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及其制约因素探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8卷第10期河北法学V ol.28,No.10
2 0 1 0年1 0月Hebei Law Science Oct. ,2 0 1 0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及其制约因素探析
曲涛
收稿日期:2010-05-10
作者简介:曲涛(1969-),男,山东淄博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学、被害人学、司法制度。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摘要: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国际刑法领域的体制创新,但客观上存在着权力滥用、损害法
院公正与独立的可能性。《罗马规约》建立了预审法庭授权调查、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情势相关国
家质疑等制约机制,以期实现“永远尊重并执行国际正义”的宗旨。我国可以采取完善刑事立法
与司法制度等措施,通过管辖权抗辩、可受理性抗辩、发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影响力等方式,规避
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维护司法主权。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DF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0)10-0099-07
Study on the InternationalCrim inalCourt Prosecutor's Proprio
M otu Power of Investigation and ItsRestraining Factors
QU Tao
(Law Schoo,l HainanUniversity, Haikou 570228 China)
Abstract:The found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prosecutors' propriomotu powerof investigation is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system of innovation, but objectively, there are the possibilities of the abuse of power, as well as damages to the court's impartiality and independence.
“Rome Statute”has established a set of restrainingmechanisms, such as a pre-trial court to authorize
the investigation,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s and nations related to a situation questioning,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s of the Court as“lasting respect for and the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just ice”. China should 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apart from the influence of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permanentmembers to avoid the prosecutors' propriomotu powerof investigation, so as
to safeguard our judicial sovereignty.
Keywords: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prosecutor; propriomotu power of investigation; restraining factors
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独立的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对整个
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是“国际法领域自联合国成立以来最具有创新意义和最令人
—99—
振奋的发展”[1]。在法院运作机制中,检察官无疑是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其核心权力是对国际刑事
案件(情势)的调查权和起诉权。而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始终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争议焦点,《国际
刑事法院罗马规约》①(简称“罗马规约”)及其《程序和证据规则》②建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目前,国
际刑事法院已经对五个情势进行调查③。其中,刚果民主共和国情势、乌干达共和国情势和中非共和
国情势是由相应缔约国提交的,苏丹达尔富尔地区情势是由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但是,肯尼亚共和
国情势则是由检察官在没有缔约国或安理会提交的情况下,主动对该情势行使自行调查权,国际刑事
法院预审法庭于2010年3月31日同意授权调查,这成为自法院成立以来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启动该
法院刑事管辖的第一个情势。因此,有必要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及其制约因素进行深入探讨。
一、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概说
(一)基本涵义解读
所谓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指检察官依照《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在缔约国、安理会没有提交有
关情势的前提下,根据“由个人或团体、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有关犯罪的任何资料”④,决
定开始对一项情势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的权力。“罗马规约对于涉嫌法院管辖犯罪的情势进行初步
分析与正式调查之间作出了区分。展开正式调查之前,检察官必须分析现有的资料,并确保符合规约
所规定的(调查)条件。”⑤规约第15条明确授权检察官可以根据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资料“自行(propriomotu)”开始调查,是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基本渊源。同时,根据规约第53条第1
款的规定,检察官在评估向其提供的资料后,即应开始调查,除非其本人确定没有依照规约进行调查
的合理根据。并且,规约第13条第3款将“检察官依照第15条开始调查一项犯罪”列入法院管辖权
的启动机制(triggermechanisms),由此奠定了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在行使自行调查权的过程中,检察官应分析所收到资料的严肃性(seriousness),可以要求国家、联
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可靠来源提供进一步资料,并可以在法院
所在地接受书面或口头证言。根据上述初步审查,检察官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初步判断:明显不属于
法院管辖权范围的资料;有关资料与一个已经被审查、调查或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势相关,而该资料将
在有关案件处理过程中予以考虑;如果尚不确定是否属于法院管辖权范围,且不涉及已经被审查、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