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产品召回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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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管理规程
目的:建立产品召回管理规程,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
范围:有重大质量疑问的已销售产品。
职责:质量管理部负责编制;
质量管理部部长审核;
质量副总经理批准;
相关部门及人员执行。
内容:
1 召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
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 由质量副总经理担任产品回收负责人,负责产品回收的实施工作,销售部、物控部等
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执行批准的产品回收工作程序。
3 产品召回决定作出后,质量副总经理要立即组织成立产品召回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由生产技术部、质量管理部、销售部、物控部负责人或骨干人员担任,负责产品召回全过程的领导决策和异常情况处理。
4 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4.1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
4.2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
4.3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
的工艺是否一致;
4.4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4.5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4.6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4.7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
5 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5.1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5.2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5.3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5.4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5.5危害导致的后果。
6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6.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6.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6.3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
7公司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8公司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0.1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10.2实施召回的原因;
10.3调查评估结果;
10.4召回分级。
11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1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11.2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11.3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11.4召回的预期效果;
11.5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11.6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12公司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3公司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14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15公司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16在回收过程中销售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回收进展情况、回收数量、与规定的差额、异常情况处理及请示。领导小组24小时留有值班人员,密切注视事态发展,随时处理可能发生的情况。
17从市场回收的产品进库后,立即置于退货区,用红绳围拦单独隔离存放,专人保管,不得动用,等候处理。
18产品回收的每一阶段所采取的措施和时间详细做好产品退货召回记录
(10-JL-002-00),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召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等。回收工作结束后,交行政部归档保存,保存至产品效期后3年。
19附件:产品退货召回记录(10-JL-0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