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及其制约因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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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比较分析(一)

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比较分析(一)

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比较分析(一)摘要:人们长期认为,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法庭上一般是消极、被动地听审,却不能积极调查证据。

事实上,英美两国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却表明: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传唤证人出庭,或进行“庭外勘验”。

尤其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中,法官能更加主动地调查证据。

这说明,英美两国的刑事法官并非完全消极、被动,特别是当庭审主体变为一元的职业法官时,他因对案件事实最终负责,而更加具有调查证据的天然冲动。

由此可见,中国刑事法官在庭审中无需亦不能塑造成纯粹的仲裁者角色,而应保留适当的且受到法律合理规制的证据调查权。

关键词:英国;美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一、引言按照学者们勾画的理想蓝图:强调控辩双方程序“推进主义”与实体“处分主义”的英美庭审模式,在宣告判决前的审判中,无论以何种方式表露其意见的法官都会因为行为不当而受责难,这甚至会使其遭受纪律惩戒。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像斯芬克斯一样保持沉默且深不可测;甚至是一次微笑,都会被认为是对该职位之尊严的侵犯1]。

Menger更形象逼真的比喻是,法官如同“一只破钟的机件,要让它很快再走动起来,就得不断敲打震动它”2]。

而事实上,理想类型只是描述出英美法系审判实践中的局部现实。

普通法国家刑事诉讼的传统尽管一直固守消极、被动、超然的裁判者角色,认为他们一旦介入当事人的纠纷,就容易被纷争的灰尘蒙住双眼,而无力彰显其中立性,但诉讼中却并未放弃探究、实践甚至认可裁判者在刑事庭审中进行证据调查。

学者们研究了陪审团询问证人的实践(注:SeeKirstenDebarba,MaintainingtheAdversarialSystem:thePracticeofAllowingJurorstoQuestion WitnessesDuringTrial,55Vand.L.Rev.1521(2002):1521-1546.),探讨了法官在与陪审团共同审判时的证据调查权(注:SeeMartinMarcus,AbovetheFrayorIntotheBreach:theJudge’sRoleinNewyork’sAdversaralsySyst emofCriminalJustice,57Brook.L.Rev.1193(1992):1193-1211.),尤其当法庭审判缺席陪审团时,他们对职业法官调查证据的权限与问题进行了精微、透彻的实证研究(注:SeeSeanDoran&JohnD.Jacson&MichaelL.seigel,RethinkingAdversariesinNonjuryCriminalTrials, 23Am.L.Crim.L.1(1995):1-44.)。

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原因探析

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原因探析

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原因探析作者:马冠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6期摘要: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成立以来已经开始运作,目前已经是国际上重要的处理严重国际犯罪的常设性法庭。

中国于法院筹建之初态度颇为积极,然后出于自身某些问题的考虑,至今尚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本文初步分析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对其作出评论,并对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前景关系作出建议。

关键词:中国;国际刑事法院;国际犯罪作者简介:马冠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专业2011级硕士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61-02一、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的常设法庭,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世界外交官大会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的多数获得通过。

规约规定,一旦六十个国家批准,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就能宣告成立。

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2004年1月29日,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开始对乌干达反政府武装“生灵抵抗军”领导人犯下的反人类罪行进行调查,这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第一次正式立案调查。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地过程,是各国政治力量博弈与不同法律文化妥协的产物。

中国政府政府对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持非常积极的态度,参与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全过程,还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大会。

中国政府代表王光亚罗马外交大会上的讲话认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社会由来已久的理想和奋斗目标,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司法系统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将起到补充作用,这事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发展与进步的体现。

”然而,积极支持并参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建不同的是,中国政府在7月17日罗马世界外交官大会上就《罗马规约》进行表决时投了反对票,为七个投反对票的国家之一。

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性分析

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性分析

二、 我国职 务犯罪 侦查权 的 内涵
政勤政 , 保障 国家法律 的统一 正确 实施 。在我 国, 查权 是指 侦 警察机 关 或者其 他 机关 负责 世 界上 多数 国家根据 侦查权 从属 侦 查机关在 办理刑事 案件过程 中, 依照 法律进行 的专 门调查工作和 于、 务于公 诉权 的诉讼 理论 , 服 赋予 了检 察机关对 刑事犯罪 特别 有关 的强制性措 施 的一种 国家职权 。 综上所 述 , 国 目前 的职 务 是职 务犯罪 侦 查权 。其 中有 的是法 律规 定检 察机 关对一切 犯罪 我 犯 罪侦 查权是 指依照 法律 对 国家工 作人 员在执 行 公务过程 中滥 具有侦 查权 或者指 挥侦 查权 , 日本 、 国、 国、 如 法 德 意大利 等: 有的
中图分类 号: 96 D 2. 3 中外职 务犯 罪侦 查权归 属现 状


我 国现 有的 由检察 机关 行使职 务犯 罪侦 查权 的配 置模 式是 止和 制裁权 力滥用 , 保障 国家工作 人员职 务活动 的合 法性和廉洁
我 国长期司法实践 经验 的总结 , 借鉴 国外 职 务犯 罪侦查体 制模 性 , 以说检 察机关 行使职 务犯罪侦 查权 实际上是 在行 使检察机 在 所
用 国家权 力的行为进 行立 案 、 调查 、 察 、 勘 取证等 , 而侦破 案件 是 法律 明确 规定检 察机关 侦查 的范 围是职务犯 罪等犯罪 , 从 如俄 罗 并 确定犯 罪事实 、 证据和 嫌疑人 的一 种国家 职权 。 务犯罪 在本 斯 、 国 、 南 、 职 韩 越 罗马尼 亚 、 南非 、 芬兰 、 牙利 、 匈 印度尼 西亚等 : 有 质上 是一种权 力腐败现象 , 国家工作人 员在履行 法定职责 的过 的是法律没 有明确 规定检 察机关 侦查 的范围 , 实践 中检察机 关 是 但 程 中实施 的滥用 人 民赋予 的国家权 力 , 吞 国家财产 , 侵 损害 国家 可 以直接侦 查公 务 员腐 败 等犯罪 。 此外 , 有关 的国际 法律文件 也 利益的非 法行为 , 直接 危害 的是公职 人员行 为的廉 洁性 以及 国家 对检 察机关 的侦 查权特 别 是职 务犯罪 侦查权 作 了规定 。如 l9 98 正常的 管理秩序 。 过 正确有 效的 实施职 务犯罪侦 查权 , 通 以权 力 年联合 国《 国际刑事 法 院罗马规 约》 5 条 “ 察官在 调查方面 第 4 检 制 约权 力, 是对 国家工作 人员 正确行 使职权 的有 力保证 , 更是对 的义务和 权力 ” 定 : 察官应 当 查明真相 , 规 检 调查一切 有关的事实 权 力实现法 律监 督的保障 。 和 证据 ,以评估 是否 存在本 规 约规定 的刑 事责任 。 I9 90年 9月

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序初探

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序初探

刑 事诉讼法 的侦查 程序 。国际刑事 诉讼法不 同于 国
内的刑事诉讼 法 , 非基于 国家主权 的政治基 础 , 并 而 更像 是 国际性 组织 的授 权 , 因此侦 查权 的意 味并 不 明显 , 用调查 更 加符 合 其基 本 的属 性 及特 征 。研 使 究 国际刑 事法 院的调查程 序将有 助于丰 富刑事诉讼 法 的理论 体系 , 且更好地 服务 于司法实践 。 并
问题 国际法 庭专 职检察 官 。基 于前南 法庭 与卢 旺达 法庭 的区域 性和局 限性 , 察 官 的选 任 政治 色彩 浓 检 重, 职权 范 围较窄 , 能充 分 发 挥 其 功能 , 是 尽 管 不 但 如此 , 国际刑 事检 察 官 的地 位 和 基 本 职 能得 到 了 国 际广泛认 同 , 为海 牙 国际刑 事 法 院系 统设 置 国 际检
查程序主要 包括调查的启动、 调查的实施、 结果的处分、 程序的监督等方面 内容。探析 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
序 对于 完善 国际刑 事法理论 与 实践具 有 重大意义 。
关键词 : 国际刑 事法 院 ; 国际检察 官 ; 查程序 侦 中图分类 号 :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3 9 (0 0 0 0 4 0 97 0 9— 12 2 1 ) 2— 0 2— 4 个 世纪 以来 , 际上 出现 了五个 国 际性 刑 事 国 查, 决定采 取羁 押等 司法 措施 的权 力 _ 。美 国刑事 2 J

于同种 目的,远东 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 也做了相似
规定 。其第 8条规 定 , 军最 高 统帅 指 派检 察 长负 盟
责对 法庭 管 辖 内 战争 罪 犯 的调 查及 起 诉 J 。 由 ( 于 当时法庭 整体构 架较 为 简 陋 , 法庭 诉讼 规则 不 够 完备 , 检察官 的设立 就职与 职能发挥 充满军事 色彩 ,

试析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原则之适用

试析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原则之适用

2013年第2期(总第10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l t B'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22013(Sum N o.101)试析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原则之适用陈嘉(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四川泸州646000)摘要:面对日益严重的国际犯罪,国际社会建立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院以国家合作的方式来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设想由来已久,然而在主权国家林立的国际社会,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罪行的管辖权或多或少会对国家主权产生影响,因此国际刑事法院通过补充性管辖原则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现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条文进行分析,以对补充性管辖原则之适用进行初步探究。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补充性管辖原则中图分类号:D F2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2—0132—03一、引言1998年在罗马召开的联合国外交会议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迈出了“通向普遍的人权和法治进程中的巨大一步”…。

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2003年随着法官检察官宣誓就职,国际法历史上第一个负责审理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等罪行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开始运作。

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国际间的有效合作来加强打击严重的国际罪行,维护人类社会的安定和平。

因此在如何界定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原则的问题上争论甚为激烈,各国提出来了各种可能的管辖模式怛J,第一种是强制或优先管辖权模式,即赋予国际刑事法院优先管辖核心国际犯罪的权力;第二种是平行管辖权模式,即坚持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平行于国家刑事管辖权;第三种模式是国家刑事管辖权优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而1998年通过的《罗马规约》最终采纳的是补充性管辖原则——只有当国家不愿意或者确实不能够对规约规定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调查起诉时,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受理案件。

论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论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论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监督体系主要在自身体制内,虽然近几年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自侦案件的监督,重点还在检察机关内部。

因此,完善自侦工作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内部监督体系,是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探索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整体效益,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是立足实际、规范执法、文明办案,切实保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益,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发展的有效途径。

1.建立健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首先,从采取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以及侦查行为的直接目的性来看,公安机关为主体的一般犯罪侦查活动与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并无实质差别。

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同样可以采取搜查、扣押、检查、讯问等侦查措施和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其侦查行为同样具有极强的行为目的性——即力求查明案件事实。

因此,如果没有像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制约体系,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同样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案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同时,对于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都有权自行作出,如果没有良好的监督和制约体系,放纵犯罪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则更易发生。

其次,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通常为职务犯罪案件,缺乏具体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不是某一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单位,因此,侦查行为往往会缺乏外部直接的制约和督促。

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自侦案件往往实行内部制约的方式来防止违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

但自侦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等毕竟同属一个检察院,经常会相互询问、交流,碍于情面或先入为主的情况有可能发生,监督的力度难以保证。

即使检察机关内部能够做到很好的制约,但对于犯罪嫌疑人和社会公众而言,明显缺乏透明性,正所谓“正义还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予以明确实属必要。

浅谈检察机关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浅谈检察机关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之间是领 导关 系, 这表明 , 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工作具 有指 导和 限 。 3 . 从监督的范围来看 , 自侦手段及强制措施的监督范围 对 监督 的权力。

4检察机关内部机构 间的相互制约。 自侦案件从线索的 小。 . 对 除审查逮捕 由侦查监督部门监督外 , 对拘传 、 拘留 、 监视居 住、 取保侯审 、 勘验 、 搜查 、 查封 、 扣押冻 结款 物等缺 乏监督机 制。 如监视居住经常被用作侦查的一种手段 , 成为一种变相羁 押。虽然人民监督 员制度对 违法搜查 、 扣押 、 冻结等 “ 五种情 形” 开展监督 , 但是 实践 中对 “ 五种情 形” 的监督 案件 几乎为 零, 从鲤城区人民检察 院 20 年 开展人民监督 员试点工作以 03
供 和冤假错 案 . “ 而 余祥林 ” “ 、杜培 武” “ 作海” 、赵 已经成为 中 检 院开展试点工作 以来取得了一定 的成效 ,检察机 关的执法 国冤案 的代名词写入了当代法 制史① 如何防 止和救济侦查过 透 明度和执法公信 力也不断地提 高。 , 程 中的刑讯逼供行为再次被推上了司法改革 的风 口浪尖 。作 二、 检察 机关 自侦权监 督 制约机 制存在 的 问题 为检察机关享有职务犯 罪的侦查权 , 又称 自侦权 , 是检察机关 I 从监督的方式来看 ,较 多的为事后监督 而非事前 的监 . 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 , 反思这些冤案 , 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 督 。侦查监督部门及公诉部门只有在 案件 移交审查 的时候才 作 察机关 , 我们有权监督公安 、 院的执法行为 , 法 但谁来监 督检 了解侦查情况 , 且是书面审查 , 仅仅从 案件 书面材料来审查是 察机关这个法律 的监督者 ,特别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职务犯 难以发现侦查过程中的违 法情况 ,即使 有违法取证 的情况 自 罪 的侦查权 , 保证职 务犯罪侦查活动严格依 法进行 , 避免刑讯 侦部门也在移送审查前尽量地将 证据合法化 。这种监督模式 逼供 、 冤假错案 的发生?在实践中 , 我们 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监 已不能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保 障人权 的目的③ 不 符合现代 司法 , 督制约机制 , 但是这种机制还不完善 , 本文将从职务犯罪侦查 理 念 。 的 内部 、 外部监督上分析 , 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 制 , 完 保证 2 . 从监督 的种 类看 , 自侦权 的监督主要是内部监督 , 对 外 职务犯罪侦 查权 的良陆运行 ,达到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 的统 部监督机 制不完善 。 如在 审查逮捕 、 审查起诉阶段有少部分案 件侦查监督部门及 公诉部门经检察长 同意会提前介入 自侦案 件, 但是这样的案件很少。现 在 自侦案件逮捕权 上提一级 , 由 加 但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及 司法 实践 中摸索 出来 的对 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逮捕 , 大了对 自侦案件 的监督 , 检察机关 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践 中上一级检察机关查办 的案件往往交办给下一级检 察机 1 .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 督, 即各级人大的监督。我 国宪法规 关 , 由下一级检 察机 关立案查处 , 逮捕权Hl NA

检察机关侦查权相关问题探析

检察机关侦查权相关问题探析

检察机关侦查权相关问题探析[摘要]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将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上提到上一级检察院,以利于对检察侦查权的监督。

对于这次司法改革,检察侦查权的设置合理性问题再一次引起学界的争论,本文拟从检察侦查权的产生、设立价值入手,对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的应当性进行解释,并对如何完善与监督检察侦查权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检察制度;侦查权;诉讼;监督200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认真组织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通知》,将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上提到上一级检察院。

对于这次的司法改革,法学界又兴起一波对检察侦查权设立的合理性的争论潮。

本文拟从检察侦查权的产生、设立价值入手,对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的应当性进行解释,并对如何完善与监督检察侦查权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是否应该具有侦查权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权力的产生总是依存于一定的国家政治制度,并由其派生与废止。

检察侦查权也不例外。

(一)从检察侦查权的产生看检察侦查权是随检察权而产生,并与检察权而同存。

但隶属于检察权的检察侦查权并非与刑事诉讼相伴而生。

14世纪初,法国首先建立了检察制度,实现了控诉权和审判权的分离。

检察权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力。

而在此过程中,与控诉紧密相关的侦查职能,也就自然落到了检察官的肩上,侦查成为控诉权的一部分,其衍生于公诉权。

这便是许多国家检察官拥有侦查权甚至实行检警一体化的历史原因。

(二)从检察侦查权的属性看侦查权的产生决定了的它的本质属性。

作为公诉权的派生权力,侦查权是为公诉权服务或者是公诉权的一种延伸。

如检察机关拥有的侦查权、侦查指挥权,其实质就是公诉权的向前延伸。

在检察权的各项具体权能中,公诉权处于核心地位,属于上位权;而侦查权是为了实现公诉的职能,是为了更有效地行使公诉权,属于下位权。

因此作为行使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刑事犯罪,应当有权进行侦查。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2018年 1月 第 1期 总 第 184期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ournal of H ubei Unive ̄ ity of Police
Jan.2O18 N 0.1 Ser.N 0.184
国际刑 事法院检 察 官的 自由裁 量权 及其 限制
杨 柳
(景德 镇 陶瓷大 学 马 克思 主义 学 院 ,江 西 景德 镇 333403)
一 、《罗马规约》确 立的检 察官 自由裁量权 范围
(一 )启动 调查 程序 的情 势 选择权 在 哪些 情 势下进 行 调查 是检 察 官独立 性 的重 要 体 现 ,检 察 官在此 方 面有 非常 广泛 的权 力 。根 据 《罗 马规 约》第 15条 和第 53条 的规 定 ,一般 情 况 下 ,检察 官可 以根 据 自行 收集 的信 息材 料请 求 预 审 分庭 授权 其启 动对 某 些情 势 的调 查 ,也 可 以 直 接 决定是 否对 缔 约 国或联合 国安理 会提 交 的情 势进 行调 查 。 检 察 官的 调查和 起 诉工 作始 于对 其收 到 的信 息和情 势进 行 分析 。对于 个 人 、非 政府 组 织 、国际 组 织 、联合 国各 专 门机构 、各 国提 交 的各种 来 文 以 及 媒体 公开 报 道 的信 息 ,检察 官 有权 在分 析 该资 料 严 肃性 和合 理性 的基 础 上 ,判 断是 否存 在犯 罪 情 势 并决 定是 否有 必要 采取 进 一步 的初 步 审查 。 对 于检察 官经过初 步审查作 出的决 定 ,《罗 马规约》 规定 了不同的法律效力和处理程序。 一 方面 ,如果检察官认为其掌握的资料没有
l5 June.17 July 1998,Oficial Records,Volume II【A/CONF.183/13(Vo1.11)]:203.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1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1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内容提要《罗马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既不同于国家刑事管辖权, 也不同于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文中首先从管辖职能、管辖目的和管辖范围等角度, 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所具有的复合性、补充性、有限性等基本特征进行了分析, 然后又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隐含的延展性作了探讨, 有助于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职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国际刑法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是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特定国际犯罪案件的权能和效力依据, 其直接法律渊源是已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无论是较之国家刑事管辖权, 还是较之国际法院或者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的管辖权, 都具有其明显的特殊性。

正确地认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有助于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权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一、复合性从管辖职能的角度看,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一种复合管辖权。

有的学者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单纯归结为审判管辖权, 这无疑忽视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具有综合权能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而享有复合管辖权的重要特征。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复合性, 是指国际刑事法院享有集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管辖于一体的复合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复合性, 是由国际刑事法院在组织和职能上固有的区别于国家法院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各国的法院通常专司审判职权, 因此国家法院的刑事管辖权是单一的审判管辖权。

而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在其组织建构上是“检法一家”, 即检察官办公室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部分, 检察官和法官同属法院官员;在其司法职能上是“侦、诉、审一体”, 即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具有管辖权的犯罪案件, 不仅可行使审判权, 而且可行使调查权和起诉权。

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

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
关键 词 检 察 官 自由裁 量权 中 图分类 号 : 2 . D963

制 约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90 -4 .2 10.522 0 )5130
决定的因素将因案件而异 , 但坦率地说, 是严重 的犯罪 , 越 公众权益所 允许的轻于起诉的处置( 比如说警告) 的可能性就越小。然而 , 当一个

存有足够 的犯罪嫌疑并且具备起诉条件 的案件 , 可以斟 酌决定是否起
诉 的 原 则 。存 在 足 够 的犯 罪 嫌 疑 而 可 以决 定 是 否起 诉 , 表 明 检察 官 这 具 有 自由裁 量 权 。随着 刑 罚 的 目的 刑 理 论代 替 报 应 刑 理 论 , 诉 便 宜 起 主 义越 来 越 为 人 们 所 接 受 , 体现 在 各 国的 刑 事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 并
犯罪不是那么严重以致于 明显应当不起诉 时, 皇家检察官总是应 当从
公众权益着眼” 。由此可见 , 在英美法系国家, 检察官 的不起诉裁量权 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该权力 的事后审查和制约力度 较弱 。 对
在大陆法系国家 , 多数国家将起诉法定主义规 定为刑事诉讼的基
本原则, 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 督。在德国, 刑事 《

问题 的提 出
在刑事诉讼中, 现代各国都不同程度的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与否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自由裁量权, 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 而对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的概念,
学者们却是仁者见仁、 智者 见智。英国学者戴维 ・M ・ 沃克认为, 自 由裁量权是指酌情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 且这种在当时情形下是正确、 公正、 合理的。戴维斯将 自由裁量权理解为 “ 只要对 公权力的有效限 制不足以排 除权力行使者进行判 断和 自由做 出选择的可能性 , 就存在

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

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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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 自行调查权
孙应征’ 赵 慧 一
内容摘 要 : 罗马规 约》赋 予 了检 察 官 自行调 查权 的规 定在 国际社会 引发 了激 烈的争议 , 正 确理 解 国际刑 事法 《 要
院检 察 官的 自行调 查权 ,必须在 多元 的 文化背景 、法律 背景 以及 产 生该条 约的 国际政 治背 景下合 理 审视检 察 官侦 查
法 院检 察官 的 自行调 查权 ,必须 在 多元 的文化背 景下合
于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政治体制选择 的结果。
《 马规 约》 关 于检 察官 自 调 查权 的规定 是 总结 罗 行
世 界各 国刑 事立法 经验 的产物 , 不 同法律 文化 在 国际 是
刑 事立 法 层面 的折射 。根 据 《 马规约 》 罗 的规 定 , 检察 官 “ 以 自行根 据有 关本 法 院管辖 权 内犯罪 的 资料 进行 调 可
查 。”这一 规定 赋予检 察 官 自行 启动 犯罪 事实 调查 的权
理 审视检察 官侦查权 的配 置 , 惟有 如此 , 能扩 大 《 才 罗马
规 约》 可适应性 , 的 促成 国 际和平 与正义 的实现 。

力, 是典 型 “ 检警一 体化 ” 国际立 法层 面 的反映 。国 际 在
刑 事 法 院 为 什 么没 有 采 纳世 界 各 国 普遍 通 行 的侦 查 和
追诉 机制 的一 个环节 ,刑事 追诉 的成 功与否 ,最 终还 是
十 湖北省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武汉大学兼职教授 十十湖北省人 民检察院公诉处 【3 0 3 407 】
【 30 3 407 】
要取 决于检察 机关 能否成 功说服 法庭作 出有 罪判决 。” 】 【 4

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作者:袁博杨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5期关键词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务犯罪作者简介:袁博,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博,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16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的规定。

同时,考虑到实践中由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更加便利,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可以行使侦查权,为其履行侦查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我国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指全国各地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职权,是要司法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相关职权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践行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

如果司法人员本身就存在职务犯罪,那依法治国就从根本上受到了影响。

(一)利用职权,以案谋私司法干警利用手中职权捞取好处,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玩忽职守。

如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某派出所所长赵某某徇私枉法一案立案侦查,赵某某在办理一起寻新滋事案件过程中,接收他人请托,徇私情徇私利,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做出行政处罚,故意包庇使其未受刑事追诉。

从利益冲突角度分析犯罪的本质追求的是非法利益,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必然也存在着非法利益,这个利益可以是物质、也可以是某种社会关系。

(二)专业性强、隐蔽性强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主体,有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法院的审判人员,他们的工作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封闭性。

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

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
公正 。… ” 作为融合 了国际社会不 同法律文化的《 罗马 , 因此难 免 会存在不尽如人意 的地方 。但作为 国际社会的一大
进步 ,国际刑事法 院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如
第 一,检察官 自行调查权一定程度上会给 国家
前联合国秘 书长安南在庆祝仪式上所说 : 国际刑事 “ 法院弥补 了当今 国际司法体系中所欠缺的一个环节, 它 的成立实现 了人们长期的梦想,那些 企图逃 脱法
最严重 的犯 罪,同时也会使检察官面对大量的指控
项犯罪进行调查 。相 比根据安理会或缔约 国提供情
势而 展开的调查 ,检察官 白行调查权是一种主动调 查的权力。在这种框架模 式下 ,检察官可 以通过任 何渠道得到 资料 , 掌握情况展 开调查 , 而无需相 关国
家的同意。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检 察官凌驾于缔约国之上,最 终会 构成对 一国主 权的 侵害 。也正是基于这一考虑 ,包 括我国在 内的许多 国家拒绝 了 《 马规约》 罗 的邀请 , 这成 为 《 罗马规约》
于一身 ,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 能最大 限度地 消除侦 查 与起诉之 间的摩擦 , 强控诉 的合力 , 增 这样能够有
最为严 重的犯罪 , 其犯罪主体往往握有 巨大权力 , 甚 至还可能是其政府首脑 。在犯罪行 为发生后 ,他们
效地追诉犯罪 , 实现 社会 稳定。因此 , 检警一体化模
式在刑事追诉活动中主要侧重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 以便更有力地打击 国际犯 罪。但检察 官也是普通 的 自然人 , 具有人性共有 的弱点。同时, 由于检 察官 自
律制裁 的犯罪行为将受到应有的审判和惩罚。 。 圳

司法主权带来冲击进 而干涉 到他国 内政 。检 察官 自 行调查权赋予检察官可 以不经有关国家的 同意 ,根 据 自己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有关情况就 自行展开调查 起诉程序 的权力 ,这种绕开他 国司法系统追诉犯罪

刑事诉讼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外机制条件论析

刑事诉讼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外机制条件论析
刑事诉讼司法审查制度既体现在 国际法中,也被各国国内法所普
遍规定。
现状与挑战
当前,刑事诉讼司法审查制度面 临着一些挑战,如法官独立性、 审查标准的不明确、司法资源的
不足等问题。
03
内部机制条件分析
司法审查的主体资格与权力配置
主体资格
司法审查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诉讼司法审查制度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 机遇,未来研究可以关注这些变化和发展趋势,为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更 加全面和前瞻性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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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刑事诉讼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 的基本要求,它通过司法机关的审查来
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通过对刑事诉讼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外机 制条件的系统研究,发现该制度的有效 运行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独立的司法 机关、广泛的公众参与以及与宪法、法
律的协调配合。
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审查制度已经取 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和挑战,如法律体系不完善、司法机关
外部机制的优化建议
1 2
强化法律监Leabharlann 机制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发挥人大、政协、社 会团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审查制度的 完善。
加强行政与司法的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的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促进信息共享 ,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3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司法机关的机构改革和 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审查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政治体制对司法审查的过程和结果具有重要 影响。在民主政治体制下,司法审查往往更 加注重保障人权和公正,而在集权政治体制 下,司法审查可能更多地体现为对权力的维 护。

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

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

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作者:杨义秀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哪里有起诉裁量,哪里就有把裁量当成歧视工具的危险。

”研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是为了探寻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正当性。

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国外关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与我国的现状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43-02一、问题的提出在刑事诉讼中,现代各国都不同程度的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而对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学者们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英国学者戴维·M·沃克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指酌情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且这种在当时情形下是正确、公正、合理的。

戴维斯将自由裁量权理解为“只要对公权力的有效限制不足以排除权力行使者进行判断和自由做出选择的可能性,就存在着自由裁量权。

”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定义为:指检察官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审查案件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就符合公诉必备条件的案件,进行公共利益考量,对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进行斟酌、选择进而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

检察官裁量权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概括起来有两种检察官裁量模式: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指检察官对于可以起诉的犯罪行为,在有充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必须一律起诉的原则。

起诉法定原则以报应刑思想为理论基础,严格排斥检察官对于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敦促检察官积极控诉,检察官对所有已经查明的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控诉,没有裁量选择的余地。

起诉便宜主义,指检察官对于存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且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存在足够的犯罪嫌疑而可以决定是否起诉,这表明检察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随着刑罚的目的刑理论代替报应刑理论,起诉便宜主义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并体现在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权力的制衡因素分析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权力的制衡因素分析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权力的制衡因素分析
刘建;白洁
【期刊名称】《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021)003
【摘要】关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权力问题,从<罗马规约>起草到现在一直是国际社会和学术界争议的焦点,通过对<罗马规约>和国际社会政治因素影响的研究,分析缔约国、预审分庭、安理会和其他因素对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以求对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权力进一步研究.
【总页数】3页(P47-49)
【作者】刘建;白洁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46;新疆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46【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
【相关文献】
1.国际与区际检察官侦查制度述评和启示——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与欧洲检察官为例 [J], 肖军
2.检察官对国际犯罪案件管辖权的国际视野——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为参照 [J], 刘学文;沈智慧
3.分权与制衡: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职权配置研究 [J], 苏敏华
4.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权力的制衡因素分析 [J], 刘建;白洁
5.浅析我国大学内部管理权力制衡的对策——基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制衡的思考[J], 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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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10期河北法学V ol.28,No.102 0 1 0年1 0月Hebei Law Science Oct. ,2 0 1 0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及其制约因素探析曲涛收稿日期:2010-05-10作者简介:曲涛(1969-),男,山东淄博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学、被害人学、司法制度。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国际刑法领域的体制创新,但客观上存在着权力滥用、损害法院公正与独立的可能性。

《罗马规约》建立了预审法庭授权调查、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情势相关国家质疑等制约机制,以期实现“永远尊重并执行国际正义”的宗旨。

我国可以采取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制度等措施,通过管辖权抗辩、可受理性抗辩、发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影响力等方式,规避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维护司法主权。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制约因素中图分类号:DF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0)10-0099-07Study on the InternationalCrim inalCourt Prosecutor's ProprioM otu Power of Investigation and ItsRestraining FactorsQU Tao(Law Schoo,l HainanUniversity, Haikou 570228 China)Abstract:The found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prosecutors' propriomotu powerof investigation is the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system of innovation, but objectively, there are the possibilities of the abuse of power, as well as damages to the court's impartiality and independence.“Rome Statute”has established a set of restrainingmechanisms, such as a pre-trial court to authorizethe investigation,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s and nations related to a situation questioning,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s of the Court as“lasting respect for and the enforcement ofinternational just ice”. China should 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apart from the influence of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permanentmembers to avoid the prosecutors' propriomotu powerof investigation, so asto safeguard our judicial sovereignty.Keywords: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prosecutor; propriomotu power of investigation; restraining factors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独立的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是“国际法领域自联合国成立以来最具有创新意义和最令人—99—振奋的发展”[1]。

在法院运作机制中,检察官无疑是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其核心权力是对国际刑事案件(情势)的调查权和起诉权。

而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始终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争议焦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①(简称“罗马规约”)及其《程序和证据规则》②建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

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对五个情势进行调查③。

其中,刚果民主共和国情势、乌干达共和国情势和中非共和国情势是由相应缔约国提交的,苏丹达尔富尔地区情势是由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

但是,肯尼亚共和国情势则是由检察官在没有缔约国或安理会提交的情况下,主动对该情势行使自行调查权,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于2010年3月31日同意授权调查,这成为自法院成立以来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启动该法院刑事管辖的第一个情势。

因此,有必要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及其制约因素进行深入探讨。

一、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概说(一)基本涵义解读所谓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指检察官依照《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在缔约国、安理会没有提交有关情势的前提下,根据“由个人或团体、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有关犯罪的任何资料”④,决定开始对一项情势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的权力。

“罗马规约对于涉嫌法院管辖犯罪的情势进行初步分析与正式调查之间作出了区分。

展开正式调查之前,检察官必须分析现有的资料,并确保符合规约所规定的(调查)条件。

”⑤规约第15条明确授权检察官可以根据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资料“自行(propriomotu)”开始调查,是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基本渊源。

同时,根据规约第53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官在评估向其提供的资料后,即应开始调查,除非其本人确定没有依照规约进行调查的合理根据。

并且,规约第13条第3款将“检察官依照第15条开始调查一项犯罪”列入法院管辖权的启动机制(triggermechanisms),由此奠定了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在行使自行调查权的过程中,检察官应分析所收到资料的严肃性(seriousness),可以要求国家、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可靠来源提供进一步资料,并可以在法院所在地接受书面或口头证言。

根据上述初步审查,检察官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初步判断:明显不属于法院管辖权范围的资料;有关资料与一个已经被审查、调查或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势相关,而该资料将在有关案件处理过程中予以考虑;如果尚不确定是否属于法院管辖权范围,且不涉及已经被审查、调查或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势,则需要进一步审查规约第53条第1款所规定的各项因素⑥。

检察官进行初步审查后,在决定是否请求预审分庭授权正式调查时,则应考虑下列因素:检察官掌握的资料是否提供了合理根据,可据以认为有人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根据规约第17条,该案件是否为可予受理或将可予受理的;考虑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被害人的利益,是否仍有实质理由认为调查无助于实现公正⑦。

如果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构成进行调查的合理根据,即应通知提供资料的人。

但是,这并不排除检察官对根据新的事实或证据,就同一情势提交的进一步资料进行审查。

并且,检察官可以随时根据新的事实或资料,复议就是否开始调查或进行起诉所作的决定。

(二)不同立场剖析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可以使其能够根据所掌握的有关情势资料,主动追诉法院管辖的最严重犯罪,确保涉嫌残暴罪行的人不能因缔约国庇护或不作为而逃脱国际正义的审判,促使罪犯承担相应的个人刑事责任。

正如美国学者罗伯特·克莱尔先生所指出的,“检察官办公室的创建,并且具有无需缔约国授权就可以启动自行调查的权力,不仅是国际刑法实施方面的巨大发展,而且是国际刑法实施综合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由罗马规约所建立的法院体制中,这确实是相当强的因素,它使得罗马体制名副其实。

”[2]但是,另一方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受到了有关国家的质疑,并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美国和俄罗斯拒绝《罗马规约》的重要原因。

中国政府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持严重保留态度,认为自行调查权“使检察官或法院因权力过大而可能成为干涉国家内政的工具,不仅会—100—使法院面临来自于个人或非政府组织过多的指控,无法使其集中人力或物力来对付国际上最严重的犯罪,同时也会使检察官面对大量指控而需不断做出是否调查与起诉的政治决策,不得不置身于政治的漩涡,从而根本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与公正。

”[3]并且,规约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缺乏必要的制衡,容易造成不负责任的滥诉[4]。

同时,美国政府对此也持否定立场。

在1998年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听证会上,时任罗马外交大会美国代表团团长的戴维·谢弗先生明确指出:“美国反对设立一个享有自行启动调查的独立权力的检察官,他不应当在没有缔约国或安理会提交的情况下自行对情势开展调查。

”[5]美国政府认为,只有安理会才有权提交或同意相关方提交法院管辖的犯罪予以审查[6],而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篡夺了安理会建立在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架构上的既定地位。

”[7]俄罗斯政府也持类似观点[8]。

虽然《罗马规约》缔约国总数已达111个⑧,但是三大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长期缺位难免让国际刑事法院的前景蒙上阴影。

值得一提的是,就检察官自行调查权而言,“无论是独立检察官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担心法院存在被政治化的风险。

双方都认为,这将损害法院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9]特别是,如果将启动法院管辖权的“过度权力”(excessive powers)赋予检察官,则可能导致该权力的滥用。

这种关注促使《罗马规约》的起草者寻求平衡的解决方法,并通过规约第15条实现了“预期效果”,即在程序的较早阶段,也就是在检察官可能开始对一项情势进行调查之前,将检察官开始自行调查的根据与判断提交预审法庭进行审查⑨。

同时,规约还建立了安理会相关决议、牵涉国家质疑法院管辖可受理性等其他制约机制。

二、预审法庭授权调查的制约因素(一)罗马规约依据为了实现“永远尊重并执行国际正义”⑩的宗旨,并体现缔约国政治协商与妥协的成果,《罗马规约》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授权调查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检察官自行调查权。

龙宗智教授曾指出:“在国际刑事法院,不仅检察官需要的传票和拘捕令应由预审法庭在审查检察官的请求与相关材料后发出,而且根据规约第15条的规定,检察官自行调查,即使属于…任意侦查‟(非强制性侦查),其发动也需要接受刑事预审法庭的审查,只有当预审法庭审查检察官的请求和有关的辅助材料后授权进行调查,检察官的调查才有法律的依据。

这种规定,是在确认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的前提下为防止调查追诉权滥用而设置的一个机制。

”[10]也就是说,在获得预审法庭授权前,检察官只能进行“初步审查”(preliminary examination),以判断是否存在开始调查程序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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