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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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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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2011年11月26日
摘要
本文回顾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历程,着重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与我国的合作、相关公约和建议书对我国劳工保护方面的作用等方面,最后就WTO中实施劳工标准的争论和我国实施劳工标准的形势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分析。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对国际劳工组织及其对中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的进程及影响有个大略的了解。
关键词: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卫生;中国劳工权益
目录
一、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1)
二、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3)
三、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立法的作用 (4)
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合作 (5)
五、我国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形势 (6)
参考文献 (9)
一、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成立于1919年,原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1945年成为联合国负责社会和劳工事物的一个专门机构,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悠久、地位十分重要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1919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首届大会制定了6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任命了理事会,法国社会党人阿尔培特·多玛被任命为第一届国际劳工局局长。
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至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1919年——1939年,它是国际联盟中的一个自主的专门机构。
2、1940年——1945年,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联盟解体,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
3、1945年至今,它成为联合国中负责社会和劳工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
实现全世界的永久和平、公正和人道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这一宗旨已体现在国际劳工组织1944年在美国费城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即“只有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国际劳工局局长胡安·索马维亚先生在其1999年国际劳工大会上的施政报告《体面的劳动》中,提出了给人人以“体面的劳动”的新概念,将基本劳工标准以及恰当的报酬、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融入其中,作为检验“全球化的试金石”。保护员工免遭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疾病、不健康的影响是国际劳工组织肩负的一项历史使命,是实
现“体面的劳动”最基本的要求。既不能把疾病和伤害与工作相伴而生作为忽视员工安全与健康的理由,也不能把贫困作为忽视员工安全与健康的借口。国际劳工组织的首要目标就是创造条件,让人们在自由、公正、安全、尊严的环境下获得舒适、高效的工作,我们称之为“体面的工作”。体面的工作一定是安全的工作,而且安全的工作也是提高生产率、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旨在实现“体面的劳动议程”的四项战略目标:
1、促进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
2、为所有人创造更广泛的、体面的就业机会
3、为所有人提供广泛而有效的社会保护
4、加强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对话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由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组成,此外,地区会议和产业委员会也是其重要的辅助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全球的政策和计划来促进基本的人权,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夸大就业机会。
2、从事劳工立法。主要体现在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以帮助各国实施国际劳工标准。
3、开展技术合作。为扩大该组织的影响,推动国际劳工标准实施,该组织战后逐步开展了技术合作活动。主要是与一些相关的国际机构开展合作,也靠发达国家资助,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劳动领域里的技术合作与援助。技术合作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在各地设立多功能工
作队和地区办事机构,为促进成员国的工作,举办研讨会、培训班,派出专家提供咨询服务以及援建小型项目。
4、开展劳动领域的研究和信息传播。劳工局各部门每年结合工作计划开展大量的劳动与社会领域的调研,组织出版有关调研报告和期刊,为成员国提供信息服务等。
二、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从1919年到1928年,历届国际劳工大会开会时,北洋政府都指派驻外使馆人员作为政府代表参加会议。从1928年开始,国民党政府每年都派出包括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的完整代表团出席国际劳工大会。1934年,中国政府被选为理事会的政府理事。自1944年起,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10个常任理事国之一,更多滴参加了该组织的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1年期间,由于新中国在联合国中的席位被非法剥夺,所以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被割断。只到1971年联合国大会恢复我国的合法席位。1971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第184次会议根据联合国大会第396次决议,通过恢复中国合法权利的决议,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三方代表,并通知邀请我国政府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和其他会议。经过多次反复协商,我国政府决定从国际劳工组织1983年召开的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起,正式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届大会都派出三方代表团出席,并派代表出席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以及其他会议。1985年1月,国际劳工组织在北京设立了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负责与中国政府、雇主、工
人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联系,开展了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合作的新石器,在国际劳工标准、技术合作、研究咨询、出版图书、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三、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立法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长期没有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它所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在那时对中国没有发生直接作用。但在我国正式参加该组织后,就需要对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加以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我国政府在1983年第一次参加国际劳工大会时曾经表示:中国对国际劳工组织已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将进行研究并就有关情况做出决定。因此,我国需要对所有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逐一加以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决定批准哪些公约,对已批准的公约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并具体实施。这次大会后,我国有关主管部门首先对旧中国所批准的14个公约进行了审议,认为基本上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于1984年5月经国务院决定予以承认。之后,我国政府陆续承认和批准了二十多个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标准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上,而且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中国也将国际劳工标准文书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最明显的例子是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一部综合性的基本劳动法律,它包括劳动立法所有方面的主要内容,在起草和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除了依据我国《宪法》的有关内容外,重要的是参考了国际劳工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如,实行每周休息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