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沪房管保[2010]436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为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贯彻事项规定如下:一、关于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二、关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按规定将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三、关于准入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2、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3、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及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及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财产的核对以及核对程序,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机构)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由市、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有关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知识产权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四)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等,家庭间的赠送、赡养费、抚(扶)养费等;(五)其他有关的收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以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
第五条(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内容)下列内容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一)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者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伤残护理费、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烈属抚慰金、差额补助、生活补助、优待金、临时补助、医疗补助和丧葬补助费;(三)军队发放的转业费,军队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的复员费、路费、伙食费及津贴、易地安置的安家费、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及其他补助费;(四)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实习或者勤工俭学获得的收入;(五)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六)其他抚恤金、丧葬抚恤金;(七)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的国家赔偿金;(八)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收入;(九)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帮困款物;(十)工会组织发放的帮困金、补助金;(十一)计划生育奖励金、生育医疗费补贴、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特别扶助金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补助金;(十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的老年综合津贴、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十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交通补贴、一户多残困难家庭获得的一户多残生活补助金;扶残涉农经济组织的扶持对象获得的劳动补贴等收入;残疾人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阳光心园”、“阳光之家”的援助及服务对象,获得的交通、伙食、劳动补贴及津贴;(十四)政策性农业补贴,如农资综合补贴、水稻种植补贴等;(十五)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十六)其他政策明确规定免于计入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须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须知一、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二、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需要提交的材料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对象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人才共有产权房新政申请条件流程
题目:人才共有产权房新政申请条件流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才共有产权房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
为了帮助人才更好地了解和申请共有产权房,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才共有产权房新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一、申请条件1. 人才类型符合城市规划部门明确的人才类型,例如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青年创业人才等。
2. 户口信息要求申请人需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对户口信息要求,通常要求在该城市有连续稳定的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情况。
3. 芳龄条件一般情况下,人才共有产权房的申请者芳龄需在18岁至60岁之间。
4. 家庭收入家庭月收入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得超过最高标准。
5. 房产情况家庭无住房或者住房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没有在该城市购买房产或享受相关政策。
6. 申请资格认定申请人需进行资格认定,获得城市规划部门的认定证明。
二、申请流程1. 了解政策在申请前,需仔细了解所在城市对人才共有产权房政策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2. 准备材料准备申请所需的各项材料,如唯一识别信息、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
3. 沟通如对政策不清楚或有疑问,可前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沟通。
4. 申请填报填写人才共有产权房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资料进行递交。
5. 审核政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资格认定。
6. 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即可进入后续流程。
7. 中签通过摇号或者其他形式进行选房,中签后需按时完成相关手续。
8. 签约购房中签后,申请人需与相关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9. 缴纳款项按照规定的款项,按时缴纳购房款项。
10. 办理入住手续完成购房手续后,即可办理入住手续,享受人才共有产权房相关政策。
以上即是人才共有产权房新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希望能为需要申请人才共有产权房的人士提供帮助。
申请人在申请前务必要仔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后再进行申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才了解和受益于人才共有产权房政策。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13号)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主体)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二)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五条(住房面积的计算)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上海公共租赁房申请流程
上海公共租赁房申请流程上海市公共租赁房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认申请资格:首先需要确认自己是否符合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
上海市的公共租赁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无房家庭和单身职工等特殊群体。
2. 准备材料:准备好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
一般来说,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id、户口簿、婚姻证明(如适用)、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等。
3. 在线注册:前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注册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等相关资料。
根据要求,可能需要上传上述准备好的材料。
4. 填写申请表格:在完成注册后,按照要求填写公共租赁房申请表格。
表格中会涉及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状况、住房需求等内容。
5. 提交审核:填写完毕并核对无误后,提交申请表格进行审核。
一般情况下,申请表格会在提交后经过初审和终审两个环节。
6. 缴纳费用:通过初审后,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具体的费用标准会根据政策变化而变化,请随时关注官方通知。
7. 等待选房:如果申请通过了终审,就可以进入等待选房的环节。
根据个人情况和需求,有可能会被安排进行看房和选择房源。
8. 签订租赁合同:选择好合适的房源后,需要与房源所属的公租房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缴纳一定的押金和租金。
9. 入住公租房:签订完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入住公租房。
入住后,需要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公租房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总之,上海市公共租赁房申请流程相对简洁明了。
申请人需要确认自己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准备相关材料、在官方网站注册并填写申请表格、提交审核、缴纳费用、等待选房、签订租赁合同以及入住公租房。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2022上海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2022上海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公租房申请指南,更多公租房申请书点击“公租房申请”查看。
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一、个人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2、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放宽到20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二、单位申请人必须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或团体,由单位负责缴纳住房租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可以优先申请: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2、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等企业;3、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4、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
单位申请人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供应给持有合法身份证明且与本单位建立法定劳动关系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同时其本人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4项规定。
上海公租房申请材料一、个人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2、个人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3、个人申请人的本市户籍证明及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及复印件或相关办理证明;4、申请家庭相关成员的结婚证及复印件;5、个人申请人拥有本区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承租本区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复印件;6、个人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7、个人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8、其他相关材料。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2014版)
受理编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〇一四版)申请人代表姓名:填表日期:年月日户口所在地:区街道(镇)居委会路弄(支弄)号室(部位)现居住地址:区街道(镇)居委会路弄(支弄)号室(部位)通讯地址:邮编: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0一四年九月印制填表说明一、本表为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专用申请表,有关内容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填写。
二、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抹。
三、封面中的受理编号,由工作人员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填写。
四、《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中“是否列入住房面积核定人员”和“是否核定经济状况”两栏、《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中“是否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扣减建筑面积”、“核减正享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正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人数”和“扣除正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家庭原住房面积”四栏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个人经济状况申报表》由申请人填写,其中:1、身份证号码:对于16周岁以下不持有居民身份证的,按《居民户口簿》内的身份证编号填写。
2、共同申请人: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3、申请对象:指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
4、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对象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
5、家庭成员人数超过《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设定人数的,请另附页填写。
6、《个人经济状况情况申报表》每人填写一份,两人以上附页填写。
六、《从业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
承诺及授权1、诚信申报承诺:全体人员了解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政策,表格中所有签名均为本人签名,所有家庭成员户籍年限、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各项内容均为如实填报。
上海社区公共户购房合同
一、家庭户家庭户是指本人或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上海有房产,必须是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的户籍地址。
办理条件:1. 本人或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上海有房产;2. 房产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3. 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落户时材料准备:1. 房产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2. 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二、社区公共户社区公共户是针对无房户、没有房子的落。
它是过渡性质的户口,由公安派出所选择辖区内的实有地址设立。
办理条件:1. 本人及直系亲属在上海市辖区内没有房产;2. 在申请落户时,需要申请落为社区公共户。
户籍地址:1. 一种过渡性质的户口,由公安派出所选择辖区内的实有地址设立;2. 户籍地址是租住房子所在街道的派出所地址。
办理社区公共户需要提供实际居住凭证,以下材料任选其中一种即可:1.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2. 《居住核查表》;3. 实有人口登记。
三、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是指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的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
办理条件:1. 暂时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2. 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3. 户籍地址就是集体户头地址。
落户时材料准备:1. 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2. 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关于社区公共户,以下是一些额外信息:1. 上海社区公共户口有效期3年。
各公安派出所将对居住在本辖区的社区公共户人员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户口卡。
2. 上海社区公共户主要针对无房户,没有房子的落。
3. 上海落户并不要求在上海有房产。
没有房产或在沪亲属的朋友可以选择落在社区公共户。
4. 上海社区公共户人员凭个人户口法可以办理相关社会事务(如结婚登记、购房、办理签证等)。
总之,了解不同户口类型的办理条件和流程,有助于您更好地规划落户上海。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September 201845一、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于2009年在闵行区、徐汇区开始试点工作,于2010年在全市推广,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和经济的“双困”标准,按照 “共有产权”机制运作。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相邻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
政府和购房人实行“按份共有”,按照各自投入确定产权份额比例;购房人5年内不得转让房屋,满5年后可按规定购买完全产权后上市转让。
同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一)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基本情况2017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两市深化发展共有产权房试点工作,既是对上海共有产权住房现有工作的肯定,也为进一步推进共有产权房保障工作吹响了进军号角。
1.基本供给情况。
在既有房源供应上,工作成效显著。
自2010年以来,上海先后五次放宽准入标准,已累计开展了六个批次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
其中,2017年开展了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审核工作,共计有3.9万户申请家庭。
截至2017年年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累计签约家庭9.2万余户,成效显著。
在新增供应上,进一步加大保障供应力度。
2017年7月发布的《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指出:“十三五”时期,预计新增供应各类保障性住房约55万套。
随后,2018年上海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新增供应5.5万套各类保障房,完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确保保障房应保尽保”作为2018年上海政府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
2018年第四季度,上海计划启动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
2.申请对象。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为本市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申请准入条件由收入、财产、住房和户籍等构成。
由于近年来上海房价上涨较快,而收入上涨较慢,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购房支付能力在不断下降。
贯彻《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为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贯彻事项规定如下:一、关于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二、关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按规定将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三、关于准入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2、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3、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四、关于申请审核1、申请对象通过所在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初步审查确认后,交运营机构审核,由运营机构出具登录证明。
2、市级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配各区使用的,由相关区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负责申请审核工作,并出具登录证明。
五、关于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确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实际,对面积核查办法作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国资、审计、统计、经济信息化以及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事务性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指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下同)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
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
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中有居住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
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满2年的人员确定。
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一)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按照规定须一同申请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成员;
(二)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
(三)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四)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五)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未满2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子女、父母。
(六)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具有本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子女、父母。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12月17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指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下同)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
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中有居住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
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满2年的人员确定。
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一)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按照规定须一同申请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成员;(二)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三)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四)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五)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未满2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子女、父母。
(六)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具有本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子女、父母。
下列人员不得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一)除本部分第二款第五项所列人员和按照规定不受户口年限限制的申请对象以外,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2年的人员;(二)申请对象以外,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已满2年,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的人员;(三)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子女;(四)本办法第六部分第一款所列各类人员,不得计入其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申请时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私房屋交换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1992]私字发第378号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私房屋交换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2.06.25施行日期1992.06.25文号沪房[1992]私字发第378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私房屋交换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1992]私字发第378号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加强公、私房屋交换使用管理,现将上海市公、私房屋交换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施行。
对施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加以修改、完善。
上海市公、私房屋交换使用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加强公、私房屋交换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本市私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私房屋交换,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房屋的承租人与私房承租人交换房屋使用或与私房所有人(包括原补贴出售房屋所有人和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所有人,下同)交换房屋使用并买受其私房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国营农场范围内的公有、私有房屋,以及地处农村的全民所有和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公、私房屋交换,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公房承租人交换房屋,应符合公房交换使用条件。
(二)私房交换的条件如下:1、私房承租人交换房屋,须持有私房出租人同意交换的意见书;2、私房所有人交换房屋,应房屋产权清楚且无使用权纠葛,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属于共有房产,还须持有共有人同意的意见书;属于补贴出售或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征得原补贴单位或出售单位的的书面同意;3、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的私房承租人交换房屋,须持有房屋所有人同意交换的意见书;4、私房承租人或私房所有人交换房屋,须持有本处有常住户口的同住成年人一致同意交换房屋的意见书,并由私房承租人或私房所有人所在单位盖章证明;5、交换房屋不得人为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6、不属户籍冻结地区的房屋。
上海市共有产权住房怎么申请
上海市共有产权住房怎么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很早在上海就有了,但是很多⼈对申请程序不是很清楚。
所以很多⼈想问:上海市共有产权住房怎么申请呢?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住房怎么申请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上海市共有产权住房怎么申请1、申请受理2、初审核查3、初审公⽰4、初审结果5、复审核查与公⽰6、复审结果7、初审和复审的中⽌及后续处理8、申请户登录后的复核9、抽查10、轮候11、选房12、签订合同及相关附件⼆、法律依据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平,并限定使⽤和处分权利,实⾏政府与购房⼈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于本市⾏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若是以后不卖的话,建议⾛分家析产的程序,写⼀份分家协议书(或到房管部门要⼀份),让所有家⼈签字同意析产到你名下,只需交纳⼿续费(每平6元和⼯本费80元),但以后出售时需要交纳20%所得税。
在其中,⼤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对象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待其中⼀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成后,⽅可申请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家如果还需要其他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会给你最专业的答复。
上海2023嘉定区公租房个人申请条件一览整理
让知识带有温度。
上海2023嘉定区公租房个人申请条件一览整理上海2023嘉定区公租房个人申请条件及材料详细是什么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上海2023嘉定区公租房个人申请条件一览,仅供参考,喜爱可以(保藏)与共享哟!上海2023嘉定区公租房个人申请条件个人申请条件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力量,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二) 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三) 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四) 申请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上海2023嘉定区公租房个人申请材料申请人应照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本市住房状况申报表,并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授权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区运营机构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在“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网上业务平台”提出申请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二)身份证;(三)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四)婚姻状况证明;(五)劳动或工作合同;(六)社会保险缴纳的证明;(七)住房状况证明;(八)其他需要供应的材料。
公租房(申请书)敬重的__区领导:本人__,男,现年_岁,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无其他收入来源,现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现租住__,住房条件非常困难。
家中两个孩子都在上高校,女儿__,现就读于__,儿子__,现就读于__,每年昂贵的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来缴纳,家中还有年逾--岁的老母亲,常年体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看老人,妻子无职业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费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挣的钱开支,儿女虽在校作兼职挣些生活费,但是还是不够他们生活所需。
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什么?1、⼀般具有本市常住户⼝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年以上。
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定年限的劳动或⼯作合同。
在本市⽆⾃有住房或⼈均住房建筑⾯积低于15㎡。
2、那申请对象主要向⼯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的经济收⼊已经有所增加,但是在社会⽣活中,并⾮所有的社会经济主体,都有能⼒可以⽀付购屋的价款,故⽽我国修建了等类型的房屋,此种类型的房屋享有房,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呢?⼀、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共同申请⼈)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
共同申请⼈应当共同⽣活,并具有法定、或者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员:(⼀)配偶(需满 1 年);(⼆)⽗母、⼦⼥与祖⽗母、外祖⽗母,祖⽗母、外祖⽗母与⽗母双亡的孙⼦⼥、外孙⼦⼥;(三)兄、姐与⽗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配偶应当⼀同申请;(⼆)年满70周岁的⽼⼈(孤⽼除外)应当与本条第⼀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同申请;(三)未成年⼦⼥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单⾝⼦⼥应当与其⽗母⼀同申请,⽗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同申请;(四)⽗母后,与⼦⼥共同⽣活的⼀⽅死亡、另⼀⽅不愿与⼦⼥⼀同申请的,未成年⼦⼥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单⾝⼦⼥应当与本条第⼀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同申请;(五)离婚⼈⼠,需离婚满 3 年,⽅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共同申请⼈应当书⾯推举⼀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员作为申请⼈代表。
申请⼈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为,视同共同申请⼈的⾏为。
⼆、申请时间、申请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受理服务中⼼设⽴窗⼝,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上海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上海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上海是一座繁华的城市,这里有许多高楼大厦,因此,住房的价格也非常高昂。
为了帮助经济贫困家庭申请公租房,上海市政府实施了公租房政策,制定了一系列的申请条件。
首先,申请者必须是上海市户籍居民,不同的家庭可以共用一个户籍,但是每个申请者必须有一个有效的身份证号码。
其次,申请者的家庭收入必须低于上海市月收入标准,比如企业员工,需要经过职业认证,普通农民工需要提供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
此外,申请者必须满足一定的社会保障要求,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等,要有完整的保险文件。
最后,申请者必须没有过不良记录,比如拖欠租金,逃税等。
在上海,获得公租房的申请者不仅需要满足上述条件,还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竞争,只有通过审核的申请者才能获得公租房。
因此,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仔细查阅相关政策,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才能获得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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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
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
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上海市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房子对于家庭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共有产权房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来讲,无疑是雪中送碳。
那么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具体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相信应该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了,律师365愿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共有产权保障房对户口年限的要求。
原标准规定,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需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 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区(县)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 年。
此次大幅放宽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户口年限要求,具体标准为: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 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 年(即申请时户口落在本处住房连续满2 年)。
共有产权保障房对收入和财产限额的要求。
3 人以上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调整为6 万元(月均5000 元)、人均财产限额调整为15 万元。
对2 人及以下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限额的上浮系数由10%调整为20%,
即2人及以下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为7.2 万元(月均6000 元),
人均财产限额为18 万元。
有关部门提醒市民注意,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情况不仅关系到申请资格,也关系到购房支付能力。
从全市面上推开情况看,市民在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时,应当充分估量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贷款申请资
格、原住房置换等实际条件,做到量力而行。
暂时无力购买共
有产权保障房的,可选择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等其它住房保障渠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共有产权保障房规定单身人士年龄。
原标准规定,单身人士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无论男女,均需年满30 周岁。
据市民反映,男女在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和居民平均初婚年龄上有所差异,在单身申请年龄上也应有所体现,这些意见具有合理性,因此对女性单身申请人士年龄适当放宽,使政策更加人性化,具体标准为:单身人士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男性须年满30 周岁、女性须年满28 周岁
二、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需要提供材料?
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提交材料要按保障房的种类来分:
申请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提供的材料:
①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
③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
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 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④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对原件验证,并在上报的复印件上盖章确
认;⑤申请对象为孤、老、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
申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材料:
①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②低保、特困家庭出具《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或《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
③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或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复印件。
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 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④城市拆迁家庭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材料:《本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待修改后并报政府审定后出台。
《本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对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材料作了明确的规定。
申请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需提供的材料:
①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房源具体房号通知函件或批复意见复印件
②填写齐全的本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准购审批表;
③本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原件;
④申购人(被拆迁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盖章);⑤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律师365 提醒您,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有严格要求,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需要提供的材料也是却缺一不可的,要把共有产权房
给最需要、最困难、合格的申请人。
大家在申请共有产权房时,要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原有的住房置换等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也可以考虑申请选择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