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知识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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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知识解读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知识解读

更新:2018-11-28 11:07:33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知识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文件规定,解释如下:问:企业公司制改造后,改建后的公司对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

答: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力、义务的行为。

问:企业公司合并或分立后,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对合并前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

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房、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问:企业公司破产后,破产后的公司对破产前土地、房屋权

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

答: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问:公司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契税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变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变化

更新:2018-12-08 22:09:1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3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简称“通知”或“新规定”)。该通知自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可按该通知执行。

通知相较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简称“原规定”)而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关于企业改制

原规定强调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才能享受免征契税;新规定强调“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意味着企业改制中可以在不超过25%的比例内引入新的投资者、且原有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以调整。

取消国企以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出资免征契税的特殊优惠。

二、关于事业单位改制

放宽了事业单位改制免征契税的条件。由投资主体不变改为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取消安置原有职工要求。

三、关于企业出售

取消了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注销免征契税的规定,不再单独作为一条明确,可适用本通知中合并、企业破产等规定。

下附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

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

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浅析 张梅(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410007) 摘要:事业单位是我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社会组织。我国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类。未来5年,将是事业单位改革最为艰苦的攻坚阶段。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Abstract:The Institution is our country provides the collective services the important Social organization.Our country existing Institution divides to undertake the executive functions,to be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operation and to be engaged in the public service three kinds.Next5years,will be the Institution reform the most difficult attacking a fortified position stage.But the commercialized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personnel system reform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 关键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Keyword:Commercialized management Institution personnel system reform 作者简介:张梅(1970—),女,湖南长沙人,大学本科,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政工师,研究方向:政工、人事管理【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5-0103-02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中,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类,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产物,也是事业单位中特殊而又占比很大的群体,它既有企业单位的属性,又有事业单位的特征。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社会属性和经济结构中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前沿地位。 我国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目前的现状是:在经营方面,靠政府、行业的照顾和政策保护,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在内部机制上,职工思想闭塞,缺乏创新进取意识;分配与工作绩效脱钩,缺乏危机感责任感,人浮于事。这种状况,严重地阻碍了单位社会职能的发挥和自身的生存发展。要改变这种状况,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和法人治理的实体,就必须对其运行机制进行深化改革,建立起机制科学、运转高效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 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就是要配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对单位实行重新定位,明晰责权,去行政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和市场意识,在人事管理体制中,大力推行聘用制,发挥市场机制在事业单位人才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的一种新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对事业单位基本用人制度的重大改革。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主要是要解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建立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事业单位事管理体系。一是由长期固定用人转为合同用人。二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三是提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但产生社会效益却相对很低,这就迫使我们必须解决体制上的问题,打破“大锅饭”,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激情,提高工作效率。 二、现阶段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从总体上看,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仍相对滞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 1、干部职工对改革怀有抵触情绪,改革内在动力不足。首先,由于对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许多职工抱着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事业”单位思维定势,不愿面对“企业化”必须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现实,努力维护原有的秩序,。其次,由于财政支持,在原有体制下职工如同被圈养的“绵羊”,没有危机感,也没有紧迫感,不愿改变现有的组织模式,对聘用制改革的热情普遍不高。再次,部分管理层领导求稳怕乱,对改革心存疑虑,抱着“拖”、“等”的心理,缺乏主动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改革的步子慢。有些单位甚至出现改革走形式的问题。 2、配套政策不够完善,导致改革深层次推进的步伐缓慢。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未聘或落聘人员无处分流。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改革的发展。另一方面,岗位聘任条件与职称评价体系、绩效考核管理体系不相协调。事业单位现行的全员聘用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不能满足事业单位深层次人才流动。 3、薪酬分配制度不健全,改革缺乏内在激励机制。一方面,当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在本质上仍然沿袭着平均主义,薪酬分配论资排辈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二是国家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制度与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偏差,造成了以工龄、年龄、等级、资历定酬的状况。在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中,薪资、奖金的分配仍沿用国家政策,单位缺乏自主权。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内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 4、经费不足,改革推进缓慢。许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不足,创收能力有限,加上人员多,工资标准低,在客观上没有能力实行分配与绩效挂钩、按劳拉开收入差距,内部分配很难拉开档次,也就不能打破分配制度上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在人才的培养和蓄积上,就很难有所作为。 三、对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1、明确改革目标和思路,转变观念。 经济 管理视野 (下转第105页)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一、所得税问题 (一)整体变更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此处的资本公积仅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此处应不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尽管国税局最新文件中也进提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注意: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相关规定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国税发〔2000〕118号)。 3、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种情形应该是不允许的,公司不能用将评估增值调整财务数据(必须满足法定重估和权属转移两个条件才可以调整账务),因而也不能将该部分增值计入到资本公积,也就不能转为资本,否则,会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相关案例请参考金风科技(002202)招股意向书第52页。由于不允许,因而不存在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改制设立评估增值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以下情况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2)以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 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 本通知自 2003年10月 l日起至2005年12月 31日止执行。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停止执行。此前,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征管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改制中税务问题整理

特别申明:本文档非上传者原创,文档来自于投行先锋论坛,作者为chinacpazhang,文档上传为了赚取积分~·~~~~ 改制中税务问题整理 一、外资转内资涉及的税收问题 1、外资在新税法实施前主要享受的税收优惠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外资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条的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2)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的税收处理、税收优惠、免税条件、非股权支付额的概念?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股权支付概念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所得税征缴法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所得税征缴法 [发布日期:2009-6-9][作者:新浪] 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中,经常会遇到改制过程中,原投资股权增值部分是否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该问题对拟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是一个巨大的困扰,也是必须在股份制改造之前考虑并设定解决方案的问题。我们查阅、分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承办相关业务的经验,就此问题详述如下: 一、所得税是否予以征缴问题的起源 由于拟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一般来讲,经营情况、盈利状况都比较好,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原始投资往往会产生较大的股权投资收益,从而出现股权增值。股权增值的原因一般来讲系基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历年滚存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未予处理。基于此,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是否应基于此等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应基于此等增值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2000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

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 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系基于避免企业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制定了该项规定,该项规定明确了这样一个原则:如果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所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原有限责任公司企 业所得税税率时,股权投资收益需要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除此外,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不需要就折股增资行为补缴企业所得税。 那么,转增股本的增值部分是否可以界定为股权投资收益呢?该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根据该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折股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法人股东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股份应被确认为投资所得的实现,故应按前述规定的原则处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 1994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

版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实验室检测站转企改制方案 第一部分事业单位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2第二部分事业单位改制各方简介 (4) 第三部分改制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4) 第四部分改制后的公司组织机构 (5) 第六部分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方案 (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验室检测站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反复酝酿和论证,制定检测站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第一部分转企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 一、转企改制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根据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围绕发展生产力,重塑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检测站在整个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严格执行了检测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严把了材料关,维护好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检测站的发展和壮大。 坚持从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和谐有序发展。

在本次转企改制中,坚持建立党的领导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确保党对检测机构的领导;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产权明晰。投入企业的各类资产,将通过法律手段,依照有关程序,明确界定资产的产权关系,确保出资人权益。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问题,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转企改制目标 按照上级要求,检测站转企改制为“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简称:天源检测公司。公司名暂定,以工商注册登记核准为准),出资人为王浩,原检测站的事业法人资格予以注销。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将秉承原检测站的优良作风与 传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扎扎实实地做好检测工作,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文化建设、品牌建设和资源建设,向富有活力和特色的中型检测企业发展。 三、转企改制领导小组 为确保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我站成立了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检测站站长赵传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检测站质量负责人马兴同志担任,其他成员有张达三位同志。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转企改制方案的制定、职工安置、清产核资、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研究解决转企改制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有关事宜。

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业改制的实践与思考

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业改制的实践与思考 房立棠丁旭 一组数字可以清晰的描绘我国事业单位的现状:我国现有的事业单位数量超过130万个,拥有近3000亿国有资产,职工3000万人左右,经费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以上,科、教、文、卫四大行业对中国GDP的贡献仅占5%左右。由此可见,我国的事业单位拥有全国60%的人才,占有1/3的国有资产,消耗国家预算开支的1/3,而贡献才是5%左右。 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目前已经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较浓和公益性事务较少的事业单位应转变为企业。现结合实践经验,针对经营性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法律要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对目前正在改制的事业单位有所帮助和启发。 一、认真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认证 拟改制的事业单位,应成立改制领导小组或改制办公室,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认真调查清楚改制单位的下列情况: 1、调查清楚改制单位的资产情况,包括房产、地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和财务状况等; 2、调查清楚改制单位的经营状况,包括经营范围、市场前景、营销网络等; 3、调查清楚改制单位的人员情况,包括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在职职工和临时工的家庭、生活、工作、思想等情况; 4、调查清楚改制单位的遗留问题,包括遗留的债权、债务、工伤以及待处理的内外关系等问题;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对单位的性质、发展前景、市场竞争能力、改制的方式和方法等诸方面做好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磨刀不误砍柴工”,仔细认真的调查研究和一份有针对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事业单位改制成功的第一步。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律师在制定改制方案时要注意:改制方案要与现行的相关政策相吻合;要从改制单位的实际出发,具有可操作性;要充分考虑到改制单位职工的根本利益;要有利于改制转企后的新企业健康发展。 改制方案主要由以下十部分组成。 1、改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设立情况、股东及投资主体情况、单位享有的财政税收及优惠政策等情况。 2、单位资产经营现状及处置,包括单位的总资产、负债、净资产;单位现有的资产结构分类;社会管理性资产、社会公益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的数量及负债情况;拟进入改制的经营性资产情况。 3、单位主营产品、产值、利润等情况。 4、单位职工人数、年龄文化技术结构、在职岗位分布情况。 5、改制后单位组织形式的选择。 6、单位职工安置补偿方案。 7、单位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8、改制后企业股本及股权结构安排。 9、改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 10、需要控股单位及政府支持的相关政策要求。改制方案涉及到职工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补偿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改制方案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三、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上市的前提是将变更为股份,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税收问题,本文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税务处理意见,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所得税 (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股本(股本) 1.个人所得税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11]37号之6)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 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查核资工作规程》(国资

评价发〔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皮肤;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9.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三、财政、税收政策 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历程与经验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历程与经验 2010年03月11日00:44中国人事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 深入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对于深入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改革历程 30年来,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经历了初步探索、逐步深入、制度创新几个发展阶段,经历了由单项到综合、由点到面的逐步深化过程。 初步探索阶段(从1978年到1987年)。这一阶段主要是顺应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恢复职称评审、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对聘用制进行初步探索。为满足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一些事业单位开始探索聘用合同制,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事业单位急需人才的矛盾,调动了一部分优秀人才的积极性。 深入发展阶段(从1988年到1992年)。这个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下放权力,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聘用制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实行聘用制的不单纯局限于新补充干部,而是扩大到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都试行了各种形式的聘用制度,一些改革力度比较大的地区,还对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进行了聘用合同制的试点。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事管理体制阶段(从1993年到1998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特点,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1995年原国家人事部和中编办召开了建国以来的第一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郑州会议,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总结前一阶段事业单位聘用制经验的基础上,把聘用制作为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制定出台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办法。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上海、江苏、安徽、文化部、北京市科委系统和文化系统、中科院等十几个地方和部门出台聘用制管理规定,大部分地区的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实行聘用制度。 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的新阶段(从1999年至今)。这个阶段国家全面研究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问题,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1999年,原国家人事部在天津召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初步确定了改革的目标任务。200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出台,明确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向和总体要求。随后,中组部、人事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为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针对各地各部门在试行聘用制度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了试行聘用制度的政策解释和与之相配套的工资待遇处理意见。2003年底,中央召开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2004年3月,原国家人事部选择确定了地域上各具代表性、行业上具有典型性、改革内容上各具特点的15个试点联系点。2006年10月,原国家人事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3月,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在5个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改革成就 回顾30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奋斗历程,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认真贯彻“党管人才”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革现状的调研报告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革现状的调研报告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革现状的调研报告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动向一)、事业单位前期改革成就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等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事业单位的活力,国家对事业单位及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第一阶段为1978年至1988年,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探索阶段,主要对人事制度进行了改革的尝试和摸索;第二阶段1988至1993年,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推进阶段,主要改革了事业单位统一管理的模式;第三阶段1993至1998年,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全面推进阶段,主要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得到明确,部分事业单位走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宜宾路桥公司属此类);第四阶段1998年至今,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加快推进阶段,主要进行裁员、推行聘用制度、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完善分配制度、健全人事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目的是激发事业单位自身的活力。 这一系列改革逐步改变了高度集中统一的事业单位体制及管理模式,将事业单位改革、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更好的结合起来,幷初步改变了事业资源配置手段单一、事业机构效率低下等问题。20多年积极探索与实践,中国事业单位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事业单位的管理体系也由传统的单一管理体系变成了目前的形式多样、运行机制各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发展状况大相径庭的庞大的事业单位管理体系。表现在:

1、提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和原则。1993年3月在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事分开和社会化的原则进行改革。1996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台的《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的改革“遵循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的方向”。改革方向和原则的明确,有利于事业单位改革在目标导引下系统设计,在原则规范下稳步推进,从而提高改革的效率,降低改革的成本。 2、扩大自主权,转变经营机制。扩大、落实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改变事业单位财政供给范围与方式,转换事业单位经营机制,促使事业单位走向独立。主要措施: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改变财政供给模式;转变经营机制。 3、引入竞争机制,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人才工作特点与成长规律的管理机制,激活各类人才的活力就成了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措施有: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从政事一体化中剥离出来,建立体现事业单位性质与特点的人事分类与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领导人的任用方式上,改变了过去的单一委任制,采取委任、聘任、招标等灵活多样的任用方式,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在事业单位内部通过竞争上岗确定领导干部人选;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解决专业技术人员一次评定终身、能上不能下等弊端;推行聘任合同制,变国家用人为单位用人,推进事业单位人才的社会化,解决能进不能出人浮于事等问题;改革分配机制,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实行向优

事业单位怎样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事业单位怎样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我们对国有企业改制曾经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实际工作,有不少心得体会,也有很多经验和教训。现在针对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法律要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为目前进行转制、改制的事业单位提供一点帮助。 一、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基本原则。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的资产数额十分庞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转制之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资产,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监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一、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对涉及到改制单位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改制单位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转让等行为,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整个改制、转制流程的合法性。 第三、加强民主监督,资产的评估结果、处置方案等须交由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对发生在转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处理。对于在转制、改制过程中隐匿资产的行为,一经发现,就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在承办业务时,同改制单位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等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侵害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也应依法追究责任。

企业改制税收政策分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0000034804)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所得税问题 (一)整体变更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1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此处的资本公积仅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 )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此处应不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尽管国税局最新文件中也进提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注意: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相关规定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国税发〔2000〕118号)。 3、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种情形应该是不允许的,公司不能用将评估增值调整财务数据(必须满足法定重估和权属转移两个条件才可以调整账务),因而也不能将该部分增值计入到资本公积,也就不能转为资本, 否则,会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相关案例请参考金风科技(002202)招股意向书第52页。 由于不允许,因而不存在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改制设立评估增值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以下情况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进展历程

公务员考试海量备考资料请关注贵州中公教育(https://www.360docs.net/doc/174578184.html,)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2001):1978年《人民日报》等报刊提出事业单位进行“事业体制,企业化管理”,这拉开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序幕。上世纪80年代中期改革开始系统展开。1985年国家连续出台了事业体制改革相关政策:3月出台《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4月出台《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5月出台《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意见》。1996年出台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科学技术领域改革在这一阶段处于改革前列。1992年,原国家科委等部委印发《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稳定支持基础性研究和基础性技术工作;放开放活技术开发机构、社会公益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基本完成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同时,要求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对科研院所改革进行更全面系统的部署,明确各类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方向。 这一阶段事业单位改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逐步确立以政事分开为主线,以社会化为方向,以分类改革为推进战略。第二,机制僵化、效率低下问题得到一定程度改善。第三,事业单位快速膨胀问题逐步解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从1978年的1100多万人,到1990年的2157万人,再到新千年初的3000万人,几乎每隔十年人员膨胀1000万左右)。 然而,事业单位改革与政府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相比明显滞后,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政事不分、企事不分、管办不分、资源配置效率低、服务公平性下降特别是“过度市场化”等。 第二阶段(2002~2006):中共十六大提出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紧接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6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提出事业单位分类框架及分类改革意见并拟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部分省市拟定了分类改革方案,进行了摸底调查、清理整顿、模拟分类与改革试点工作。比如深圳市,2006年的事业单位改革将原有机构按照经营服务类、监督管理类和公益类“一分为三”,分别实行转成企业、纳入行政序列、保留或撤销等不同方式进行分类改革;518家市属事业单位被分类归位:28家纳入行政管理类,124家转为企业,27家撤销,339家予以保留。 相应的,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财政政策等方面改革不同程度推进。2006年2月9日,原人事部发布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首次对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进行专门规定。在2002年启动并不断推进聘用制的同时,2006年11月启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工作,聘用制度、岗位管理两大基本人事制度开始形成,为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 贵州中公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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