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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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筑工程在如今这个建设发展的社会中最为常见,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标准的规定。

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

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欠付的价款利息与价金之间存在着随附关系。

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准利率,因为利率法定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一)、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责任。

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制式合同分别对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作出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开工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

工程款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程款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程款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关于拖欠工程款纠纷的问题屡屡发生,也有许多因工程款没有下发从而导致包身工罢工的事件,这是得不偿失的。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的工程款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拖欠工程款纠纷的问题屡屡发生,也有许多因工程款没有下发从而导致包身工罢工的事件,这是得不偿失的。

发生这些纠纷,我们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立解决。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的工程款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程款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 09:21:50 阅读8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中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原则规定。

对垫资问题的处理包括本金及利息两方面问题。

此前在处理垫资问题无论从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有不同的观点和作法,有的观点认为垫资是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或者属于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的方式,应认定为无效;有的认为垫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有的现象,也是建筑领域的交易惯例,不应认定为无效。

本条原则地认可了垫资合同的效力,对以往处理该类问题可以说是一个突破,从而确立了垫资既不同于拆借资金,又不同于一般下程欠款的处理原则.在垫资合同或者合同中的垫资条款中对垫资本金及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如双方发生纠纷,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金及利息的问题;如果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则承包人请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虽有垫资的行为,但合同中没有关于垫资的约定,则发生纠纷后,已经发生的垫资按照一般的工程欠款处理。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及对垫资问题上认识的转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双方有关于垫资的约定。

所谓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

以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主流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或者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行为,因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而无效,一般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垫资及利息予以收缴。

合同未约定工程款处理

合同未约定工程款处理

合同未约定工程款处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同中未约定工程款处理方式的情况下,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照此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当合同未约定工程款处理方式时,通常采取以下几种处理办法:1. 协商解决:当事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参考行业内的通行做法,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2. 调解: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通常会根据行业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公正的解决方案。

3. 仲裁或诉讼:当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定工程款的处理方式。

为了预防合同未约定工程款处理方式带来的风险,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工程款项的支付条件、金额、时间和方式。

例如,可以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款项,或者约定达到特定节点后一次性支付相应比例的款项。

合同中还可以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如果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的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等。

在处理合同未约定工程款的问题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所有的沟通和协商都有书面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 在协商过程中,保持诚信原则,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方损失的行为。

- 如果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工程进度记录、支付凭证等。

建筑工程垫资规定

建筑工程垫资规定

建筑⼯程垫资规定⼀、建筑⼯程垫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于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款规定:当事⼈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程⽋款处理。

⼆、⼯程垫资的结算⽅式有哪些 1、按⽉结算 实⾏旬末或⽉中预⽀,⽉终结算,竣⼯后清算的⽅法。

跨年度竣⼯的⼯程,在年终进⾏⼯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后⼀次结算 建设项⽬或单项⼯程全部建筑安装⼯程建设期在12个⽉以内,或者⼯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程价款每⽉⽉中预⽀,竣⼯后⼀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当年不能竣⼯的单项⼯程或单位⼯程按照⼯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结算。

4、⽬标结算⽅式 即在⼯程合同中,将承包⼯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以业主验收控制界⾯作为⽀付⼯程款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单位完成单元⼯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付构成单元⼯程内容的⼯程价款。

在⽬标结算⽅式下,施⼯单位要想获得⼯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内的⼯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程价款,施⼯单位必须充分发挥⾃⼰的组织实施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进度。

5、结算双⽅约定的其他结算⽅式 实⾏预收备料款的⼯程项⽬,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在开⼯前拨付给承包单位(⼄⽅)⼯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例,以及办理的⼿续和⽅法。

三、⼯程垫资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1、对发包⽅进⾏资信调查,对项垫资项⽬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抵押、项⽬⽤地的性质等进⾏资信调查。

建议委托律师进⾏尽职调查。

2、让发包⽅提供⼯程款⽀付⽅⾯的担保,如发包⽅以⼟地使⽤权提供担保或以其他的房产作为担保等,或者提供⽀付保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一、垫资承包施工的含义及主要形式垫资承包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大部分开发商为了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以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作为发包方明确要求施工方垫资,否则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工程项目。

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明知垫资之后会有风险,但为了不失去场,往往不得已而为之.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全额垫资施工。

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

二、垫资施工在我国经历的不同法律适用发展阶段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绝对无效的阶段由于大量带资、垫资行为的存在,致使一些建设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上马,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宏观调控,同时带资、垫资为条件的承发包行为,也引发了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同时,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承包商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由于承包商是通过垫资承包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建设资金不足。

部分承包商为催要工程款,不得不行贿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

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腐败。

为了禁止越来越多的垫资施工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施工合同_垫资_合法

施工合同_垫资_合法

施工合同垫资合法性分析一、垫资施工的定义及背景垫资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方为了满足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先期投入部分资金进行施工,待工程完成后,再向业主方收回所垫付的资金及相应的利息。

这种现象在国内建筑市场尤为常见,主要是由于业主方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进度要求紧张等原因导致的。

二、垫资施工的合法性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垫资施工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垫资施工本身是合法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约定了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

如果双方约定了垫资利息,且利息计算标准未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那么施工方有权按照约定要求业主方支付垫资及利息。

如果双方未约定垫资利息,那么施工方只能要求业主方支付垫资,而无权要求支付利息。

三、垫资施工的风险及注意事项虽然垫资施工是合法的,但双方仍需注意以下风险和事项:1. 双方应明确约定垫资金额、期限、利息计算标准等条款,以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2. 双方应合理分担风险,如遇市场变化、工程进度调整等因素,应及时沟通协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施工方应合理控制垫资规模,避免因垫资过多导致资金链断裂,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4. 业主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垫资及利息,避免因逾期还款导致信誉损失和法律纠纷。

四、结论垫资施工在国内建筑市场是一种常见现象,同时也是合法的。

双方在签订垫资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垫资金额、期限、利息计算标准等条款,合理分担风险,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同时,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垫资及利息,以免引发纠纷。

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基础》试题及答案(新版)26

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基础》试题及答案(新版)26

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基础》试题及答案(新版)1、[选择题]关于垫资施工合同价款纠纷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合同约定垫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按合同约定返还垫资利息B.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C.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窜计算利息D.垫资达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以上时为无效合同【答案】B【解析】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2、[多选题]关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以单位工程为对象计算B.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为前提C.分期分批交付生产的工程,按最后一批交付时间统一计算D.包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的价值。

E,是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答案】BDE【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竣工决算。

选项A错误,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选项B正确,单项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选项C错误,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选项D正确,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选项E正确,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是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即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

参见教材P284。

3、[单选题]下列关于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与内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B.措施项目费投标人不能自主确定C.投标总价与各部分合计金额应一致,不能进行投标总价的优惠D.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均应反应在相应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投标报价的编制。

投标报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2)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工程垫资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程垫资法律规定有哪些-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工程垫资法律规定有哪些?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一、工程垫资法律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二、招标工程垫资是合法的吗工程款垫资约定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垫资的方式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

注意下列情形:(一)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1、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2、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二)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付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付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付的规定一、定义及背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实际施工需要,预先支付部分工程款项,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此款项通常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租赁施工设备等。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因此,承包人垫付工程款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二、垫付工程款的规定1. 合同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垫付工程款的相关条款,包括垫付的比例、时间、条件等。

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行业惯例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 垫付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垫付工程款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追讨。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方式支付垫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息的计算方法、期限和利率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垫付工程款的偿还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迟延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支付迟延利息、赔偿损失等。

4. 垫付工程款的风险承担承包人垫付工程款的过程中,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如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不能偿还等。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风险承担的方式。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5. 垫付工程款的监管为确保承包人垫付工程款的安全,合同中可以约定由第三方监管垫付工程款的使用,确保款项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实际需要。

监管的具体方式、监管机构的职责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付的规定,对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垫付工程款的相关问题,明确约定垫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条件等,以降低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同时,发包人应当按时偿还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避免因迟延支付而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欠款解决方案

工程欠款解决方案

工程欠款解决方案在工程项目中,难免会遇到欠款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工程进度,也给相关方带来了经济压力。

因此,如何有效解决工程欠款问题,成为了业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工程欠款的解决方案。

背景工程欠款是指在工程项目中,发生了合同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情况。

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项目变更、违约等多种原因导致的。

对于欠款问题,一旦发生,不仅会对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影响,还会对相关方的经济利益带来影响。

解决方案解决工程欠款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商业谈判和相关管理手段,才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

下面,我们将综合运用这些手段,提出解决工程欠款问题的方案。

1.法律手段首先,对于欠款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法律手段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合同约定明确,欠款方未按约定付款,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强制执行,让欠款方按照判决履行付款义务。

其次,法律手段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对欠款方进行追偿。

例如,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返还欠款,如果对方行为涉嫌违法,还可以将其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违约责任,可以让欠款方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提醒欠款方履行付款义务。

另外,法律手段还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寻求解决欠款问题的合法途径。

在工程欠款问题中,律师团队可以帮助当事人制定维权方案,协助当事人对欠款方提出索赔,并指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欠款问题。

2.商业谈判除了法律手段外,商业谈判也是解决工程欠款问题的重要手段。

商业谈判可以在法律手段无效或无法立即生效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谈判手段解决工程欠款问题。

商业谈判需要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就工程欠款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

借助谈判,可以协商制定还款计划,让欠款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期付款。

在商业谈判中,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探讨其他解决方案,例如利用其他资产进行抵押或就项目进度进行调整等,以便解决工程欠款问题。

在商业谈判中,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妥协和妥协,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达成共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垫资与工程欠款的辨别,垫资利息与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区别

垫资与工程欠款的辨别,垫资利息与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区别

垫资与工程欠款的辨别,垫资利息与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区别一、垫资与工程欠款的辨别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607号民事裁定认为:“所谓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支付垫付的工程款。

”官方和主流观点对于垫资的概念都是这样。

垫资,与企业间的拆借(民间借贷)类似,但是本质上不同,因为它并不以还本付息为目的。

垫资,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建设工程发展过程的产物,是承包方竞争的结果。

因此,垫资本质上与工程欠款最相类似。

工程欠款,一般是指发包方应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垫资的合法性予以了认可,关于垫资的行为及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鉴于垫资法律性质的特殊性,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对于垫资有明确的约定(返还时间、利息等),则从其约定;若对于垫资没有约定,则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二、垫资利息与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区别所谓垫资利息,是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前提,如果合同中对于垫资利息没有明确的约定,则垫资利息不存在:如果合同中对于垫资有约定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则垫资利息为零;如果合同中对于垫资和垫资利息都没有约定,则垫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无所谓垫资利息的问题;合同中不可能只对垫资利息有约定,而对垫资没有约定。

即便合同中对于垫资和垫资利息都有约定,如果垫资利息利率的约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不一致(不考虑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发布时间的先后),由此也可以看出垫资和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不同的。

拖欠工程款法律规定

拖欠工程款法律规定

拖欠工程款法律规定单位|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

那么关于拖欠工程款,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关于拖欠工程款适用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合同法》第十六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合同法》第十六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269-287条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自行协商折价拍卖建筑工程,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不宜折价拍卖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的支付法律依据: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二,对垫资行为性质无约定,按照工程款处理。

法律依据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三,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支付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工程垫资如何认定合同违约

工程垫资如何认定合同违约

工程垫资如何认定合同违约工程垫资合同违约认定范本一、违约定义在本合同中,违约是指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条件履行义务,从而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垫资,或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供足额垫资,应视为违约。

甲方需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垫资款项进行工程建设,或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进度,应视为违约。

乙方需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三、违约认定程序1. 发现违约行为后,非违约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 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对违约行为进行纠正,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3. 若违约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可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违约责任。

四、违约金的计算1. 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

2. 若双方无法就违约金数额达成一致,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五、特殊情况处理1.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该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后续事宜,不视为违约。

2. 若合同中有其他特殊条款关于违约的认定和处理,应遵循该特殊条款的规定。

六、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双方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必要时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各自的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建设工程进行了垫资,但合同中当事人并没有对垫资进行约定,则该垫资应当按照工程欠款处理,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中欠付款利息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按另一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利息,并且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则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按变更后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

一、案件来源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1)万法民初字第766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096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

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1999年5月8日,清泉建司(乙方)与原鹿山中学(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建甲方教学综合楼;工程造价万元;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工程质保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付给乙方10万元备料款,基础完工付乙方15万元,修至二楼搁板甲方付乙方10万元,修至四楼搁板甲方付乙方10万元,工程主体完成(屋面断水)甲方付乙方工程款5万元,退质保金30万元,竣工验收后五日内甲方退还乙方质保金20万元,其余工程欠款甲方一年内一次性本息付清给乙方,利息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一年内甲方不能付清余款,利息按银行超期贷款利率计算(双倍利率),或由甲方向乙方出据所欠款额的相应贷款担保抵押等内容。

工程垫资施工对垫资款应如何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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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垫资施工对垫资款应如何处理
工程垫资施工,对垫资款应如何处理?下面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工程垫资施工,对垫资款应如何处理?观点:工程垫资作为建筑市场中的常见承接工程的条件,一直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否定,但建设主管部门的文件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虽未明确承认垫资的效力,但是规定的内容实际是支持垫资条款的效力。

如果双方对垫资以及垫资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对垫资没有约定,应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即根据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确定支付时间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双方对垫资有约定的,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息。

如果双方并未对垫资期间支付利息进行约定,不支持施工单位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

在按照欠付工程款方式处理垫资款时,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此处的约定并没有否定高出同期贷款利率的内容。

如果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的只能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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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建设工程进行了垫资,但合同中当事人并没有对垫资进行约定,则该垫资应当按照工程欠款处理,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中欠付款利息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按另一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利息,并且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则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按变更后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

一、案件来源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1)万法民初字第766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096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

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1999年5月8日,清泉建司(乙方)与原鹿山中学(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建甲方教学综合楼;工程造价万元;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工程质保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付给乙方10万元备料款,基础完工付乙方15万元,修至二楼搁板甲方付乙方10万元,修至四楼搁板甲方付乙方10万元,工程主体完成(屋面断水)甲方付乙方工程款5万元,退质保金30万元,竣工验收后五日内甲方退还乙方质保金20万元,其余工程欠款甲方一年内一次性本息付清给乙方,利息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一年内甲方不能付清余款,利息按银行超期贷款利率计算(双倍利率),或由甲方向乙方出据所欠款额的相应贷款担保抵押等内容。

原告作为委托代表与清泉建司法定代表人共同在合同上签字。

工程完工验收后,2000年1月16日,原鹿山中学向清泉建司出据《欠条》,欠清泉建司工程款535000元,其中质保金50000元。

2000年3月6日,双方共同签订《工程结算审定单》,结算造价定为985000元,原鹿山中学所欠工程款从2000年1月28日起算利息,月利率按‰计算。

2000年8月31日,原鹿山中学已支付工程款50万元。

2002年2月22日,因原鹿山中学未支付工程款,清泉建司于开学时将教学综合楼大门上锁关闭。

经协商,原鹿山乡政府向清泉建司出据《承诺书》,承诺:1、清泉建司在鹿山乡政府付款2万元的前提下开门保证上课;2、2000年余下的利息万元由鹿山乡政府在2002年7月1日前从集资排危款和教育附加费中拨付中学并付给清泉建司;3、2001年利息万元按上述办法在2002年底付清。

之后,《承诺书》中承诺的1、2项得到履行。

2004年1月6日前,原鹿山中学又支付工程款万元。

2004年4月8日,清泉建司(乙方)与原鹿山中学(甲方)签订《工程款还款协议》,截止2004年3月30日,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本金万元,利息截止2003年12月30日止为万元,合计万元。

约定:1、在2004年12月30日止内还本息总额的40%,万元。

2、在2005年12月30日止内还本息总额的30%,万元。

3、在2006年12月30日止内还本息总额的30%,万元。

2004年12月23日,原告代表清泉建司(乙方)与原鹿山中学(甲方)签订《工程欠款本息结算清单》,结算如下:一、工程结算总造价为985000元,2000年8月31日止甲方累计支付乙方工程款本金500000元,2004年1月6日甲方付乙方本金31000元,截止2004年12月23日止,甲方欠乙方本金454000元。

利息已结至从2000年1月28日—2001年1月27日止46602元。

从2001年1月28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利息计算如下:1、2001年1月28日至12月31日=338天,欠本金485000元,485000元××338天=元,2、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65天,欠本金485000元,485000元××365天=元,3、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65天,欠本金485000元,485000元××365天=元,4、2004年1月1日至1月5日=5天,欠本金485000元,485000元××5天=元,5、2004年1月6日至12月31日=360天,欠本金454000元,454000元××360天=元,合计利息: 元;二、截止2004年12月23日,甲方欠乙方本金454000元,利息算至2004年12月31日止元,合计欠本息元。

2005年2月1日,原鹿山中学又支付工程款万元。

2005年7月1日,原鹿山中学与高峰中学合并,使用高峰中学校名。

高峰中学于2006年1月11日支付工程款万元、2007年8月6日支付工程款6万元、2009年1月20日支付工程款3万元、2010年2月1日支付工程款万元、2010年12月27日支付工程款万元,共计万元。

至原告起诉时,高峰中学尚欠工程款万元、2004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元及2005年1月1日后至原告2011年1月7日起诉时止的利息元,共计元。

原告起诉后,高峰中学支付工程款10万元。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清泉建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1999年5月8日与鹿山中学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由原告个人借用其公司资质,原告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享有该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鹿山中学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等应属原告个人所有,该公司不主张合同权益。

另查明,因行政体制调整,原鹿山乡政府合并到高峰镇政府。

三、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清泉建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原告借用清泉建司的建筑施工资质,与原鹿山中学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是实际施工人的事实,且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工程价款的催收、支付过程中,均是原告在实施、主张权利。

清泉建司明确表示原鹿山中学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属原告个人所有,该公司不主张合同权益。

因此,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向该院提起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施工的资质,其借用清泉建司的建筑施工资质与原鹿山中学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多年,双方未对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提出异议。

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虽然合同约定“如一年内甲方不能付清余款,利息按银行超期贷款利率计算(双倍利率)”,但该约定的双倍利率计算利息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原告与原鹿山中学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中,约定月利率按‰计算,双方签订的《工程款还款协议》、《工程欠款本息结算清单》,对利息的计算均是按月利率按‰计算的,原告已经收取的部分利息也是按月利率按‰计算的。

应视为双方对利息计算标准已经变更为按月利率按‰计算。

原告请求按照双倍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原鹿山乡政府出具的《承诺书》,并非对原鹿山中学尚欠清泉建司全部工程款及利息的承担,即并非并存的债务承担;原鹿山乡政府承诺在2002年底从集资排危款和教育附加费中拨付原鹿山中学万元给付尚欠清泉建司2001年工程款利息,是属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也不是债务的承担,在第三人履行不当或不履行时,债务人应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故原告要求高峰镇政府对所欠全部工程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高峰初级中学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许大森工程价款18100元,及从2011年1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计算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为止的利息。

二、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高峰初级中学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许大森2011年1月8日前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元。

三、驳回原告许大森要求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8元,减半收取5389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高峰初级中学负担。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本案所欠款项究竟为垫资还是工程欠款?万州区鹿山中学与重庆市清泉建筑公司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五、工程造价:按九九年五月七日中标通知书中标价定为万元。

……”,双方对垫资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的规定,本案所欠款项应为工程欠款。

双方虽然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欠款未按期支付时的利息计付方式,但其后双方在《工程结算定单》中对工程欠款利息按月利率‰计算,双方之后签订的《工程还款协议》、《工程欠款本息结算清单》,对利息的计算均是按月利率‰计算,应当视为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标准已变更为按月利率‰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本案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当按月利率‰计算。

2004年12月23日双方在《工程欠款本息结算清单》中,将利息算至2004年12月31日,其后万州区鹿山中学、高峰中学陆续支付所欠工程款的本金,对于利息并未进行结算,但这并不表明双方未对利息约定,因为本案支付工程欠款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除非许大森曾明确表示过对2004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放弃,故高峰中学应当支付许大森2011年1月8日前尚欠工程款的所有利息。

二、本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并且对工程质量和工程价款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万州区鹿山中学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而万州区鹿山中学以及与其合并后的高峰中学未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存在过错,由此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当由高峰中学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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