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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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一、有瑕疵的股权转让的风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 如果质权人同意的,则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如未征得质权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对策:收购要经过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2.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转让的风险
所以权的权能:占用、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质押后股权中,转让方的收益权、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收益权:质押的效力及于股权的法定孳息,依照《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时,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也才能以孳息充抵债务,否则质权人只能持有但不能充抵该孳息。在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质权人应返还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且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还。
处分权:因为,除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外,股
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而股权变更则只能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才能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置了质押的股权是无法变更登记的,收购人是无法实际获得股权的。
收购方如果不知道质押,认为转让方存在欺诈,从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收购方如果知道质押,那就只能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
对策:1.,转让方清偿全部债务解除股权质押担保后,再进行股权收购协议的洽谈。
2.为收购协议的生效约定条件,对影响收购顺利进行的事件作为约定的条件,该事件发生或未发生作为收购协议生效的必备要件。
二、股权交割前负债的风险
是收购方最关心的问题。负债包括转让方故意隐瞒的对外负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负债,不清楚的负债包括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由于侵权对客户造成的未来的可能赔偿等。
对策:在负债风险的约定中,收购方要与转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分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转让方承担。收购方成功收购全部股权成为股东后,仍然要向相应债权人清偿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本项约定向对方追偿。
三、来自《公司法》72条的风险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
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策:要求装让方提供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份书面文件和已经履行了法定通知程序的书面文件,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后,才可以收购。
四、转让方原股东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风险
对策:可以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转让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担保金,待所有股权转让手续完成之后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