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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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
2013-9-16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自学) 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七节 外层空间法(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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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四) 1988年《蒙特利尔公约》
(六) 2010年《北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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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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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违反航空器登记 国的刑法的犯罪 危害航空器或者其所载人员或 财产的安全,或者危害航空器 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不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概念
历史
原则
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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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为“空气空间法”,是指适用于 空气空间、主要调整各国民用航空活 动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民用性
平时性
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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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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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 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第3条第1、2款) “如遇战争,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受战 争影响的任一缔约国的行动自由,无论 其为交战国或中立国。如遇任何缔约国 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并将此事通知理 事会,上述原则同样适用”(第89条)
1909年,法国总理发布第一部航空海关规章,对飞 进来的外国气球课税。
1910年,由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航空邮件运输法 令。 1913年,法国与德国换文签订了双边航空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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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1914年期间,法、英、德、意等14个国家或省政 府颁布有航空政令。 1918年,在巴黎-布鲁塞尔之间首次开辟了国际定期航 空邮运航班。 1919年,首次在伦敦--巴黎间开办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服务。同年,首次不降停飞越大西洋获得成功。 1919年,在巴黎签订了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条约《空 中航行管理公约》,首次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
拦截和避免 对民用航空 器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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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监 督和审计的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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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有权设立禁飞区或暂时禁 止在全部领空的飞行 2、缔约国有权制订空中航行的法 律与规章。 3、一缔约国法律和规章,应不分 国籍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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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 识别标志 在设关机场 降停,接受降 停国检查 不滥用 民用航空
遵守飞入 国法律规章 携带 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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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飞入国 关于货物限制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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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和专属经济区 上空飞行自由
在遵守国际法 和沿岸国法律 规章前提下的 “飞越自由”
特殊 规 定
“过境通 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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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下列行为均构成犯罪: 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如该行 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b.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 使其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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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52个国家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 议(简称为“芝加哥会议”)。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等五个文件,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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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气空间主权原则 自主权、管辖权、管理权、保留 “国内运载权”、禁飞权
(二)航空器国籍原则 (三)无差别待遇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1899年,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达成了关于空战 的临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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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年 ,德国人格拉夫· 齐柏林发明了第一个巨 冯· 大的硬壳飞艇。 1903年,美国人莱特兄弟第一架飞机试飞成功。 1908年,佛罗里达的基西市政委员会制定了第一部 航空运输规章。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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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个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 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 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2)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许可而在其领 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 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 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 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实践
理论
1、完全的空中自由论
2、空中有限自由论 3、领土区域论 4、国家警察权论
实践 领空主权论
1919年签订的 《巴黎公约》第1 条明确规定:每一 个国家“对其领土 上空享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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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共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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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3年蒙哥儿菲埃兄弟发明的热气球首次载人飞行 获得成功。 1784年,巴黎发布命令,规定未经特别许可,禁止 气球升空。 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 章。 1898年,奥匈帝国和德意志换文签订了关于飞越边 界军用气球的法律地位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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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 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 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 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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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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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了解国际 航空法的基本概况和国际航空运输 制度。理解领空制度、国际空中航 行的一般规则、民航责任、关于国 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刑事管辖权以及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掌握领空
重难点
主权的法律性质、航空器国籍制度、 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则、避免对 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或引渡或起 诉原则以及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 际条约及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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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罗马公约》:无过失责任原 则,即客观责任制。航空器对地面或水 面上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由该航空器经 营人承担责任。 公约分别按飞机重量和人员生命伤亡两 个标准规定了赔偿最高限额。
“群岛海道 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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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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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领海上空,为 “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行使飞越自由。
毫不迟延
需要 履行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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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 遵守国际法 监听分配 频率
直 布 罗 陀 海 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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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 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内以正常方式航行和飞 越的权利。 (1)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路 (2)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均享有这种海道和空中航 路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1944年《芝加哥公约》:“缔约各 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 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自 保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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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辖 权
管 理 权
支 配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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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领空管理 制度
航空器及 其国籍
国际空中航 行的一般规则
国际空中航 行的特殊规定
2013-9-16 第十三百度文库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10
(一)1919年《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巴黎公 约》)
(二)1928年《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哈瓦 那公约》) (三)关于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国际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 (四)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民事法律制度的国际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 约》)
领空
各国领土之上 的空气空间
领土以外的陆地和 水域(如公海、南 极)之上的空气空 间
空气空间 (横向)
公空
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 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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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空的法律地位
无区别的自由原则
上空与地面法律地位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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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责任制,是一种无过 失责任,事件发生在运输 过程中,承运人就要承担 责任,而不问是否有过失。
危地马拉——蒙特利尔制度
双梯度赔偿制度:在人身损害赔偿 中,承运人对旅客在航空器内,或 在登机下机过程中发生的死亡或身 托运行李和货物的损害赔 偿是有限额的客观责任制; 体损害,在不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 时,实行的是客观责任制;对数额 延误造成的损害实行有限 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损害,实行 额的主观责任制。 的是推定的过失责任制。
航空器登记国原则
《东京公约》“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 人实施的犯罪或行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或在 公海海面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地 (水)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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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 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 任何此类未遂行为或其共犯,即构成刑事犯罪。
该公约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犯罪的 “任何人如果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胁迫、或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 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 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或以任何技术手段,非法地或 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 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 际飞行还是国内飞行。 ——《北议定书》
c.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 置或使他人放置一种装置或物质,该装置或物质 具有破坏该航空器,或者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 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的特性; d.破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若任何此 种行为足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e .传递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由此危及飞行中 的航空器的安全。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ADIZ
一国根据自己的空中防御需要划定的一个空中 预警范围。 通常情况下,以该国的战略预警机和预警雷达 所能覆盖的最远端作为“防空识别区”的界限。 设置“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国籍不 明的飞机侵犯主权国领空,提示或警告进入“防 空识别区”的他国军机不要误入或闯入主权国领 空。
(五)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制度的国际公约: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北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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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空制度 和地 气 二 实位 空 、 践的 间 关 理法于 论律空
《国际电 信公约》 无 线 四 电 、 信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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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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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 所规定的罪行 二、刑事管辖权 四、国家的权力和责任 五、我国的劫机问题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1
三、引渡或起诉
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 所规定的罪行
(一) 1963年《东京公约》 (二) 1970年《海牙公约》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6
一、国际航空承运人的责任
华沙——海牙制度 危地马拉——蒙特利尔制度
二、外国民用航空器对地(水) 面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7
华沙——海牙制度
有限额规定的主观责任制, 以承运人的过失为基础, 并规定限额的规则原则。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19
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 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 任何机器。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 航空器登记国与经营人所属国不同,可以将登记 国的职能和义务转移至经营人所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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