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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15]41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办法
(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94号),为有序推进我市文化体制机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和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突出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事
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管理体制相衔接。
(三)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和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四)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和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五)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优先本土服务,发展民族文化。为推动南充市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优先购买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突出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条购买主体是指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
成立的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三章购买内容
第四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文化政策研究与咨询等内容。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 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 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 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4. 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5. 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6. 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7.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8. 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 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2. 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 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 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5.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6. 其他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1. 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展示及辅助性工作。
2. 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3.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4. 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级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等的运营和管理。
2. 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的运营和管理。
3. 公共剧场(院)等的运营和管理。
4. 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和维护。
5. 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6. 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7. 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 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和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 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3.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4. 其他民办文化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文化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1. 公共文化规划、政策研究及宣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