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函〔2006〕27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
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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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法函〔2006〕27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关于提请解释〈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适用问题的函》(工商法函字〔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你局提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前未纠正的,视为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
如果违法的公司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且自该纠正行为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则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行为。
这一理解是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一致的,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章)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8.04.06【实施日期】1998.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企指字〔1998〕5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国家工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公布日期】2002.09.05•【文号】工商企字[2002]第252号•【施行日期】200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第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装备部,各军兵种后勤部、装备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调整改革的决定,为加强和改进对经中央军委批准保留的军队、武警部队保障性、福利性企业和经“中清办”批准保留的武警部队黄金、水电、交通指挥部生产性企业的管理,现就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实行分类管理。
隶属于各级装备系统的保障性企业由总装备部统一归口负责审批;其它系统的保障性企业和各系统的福利性企业、武警部队生产性企业分别由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总部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归口负责审批(审批单位名单附后)。
总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所办福利性企业,由当地军区联勤部代为审批。
二、军队大单位、武警部队新设立企业经审批部门报中央军委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和《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开业)登记。
企业变更(名称除外),持变更后的《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名称,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到审批部门变更批准证书。
企业注销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发布日期】1998-04-06【生效日期】1998-04-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六条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集团名称;(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三)企业集团的宗旨;(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八)企业集团的终止;(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国务院令第6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参谋部等关于贯彻落实《军服管理条例》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参谋部等关于贯彻落实《军服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布日期】2009.05.19•【文号】后需物油[2009]323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落实《军服管理条例》的通知(后需物油[2009]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政治部、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政治部、校务部:《军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军服管理的行政性法规,是新形势下依法实施军服管理的基本依据。
一、充分认清颁布《条例》的重大意义军服是军队形象的重要体现,是军人身份的重要标志,是国威军威的重要象征。
《条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胡总书记关于加强军服管理的决策指示,立足国情军情,借鉴外国外军经验,严格规范军服生产、运输和穿着使用等各个环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军服管理,切实解决非法生产、销售、穿着、使用军服的问题,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维护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颁布《条例》的重大意义,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法治国、从严治军的方针,《条例》针对当前军服管理存在的问题,坚持从严管理、突出重点、便于执行的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一是从严管理现行军服。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军服,特别是07式军服,必须坚决管住管好。
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4.03.03•【文号】民办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公安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后勤部,总后勤部直属师以上单位:为适应国家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保障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军休职工)妥善安置、安度晚年,现就完善军休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休职工,本人退休退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易地安置。
(一)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的,且在原户籍地有家庭生活基础的,可以申请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二)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且家庭生活基础在配偶一方的,可以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安置;(三)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及家庭生活基础均不在同一地(市、州、盟)的,可以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安置。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本人与申请的安置去向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当事人所属部队师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安置部门调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当事人所属军队大单位后勤(联勤)部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调整。
以上,申请到配偶、子女或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其配偶、子女、父母须在当地有常住户籍、家庭生活基础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3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001、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2、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第80号1986.3.31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1997.10.31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1998.12.4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13号1999.8.18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限期办理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第27号2000.2.3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2001.7.16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2001.10.16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能否核定“企业资信评估”等经营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313号2001.11.5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2003.4.30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384)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100号1998.5.25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58号1998.7.29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26号1999.8.27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拒不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2000.11.9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2002.5.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第217号2002.8.23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通知[86]工商223号1986.10.7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分批授权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52号1997.2.26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截止期限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8号1997.5.21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42号1998.2.23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登记和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1号1999.2.3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63号2001.12.19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部分067、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公布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第268号1986.11.27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34号1997.5.2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10号1999.1.18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294号1996.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11号1997.4.24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50号1997.6.9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1998.6.23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照“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第12号2000.1.24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2000.7.25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2002.7.19四、市场规范管理部分098、合同鉴证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9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100、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公布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49号1990.10.25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1991.5.21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浙江省市场管理两个文件的通知工商市字〔1992〕第70号1992.4.9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1992.9.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1993.12.22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42号1994.9.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91号1994.10.21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工商市字〔1995〕第120号1995.5.18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6号1996.1.10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79号1996.3.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第308号1996.9.10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1996.12.24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号1997.1.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221号1997.8.27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3号1998.4.7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1999.6.30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83号1999.11.1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89号2001.10.15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请示工商市字[2002]第43号2002.2.27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182号2002.7.26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74号1990.11.19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1990〕第394号1990.12.3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169号1993.6.7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62号文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07号1994.5.4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种类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8号1994.5.1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82号1994.7.8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280号1994.10.17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1995.8.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86号1995.11.15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2号1996.6.4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3号1996.6.4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52号1996.6.10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1997.4.22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9号1997.7.3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20号1998.1.20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70号1998.4.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103号1998.5.2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1998.9.16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水浸棉花是否纳入棉花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59号1998.11.10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8]35号1998.11.1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1号1999.1.18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1999.9.23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元旦、春节“两节”市场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323号1999.12.15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4号2000.2.17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0]第309号2000.12.25五、公平交易管理部分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1995.6.16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50号1997.2.24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93号1997.11.27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96号1998.5.19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84号1990.9.29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1991.5.30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1991.12.12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工商检字〔1992〕第242号1992.7.25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1992.8.24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松散型联营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1号1992.9.3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4号1992.9.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126号1993.5.10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缉私纪律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21号1993.7.22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打击走私联合行动中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49号1993.8.14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销售18K白金首饰问题定性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工商检字〔1993〕第307号1993.9.29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倒卖拼装汽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45号1994.2.28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64号1994.3.17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85号1994.4.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86号1994.4.20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1995.7.31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334号1995.12.22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43号1996.2.5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67号1996.3.8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97号1996.4.16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1996.4.19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256号1996.7.17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取缔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通告》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264号1996.7.241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322号1996.10.91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6)【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06]119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6.06.23【实施日期】2006.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要求,经清理,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54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废止的规章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布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1994.1.2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1995.8.2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1995.9.1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1995.10.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1995.10.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企字[1995]第30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28号1995.12.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2号1996.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3号1996.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1996.4.16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申请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0号1996.5.1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401号1996.12.18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资公司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16号1997.4.25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5号1997.5.2114、。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精神,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工商总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中对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无关、部署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不再列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清理结果已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06件,废止271件,失效94件。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2014年7月14日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1990〕166号1990.6.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429号1991.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2〕231号1992.7.2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249号1996.7.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147号1997.5.3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9号1998.4.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88号1999.4.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256号1999.10.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106号2000.5.26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115号2000.6.5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是否需要公安消防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123号2000.6.13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296号2000.12.8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298号2000.12.1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号2001.1.2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28号2001.1.19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58号2001.3.2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106号2001.4.19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186号2001.7.16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90号2001.10.16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310号2001.10.2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297号2001.10.25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3号2002.1.14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33号2002.2.7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承接债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111号2002.5.2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小煤矿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143号2002.6.25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备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158号2002.7.16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252号2002.9.5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35号2003.3.13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出版单位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工商企字〔2003〕56号2003.4.29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2003.10.3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不得搞评比、评估、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2004〕103号2004.7.12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129号2005.9.6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148号2005.10.12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山、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6〕42号2006.3.6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证件未通过年审及超过有效期如何查处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6〕104号2006.6.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2007.6.25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192号2008.9.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2008.11.17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执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0〕82号2010.4.15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工作的意见工商企字〔2010〕124号2010.6.3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工商登记衔接工作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170号2011.8.1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192号2011.9.2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2011.11.28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34号2011.11.3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字〔2012〕153号2012.8.3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河北省工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临港产业园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事项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请示的答复意见工商企字〔2012〕155号2012.8.3047.工商总局对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入驻格尔木藏青工业园区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管范围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2012〕167号2012.9.2148.工商总局关于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2012〕197号2012.11.1649.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2〕225号2012.12.2150.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意见工商企字〔2012〕228号2012.12.265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2013.2.2052.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2014.2.14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2014.2.1754.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2014.2.1755.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4号2014.2.1856.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局使用朝鲜族文字和汉字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工商企字〔2014〕47号2014.3.1157.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新疆自治区工商局使用维吾尔语汉语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工商企字〔2014〕48号2014.3.115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使用蒙古族文字和汉字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工商企字〔2014〕49号2014.3.115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工商局使用汉藏两种文字新版营业执照的批复工商企字〔2014〕59号2014.3.3160.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63号2014.4.1(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38号1987.2.17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98号1988.6.1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86号1992.4.29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登记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有关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332号1993.10.3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245号1996.7.8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187号1997.7.15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262号1998.11.19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2002〕29号2002.2.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2〕38号2002.2.2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2003〕75号2003.6.6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2004〕8号2004.1.9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涉港企业登记文书证明效力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19号2004.2.9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2006.4.24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02号2006.5.26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资银行改制工商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240号2006.12.19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2008.9.4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同时申报”含义的答复意见工商外企函字〔2009〕270号2009.9.29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4号2010.1.4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31号2010.2.1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94号2010.5.7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6号2011.2.17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2011.2.17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8号2011.2.17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资登记注册中提交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187号2011.9. 185.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外企字〔2013〕99号2013.7.186.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2013.9.2687.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号2014.2.18(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3〕115号2003.9.08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5〕21号2005.2.16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汽车品牌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5〕58号2005.4.28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5〕104号2005.7.21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5〕178号2005.11.21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35号2006.2.24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52号2006.3.16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68号2006.4.39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86号2006.5.16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87号2006.5.16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情况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124号2006.7.3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191号2006.10.13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2号2007.1.3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42号2007.3.2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70号2007.3.27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90号2007.4.18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130号2007.6.25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商场从联营柜台取得扣点收入是否属于租赁柜台经营活动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2007〕148号2007.7.19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177号2007.8.24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2007.9.29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281号2007.12.28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辖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8〕41号2008.3.10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43号2008.3.10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77号2008.4.28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8〕101号2008.5.17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108号2008.5.27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166号2008.8.6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214号2008.10.13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235号2008.11.4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措施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09〕8号2009.1.14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25号2009.2.12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87号2009.5.4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95号2009.5.18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10号2009.6.4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66号2009.8.19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69号2009.8.21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99号2009.10.14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211号2009.10.26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2009.10.26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239号2009.12.8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32号2010.2.10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33号2010.2.10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2010.3.25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127号2010.7.5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176号2010.9.2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190号2010.10.8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市字〔2010〕192号2010.10.12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227号2010.11.22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236号2010.11.30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之间垫资进口的设备能否为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问题的批复工商市字〔2011〕5号2011.1.10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42号2011.3.3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44号2011.3.4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45号2011.3.5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04号2011.5.24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10号2011.5.2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11〕111号2011.5.27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49号2011.7.18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固定储油罐是否属于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1〕159号2011.7.28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65号2011.8.8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94号2011.9.21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99号2011.9.30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218号2011.11.15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2011.12.12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6号2012.1.10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27号2012.2.2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工商市字〔2012〕39号2012.3.12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67号2012.4.17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68号2012.4.17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87号2012.5.7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113号2012.6.20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123号2012.7.9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127号2012.7.17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143号2012.8.20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144号2012.8.20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2〕156号2012.8.31165.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183号2012.10.24166.工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工商市字〔2012〕196号2012.11.14167.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214号2012.12.14168.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215号2012.12.1416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青海省工商局参加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试点工作的批复工商市字〔2012〕217号2012.12.17170.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31号2013.2.7171.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58号2013.4.1172.工商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网络商品交易网站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65号2013.4.19173.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66号2013.4.19174.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78号2013.5.22175.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3〕91号2013.6.18176.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00号2013.7.1177.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违法行为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05号2013.7.10.178.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06号2013.7.10.179.工商总局关于加快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3〕112号2013.7.23180.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16号2013.7.26181.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29号2013.8.15182.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汽车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36号2013.9.10183.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53号2013.10.8184.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6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
不予核定的,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
其中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职责,促进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实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全国境内依照事先公告登记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企业是指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
第五条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的登记权属于中央和地方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设立二级登记机构。
第六条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实现中央及地方两级协同监督。
第七条企业在登记管理上,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各项登记手续,响应公安机关关于身份信息注册的有关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拒绝企业的登记申请,提供不满期限的登记服务。
第八条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及时准确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平台上公布,将企业登记信息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信息共享,降低申请者的登记管理成本,提升工商服务质量和效率。
取得企业登记资格后应立即在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开展登记,以免所取得资格登记有所偏差。
第十条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在企业登记工作中,应当依据规定程序、完整原则、文书连续原则、日期有效原则、全面推进原则,对企业进行登记审查和登记核准,逐步优化审核程序,降低登记者的负担。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地进行登记注册等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准确地写明企业信息,实行责任制。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类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可以追究法定责任。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国营工商企业;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第三条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第四条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第五条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第六条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第七条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第八条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第九条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二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外贸企业,联营、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副本外,还应当提交企业章程;第十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企业筹建或者开业的申请登记,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核准登记,发给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热照;工商企业凭具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筹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第十一条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其他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在年终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第十二条工商企业歇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工商企业停产或者停业在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工商企业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歇业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工商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交纳登记费;登记费金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工商企业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商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表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工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者撤销其银行帐户、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热照的处分:一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者开业的;二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三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利用营业执照为合法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第十九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个体经营户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 (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自治州,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区、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
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以外,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范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改建为的分局,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99.04.02•【文号】工商企字[1999]第88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军队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对打着军队、武警部队招牌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清理,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在一些地区和单位,这类问题屡禁不止。
特别是中央作出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以后,一些企业仍在其名称、招牌、商标、广告中,公开或变相冒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既损害军队声誉,又影响国家经济环境治理。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企业,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和保留企业,其名称中一律不准带有军队、武警部队番号、代号和“国防”、“八一”等特定含义字样。
由军队授予代号的企业,其代号名称可在军品生产及相关领域使用,其它商贸开发经营活动一律使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已经以代号名称登记注册的,应变更为带有行业特征且不涉及军事秘密的规范名称(如:第××××机械厂)。
二、企业商品(服务)商标,一律不得冒用军队、武警部队、国防、八一等特定字样和军旗、军(警)徽等标志。
三、严禁以军队、武警部队名义发布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上述军用番号、代号、字样和标志图案,不得使用“军品专营”、“军品代销”等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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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宇[2002]第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装备部,各军兵种后勤部、装备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调整改革的决定,为加强和改进对经中央军委批准保留的军队、武警部队保障性、福利性企业和经“中清办”批准保留的武警部队黄金、水电、交通指挥部生产性企业的管理,现就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实行分类管理。
隶属于各级装备系统的保障性企业由总装备部统一归口负责审批;其它系统的保障性企业和各系统的福利性企业、武警部队生产性企业分别由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总部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归口负责审批(审批单位名单附后)。
总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所办福利性企
业,由当地军区联勤部代为审批。
二、军队大单位、武警部队新设立企业经审批部门报中央军委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和《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开业)登记。
企业变更(名称除外),持变更后的《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名称,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到审批部门变更批准证书。
企业注销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印制(式样附后)、核发。
三、总后勤部2001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军队企业证书》使用至2002年11月30日。
2002年12月1日起,全军各大单位按管理权限换发新的《军队企业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武警部队《武警企业证书》继续使用。
四、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应遵循为军队、武警部队服务的宗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接受地方企业挂靠或挂靠在地方单位。
担负军品生产任务的保障性企业和武警部队黄金、水电、交通指挥部生产性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经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批准可以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企业或非
法人分支机构。
企业持批准文件和《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开业)登记。
家属工厂和干休所办的福利性企业不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准参股、合资、合作办企业,不准对外租赁、承包,不准现役军人和聘用地方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
五、从2002年开始,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实行新的年度审验制度。
每年12月至翌年2月,全军各大单位、武警部队工厂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管理的企业进行审验。
审验结果记载于《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内。
企业经审验合格后,持《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六、全军各大单位、武警部队工厂管理部门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军队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
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登记的,要追究有关机关或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156号)、《关于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38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