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良与中东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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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良研究》系列之八
张学良与中东路事件
如皋蒋文祥
1929年,在我国东北发生了一起历时半载轰动世界的中东路事件,中苏双方围绕中东路问题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和大规模的军事冲突。这一事件的发生、发展及其和平解决,都与张学良将军有着直接的关系。本文拟对此作一专题探讨,借以纪念中东路事件80周年。
一、中东路的缘起应该说是沙皇俄国侵华政策的产物
事情还得从中东路的原来说起。
1896年春夏之交,沙皇俄国邀请大清帝国派遣使臣参加俄皇尼古拉二世的加冕典礼,李鸿章作为钦差大臣率团前往。加冕典礼结束,在俄方的精心策划和安排下,李鸿章同俄国财政大臣维特举行会谈,并于当年6月3日签订了《中俄密约》,又称《御敌相互援助条约》。
整个条约的主要内容是:清政府允许俄国从赤塔到海参崴的西伯利亚铁路,可以经过中国的黑龙江、吉林地区;无论战时或平时,俄国都可以用该铁路运输军队、粮食及军需物资;如遇紧要之事,中国所有口岸均对俄国军舰开放;修筑铁路所需款项,均由俄国华俄银行承办。等等。[1] 6月4日,维特亲自批准了由华俄银行对李鸿章给予300万卢布的行贿密件。
7月,清政府批准中俄合办东省铁路。9月8日,清政府驻俄公使许景澄与俄国财政副大臣罗曼诺夫在德国柏林签订了《国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该章程的主要内容有:成立东省铁路公司,清政府以白银500万两入股;该公司所占地段均属官地,不纳税;从铁路建成通车之日起,80年内铁路所得利益归该公司专有,80年后由中国政府收回。[2] 根据以上规定,从1897年起开始修建西从满洲里、中经哈尔滨、东到绥芬河的中东铁路。
1898年,沙俄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了租借旅大条约,并且取得了从哈尔滨到大连的铁路修筑权。1900年,中东铁路建成。1903年,哈大铁路通车。这些铁路的建成,使沙皇俄国达到了把势力扩张到中国东北的目的。
这些铁路的建成,同时也使早已对中国抱有觊觎之心的日本更加气急败坏。于是,1904年便发生了争夺中国东北的日俄战争。战争的结果是,战胜国日本取得了长春至大连的南满铁路使用权。而满洲里至绥芬河、哈尔滨至长春的中东路仍然控制在沙俄手中。从此,这两条铁路成为沙皇俄国和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东北的主要工具。
二、苏联政府在中东路问题上一直坚持大国沙文主义立场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建立了苏维埃政权。1919年7月,苏俄政府发表第一次对华宣言,声明废除沙俄时代的一切不平等条约,表示愿意“把中东铁路矿产林业等权利,及其他特权,都返还给中国,不受任何报酬。”[3] 由于那个时期的中东路还是反对苏维埃政府的白俄分子盘踞的一个中心,而苏俄政府一时又无暇东顾,因此,这个宣言的主要目的是想借助中国的力量打击白俄势力,或者至少要把白俄势力驱逐出中国国境。但是,由于当时的中国北洋政府拒不承认苏俄政府的合法性,因此,这个问题其实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
解决。
1920年9月,苏俄政府发表第二次对华宣言,其态度明显倒退。在中东路问题上,由“无偿归还”改变为“中俄共管”,并要求中国政府与其另行签订使用中东路办法的条约。苏俄之所以不愿放弃中东路,是因为此时远东的白俄势力已被逐步消灭,其国内政权已渐趋稳定。
1924年5月,中国北洋政府同苏俄政府签订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和《中俄暂行管理中东路协定》。同年9月20日,中国奉系政权又与苏俄代表签订了《奉俄协定》。根据中俄协定和奉俄协定的规定,管理中东铁路的最高议决机关为理事会。理事会置10人,中苏双方各置5人,理事长由中方理事充任。协定还规定,理事会之法定人数以7人为至少人数,所有一切决议须得6人以上之同意方可有执行中效力。苏方根据这种合议制,对有利于中方的议案,往往采取不同意或故意缺席的方式对待,因而使理事会形同虚设。作为议决机关的理事会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这就增加了局长的权力。按照规定,铁路局长由苏方人员担任,副局长由中苏双方各出1人。局长有多大权力,协定没有具体说明,只是根据1916年沙俄时代所订立的临时章程的规定行事。而这个临时章程,赋予局长以很大的权力。后来,中方曾经多次建议修改章程限制局长权力,但是一直遭到苏方的坚决反对。俄方人员长期把持中东路,占据着铁路的重要位置。中东铁路管理局下设20个处,仅医务、法律、公务、房产等6个处的处长由中方人员充任,其余的14个处,包括其中重要的机务、车务、电务、总务、财务等处的处长皆由俄方人员担任。在2000多名理事会和管理人员中,苏方人员占1480名,中方人员仅有500多名。而且这500多名人员中还有291名为刚刚加入中国籍的白俄人员。[4] 也就是说,尽管上述协定对中俄共管中东路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中东路的主权实质上仍然没有交还中国。名义上的“中俄共管”掩盖了实质上的“俄方独管”,苏联政府一如既往地继承了沙皇俄国的大国沙文主义衣钵。
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悍然发动“九一八事变”,武装占领中国东北。苏联政府基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正义立场,当即发表声明,表示“尊重中国的主权与独立”,“绝对否定日本的军事占领政策”。[5] 但令人遗憾的是,苏联的上述立场并没有坚持多久。1931年底,苏联驻华大使加拉罕公然声称对日军侵华“采取严正不干涉政策”,这无疑是对日本帝国主义的武装侵略采取了纵容和默许的态度,更加助长了日本军国主义的嚣张气焰。
1932年1月底,日军进攻哈尔滨,苏联向中东路支线各站下达命令,为运送日军提供方便,并随时为日方调拨车辆。苏联政府的上述行径,充分暴露了它的狭隘民族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立场。
1932年3月,日本卵翼下的伪“满洲国”成立。不久,在日本和伪满的压力下,中东铁路由中苏共管变成了苏“满”共管。[6] 苏联政府实际上承认了伪“满洲国”。
1935年3月,苏“满”签订了《关于苏联将中东铁路让渡给“满洲国”的协定》和《最后议定书》,苏联政府以1.4亿日元的价格,把中东路上的一切权力让渡给“满洲国”。这是苏联政府侵犯中国主权的赤裸裸的叛卖行为!
因为苏联已将中东铁路卖给了日本扶持下的伪“满洲国”,照理说,抗日战争胜利后这条铁路应当完全归还中国。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苏联政府竟全然不顾这一历史事实,根本无视中国主权,借出兵东北之机,把中东路从日、“满”手中重新夺回,继续占为己有。这种极不光彩的强盗行径,完全背离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彻底暴露了苏联政府大国沙文主义的丑恶嘴脸!
苏联政府的上述这种种所作所为,从另一方面说明张学良将军为捍卫国家主权而收回中东路的行动是完全正确、值得肯定的。
三、张学良将军收回中东路主权的举动是爱国主义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