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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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 名词解释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1.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 罪刑法定原则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1.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 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 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1.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1.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 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8. 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9.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10.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1. 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4. 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5. 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6.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7. 连续犯: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8. 结合犯:是指法律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并规定为一个新的犯罪的情况。

9.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0. 结果犯~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11. 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①特征~主观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意图已经借助犯罪行为的实施全部展开或得到实现;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在主观犯罪意图和意志支配下达到法定终点,即完成犯罪的状态

1. 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2. 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

3. 特殊防卫权~刑法 20条 3款: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 紧急避险: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紧急避让行为。

5. 避险过当~避险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使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对避险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1. 刑罚: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法。

1. 刑罚体系:由刑法规定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刑罚方法总和。

2. 主刑(基本刑~对犯罪行为人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主要刑罚。

3.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 罚金:法院判决犯罪行为人或单位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5.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行为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作为附加刑可单独或附加适用。

6. 没收财产:将犯罪行为人的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

2.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 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

3. 一般自首~犯罪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4. 特别自首(准自首或“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具体运用制度。

我国刑法的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决, 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6. 非刑罚处理方法:法院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1. 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

2. 假释: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加一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3. 赦免:国家对罪犯宣告免于追诉或免除执行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大赦和特赦。

1. 罪状:犯罪的状况,即按照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的具体描述。

2. 空白罪状:没有规定罪状而是说明这种罪状的特征在其它法律中已有规定。

3. 法定刑:刑法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应判处刑罚的标准。即刑法分则及其它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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