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A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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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课程结课考试题参考答案(A)

一、简要回答

1、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联系与区别

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是现代金融市场中两类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从本质上来讲,它们的基本功能都是担当资金盈余者与资金短缺者之间的中介:一方面使资金供给者能够充分利用多余资金来获取收益,另一方面又帮助资金需求者获得所需资金以求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二者的功能是相同的。

然而,在发挥金融中介作用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作为两类不同的融资中介机构,在运作方式等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①从业务主体来看,投资银行以证券承销业务为核心,商业银行则以存贷款业务为核心。

②从融资体系来看,投资银行是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而商业银行则是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

③从利润构成来看,投资银行主要是佣金收入,商业银行主要是存贷款利差收入(虽然存在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逐渐增大的趋势,但是存贷款利差收入仍是商业银行收入的基础)。

④从经营方针上来看,投资银行强调稳健与开拓并重,而商业银行则强调稳健与安全为先。

2、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

利:第一,综合型经营模式有利于银行业实现规模经营。

第二,综合型经营模式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自身风险。

第三,综合型经营模式有利于加强银行间的竞争,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

弊:综合型经营模式的缺点就是其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很大的风险,一家银行的倒闭可以引起多家银行的连锁反应,进而导致信用危机。如果信用危机严重,接踵而至的就是金融危机。因此,实行这一经营模式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度。

3、证券承销的方式

根据投资银行在证券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同,可以将证券承销分为包销、尽力推销及余额包销三种形式。

①包销

包销(Firm Commitment)是指投资银行按与证券发行人议定的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全部将要对外发行的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者。同时,投资银行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将包销证券所筹得的资金全部交付给发行人。对于投资银行而言,采用这种承销方式要承担销售数量和价格的全部风险。但是,投资银行承担风险是要获得补偿的,这种补偿通常就是通过扩大证券包销差价来实现的。

②尽力推销

尽力推销(Best Efforts)是指投资银行只作为发行公司的证券销售代理人,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推销证券,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投资银行不承担发行失败的风险。因此,尽力推销也称代销。采用这种方式时,投资银行与发行人之间是纯粹的代理关系,投资银行为推销证券只收取代理手续费。尽力推销一般会在投资银行对发行公司及所销售证券信心不足时、发行公司因其信用度高、知名度大而减少发行费用时,而主以及无法达成包销协议时常被采用。

③余额包销

当上市公司需要通过增量发行进行再融资时,许多情况下,公司的原有股东可能行使部分或全部优先认购权,然后剩余的部分由投资银行包销的行为。即需要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新股之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购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剩余,投资银行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其实,余额包销(Standby Commitment)也算是包销的一种。

4、股票发行的定价方式

①股票采取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可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一般的询价方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发行量和发行低价,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并根据机构投资者的预约申购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③累计投标询价方式。通常,主承销商将发行价格确定在一定的区间,投资者在此区间按照不同的发行价格申报认购数量,主承销商将所有投资者在同一价格之上的申购量累计计算,得出一系列在不同价格之上的总申购量。最后,主承销商按照总申购量超过发行量的一定倍数(即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

④上网竞价方式。上网竞价发行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承销商作为新股的唯一卖方,以发行人宣布的发行低价位最低价格,以新股实际发行量为总的卖出数,由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竞价委托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并发行股票。因此,上网竞价方式既是一种定价方法,也是一种发行方式。这一方式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正式认可,因而也未正式实施。在上网竞价过程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理论上可以选择申购倍率改进法、基准价格法或完全竞价法来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5、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不同点

从组织形式上来看,证券交易所可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类型。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以会员协会形式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主要由证券商组成,实行会员自治、自律、自我管理。只有会员及享有特许权的经纪商,才有资格在交易所中进行交易。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聘请经理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盈利为目的,它是由各类出资人共同投资入股建立起来的公司法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对在本所的证券交易负有担保责任,必须设有赔偿基金。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及其股东,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董事、监事或经理,以保证交易所经营者与交易所参与者的分离。

6、自营业务及其特点

证券自营业务就是指证券经营机构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资金在证券市场以盈利为目的买卖证券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经营机构为了从价格变动中或从相对价值差异中获利而持有金融工具或头寸的行为。

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①决策和操作上的自主性

②承担风险不同

③收益难以确定

7、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横向并购是指具竞争关系的、经营领域相同或生产方面相同的同行业之间的并购行为。例如两家钢铁公司合为一体。这种并购的目的在于扩大企业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规模经济;减少竞争对手,提高行业的集中程度,增强产品在同行业中的竞争能力,控制或影响同类产品市场;消除重复设施,提供系列产品,有效地实现节约。横向并购的缺点是,易于出现行业垄断,限制市场竞争。

纵向并购是指生产和销售的连续性阶段中互为购买者和销售者关系的企业间的并购行为,即生产和经营上互为上下游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例如,一家钢铁公司并购一个诸如煤矿之类的能源供应者的行为。再如,一家汽车制造公司并购一个零部件制造商。纵向并购又分前向并购和后向并购两种形式。前向并购时向其最终用户的并购,如一家纺织公司与使用其产品的印染公司的结合;后向并购是向某供应商的并购,前述钢铁公司与煤矿公司的联盟就属于这一种,纵向并购的目的在于控制某行业、某部门生产与销售的全过程,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减少交易费用,获得一体化的综合效益。同时,纵向并购还可以避开横向并购中经常遇到的反托拉斯法的限制。与横向并购不同,纵向并购可以产生更高的质量和效率,避免产品和生产的重复。其缺点是企业生存与发展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

混合并购是指一家公司有意地并购另一家完全不同行业的公司的行为,也就是指生产和经营没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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