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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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刑法学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性质:刑法的阶级性、刑法的法律性: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刑法的根据
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是刑法的母亲,刑法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必须贯彻自子法的要求,,并为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
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4、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第二章
刑法三大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治的体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平等的体现:反对特权。《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平、公正的体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三章
1、属地管辖权《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领域的范围:通常是指一国具有管辖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即理论界所称的“实质领域”
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1)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的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
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从旧兼从轻
第四章
1、我国犯罪的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认识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但书的含义:刑法条款是传达立法意图的载体,以文字传达立法意图,其表达应符合语法的规范。故当同一条款的后段与前段的意思发生转折时,大多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这种以“但是”开始的文字在理论上被乘坐“但书”。
第六章
1、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当为而为。不作为:当为而不为。1)作为:不当为而为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行为人只能以身体活动来实施,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施作为犯罪;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法律禁止去做而去做。
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体(2)利用物质性工具(3)利用自然力
(4)利用动物(5)利用他人
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遗弃罪;(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玩忽职守罪;(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受雇的保姆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运输毒品车辆倾翻,司机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纯正(真正)不作为犯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
2、危害行为的特征:(1)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但没有因果关系必然无刑事责任
第七章
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本质:行为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具备相对自由的认
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刑事责任适当减轻
内容:
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方面因素:一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及限定责任能力的人都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依法负全部刑事责任。
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③、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④、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