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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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要点—综合的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第十四条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 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 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主要烟囱(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 有害原料、成品的贮存设施,装卸站等,宜布置在厂区常年 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第十八条 新建项目应有绿化设计,其绿化覆盖率可根据建设 项目的种类不同而异
环境法律法规培训
主讲:肖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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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内容和任务
包括两个方面:
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身心健康,防 止机体在环境污染影响下产生遗传变异和退化; 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和消除有害物 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产资 源的生产能力,使之得以恢复和扩大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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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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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形式: -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如:化学原料制造、电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印刷电路板、处 于敏感区的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年产20万平米以上的人造板 (干法)制造等。
-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轻度影响较小的项目。
如:大型成衣加工、处于非敏感区的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年产20万平 米以下的人造板(干法)制造等。
老三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新五项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 量考核制 -排污许可证制度 -污染集中控制 -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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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概念:是指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 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它是环境管理制 度的法律化,是环境法规范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因 而它既不同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同于一般的环 境法规范,而是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环境法规范。 适用范围 -具有特定性,只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某一 个方面,只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中发 生的某一特定部分或方面的社会关系 -系统性和相对完整性 -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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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要点—综合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第五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 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 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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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要点—综合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 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 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 责治理。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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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定义:是指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
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 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 最终不免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
适用范围: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
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 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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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 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 -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主要原料,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的污染物的 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放地点、去向、方式、 污染物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三款、粉状或散装物料的贮存、装卸、筛分、运 21 输等过程应设置抑制粉尘飞扬的设施
环保法规要点—综合的法规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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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宪 刑 法 法 全国人大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专项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环保资源法 野 草 士 渔 森 矿 生 原 地 业 林 产 动 法 法 法 法 资 物 源 保 法 护 法 地方环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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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 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 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环境社会关系 目的和任务:
-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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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要点—综合的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20
环保法规要点—综合的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 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 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 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32字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 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 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初期) 新方针:推行可持续性发展战略,贯彻 “三同步”方针,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 实现“三效益”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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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环境保护政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谁污染,谁治理(谁负担) 强化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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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环境管理制度
环保相关法 城 市 规 划 法 卫 生 防 疫 法 文 物 保 护 法
Leabharlann Baidu
国际环保公约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巴 塞 尔 公 约
维 也 纳 公 约
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省、市人大通过)
(国务院通过) 部门规章 (国务院通过)
保 护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环境行政法规
环保标准 国 际 标 准 国 家 标 准 地 方 标 准 环保规章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第三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 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 征 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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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要点—有关水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1/01/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01/0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3/2000)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01/01/1991) 广东省东江水系保护条例 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3/1998)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09/05/1988) 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的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国家环保局及 有关部委办局)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颁布) 14
环境标准体系
三级 -国家环境标准 -行业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
四类 -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基础标准 -环境保护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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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要点—综合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199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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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要点—有关水的法规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 一、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或指标; 二、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 水量; 三、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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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要点—有关水的法规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一、分污染物 第一类污染物(13种) 、第二类污染物(26种、56种) 二、分级 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 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 准。 三、分时段 1997年12月31日 四、分行业 造纸、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纺织染整、肉类加工工业、 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有自己的行业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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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 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 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渔业 捕捞许可证等 -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 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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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定义: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 定费用的一整套措施。它既是环境管理中的一种经济手段, 又是“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执行方式之一 目的:为了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 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并为保护环境和补偿污染损害筹集资 金 对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 -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均要缴纳排污费(水污染防治法) 范围: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缴费者应当承担的治理污 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的项目。
如:无化学处理工艺的纸制品、非敏感区的餐饮、批发市场、娱乐 服务等。 注:以上分类依据为《建议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2003/1/1 ) 8
“ 三同时”制度
定义: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 -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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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要点—有关水的法规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4.2.2.1 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时间,其水污染物排放和部分 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执行下列规定: 2002年1月1日前建设的项目,水污染物的排放和部分行业 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第一时段标准值,即同时执行表1、表 2、表3规定的限值。 2002年1月1日起建设的项目,水污染物的排放和部分行业 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第二时段标准值,即同时执行表1、表 4、表5规定的限值。 4.2.2.2 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登记表的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污染物:PH、色度、COD、BOD、氨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