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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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4]104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16
【实施日期】2004.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
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十一届二十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为切实加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确保项目建设高效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
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汕府〔2003〕16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补贴的借贷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凡本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和管理等,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政府融资建设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1、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局、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汕头投资建设总公司(借款人)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四处(贷款银行)负责人参加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联审会议制度(简称“联审会议”),负责审核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年度贷款计划(草案)、贷款资金支用计划和政府融资工作计划等。
2、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依照本实施意见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程序,按各自职责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3、借款人按照市政府的授权办理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有关业务。
(三)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参照《广东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执行。
(四)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资。项目的确定和实施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2、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保证投资落实的原则;
3、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的原则;
4、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
(一)预备项目计划
政府融资建设预备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区县项目经区县政府同意后,由区县发展计划部门综合上报)。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编制方案,提交“联审会议”审核,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1、经批准的政府融资建设预备项目,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制发《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预备计划通知书》,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简称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成立投资项目法人。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组建项目建设单位或由政府指定项目建设单位(统称为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
3、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等,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正式项目计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项目单位经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区县项目经区县政府同意,由区县发展计划部门综合上报),持《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预备计划通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及基建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向市发展计划部门申请转为正式项目。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编制方案,提交“联审会议”审核,报市重点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