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银行监管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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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法律法规

P2P法律法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p2p平台,其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两类,第一类是虚假广告罪,第二类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除了上述刑事责任之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p2p平台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p2p可能会对融资方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 to 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二、P2P模式下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一)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息保护。目前思路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具体而言,分为三种情形:(1)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2)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依据《联营解答》的规定,该类合同应认定无效,利息予以收缴。但由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理论认识的深入,《民间借贷规定》目前的思路是,在认定有效的情形下,支持的利息同样按照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标准进行保护。但关于该问题,也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四倍计息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会引发出出借方从银行借的款项后又转手进行民间借贷谋取高息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由于现在并没有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企业之间借贷的有效性进行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采取的思路是借款合同认定无效,但在处理结果上,借款人在返还本金给出借人的同时,不再收缴利息,而是需要给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7月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银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注册的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机构通过因特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以及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通过因特网向境外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均须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实施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第二章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第三章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立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运行安全策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全面、综合、系统的业务管理规章,应对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及存在风险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十六条银行应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

第十七条银行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网上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第十八条银行应实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侵袭。

华南银行个人网络银行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及监管措施

华南银行个人网络银行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及监管措施

华南银行个人网络银行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及监管措施自从1995年10月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以来,网络银行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其低成本、高效益、方便快捷、应用广泛等特点,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从而在国际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热潮。

有专家预言,21世纪的银行将是建立在计算机通信技术基础上的网络银行。

网络银行正在成为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实现业务增长、调整经营战略、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

但与此同时,因为其兼有银行业与现代信息技术的双重特点,网络银行的发展也在传统银行业一般风险的基础上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风险,给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一、网络银行面临的新风险—方面,传统银行面临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在网络银行的经营中依然存在。

另一方面,网络银行改变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种类。

根据网络银行的构成及运行方式,从技术和业务的角度分析,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新的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

1/ 6(一)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网络金融是基于全球电子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态,因此,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成为网络银行最为重要的系统风险。

这些技术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1.技术选择风险。

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

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

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巨大的技术和商业机会的损失。

2.系统安全风险。

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

虽然网络银行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出现新的、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以保护虚拟金融柜台的平稳运行,但是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仍然是网络银行服务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完善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制度

完善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制度

完善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制度作者:贾宾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10期【摘要】 90年代后期,网上银行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网上银行的出现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体系与业务运作模式,使银行从实体化转向虚拟化,使银行业务开始出现无纸化,极大拓宽了金融服务领域,降低了金融成本,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

但是网上银行业务面也临着一系列新生风险,认真分析网上银行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这些新型法律问题,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从而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网上银行;监管;立法现状;完善一、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立法发展我国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已有很长时间,但是涉及该领域的立法却相对滞后。

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数据电文可以做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这就为电子交易形式确立了法律地位,为网上银行的立法创立了法律空间。

2001 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关于网上银行的第一部行政规章。

该《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定义,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规则以及网上银行的法律责任。

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下发了《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程序与形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的审查要点,以及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和报告要求等内容。

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网上银行立法的空白,为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暂行办法》的颁布对于加强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电子银行的发展与监管都处于探索时期,对电子银行业务的整体发展研究还有待于深入。

《暂行办法》主要着眼于网上银行的监管,只对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银行业务进行了初步规范,而没有涉及利用同一平台开展的手机银行业务、个人数字辅助(PDA)银行业务等的监管与规范。

这就导致对同一电子银行平台上相同风险的监管,因客户所使用的设备不同而产生差异,监管网上银行有依据,而监管其他类似银行业务“无法可依”,不利于真正控制电子银行的风险。

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办理行为,根据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2010年中央六部委《中远期交易场所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要求及本行有关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监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将买卖双方交易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

商户:本办法所指的商户是指使用本行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的网络交易平台。

会员:本办法所称会员特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可为单位或个人。

资金监管系统:本行用于对网络交易平台会员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的系统。

入金:会员将资金存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根据会员要求,将资金从商户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会员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四条客户适用范围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适用于多种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目前主要针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平台。

第五条开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可由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与网络交易平台签订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的有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交易冻结、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七条在本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交易会员需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可为本行账户或他行账户。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九条总行成立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由平台金融事业部、网络金融事业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

平台金融事业部为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定期参加平台金融事业部组织的协调会。

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基本原则 蒋凡

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基本原则 蒋凡

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基本原则蒋凡发表时间:2018-04-04T17:03:37.103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作者:蒋凡[导读] 摘要:互联网应用的大众化和金融服务的普惠功能提升已经呈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大趋势,但把失误可能引发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摘要:互联网应用的大众化和金融服务的普惠功能提升已经呈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大趋势,但把失误可能引发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

这需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规范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宏观调控;消费者权益;公平竞争;自律管理;金融稳定央行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

报告指出,目前,互联网应用的大众化和金融服务的普惠功能提升已经呈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大趋势,互联网金融创新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也应当占有相应的市场份额。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十部委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首先是明确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了合法的一席之地,对一些新的业务要留有观察期,冷静地分析总结。

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属性和金融风险属性,把失误可能引发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

为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五大原则。

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

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7•【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2月7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论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

论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
201 0笠 3
论我 国网上银 行监 管的法律 问题
口岳 志 勇 刘淑 娜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保定 0 10 7 0 0)
摘 要: 本文从网上银 行的发展 来研 究和探 讨我 国网上银行监管 的不健全的监管体 系、 准入制的不完善状态等等 , 为进一步完善我 国网上银行 并 监管 , 我们必须制定专门的监 管法, 定清楚银 行和客 户的法律 关系, 界 积极借鉴 国际经验 , 发展我 国的 网上银行监管模式 , 为我 国的银行监管探 索
新 的 出路 。
关键词 : 网上银行 银行监管 市场准入制
一来 ,网 上银行 已成 为银 行系 统 不可 分割 的一 部分 。 网 上银行 ( t t ak , 称 网络银 行 、 I e B n )又 n me 在线 银行 , 是指 通过 互 联 网 或其他 电子传送 渠道 , 提供 各种 金融服 务 的新 型银 行, 一种 虚拟 是 银 行 (iulak 。它 实 际上是 银行 业务 在 网络 上的 延伸 。 vr abn ) t 世 界上第 一家 纯 网上银 行是 于 l9 9 5年 l 0月 l 8曰在 美 国亚 特 兰大 成立 的” 全第 一 网上银 行 (e ui i t t ok B n , 安 S c ry Fr w r a k t s Ne S N ), F B ” 随后 l 9 年在我 国, 97 招商 银行率 先推 出网上银 行” 网通. 一 网上 支付” 成为 国内第 一家 上 网的银 行 。随之 中 国银行 、 设银 , 建 行也逐 渐推 出 了 自己的 网上银 行业 务 。如今 , 上银行 已成 为 2 网 1 世 纪一 种新兴 的金 融业 , 其低 廉 的成本 和广 阔 的前 景 , 已得 到越 来 越 多人 的重 视 。目前 , 国最 大 的 5 我 0家商 业 银行 设立 银行 网站 的 有3 7家 , 供 网上 银行 业 务的有 2 提 5家 。另外 , 有 3家农 村信用 还 社联社 开 展了 网上 银行 业 务。我 国 邮政储 汇 局系 统的 3 分支机 家 构 也开展 了网上银 行业 务 , 客户 数远远 超 过 4 万 户 。网络 无界性 0 促使人 们利用 网上 银行进 行交 易 愈加频 繁 , 法律 具 有滞 后性 , 但 使 得 网上银行 的监 管存 在着法 律上 的漏 洞 。 二 、 国网上 银行 监管 存在 的法律 问题 我 网络银 行 的法 律监 管仍 处于 一个 不断 探索 的 阶段 ,即使 巴塞 尔银行监 管委 员会也 只是就 网络 银行 的监管 制度进行 了初 步研 究 , 还没 有形 成较 为系统 和 完善 的 网络银 行监 管制 度 。那么 我 国网上 银行 监管 法制 的不足 之处 更是 很 显现 。 1 管法律 体系 上 的不健 全状 态 . 监 网上银行 的发展 要求 有一 整套 的 法律 规范 与之适 应 ,我 国的 网络银 行监管 法律 体系 尚处于 刚 刚起 步的 阶段 ,关于 网络 银行 监 管 的相 关法律规 则几 乎处 于空 白的状态 。 目前 ,相关 法律 主要 包 括《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法》 《 、 中国人 民银行法 》 《 和 商业银 行法》 此 外 , ; 它 作 为信 息技 术 的一种应 用 , 还要遵 守《 全法》 《 密法》 另外 , 安 、保 ; 还有 刑法 中有 关计算 机犯 罪的 条款 也可 以适 用到 网络 银行 中 , 但 对 网上银 行的设 立及 日常 经营 活动 的规 定 、 电子货 币发行 与转 对 移、 金融监 管部 门如 何监管 、 网上如何 确保 银企 的信 用关 系等 问题 , 都缺乏 明确 规范 的法律 框 架。 2市场准 入机 制 的不完 善状 态 . 20 年 6 , 01 月 中国人 民银行制 定颁 布 的《 网上 银行 业务 管理暂 行办法》 以下 简称 《 ( 暂行 办法》 主要 规定 了网上银 行业 务 的定 义、 ) 市场 准入条 件和程 序 、网 银 行业 务 风险 管理 规则 以及 网上 银行 的法律 责任 。 0 2 4月, 20 年 中国人 民银 行下 发 的《 中国人 民银 行关 于落 实 ( 网上银行 业 务管理 暂行 办法 ) 关规 定的通 知》 以下 简称 有 ( 《 知》 虽也进 一步 明确 了网上 银行 业务 的准 入程序 与形 式 、 通 ) 开办 网上银 行业务 申请 的审 查要 点 ,以及对 网上 银行 业 务的监 管和 报 告要求 等 。但 它们 回避 了对 网上银 行 的定 义 , 纯 网络银 行没 有 对 任 何规定 , 未对 其 风险及 法 律规 制有 所规 定 , 更 留下 了立 法空 白。 3 网上 银行 权利义 务关系 的不 明确 状态 . 与传统 银行 及其 客户 的法 律关 系 相比 ,网上 银行 和客 户之 间 的法 律关 系 出现 了许 多未 知 的新领域 ,如网 上客 户身 份认证 的主 体与 方法 、 网上不 可抗力 的认 定与 责任 承担 、 电子 合 同当事 人主 体 资格 的确认 等 。 些 问题在现 存 的法 律 体系 中要 么难 以找到 相应 这 的法 律规 定,要 么内容 过于 单薄 不足 以应 付 网上金 融业 日益 发 展 的需 要。结 果导致 网上 银行 与客 户之 间 形成 的权利 义务 关系 不 明 确, 矛盾 和冲 突无 法及 时解 决 , 险 自然 不可 避免 。 风 4 境 网上银 行法 律规 则 的欠缺状 态 . 跨 跨境 网上银行 的法 律规 则是 十分 模糊 的 ,法律 对新 兴业 务或 机 构还 只是初 步规 范阶 段 。因网 络是 全球 性 、 越 国 界的 , 有超 跨 具

略论网络银行业务风险及其法律监管

略论网络银行业务风险及其法律监管
品和服耪的银行 。根撩所包含 的纲络技针 鲍囤的不同,纲络银行可 以分焉狭羲和魔羲雨频 。狭羲的纲络银 吁 行指互膦纲纲络银行 (n meB n ) I e t ak ,即银行在互聪纲上提供金融服耪 ,用户通遇露 缝或尊线舆互聪纲 t 连接 ,遣入装银行纲站後膊贸金融服稽或廑品。庚羲的纲络银行指雹子银行 ( l t n ak ,除了包括 Ee r i B n ) co c
壹雹删舆善行退行金融交易。 艮 综合娌营服瓣 既 包 直接或 朋接控制纲上 商店 , 括 提供 绸上商品 交易服瓣 ,也 包括替行 鼋子货 带、 提供 雹子绒 包等服瓣 。以
及犍事或代理镫券 、保 行棠耪凰 险及其法律盛管
匾明于纲络银行柴耪内容和篼圉的规定不盎相同。徙世界鲍囤看 , 纲络银行 紫耪多焉面向侗人或家庭客户
的凰隐较小 的零售柴耪 ,如提存款服耪 、信贷服耪、赈户管理 、馀额及交易明细查询 、 理财服耪 、鼋子罩 撩支付 ,以及提供鼋子货帑等鼋子支付工具服耪等。面向公司或企柴法人 的批骚银行柴耪 因凰险鞍大 , 多 敷固家封其加以限制 ,因此市埸份额较小。 纲络银行柴耢是晚近金融信息化、 纲络化的廑物 , 也是最具影 警力的金融劁新之一 。 逭一创新 的意羲 , 不馑在于其将现有银行柴耢移植上纲 、焉现有银行麈品和服耪闰辟 了一侗崭新 的销售通道,而且在于它改 燮了银行柴傅统经营模式和经管理念 , 形成了新 的银行廑柴组绒形式 ,是信息化革命 尊致的社舍制度燮遥
5 0僮美 元 的银 行 中有 7 %捷 有纲 络银 行 ;资 麈在 55 8 .0僮美 元之 同的银 行 有 4 %捷 有绸 络银行 ;5僚美冗 3
以下的银行中 1%捷有纲络银行 , 0 或者其本身就是一家纲络银行 。鞋怪乎 比雨 ・ 盖淡断言 :傅统银行獭如 恐能,将在 2 l世纪溅绝 。除美圆以外 ,欧洲 、亚洲的纲络银行柴旃也逐年攀升 ,赣展迅猛。我固的纲络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的五大原则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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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的五大原则关于央行叫停二维码支付宝等业务,据3月24日最新消息,中国央行今日就发文暂停二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用卡业务作出回应,称这些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有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原则是什么?怎样才能保证其健康的发展?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创新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不能脱离金融监管、脱离服务实体经济抽象地谈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

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一切金融创新,均应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央行对流动性的调控,避免因某种金融业务创新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也不能因此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转化,进而降低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能力。

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办各项业务,应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任何机构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

开办任何业务,均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

3月17日,单仁先生在做客央视午后财经节目时建议,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未来不是排斥或者限制,而是充分运用大数据互相融合。

可以通过打通央行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和互联网公司的网站对比安全数据,解决客户身份识别问题,让中国的金融体系更安全。

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银行网络交易平台已经成为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渠道之一,其交易规模和频率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但是,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的高度开放性和虚拟性,容易引发各种风险,其中最突出的是资金风险。

为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银行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管理。

二、监管业务管理办法的概述银行网络交易平台的举措包括建设监管规则和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等。

其中,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是银行监管的重要举措之一。

这项业务管理办法包括三个方面:1.资金监管制度:银行网络交易平台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规定清晰的资金管理流程,实现客户资金的安全保障和风险控制。

2.监管技术平台:银行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具备完善的技术平台,能够实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检测和防范各种风险。

3.监管人员配备:银行网络交易平台需要配置专业监管人员,对平台各项业务进行监管和管理,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资金监管制度1.客户资金账户制度:客户资金账户在银行网络交易平台的开设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客户身份核实和资金交易的真实性。

2.分账户管理制度:银行网络交易平台应对客户的主账户进行分账户管理,避免账户混淆引发的风险。

3.双重签名制度:银行网络交易平台在资金交易过程中应采取双重签名技术,确保每一笔交易都经过客户和平台两方的审核确认。

4.资金监管措施:银行网络交易平台应采取多种监管措施,包括实时监管和管理、资金切面管控、风险提示和预警等措施。

四、监管技术平台1.风险评估和管理:银行网络交易平台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

2.监管信息系统:银行网络交易平台应建立可靠的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主账户和分账户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风险控制的能力。

3.技术防范:银行网络交易平台应采取技术手段进行综合风险防范,包括身份认证、交易交换和数据加密等。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相关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企业网上银行”),是指XX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企事业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企业付款、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网银客户”),是指在XX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且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企事业单位用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个人网上银行"),是指XX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个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付款、网上支付、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个人网银客户”),是指在XX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个人用户.第四条XX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由总行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业务品种,由总行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事先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后,根据总行网上银行上线推广计划实施。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在获总行批准并取得内部授权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管理全行网上银行业务,负责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内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研究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推动、管理业务运行;负责向监管部门上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新品种的申请;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需求编写,组织系统测试、验收,协助信息技术部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设置及软件维护工作。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部门参与,具体分工如下:(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网络银行的法律规范

网络银行的法律规范
四、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运营 设施与系统等,进行了符合监管要求的安全评估;
五、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 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2 网络银行经营应遵循的原则
安全第一原则 对网络银行而言,安全是第一位的,安全性
原则贯穿于网络银行经营发展的全过程。 谨慎经营原则
网络银行的基本业务有: 存贷款业务;提供日常余额的查询、开销账户、索取对 账单和支票、有价证券的挂失、支票的订购和止付、支票图 像处理、电子货币等服务;网上支付;信用卡业;银证转账; 市场推广与信息提供服务;相关金融服务等。
网络银行业相关的新兴业务有: 安全电子交易系统服务、企业与个人理财管理、委托投 资管理、网络证券交易与管理、网络外汇交易与管理、电子 货币管理、网上保险业务与管理、网络金融信息服务、金融 评估与论证服务、金融安全服务等。
技术风险:技术风险直接是针对网络银行的安全 性而言的,这是网络银行最为重要
的 系统风险。
管理风险:管理风险指网络银行由于管理不善而 造成的风险。
(2)网络银行的业务风险 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 险、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1)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来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 大缺陷而导致的潜在吖损失的可能性。
公平竞争是任何市场的内在要求。网络银行从建立的 开始就处于激烈地竞争环境中,这种竞争表现在网络银行 之间,网络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之间的许多业务领域。但 竞争必须在良性轨道上运行才能赋予市场以活力。因此, 反不正当竞争是保证网络银行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1.3 网上贷款法律问题
1.3.1网络贷款业务状态
1.5 网络银行的监管
1.5.1国外网络银行的监管状况

谈当前我国网络银行监管

谈当前我国网络银行监管
和政 策 , 纯 依 靠 对经 营 困难 的金 融机 构 民经 济 证 券化 率 并 不 高 , 行 业 仍 在 整 个 价 值 观 、 单 银 习俗 等 。非 正式 规 则 是 制度 的 重
实施金融改革, 难以保证混业经营模式的 金 融业 中 占主 体 地位 。 因此 , 融 安 全 与 要 组 成 部分 , 式规 则 可 能 由于政 治或 司 金 正 顺利运行。 我国的金融法规体系建设一直 银 行安 全 息 息相 关 。 目前 向企业 提 供 贷 法 决定 而 在一 夜 之 间 发 生变 化 , 非 正 式 在 而
维普资讯
立 穗隧 金熟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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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银
行呈现出蓬勃兴旺的发展态势, 网络银行 是技术进步 与金融产业相结合的产物 , 它 的出现 导致 了传统银行制度一系列 的变 迁, 同时对传统的金融体系和制度提 出了 新 的挑战和要求, 给传统的中央银行监管 提出了新课 题。 为促进网络银行的进一步
引诱 互 联 网用 户 , 当用 户接 受 他 们 提供 的 上“ 圾 ” 垃 。 1 网络 窃 贼 。 又 称 “ 子 扒 手 ”I— 电子邮件或免 费资料时, 、 电 ,n 不法分子编制的
( ) 二 法律 问题 。 网络银行是在开放式
tme 服务在给银行和用户提供共享资源 病毒 也 随 之进 入 用户 的计 算 机 中 , 偷 偷 网络环境中提供资金结算 , e t 并 使用电子货 币
经 营 的条件 尚未 成 熟 。 构共 同承 担后 果 , 成银 行 风 险 与 收益 的 正 式 制 度环 境 中发 挥优 势 , 为有 用 的制 造 成
三是要 改变 目前我们金 融资产的管 不对 称 。一旦 泡 沫 破裂 , 行 无 法 收 回 投 度 。 目前 , 国 社会 还 没 有 形 成 良好 的信 银 我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借助网络技术等手段违反监管规定、规避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存款计结息规则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三、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自营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开展存款业务,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积极满足公众存款需求。

本通知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四、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本通知印发前,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

相关商业银行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客户沟通解释工作,稳妥有序处理存量业务。

五、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符合产品开发业务流程要求,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全面评估业务风险,持续识别、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了金融行业的一股强劲力量。

然而,由于其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性,互联网金融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的讨论和制定。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挑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通过互联网平台,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资金的借贷、投资和支付等操作,大大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

然而,互联网金融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不足等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制定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指导意见,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除了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管政策也是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监管政策主要包括监管机构的设立和监管规则的制定。

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负责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

监管规则包括从准入门槛、运营要求到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的规定,以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安全。

四、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与挑战尽管有了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保护,但互联网金融仍然面临着一些法律风险与挑战。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可能涉及到传统金融法律体系无法完全覆盖的领域,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适应和创新。

其次,互联网金融的跨境特性也给法律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如何协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等。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特性也可能导致一些投资者受到不公平待遇,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五、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与监管趋势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未来的监管政策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变革。

首先,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网上银行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网上银行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网上银行管理制度范本为加公司银行账户网络支付业务的管理,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网银功能开通公司因开展业务需要开通银行账户网络查询、支付功能,由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在指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办理,其余部门人员一律不得兼办。

第二条网银相关密匙、口令的保管一、网银账户原则上一律要求同时具备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及短信提示三重安全防护功能,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二、数字证书(加密u盘)属于操作员的由公司财务部出纳员负责保管,属于管理者的另行安排人员负责保管。

三、网银口令应定期进行变更。

四、不得在除公司财务内部电脑以外其他任何电脑下载证书、使用公司网银办理业务。

第三条网银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一、财务部利用网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一律须按公司资金审批程序规定,由经办人办妥付款申请手续,方可转交财务部出纳员进行办理。

二、出纳员初步审核付款申请无误,插入数字证书,按照付款申请之内容逐笔录入划款信息,确认无误,进行划款;成功后打印支付凭证。

若为较大额划款,需相关有权人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操作。

三、财务会计必须对出纳员划款全过程进行监督,直至划款完毕、退出网银系统。

四、付款完成后,出纳员在付款申请单上加盖“付讫”章,并与财务主管同时在付款单上签字,方可作为入账依据。

对于应由银行出具的网银单据,必须以开户银行出具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原始单据作为记账凭证。

五、交接。

因特殊原因请假的,必须书面授权并交接。

第四条网银的日常管理一、公司指定出纳员所使用计算机作为办理网银业务的专用机器,除处理日常工作外,严禁使用该机器玩网络游戏、登录不良网站,严禁任何人擅自下载网络资源存储于本机。

二、网银账户仅可办理供应商付款、员工薪资发放等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业务,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网银账户进行私人款项拆借、挪用。

三、专用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火墙及杀毒软件,出纳员每周至少进行两次全盘病毒查杀。

四、出纳员于每周集中付款日或员工发薪日前一天将现金足额存入相关银行账户,次日及时进行划拨。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签约管理第四章计扣费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系统管理及异常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对公客户渠道服务能力,促进对公业务的网络化应用和产品创新,简化业务流程,规范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网上银行是新一代核心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建设银行企业级模式建设的全行统一的跨部门、多产品、本外币一体化的对公服务渠道。

第三条企业网上银行通过对我行原企业网银系统、现金管理系统、重要客户服务系统、跨行现金管理系统和外币现金管理系统的渠道整合实现了渠道的统一,为客户提供查询对账、转账汇款、缴费业务、现金管理、信贷融资、投资理财、国际结算、财政社保、卡类业务、电子商务等服务,并提供浏览器和银企直联等服务模式,以及互联网和专线等互连方式,为对公客户提供企业网银渠道服务的统一的入口、统一的客户体验和统一的风险控制,为实现对公渠道业务的统一营销、服务和集约化经营奠定基础。

第四条企业网上银行渠道由总行统一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和支持,分行主要负责市场拓展、客户服务、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一条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牵头和运行管理部门为总行电子银行部;产品价格管理部门为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会计制度管理部门为总行财务会计部;系统技术支持保障部门为总行及分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产品及客户管理部门为总、分行各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条总行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统一组织制订业务发展规划;(二)牵头负责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推广与组织推动、业务培训、渠道收费等工作;(三)负责企业网上银行的系统建设、渠道创新、产品优化、业务测试和渠道客户体验,并配合产品部门完成产品在渠道的部署等工作;(四)负责企业网上银行的规章制度、安全策略、业务应急、风险控制工作,并负责反欺诈相关运营工作;(五)牵头企业网上银行的售后客户服务,并负责企业网上银行的在线客户服务运营工作;(六)牵头企业网上银行的统一营销,开展在线营销,协助支持核心客户和重点客户的团队营销。

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附件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风险发生,促进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是指本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络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向企业客户提供网上银行的离柜金融服务。

第三条开办企业网上银行的各项业务应遵循合理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的原则,严格执行新业务的申请或报备制度,强化合规风险管理,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系统开发应确保系统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和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

第五条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各项产品创新应遵守监管部门和本行的各项业务规定。

第六条本行应根据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特点,做好企业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反洗钱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转账支付限额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本行对不同认证方式风险控制要求进行设置。

第八条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循“事权划分、岗位牵制”的原则。

柜员管理、参数设置、客户注册(变更)、证书管理、落地指令处理等业务应进行审核授权。

各类柜员岗位设置要确保操作权限和授权权限相互分离,并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

第九条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而撤销本行结算账户的,或存在违反协议条款、不遵守本行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本行声誉等行为,或长期处于不动账户状态、常年未缴纳服务费,经确认不再使用的,本行可主动注销客户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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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监管法律规则随着国际电子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网络银行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银行业务已成为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加入WOT后,网络银行发展的速度、广度和深度都有了显著提升,网络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网络银行业务具有交易行为的虚拟性、跨国性、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经营混业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网络银行业务风险较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发生机率高、范围广、破坏性严重。

我国目前相关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如相关网络银行交易纠纷的管辖、网络银行内部监管的规定不够明确,关于传统银行分业监管与网络银行混业经营的规定存有冲突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网络银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网络银行法律制度,为有效防范网络银行业务风险提供法制保障。

一、对网络银行风险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一)网络银行的概念界定何谓网络银行?目前国际社会对之并没有统一、权威的定义,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之进行诠释,典型的有以下四种:第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在其2000年发布的《电子银行集团活动白皮书》中,称网络银行为利用电子手段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零售业务、批发和大额业务是其服务的重要内容。

该委员会2001年5月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中将网络银行业务进一步完善为:不仅包括“通过电子渠道提供的零售和小额银行产品与服务”,还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供的大额电子支付与其他批发性银行业务”。

①第二,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在其1999年发布的《电子银行报告》中,称“网络银行是指那些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产品服务的银行”。

第三,美国对网络银行的定义是:“能使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智能装置进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账户并获取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系统。

”②该定义比较明显地侧重于突出网络银行的业务功能。

第四,我国银监会2006年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认为:网络银行是指以商业银行为代表、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其所依靠的工具网络既包括开放型的公众网络,也包括专用网络。

以上关于网络银行概念的界定尽管表述各异,但都指出了网络银行的实质特征,即网络银行是借助于网络和计算机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以商业银行为主要代表的金融机构,它是对传统商业银行的运营进行技术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的新型银行。

(二)网络银行面临的风险网络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由此产生高效益的同时,也面临很多潜在的风险。

第一,相关法律不完善或相互冲突所导致的风险。

网络银行产生时间虽然不长,其发展速度却无与伦比,业务量也超常增多,其业务经营中出现的很多问题是前所未有的,由此就造成了既有法律制度的滞后、不完善。

第二,网络银行自身的特性所导致的风险。

首先,网络银行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只要相关服务信息如账号、密码等输入准确,网络银行就完全按照机器指令进行交易而不辨别消费者的身份,这种类似于信用证单证相符即放行的机械操作中存有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其次,网络银行交易的瞬时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掌握其交易详情,从而增加了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的难度。

最后,网络银行在处理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如未经授权而滥用消费者的金融信息等。

第三,因为网络银行主要依靠网络等信息通讯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其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跨越国界的交易,所以网络银行不存有明显的国籍属性,而各国在立法上并不一致,国际上也尚未就网络银行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有效的协议,这样就容易出现对网络银行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

另外,银行在开展跨国业务时还面临着了解、熟悉、遵守和准确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重要任务,这也加重了其法律风险。

第四,网络银行业务系统具有开放性,从而存有着安全漏洞,加上当前网络银行业务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这些为网络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网络金融犯罪不仅会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也使银行经济效益与声誉俱损。

(三)对网络银行风险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完善的网络银行法律法规能够规范银行消费者及普通公众的交易行为,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能对不法分子形成震慑力,从而预防潜在的犯罪;能对网络银行的基本服务行为进行规范,提升网络银行的交易效率及其信任度,并有利于防止网络银行滥用其垄断地位,促进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对网络银行进行法律规制,也能够防范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境外规制网络银行风险的法律模式比较(一)美国的分级分层规制模式美国是网络银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其联邦和州一级监管机构都在各自监管范围内颁布了网络银行监管规则。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对网络银行一直实施审慎的宽松政策,一方面着力进一步维护和保障网络银行的运行安全,另一方面将促进网络银行的持续快速发展作为立法原则。

”③美国联邦先后颁布了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1999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犹他州1995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犹他州电子签名法》,美国律师协会1996年通过的《数字签名指南》也为规范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促进相关法律的完善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在监管方式上,美国对网络银行实行他律性监管与自律性监管相结合,履行他律性监管的机构主要是美国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R)、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国民信贷联盟协会以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自律性监管则主要依托网络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和技术标准来实现,其主要特点是被监管对象的自愿性。

(二)英国的全方位监管规则欧洲对网络银行监管的策略与美国迥然不同。

在欧洲中央银行的协调和要求下,欧盟众多成员国坚持了较为统一的监管思路,这使各国国内监管机构实施的具体措施日趋一致,成员国之间对接、协调监管力度加大。

欧盟对网络银行的监管目标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

④以英国为例,其网络银行监管大体上有四种形式:第一,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和英格兰银行实施的监管。

这两个机构不专门制定针对网络银行运作的法规,但要求网络银行必须遵守现行的对一般银行业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如消费信贷法、数据保护法、金融服务法等。

第二,行业自律。

英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银行必须加入银行家委员会、银行准则标准委员会、房屋贷款合规委员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且每年向上述组织提交年度报告,以便上述组织能有效监管网络银行的经营活动。

第三,社会监管。

作为独立的外部信用机构,社会性咨询公司在整个监管体系中举足轻重,它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社会、公司和个人的信息资料(信用历史、消费习惯、地址、评级等)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向用户提供适当的服务,从而对网络银行监管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

第四,网络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

网络银行的风险部主要负责制定银行整体风险政策、风险控制方案和手段,监控风险状况,协调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网络银行的合规部主要负责使银行的业务操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内部规定,并监督上述规范的贯彻和执行;网络银行内审部的职责侧重于财务领域的监管;网络银行的电脑操作程序也设计有风险控制功能。

(三)新加坡对网络银行的差异化指导新加坡金融监管的一个明显特点是政策相当灵活、富有弹性,不仅从技术和业务战略上进行监管并随之发生变化,而且有针对性地对个别银行进行指导。

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于2000年7月出台了《网络银行管理监督办法》,该办法认为网络银行与传统的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并无太大不同,因此,网络银行应当也适于在对传统银行的规制框架(审慎监管框架)内运营。

新加坡现行的审慎监管框架已经为未来可能出现的银行业务模式和技术创新留下了较为充足的拓展空间,因此,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更加注重网络银行经营模式的差异化,针对某一银行的风险特征,要求该银行采取额外措施来降低或规避相关的风险。

此外,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认为网络银行自身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其经营情况对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和管理,尤其是纯网络银行新的经营方式可能会导致其面临更高的技术风险,因而其必须建立完整、有效的风险指标度量制度来衡量和防范风险。

新加坡银行风险监管中另外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了所有银行的风险信息披露义务,银行必须主动将其所进行的网上交易中可能存有的各种风险公之于众。

此外,新加坡于2003年6月发布了《网上银行业务技术风险管理指引》作为在线从事电子银行业务的机构必须遵守的准则和标准。

(四)我国香港地区对本地注册网络银行和外地注册网络银行的不同规定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新特点,我国香港地区金融管理局(HKMA)出台了《HKMA对虚拟银行的发照准则》(简称《准则》)、《网络银行业信息安全管理指引》等法律规范,其中《准则》对网络银行监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准则》规定了HKMA对申请颁发网络银行执照的评判标准:一般原则、适用于本地注册的网络银行的原则、适用于外地注册的网络银行的原则。

⑤一般原则对网络银行的办公地点、网络安全级别、如何适用传统银行的审慎原则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适用于本地注册的虚拟银行的原则对本地银行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条件、网络银行的股东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适用于外地注册的虚拟银行的原则详尽地规定了外国银行在香港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条件。

(五)巴塞尔委员会对网络银行的典型监管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十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其电子银行工作组(EBG)的工作报告对网络银行风险管理的进展起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基于对近些年电子银行发展状况的经验总结,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制定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14条指导性原则,这些原则为世界各国的银行及银行监管者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极具借鉴意义的指南。

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又颁布了一系列用以指导银行增强风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003年7月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就是其中之一。

该文件是对2001年制定的风险管理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其指导思想是提供“对管理和监督的一种预期性的和指南性”的方法而不是“特殊的技术方面的解决方案或电子银行的相关标准”。

该文件提出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董事会和管理层监控原则。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有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职责,其通过建立风险管理责任制、实施相关政策和控制措施对银行安全控制流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审批,并对银行特殊的业务进行综合性、持续尽职的调查和监督。

第二,安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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