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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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图片上的太空垃圾是从1957年10月4日到2008年1月1日期间,由世界 各国发射的大约4600枚火箭所携带的6000颗卫星产生的
• 当前的外空环境问题: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成功地
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揭开了人类空间时代的序幕,
同时也为太空送去了第一批垃圾。截止到今天,人类已先
后将4000余颗卫星送入太空,目前仍有正常运转的仅有 400余颗,其余的或坠毁于地球表面,或遗存在太空,成 为太空垃圾。据统计,目前约有3000吨太空垃圾在绕地球 飞奔,而其数量正以每年2%——5%的速度增加。太空垃 圾的不断增多,外空核污染的日益加剧以及外空生物污染 的出现,使外空环境面临巨大的潜在威胁
• 国际间应当把合理利用外空资源,保护外层空间及天体的
环境免遭受破坏作为制定有关国际条约的目的。新条约应 增强规范性,提高法律约束力,并突出明确有关概念,充 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制止在外空进行武器试验。
• 此外,还需要建立外空活动:“准入制度”,以遵循实现
全人类和平利用太空的总的原则。在开放利用外空资源时, 也应建立相应的国际开发制度,以避免一些国家是对“太 空资源”私有的窥欲。
• 1957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国情咨文中
正式使用“外层空间”,此后“外层空间” 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 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 外层空间法是空间科技及人类课间活动的必然产物 • 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升天 • 1958年联合国大会第1348号决议确认外空是人类共同利益所在 • 1959年联合国大会第1472号决议设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
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 影响的地方,引起 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 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 内的“损害”。

国际法8(空间法)

国际法8(空间法)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条 作了与《巴黎航空公约》相同的规定。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2条:“沿 海国主权及于领海之上。”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2款: 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
2.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
《芝加哥公约》: 即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
第八讲 空间法
一、空间的划分和空间法 二、国际航空法 三、外层空间法
一、空间的划分和空间法
空间: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空气空间:领空和公空。
这种划分的意义:不同的部分,法律地位 不同,受不同的法律管制,空气空间: 航空法;外层空间:外空法。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这种划分的 背景是人类的活动进入了外层空间,便 产生了一个问题:国家主权是否及于无 限上空?这些空间活动应遵循哪些规则? 这些规则与传统航空法是否不同?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我国民用航空法
4.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制度
三个基本公约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的主要内容规定在1963 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之中。
1963年9月14日签订于东京《关于在航空器 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简 称《东京公约》,主要适用于在航空器内 的犯罪行为。
宗旨和目的:
(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有 秩序地发展;
(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 作艺术;
(3)鼓励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 和航行设施;
(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 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 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5)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 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 的机会;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3)将宇航员安全交还给发射国。宇航员如因意外事故、
遇难或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在任一缔约国管辖的区域内 着陆,或在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被发 现,他们的安全应予以保证并立即交还给发射国。
(4)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各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
护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发现空 间实体的国家应在发射当局的要求下,将空间实体归还给 该发射当局的代表。履行保护和归还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 分义务所花费的费用,应由发射当局支付。
行军事演习。
(六)保护空间环境制度 《外空条约》第9条规定:“各缔约国从事研究、探索外层空 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时,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的污染, 以及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如有必 要,各缔约国应为此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这就是说,首 先要使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避免遭受有害污染,特 别是避免空间碎片对运行中的卫星和航天器的危害。其次要 避免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包括地面和空气空间遭受有 害污染,例如化学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再次,第9条还规定 ,如果缔约国或其国民进行外空活动或实验会造成潜在的有 害干扰,该国应保证于实施这种活动或实验前进行适当的国 际磋商,在有潜在危害情况下,国际磋商是有必要的。
2.责任主体
(1)国家对其在外层空间从事的活动,无论是政府从事的 ,还是非政府从事的,都要承担国际责任。 (2)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当两国或 数国共同参与一项发射活动时,一个空间物体有几个发射 国,这些发射国对该外空物体造成的损害负共同和分别的
责任。
(3)当一个空间物体对另一个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由此 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这两个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应承担共
(五)外空和平非军事化制度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领空地位的理论之争:空中自由论和空中主权论 1919年的《巴黎公约》 1944《芝加哥公约》最终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 领空主权原则。 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 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的内容
1、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的飞入须经 地面国家的许可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权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国 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民用航空器 历史发展 1784 1903 1919《巴黎公约》确定领空主权——产生标志 1944 《芝加哥公约》——现代航空法的基础
航空法的渊源
主要是条约 (1)世界性多边条约 (2)区域性双边、多边条约 (3)其他条约
练习1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 主张主权的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 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 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练习2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 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 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 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 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 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空法的有关 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 应承担绝对责任
4、 《东京公约》的管辖权——并行管辖体制 (1)航空器的登记国 (2)非航空器登记国的缔约国
(二)《海牙公约》
1、劫机行为(空中劫持)——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 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劫持 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或对从 事或企图从事以上行为予以协助的行为。 2、特点 ①行为时间和地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部发生的。②行为后果:既遂和未遂③行为主体: 直接从事劫持行为人和协助人。④行为表现方式: 目的在于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各种行为 3、性质:在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空间法空气空间法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1、航空主权——完全的排他的(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2、领空是指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3、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A、领空主权——领空不受侵犯——禁区(对本国和他国都禁止)——国内载运权——制订航空法律和规章B、航器及其国籍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用、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登记国国籍——国籍标志——登记标志。

C、国际航空运输1、非航班运行(从事飞航班飞机饿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降落的权利)2、航班运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均为生效。

D、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1999年5月蒙特利尔公约1978年蒙特利尔协定书4、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A、非法劫持航空器罪;B、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C、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5、国际合作A、国家应通过国内法确立航空犯;B、管辖权航空器登记过管辖——普遍管辖)C、引渡或起诉a、不印度起诉原则——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遍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D、合作防止航空犯罪E、司法合作,各国应在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提刑事诉讼方面依法提供协助与合作F、引渡合作。

外层空间法一、概念: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面国不得将其主权扩大到外层空间所有国家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自由,应为和平目的,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二、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3、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的原则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5、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6、国际责任原则7、援救宇航员原则8、登记国对空间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原则9、国际合作原则三、法律制度1、营救制度——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采取措施援助和营救宇航员——保护和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费用负担2、赔偿责任制度A、发射国绝对责任——在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B、发射国过失责任——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遭到的损失C、责任共同承担和分摊责任D、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E、要求设立赔偿委员会解决问题3、登记制度A、国际登记——发射国在本国对发射物体的登记B、国际登记——联合国秘书长保有射入空间物体的总登记册C、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应登记的情报。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前景一
随着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新的挑战。未来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为人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安全和权 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前景二
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不断加强,航空法和 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以 促进各国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发 展和共同利益。未来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 应用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实现人 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愿 景。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保航天活动的安全、和平和可持续 进行。它包括空间物体所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空间环境保护、空间物体所引起的登记、空 间物体所引起的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 《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 的基本规则。此后,随着航空技术的 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包括1944 年的《芝加哥公约》和1991年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重要条约。
VS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相对较晚,其 标志是1967年的《外空物体所引起 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此后,随 着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步伐加快,外 层空间法逐渐完善,包括1972年的 《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登记公约》、 1975年的《援救宇航员协定》和 1996年的《关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重 要条约。
相同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都是调整飞行器活动的法律,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主权问 题。
不同点
航空法主要调整大气层内的飞行活动,而外层空间法主要调整外层空间的探索 和利用活动。

空气空间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法律地位

5、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问题 不得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 : 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共 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案例:1983年韩国KAL007航班被击落事件
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其他国 家的航空器。
4、遵守飞入国法律和规章
不分国籍 违反者可起诉
一缔约国关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进入或离开其领土或 关于此种航空器在其领土内操作或航行的法律和规章,应不分 国籍,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此种航空器在进入或离开 该国领土或在其领土内时,都应该遵守此项法律和规章。 各缔约国承允采取措施以保证在其领土上空飞行或在其领 土内运转的每一航空器及每一具有其国籍标志的航空器,不论 在何地,应遵守当地关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规则和规章。 各缔约国承允使这方面的本国规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与根 据本公约随时制定的规章相一致。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 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各缔约国承允对违反适用规章的一 切人员起诉。 一缔约国关于航空器的旅客、机组或货物进入或离开其领 土的法律和规章,如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 疫的规章,应由此种旅客、机组或货物在进入、离开或在该国 领土内时遵照执行或由其代表遵照执行。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 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
(二)领空主权原则的内容(《芝加哥公约》) 1、飞入或飞经别国上空的规则 (1) 区分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 “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 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 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一、领空的边界问题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外层空间法律规则和制度,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人类活动进入外空而产生并迅速发展的。

国际法中的外层空间的概念来源于自然科学,但与自然科学中外层空间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它不仅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的外层空间,还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空气空间的部分区域,虽然准确界限尚未确定;而且还特别包括外层空间中的任何天体。

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包括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营救协定》)、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以及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等。

以这些条约为核心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上述条约规定,国家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

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

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开发利用的原则。

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所有国家,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水平如何,都有权根据国际法,在平等和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3.不要把它当作一个现有的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张主权、使用或占有外空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

这一原则包括外层空间不应被任何国家占领,也不应被任何自然人或团体占领。

4、和平利用原则。

包括对外空军事化的限制和禁止。

《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国际法第十三章国际环境法

国际法第十三章国际环境法
国际法第十三章国际环境法
四、海洋环境保护
l ①1954年的《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 l ②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
洋的国际公约》(简称《伦敦倾废公约》)。 1973年签订的《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及 1978年的《议定书》。 l ③1969年制定的《关于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l ④1975年环境规划署《地中海行动计划》。 l 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法第十三章国际环境法
四、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原则
l 环境保护不一定非要通过限制自由贸易来实现, 同样,自由贸易化并不必然导致环境的恶化。
l 《21世纪议程》“一个开放的多边贸易制度使得 资源的更有效的配置和利用成为可能,从而有助 于增加生产和收入,有助于减轻环境压力。---另一方面,良好的环境为持续增长和贸易的不断 扩展所需的生态资源和其他资源。 ”
国际法第十三章国际环境法
七、外层空间环境的国际保护
l 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 核试验条约》 。
l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 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和条约》。
l 1975年《空间物体登记公约》。 l 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
协定》。 l 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在外空利用核
国际法第十三章国际环境法
三、土壤资源与森林的保护
l ①1994年《防治荒漠化公约》。荒漠化指: “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导致的干旱、半干 旱和干旱次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
l ②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92年联 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 明》、198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植物遗传资 源国际承诺》。

空间法

空间法
空间法 3
第一节
概述
一、空间法的概念 空间法是适用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领域 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空间法
4
二、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

空气空间 航空 航天 空气空间法(航空法) 外层空间法(航天法)
• 空间 • 外层空间
•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
空间法
5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 一、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
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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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 一、外层空间法的形成与发展
• 20世纪50年开始逐步通过各国的外层空间活动实 践形成了一些外层空间活动的习惯法原则和规则 ,并从60年代开始签订一些国际条约和联合国大 会通过的一些宣言和决议,使外层空间法形成了 一个系统,并逐渐得到发展。
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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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间法 17
• 凡从事上述行为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的人 及其同犯,均是犯有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 。
空间法
18
• 对于航空器“在飞行中”和“在使用中” 这两个概念,公约也作了确切规定:
• “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 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 为是在飞行中”; •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 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 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
空间法 9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
• 凡从事国际民用航空的航空器必须并且只能在一 个国家进行有效的登记而具有该国国籍,但其登 记可以由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 航空器的登记或转移登记,应按登记国的法律办 理。登记并确定航空器的国籍目的在于确定航空 器发生其内的事故或事件有管辖权。除要求航空 器登记并取得国籍,还要求航空器上标有适当的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3/21/2020
同时,为了照顾美国等一些国家对于“航空自由”的需 求,芝加哥会议另外修订了两个文件,规定国家与国家之间 可以签订自由协定。
•3/21/2020
➢ 民航法的发展历史包括哪几个阶段; ➢ 每个发展阶段都颁布了哪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
•3/21/2020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各 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 他的主权”。也就是说,领空主权原则强调各国对其领空 享有完全的主权。主权的完整性,决定了一国领空主权不 容侵犯。当一个国家的领空主权受到侵犯时,主权的排他 性,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主权的最基本的法律根据。
•3/21/2020
•3/21/2020
公空
空间领空
空气空间
边界 领空 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法
领空主权原则
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法
国际空间法
国家领土: 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 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国家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 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 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D
C
B
A
•3/21/2020
本国航机将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运 至协议国或地区的权利。




•3/21/2020
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




•3/21/2020
某国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以外的国家载运客货,但是班机 的起点与终点是登记国。




•3/21/2020
•3/21/2020

空间法的概念

空间法的概念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 面国不得将其主权扩大到外层空间
空间论 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
功能论 没有解决
空间论: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为基础划分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
功能论:主要以航天器和航空器的不同功能来确定所适用的
法律制度。
三、外空活动的法律规则
❖ 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 为和平目的原则(限制和禁止): ❖ 援救宇航员 原则: ❖ 国家责任和赔偿原则: ❖ 对空间物体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 空间物体登记原则; ❖ 保护空间环境原则(空间碎片): ❖ 国际合作原则。
flight)。
非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
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降停 的权利,即过境权(transit right ),缔约 国有权命令其降落。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
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许可,不得在该国领 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主要体现在以下国际条约中: ❖ 1963年《东京公约》; ❖ 1970年《海牙公约》; ❖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 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 ❖ 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
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法律体制 (《华沙公约》体系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
1、航空器(Aircraft)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 用航空器,公约对国家航空器不适用。
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2、航空器应有国籍(aircraft nationality), 在何国登记取得何国的国籍。
3、国际航空飞行分为航班飞行(scheduled flight)和非航班飞行(non- scheduled
空间法的概念:

《空气空间法》课件

《空气空间法》课件
规定和标准。
国家通过适航管理机构对国内航 空器进行适航审查和监督,以确
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CHAPTER
03
空气空间的法律关系
航空器与地面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航空器与地面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当航空器在地面时,它与地面上的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到地面法律管辖。 这意味着如果发生任何事故或纠纷,地面上的第三人可以通过地面法律途径来 寻求赔偿或解决。
特点
具有国际性、技术性、综合性、 独立性和限制性等特点。
空气空间法的历史与发展
早期阶段
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的签订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诞生,该公约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 ,即国家对其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发展阶段
随着航空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需要制定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来调整各国 在领空利用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944年《芝加哥公约》的签订标志着国际民用航空的 准则正式确立,该公约规定了航空器的定义、国籍、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进航空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03
航空法与其他法律的融合
航空法将与其他法律领域相互融合,如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形成
更加全面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为航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
法律保障。
航空器之间的责任归属
在航空器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发生事故或纠纷,责任归属通常根据国际航空 规则和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来确定。
航空器与空中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航空器与空中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当航空器在空中飞行时,它与空中的其他物体或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受到国际航空规则的管辖。这些规则旨在 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防止空中碰撞事故的发生。
事故。
事故责任归属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航空器 事故责任由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 或使用人承担。

空间法

空间法
空间法
第一节 概述
• 一、空间法的概念 空间法是指调整各国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活动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议——1919年10月 《航空管理公约》 1944年11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二、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 (一)航空器最高限度说 (二)空气构成说 (三)人造卫星最低限度说 (四)有效控制说 (五)同步轨道说 (六)功能说
(三)1929年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 约》——1999年华沙公约 (四)国际民航组织 •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简称ICAO • 国际民用航空的永久性国际组织,现属于联合国 的专门机构之一,已有190个成员国,总部设在加 拿大的蒙特利尔。 • 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 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 1984年ICAO举行第25届特别会议,通过决议,修 改《芝加哥公约》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一、国际航空制度 (一)1919年巴黎《航空管理公约》 1. 各缔约国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2. 建立了航空器国籍制度——其所有人的本国注册, 并取得该国的国籍。 3. 设立“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二)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四个部分22章96条 1. 航空主权原则 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 的空气空间拥有完全与排他的主权。”
• (四)《登记公约》 • 发射当局不仅要在本国登记,而且要向联合国秘 书长登记。 • (五)月球协定 • 月球禁止各种军事利用,是人类的共同财产;缔 约国在月球上进行的要承担国际责任
• 根据公约的规定,领空主权是完全与绝对的。一 国的领空空间与领陆、领海一样是一国主权的范 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 领空应允许“无害通过权”吗? • 公约第5条规定:“缔约各国同意其其他缔约国的 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 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 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落,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 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 2. 航空飞行的一般规则 (1)国际航空器必须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不得有 双重国籍,但可以登记改变。 航空器除了载有国籍标志,还有登记标志。

空间法介绍

空间法介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二)、航空责任制度 主要以1929年华沙航空公约和对其作修正的1957年海牙 议定书为核心的“华沙体制”以及其他业务性公约, 确立了关于航空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三)、国际航空刑法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已制定了5个国际条约: 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 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 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或“反 劫持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 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或‘反破坏公约”);1988年补充 1971年蒙 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 书”); 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 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或“反非注标 塑性炸药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定义“在飞行中” 是指航空器从装 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 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在使用中”是指从地面 或机组人员为某一个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 前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2、管辖权 实行并行管辖体制 i 航空器的登记国; ii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iii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 iv 发现罪犯的国家; v 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 辖权 .
空间法介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一、概念 航空法(空气空间法) 与 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渊源 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四、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包含两部分:国家领土上空间和国家领土以 外的陆地和水域上的空气空间 。 (一)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二)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0
一、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 所规定的罪行 二、刑事管辖权 四、国家的权力和责任 五、我国的劫机问题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1
三、引渡或起诉
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 所规定的罪行
(一) 1963年《东京公约》 (二) 1970年《海牙公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缔约各 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 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自 保 权
2013-9-16
管 辖 权
管 理 权
支 配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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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领空管理 制度
航空器及 其国籍
国际空中航 行的一般规则
国际空中航 行的特殊规定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
2013-9-16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自学) 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七节 外层空间法(自学)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
该公约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犯罪的 “任何人如果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胁迫、或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 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 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或以任何技术手段,非法地或 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 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 际飞行还是国内飞行。 ——《北议定书》
展示 识别标志 在设关机场 降停,接受降 停国检查 不滥用 民用航空
遵守飞入 国法律规章 携带 必备文件

浅析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界定

浅析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界定

浅析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界定【摘要】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前者主要适用于国内法,后者及外层空间主要适用于国际法。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未有十分明晰的法律分界线。

【关键词】空气空间外层空间法律地位分界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

1.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领空,是指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享有绝对主权。

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国内法。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领空不得侵犯(2)设立“禁区”(3)保留“国内载运权”(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一般定义为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

外层空间适用外层空间法,它是调整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属于国际法,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分支。

于1959年,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作为永久性机构成立。

外空委员会设立了法律和科技两个小组委员会,分别审议和研究有关的法律和科技问题。

除1963年联大通过的作为外层空间法基石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外,外空委员会先后草拟了5项有关外空的国际条约:1966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7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1971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1974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和1979年《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它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2.1 领空主权

2.1 领空主权
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 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88年3月3日决 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是当时国际上非常轰动的一件 事,在前苏联国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如国防部长、 防空总司令均因此被解职。
从国际航空法的角度看: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拥有完全 的和排他的主权,任何民用航空器只能根据有关国家 的航空协定或其他规定,经指定的航线飞入或降落于 一国的领土,否则就是对一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因此, 前苏联根据其国内有关法律对鲁斯特驾机降落红场事 件进行审判和处罚是完全合乎国际法和航空法的。
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 ——应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分条(1984年 ICAO第25届非常大会通过):
1、各缔约国承诺,各国必须抑制向飞行中的民用 航空器诉诸武器(should refrain from use of weapons),如果进行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上的 人员生命和航空器安全。
但如何对待违反这些规则的航空器呢?
主权国家基本上可自由适用适当的措施以保护他 们的领空并阻止侵犯行为。
然而,外国航空器侵入一国领空,往往呈现 复杂的情形,有平时和战时之分,有民用航 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特别是军用航空器之别。 因此国家对入侵航空器行使主权,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应当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所采取 的措施应当既是必要的,又是适当的。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了1919年 《巴黎公约》,最终在世界范围内确立 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形成 了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 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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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 识别标志 在设关机场 降停,接受降 停国检查 不滥用 民用航空
遵守飞入 国法律规章 携带 必备文件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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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和专属经济区 上空飞行自由
在遵守国际法 和沿岸国法律 规章前提下的 “飞越自由”
特殊 规 定
“过境通 行权”
该公约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犯罪的 “任何人如果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胁迫、或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 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 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或以任何技术手段,非法地或 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 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 际飞行还是国内飞行。 ——《北议定书》
1944年,52个国家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 议(简称为“芝加哥会议”)。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等五个文件,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9
(一)空气空间主权原则 自主权、管辖权、管理权、保留 “国内运载权”、禁飞权
(二)航空器国籍原则 (三)无差别待遇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1899年,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达成了关于空战 的临时协议。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7
1900年 ,德国人格拉夫· 齐柏林发明了第一个巨 冯· 大的硬壳飞艇。 1903年,美国人莱特兄弟第一架飞机试飞成功。 1908年,佛罗里达的基西市政委员会制定了第一部 航空运输规章。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4
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 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 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 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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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岛海道 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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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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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领海上空,为 “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行使飞越自由。
毫不迟延
需要 履行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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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 遵守国际法 监听分配 频率
直 布 罗 陀 海 峡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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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 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内以正常方式航行和飞 越的权利。 (1)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路 (2)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均享有这种海道和空中航 路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五)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制度的国际公约: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北京公约》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11
一、领空制度 和地 气 二 实位 空 、 践的 间 关 理法于 论律空
《国际电 信公约》 无 线 四 电 、 信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12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10
(一)1919年《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巴黎公 约》)
(二)1928年《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哈瓦 那公约》) (三)关于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国际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 (四)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民事法律制度的国际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 约》)
c.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 置或使他人放置一种装置或物质,该装置或物质 具有破坏该航空器,或者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 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的特性; d.破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若任何此 种行为足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e .传递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由此危及飞行中 的航空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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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0
一、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 所规定的罪行 二、刑事管辖权 四、国家的权力和责任 五、我国的劫机问题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1
三、引渡或起诉
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 所规定的罪行
(一) 1963年《东京公约》 (二) 1970年《海牙公约》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8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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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罗马公约》:无过失责任原 则,即客观责任制。航空器对地面或水 面上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由该航空器经 营人承担责任。 公约分别按飞机重量和人员生命伤亡两 个标准规定了赔偿最高限额。
拦截和避免 对民用航空 器使用武器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安全监 督和审计的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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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有权设立禁飞区或暂时禁 止在全部领空的飞行 2、缔约国有权制订空中航行的法 律与规章。 3、一缔约国法律和规章,应不分 国籍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18
客观责任制,是一种无过 失责任,事件发生在运输 过程中,承运人就要承担 责任,而不问是否有过失。
危地马拉——蒙特利尔制度
双梯度赔偿制度:在人身损害赔偿 中,承运人对旅客在航空器内,或 在登机下机过程中发生的死亡或身 托运行李和货物的损害赔 偿是有限额的客观责任制; 体损害,在不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 时,实行的是客观责任制;对数额 延误造成的损害实行有限 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损害,实行 额的主观责任制。 的是推定的过失责任制。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
2013-9-16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自学) 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七节 外层空间法(自学)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
1944年《芝加哥公约》:“缔约各 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 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自 保 权
2013-9-16
管 辖 权
管 理 权
支 配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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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领空管理 制度
航空器及 其国籍
国际空中航 行的一般规则
国际空中航 行的特殊规定
1909年,法国总理发布第一部航空海关规章,对飞 进来的外国气球课税。
1910年,由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航空邮件运输法 令。 1913年,法国与德国换文签订了双边航空协定。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8
1910-1914年期间,法、英、德、意等14个国家或省政 府颁布有航空政令。 1918年,在巴黎-布鲁塞尔之间首次开辟了国际定期航 空邮运航班。 1919年,首次在伦敦--巴黎间开办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服务。同年,首次不降停飞越大西洋获得成功。 1919年,在巴黎签订了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条约《空 中航行管理公约》,首次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ADIZ
一国根据自己的空中防御需要划定的一个空中 预警范围。 通常情况下,以该国的战略预警机和预警雷达 所能覆盖的最远端作为“防空识别区”的界限。 设置“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国籍不 明的飞机侵犯主权国领空,提示或警告进入“防 空识别区”的他国军机不要误入或闯入主权国领 空。
(三)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四) 1988年《蒙特利尔公约》
(六) 2010年《北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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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违反航空器登记 国的刑法的犯罪 危害航空器或者其所载人员或 财产的安全,或者危害航空器 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不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5
(1)每个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 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 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2)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许可而在其领 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 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 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 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6
1783年蒙哥儿菲埃兄弟发明的热气球首次载人飞行 获得成功。 1784年,巴黎发布命令,规定未经特别许可,禁止 气球升空。 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 章。 1898年,奥匈帝国和德意志换文签订了关于飞越边 界军用气球的法律地位的协定。
领空
各国领土之上 的空气空间
领土以外的陆地和 水域(如公海、南 极)之上的空气空 间
空气空间 (横向)
公空
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 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13
公空的法律地位
无区别的自由原则
上空与地面法律地位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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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6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19
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 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 任何机器。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 航空器登记国与经营人所属国不同,可以将登记 国的职能和义务转移至经营人所属国。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0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4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下列行为均构成犯罪: 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如该行 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b.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 使其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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