等土地条件和物质投入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效益明显高于其他农户,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全文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依法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招聘人才和个人应聘以及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人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二)制定人才市场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三)负责对人才市场的培育、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应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才服务机构第七条本条例所称人才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实行双向选择提供中介和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服务活动的场所、设施和10万元以上的资金;(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健全的工作章程;(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中、省直单位设立人才服务机构,跨市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辽宁名头的人才服务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境内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或者相关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26•【字号】辽人社函〔2024〕191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函〔2024〕19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相关省直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落实。

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学细悟,准确把握《办法》核心要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组织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职称评审实际深化理解,切实领会国家层面出台职称评审监管办法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和规范职称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

要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原则、目的和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将落实《办法》与《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一体推进、有机衔接,切实提升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学用贯通,有效健全评审监管体系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逐项对照《办法》提出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按照工作职责,将申报人监管、评审专家监管和职称评审工作人员监管相结合,将评审单位监管和申报人所在单位监管相结合,将评前监管、评中监管和评后监管相结合,将信息化、诚信档案和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注重申报人诚信承诺的同时落实评审专家的诚信承诺及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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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6 年12月30日13 时54 分643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农业农村
“农村”
“实用人才”
辽宁省人事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发 [2006]8 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农委、水利(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现将《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6]8 号)精神 ,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促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村人才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
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评定范围、专业及等级
1、评定范围。

凡在农业和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经
营管理、能源、环保、林业、水利等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为当地农
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要求,均可报名参加评定。

2、评定专业。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的通用专业为:农学、植保、蔬菜、园艺、花卉、果树、食
用菌、蚕学、种子繁育、饲料生产、中药材、草业、蜜蜂饲养、林业、水利、农机、水产养殖、畜牧、
兽医(药)、经纪人等专业。

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在通用专业的基础上,设立符合
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的相应专业,新增专业由省里备案。

3、评定等级。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

4、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证书发放时标明职称级别、注明专业类别。

5、已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评定或晋升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三、评定条件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是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为依据,对长期工作在农
村工农业生产一线的实用人才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能力、水平进行综合
评价,评价结果要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农业技术员
1、基本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带头试验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能够解决
一般性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中,下同)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3)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3 年以上(即绿色证书);
( 4)初中毕业 5 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100 学时以上或乡(镇)组织
的 200 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申报时需提供培训单位的培训证书);
( 5)全村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户,并对周边10 户以上的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农业技师
1、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业务中的某
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指导农业技术员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 年以上;
(3)取得技术员资格 5 年以上;
(4)获得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市、区)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
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 5)全乡(镇)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能带动20 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市、区)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申报时需
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农业技师
1、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开展科学
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技术工作中贡
献突出,产生了比较显着的社会或经济效益,指导农业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 年以上;
(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 年以上;
(3)取得农业技师资格 5 年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
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 5)全县(市、区)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并带动全村30 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显着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申报时需提
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四)直接认定
对少数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
技术职称。

1、获县(市、区)级科技进步、技术推广等奖励;被评为“省级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
为农业技师。

2、获市级农业科技进步、技术推广、农业丰收等奖励;被评为“全国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
认定为高级农业技师。

3、直接认定人员由市级人事部门批准。

四、评定管理
1、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
部门组织,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评委会成员一般由9到 13人组成,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定,不组织答辩。

2、出席评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9 人,评委会在评定过程中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
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农闲季节进行。

4、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档案由各市人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要按照职责分
工分别建立本地区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五、评定工作程序
1、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个人申请(提交毕业证书、技术总结、村(组)出具的业绩证明、技
术培训合同、绿色证书、奖励证书、《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等),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2、高级农业技师:个人申报(提交材料与初级相同),经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
推荐意见后,由县(市、区)人事局推荐,报送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3、农业技术员由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由市人事局审批。

各级人事
部门按上述审批权限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证书。

六、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
1、设立在乡(镇)及以下的基层服务组织,在农村招聘相关人员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的
权利;
2、受聘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
3、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4、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
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在推荐享受各类荣誉称号和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选
拔;
6、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和信息资料;
7、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二)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义务:
1、坚持业务学习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给的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带头搞好科技普及、推广和为农户服务,积
极向农民传授科学技术,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向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此文件下发前,已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的地区,从2006 年开始,均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区原评定的农民职称仍然有效;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各市可在本文件
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八、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费用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解决,不收取参评人
员的评定费。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辽宁
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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