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01•【字号】沪人社规〔2021〕3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保障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并就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以及罚款幅度行使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裁量:(一)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素,包括是否造成劳动者死亡或伤残、是否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等;(二)当事人主观因素及整改态度,包括是否有主观故意、是否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是否及时改正、是否采取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的措施、是否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是否有隐匿、转移资产或伪造、转移、销毁证据的情况等;(三)违法行为性质因素,包括违法行为是否持续较长时间、是否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四)社会影响程度因素,包括是否受到国内或国外媒体关注报道、是否造成劳动者反应强烈或群体上访等;(五)政策、标准变更或不明确等因素;(六)其他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较少;(二)当事人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3]2号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3.01.11
【实施日期】2013.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
度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3]2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本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的要求,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促进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要结合机关绩效管理目标以及岗
位职责,按照本市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要求,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成效和人民满意的程度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2]5号【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2.01.20【实施日期】2012.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公局发〔2012〕5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2012年,本市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十次党代会为主线,围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注重机制、夯实基础,不断提高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本市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一、进一步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一)全面贯彻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要出台的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分类管理、转任、遴选、考核、申诉惩戒等方面政策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制度措施。
组织开展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试点。
着力推进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试点工作,认真总结本市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的经验,积极推进本市地方税务、工商等系统和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沪公局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沪公局发[2011]8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在贯彻实施《专利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市政府《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在本市发明创造活动中涌现出一批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上海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
为表彰先进,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市的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公务员局决定授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高强度13Cr油套管用钢及其制造方法》等4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一等奖;授予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大跨度大纵深空间钢结构的矩阵式顶推安装法》等8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二等奖;授予上海中技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等17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三等奖;授予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钢水真空精炼顶吹多功能枪》等22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授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包装瓶(佰草集霜)》等2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
希望全市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单位和人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促进本市科技创新,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附件。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沪人[2007]173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173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现将《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试行办法》的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组织管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成立由干部(人事)部门、实习基地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原则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应当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基层实习锻炼、岗位职责履行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
第六条考核方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沪委组[2008]发字44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委组[2008]发字44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本市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厅局级职务公务员的调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不得擅自设立领导职务和超职数调任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本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二)具有与拟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6.01.18•【字号】沪人[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沪人[1996]15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在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现将《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机构改革中完成“三定”工作的单位,要及时制订本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在实施中,要抓紧开展职位设置、人员过渡和按批准的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做好非领导职务的确定等工作,要严明纪律,严格掌握政策,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要充分发挥各级人事(干部)部门的职能作用,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意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 78号),现就本市国家行政机关结合机构改制,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按照“积极探索,平稳推进,简便易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通过实施,强化政府机关人事管理,调整和改善干部队伍结构,优化政府工作人员素质,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上海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实施范围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实施内容及工作步骤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结合机构改革“三定”工作,适时跟进,打好基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
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5.19
•【字号】沪人社规〔2020〕9号
•【施行日期】2020.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有效期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
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
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9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沪人社力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促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实行网上办理。
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均在21世纪人才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上公开。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拟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中,拟从事人才派遣业务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新设立机构流程进行审批,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1、未通过上一年度规范运行检查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或正在查处之中的。
3、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
4、有其他不适宜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下列渠道申请办理:1、中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6.18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三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36件(见附件1),失效的30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8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上海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制度概述上海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人事档案在人才选拔、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二、管理原则1. 实行统一管理原则,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2. 依法管理原则,保障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3. 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档案安全防范,防止档案信息泄露;4. 服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人事档案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三、管理范围1.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2. 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3.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4. 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5.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6.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7. 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管理职责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监督管理;2.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域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3.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五、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用人单位在招聘、聘用、辞职、辞退等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2. 档案整理:用人单位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3. 档案归档:用人单位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报送至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 档案保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5. 档案利用:用人单位和档案所有者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申请查阅、复制、转移和利用人事档案。
六、监督检查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辖区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沪公局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公局发〔2013〕5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2013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2013年2月6日2013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2013年,本市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总体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围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以及完善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大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机制,着力夯实公务员管理基础,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一、大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一)全面推进公务员诚信体系建设。
积极开展本市公务员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调研,会同市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分工职责等,夯实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基础。
建立健全公务员考录承诺、岗位履职承诺和选任制公务员任期承诺制度,加强公务员公开选调和调任、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等的进口诚信管理。
制定公务员职业信用征信办法,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加强对公务员考核、表彰、选拔、培训、交流等各环节的诚信管理。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65号【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07.27【实施日期】2011.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公局发[2011]65号)各区县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和《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国办发[2011]14号),确保《上海市“十二五”公务员培训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务员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公务员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贯彻落实《上海市“十二五”公务员培训计划》,对进一步提高公务员队伍能力素质,推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我们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一)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保证。
干部教育培训是学习型政党建设的重要途径,公务员培训则是干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队伍是干部教育的重点对象。
作为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的建设者、组织者,公务员队伍的能力素质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加强公务员培训,大幅度提高公务员素质,是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保证。
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二)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是政府自身建设的必然选择。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推进上海建成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的行政区之一,必须大力加强公务员的教育和管理,着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模范【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7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08.05【实施日期】2011.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沪公局发[2011]7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4号)精神,现就本市组织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一)评选推荐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市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区县民政局机关(含内设机构)、街镇内设民政专职工作部门,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含车间、班组、科室等集体)。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范围:本市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推荐名额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5个。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5名(其中劳动模范数不低于50%,即推荐人选中民政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数不低于50%)。
二、评选推荐条件(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社会形象良好;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改善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沪人[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人〔2008〕119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沪府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的有关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三)将技工学校的有关管理职责划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四)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7.10.24•【字号】•【施行日期】199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为加强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化建设,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精神,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这项工作中有何经验和问题,清及时告我局教育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是为了系统掌握国家公务员素质水平状况,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综合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公务员培训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的对象是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是系统记录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情况的有效凭证,是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职务及参加本市国家公务员交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和通过调任进入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并记人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晋升职务的在职国家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现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或人员过渡培训,经考试考核并取得按上级有关规定应试的科目合格证书(或经审核符合免修条件,取得相应的免修证书)的,颁发并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2]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2.02.21【实施日期】2012.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沪公局发〔2012〕12号)各区、县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档案)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部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的关心指导下,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大局,服务民生,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推进“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典型,进一步激发本市广大档案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上海档案事业科学发展,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授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处等60个单位“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丁敏等100位同志“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上海档案事业发展再立新功。
全市档案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紧紧围绕档案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认真按照国家档案局的部署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坚持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社会各方,全力完成上海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进一步推动全市档案工作科学发展,发挥档案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名单(略)2.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2012年2月21日附件22012年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共100名,以姓氏笔画排序)。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3.11.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附则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共同负责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档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表明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档案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具备从事档案管理一般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二)取得中级资格,表明已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档案工作的法律、政策,具备独立开展档案管理工作、起草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承担档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三)取得高级资格,表明已掌握本专业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理论知识,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具有独立解决档案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力,并能指导其他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起到学术带头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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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
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1.08.10
【实施日期】2011.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
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73号)
各区县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档案)部门,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本市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本市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 183号)精神,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将联合开展本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
者的评选活动。
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区县档案局馆、各类档案馆及各级档案室(包括中央直属在沪单位)、市档案局馆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
已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选活动。
二、表彰名额
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1名(仅限于区县档案局、馆);
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60名,先进工作者100名。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本市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目标,能及时研究档案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
4、领导班子健全,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勤政高效,清正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重视档案队伍建设,加强档案人才培养。
干部职工队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团结向上。
6、成立满三年以上。
(二)先进工作者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团结协作,在各项工作中带头做表率。
3、热爱档案事业,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工作水平高、质量优;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在本职工作中成绩突出。
4、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谦虚谨慎,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5、连续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档案工作人员。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公平公正。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下而上,层层选拔。
被推荐的全国档案系统及本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应分别由所在区县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档案部门,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和各市级专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本市档案系统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批。
符合本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分别在本单位和市档案局系统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本市档案系统先进表彰名单。
(二)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各推荐单位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突出实际业绩。
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既要具有突出事迹,又要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推荐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要求,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须为区县档案局、馆科级或科级以下干部。
(三)认真准备,按时报送。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上报工作,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上海市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报全国档案
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区县档案局、馆,于8月26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上海市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注明参加全国档案系统评选。
推荐材料包括:《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见附件二)及《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事迹简介》(见附件四)各一式6份;《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三)及《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事迹简介》(见附件五)各一式6份;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须贴2寸免冠彩色近照。
推荐材料须手续齐全,先进事迹材料要突出重点,内容真实,文字简练,字数应控制在2000字以内。
五、奖励办法
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将在适当时候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分别授予“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六、评选工作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联合组成上海市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地址:仙霞路326号,200336),负责日常工作。
联系人:张昆
联系电话:62751700-1325,62752867
传真:62951562
附件:一、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二、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三、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事迹简介;
四、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事迹简介。
上海市档案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务员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