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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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与其他景源相比,风景名胜区植物资源具有较强的基础性、综合性和可塑性,对植物景观进行规划设计,是提升风景名胜区生态价值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下文是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 ___《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合肥环城——西郊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具体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属的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宗教、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景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景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绿化养护、山林抚育、林木更新、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费用应当纳入市财政预算,专项使用,接受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景区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

第八条景区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景区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 ___;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九条批准后的景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景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经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实施。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景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景区范围外延一定的区域为建设项目控制区,建设项目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应当与景区景观要求相一致,不得损害景区的自然风景;具体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景区内已经建成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景区规划和景观要求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景区内废弃、闲置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调整为景区建设用地,实施绿化。

景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逐步征收,交由景区管理机构实施绿化;未征收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景区内不得规划建设以市政功能为主的道路,已建的环山道路和广场应当逐步实施亮化措施。

第十四条在景区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景区规划,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十六条景区内的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资源和设施保护的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七条景区内应当按照保护生态兼顾观赏的原则,进行绿化造林和林项改造。

禁止擅自在景区内砍伐、移植树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标本、野生药材。

第十八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防火机构,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制定护林防火安全预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景区内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护林防火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第二十条禁止在景区内修坟立碑;无主坟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应当经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景区规划统一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在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大中型货车进入景区环山道路,其他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双休日、节假日及防火期,除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等特殊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景区环山道路。

第二十六条确因教学、科研活动需要,在景区内采集标本、进行土壤剖面分析、化验的,应当经过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及时恢复原貌。

第二十七条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

(二)在景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损毁园林建筑、雕塑、小品及其它设施;

(三)随意倾倒垃圾、废渣、废水等污染物;

(四)乱丢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

(五)野外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

(六)在景区水体洗涤、游泳;

(七)在非指定场所吸烟;

(八)进行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九)其他破坏景区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

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景区内从事建设活

动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造成破坏的;

(三)未经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景区内设置、张贴

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的;

(四)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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