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的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规范客运站的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是指经营道路客运的单位,包括省、市、县、乡(镇)级的汽车客运站和道路运输公司经营的汽车站。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门的业务指导,建立和健全客运服务管理体系,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二章客运站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客运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建筑物符合建设规范,设有检票大厅、候车室、售票窗口、货运区域、客货运管理区、驾驶员休息区、洗手间、停车场、通信设备等必要设施。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合理的候车室、洗手间等基础设施,确保乘客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制定合理的运营时间表,准确发布汽车班次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七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充足的售票窗口,提供快捷、方便的购票服务,并建立健全退票、改签等服务机制。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货运管理机制,提供货运服务,并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交付。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和措施,确保乘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客运服务的要求第十条客运站应当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营。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客服中心,提供及时的客服服务,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提供准确的车票信息,包括班次、出发时间、到达时间、票价等,并确保乘客的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设置相应的等候区域,保障乘客的舒适度。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客运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票价和收费标准进行运营。
第四章备降要求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建立备降场所,确保车辆在特殊情况下的安全备降。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本(2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法规管理的原则,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运营品质。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范围包括客运大厅、候车室、站内道路、站外区域等。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保证岗位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规程,加强内外部协作,形成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运营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投诉问题,提高旅客满意度。
第二章站内管理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在安全、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客运大厅和候车室区域,确保旅客便利。
第十一条客运大厅应保持干净整洁,气氛安静,设立明显的宣传牌,提供相关旅游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候车室应提供舒适的座位,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安装足够的照明设施,并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立明显的站牌、指示牌,方便旅客了解车次信息、站点分布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便利的安检通道和检票通道,确保旅客顺利进出站,不得拥堵。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排队区域,确保旅客在候车过程中的秩序和安全。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立旅客信息查询系统,提供车次、座位等详细信息,方便旅客查询。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立人性化的公共设施,如洗手间、母婴室、残疾人服务设施等。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对站内商户的管理,确保商户合法经营,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站外管理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站外交通引导设施,指示乘客到达站点的最佳路线。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
1. 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客运站的秩序和安全,确保乘客的出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2. 所有进入客运站的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 乘客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乘坐车辆,不得私自更改车次或上车地点。
4. 乘客应按照规定购买车票,并保留好票据,不得携带无票乘车。
5. 乘客在候车时应保持秩序,不得推搡、拥挤或霸占座位,不得在候车室内吸烟或大声喧哗。
6. 乘客在车上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喧闹、吸烟或在车内乱丢废物。
7. 乘客必须按照规定的车次、车厢和座位乘坐,不得跨车厢或随意改变座位。
8. 携带行李的乘客应按照规定放置行李并负责看管,不得将行李放置在通道上或座位上妨碍他人。
9.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听从驾驶员或工作人员的指示,不得干扰驾驶员的操作或造成危险。
10. 乘客对客运站、车辆和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11. 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乘客,将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其他相应的处罚。
12. 客运站管理部门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人员进入客运站或乘坐车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客运站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客运站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具体规定应以当地客运站的相关规定为准。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及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为公众提供汽车客运服务的场所,包括候车大厅、检票口、候车区、站台、车站广场、售票处、货运区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快捷、高效、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和营运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客运车辆的管理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客运车辆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进出站的客运车辆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车辆检查站,每辆进出站的车辆都需要经过必要的检查,包括车辆的车况、安全设备、营运许可等。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如车牌号码、车型、车辆所有人等。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车辆定期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营。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车辆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乘客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专门的乘客候车区,并通过明示标识等方式告知乘客候车地点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购票、检票、上车和下车,不得逾越安全设施和界限。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秩序,不得进行吵闹、抢座、争抢行李架等违规行为,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和安静。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合法合规携带行李,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禁止运输物品。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车辆内的禁烟规定,禁止在车内吸烟,以确保乘车环境舒适和乘客的健康。
第十六条乘客在乘坐汽车过程中发现可疑包裹、行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车辆工作人员报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对车站内外的安全进行监控和保障。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概述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高效、安全、便捷的乘客运输任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客运站的运营,保障乘客的权益,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运营管理规范1. 营运设备规范1.1 客运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登记注册,并保持车辆的运行状态良好。
1.2 每辆客运车辆应按时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各项安全设施完善。
1.3 车辆发车前应经过洗车、加油、轮胎检查等工序,确保车辆的整洁和安全。
2. 服务质量规范2.1 标志和引导牌应摆放到位,给乘客提供清晰明了的指示。
2.2 车站内应设有信息发布系统,实时提供车次、站点、时间等相关信息,方便乘客查询。
2.3 乘客等候区应配备足够的座椅,并确保室内温度适宜,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3. 安全管理规范3.1 客运站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3.2 安全巡查应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3.3 客运站内应设有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4. 乘车秩序规范4.1 乘客购票后应按时前往候车室等候,不得滞留在候车室以外的区域。
4.2 乘客应按照车次顺序有序上车,并遵守交通规则和车站工作人员的指示。
4.3 乘客应礼貌待人,不得随意拥挤、抢座、喧哗等,以保持良好的乘车秩序。
5. 投诉处理规范5.1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乘客的合理投诉。
5.2 投诉信息应得到妥善记录和处理,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服务质量。
5.3 客运站应向乘客提供投诉渠道,如电话、邮箱等,并积极反馈解决情况。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1. 监督检查1.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客运站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1.2 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客运站知会,并要求整改和改进相关问题。
1.3 客运站应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作。
2. 奖惩制度2.1 对于按规定运营的客运站,可予以表扬和奖励,鼓励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1.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2. 汽车客运站应做好场站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场站的安全运营。
3.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对场站内外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和录像,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爆、防盗等措施,确保场站内部环境的安全。
5. 汽车客运站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并进行消防培训,确保场站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6. 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安全驾驶的技能和素质。
8.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报告各类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
9.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10.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11.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和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维护汽车客运站的安全。
12. 汽车客运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二)以下是针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的一些常见规定:1. 法律遵守: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交通运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2. 安全设施: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紧急报警系统等,以确保安全运营。
3. 消防安全:汽车客运站必须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灭火预案和应急逃生路线。
4. 人员管理:汽车客运站要确保驾驶员和工作人员合格并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5. 车辆管理:汽车客运站要对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同时要确保车辆的合法登记和保险。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刘剑锋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管理是指对从事城乡道路货运、公路客运(含旅游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汽车摩托车维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运输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军队、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专业道路运输企业内部道路运输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向社会开放并进行营业性业务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道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人多种经济形式的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培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六条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跨省、市、县公路客运,直达港、澳货运,出租车客运,驾驶员培训,汽车大修、维护、小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由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客运站管理规定(2)
客运站管理规定(2)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
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旅客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站点选址、设施建设、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汽车客运站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共同推动站点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站点选址和规划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的要求,考虑周边交通、环境、人口分布等因素,尽量满足旅客出行的需求。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的规划应当合理利用空间,充分考虑站点的功能布局、道路交通组织、停车场布置等要素,确保运营效率和旅客流动的便利性。
第三章: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舒适、便捷。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完善的站内设施,包括候车区、售票厅、旅客休息区、卫生间、餐饮服务区、情报发布区等,满足旅客的基本需求。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理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如监控系统、防火设备等,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旅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服务质量和管理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对服务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专业素养,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和投诉处理机制,提供准确的车次信息和服务信息,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意见反馈。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的决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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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3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客车站内停靠车辆制度一、在站内停靠的车辆,必须按照运营部门所规定交纳费用,不得少交和不交。
二、进入本站的车辆,必须服从车站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车辆停放要整齐、有序、牢靠,不得乱停、乱放。
三、车辆进站后,不得将车内垃圾,废弃物倾倒在站内、停车场上,应将垃圾送往垃圾箱。
四、乘载旅客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辆的技术指标合格,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提高客运价格,其客票价由我站根据交管运输部门有关规定的客票价拟定。
六、客车的驾驶员、售票员及相应的乘务员对旅客服务应热情周到,不拒载、不错载、不施暴。
客运车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进站上下,旅客至上;整洁有序,正班正点;安全营运,及时送达。
客运站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热情大方,整洁有序;设施完好,收费合理;管理严格,发送正点。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根据不同地区和运营公司的规定,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可能会略有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1. 车辆进出管理: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出客运站场,不得随意进出。
进出客运站场的车辆需要登记相关信息,并接受安全检查。
2. 乘客上下车管理:乘客必须在指定的区域上下车,并按照客运站场工作人员的指示有序排队。
不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上下车。
3. 安全管理:客运站场应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栏、监控摄像等,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车辆和乘客应服从安全检查和安全指示,不得携带危险物品上车。
4. 储物管理:客运站场应设立储物柜或储物区,方便乘客存放行李。
乘客提取行李时需出示有效凭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取回行李。
5. 清洁管理:客运站场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
禁止乘客随地乱扔垃圾。
6. 禁止吸烟管理:客运站场通常为禁止吸烟区域,禁止在室内或指定禁烟区域吸烟。
7. 秩序管理:客运站场应设立秩序维护人员,维持车站秩序,解决旅客的疑问和纠纷。
8. 临时停车管理:客运站场可以设立临时停车区域,供乘客临时停车等候上下车,但通常有时间限制。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一环,为了保证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下面是对汽车客运站管理的一些建议,总计约____字。
一、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汽车客运站要依法依规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证运输安全和旅客合法权益。
2.服务至上原则:汽车客运站要以旅客为中心,提供高品质、高效率的服务,满足旅客需求。
3.安全第一原则:汽车客运站要始终将安全摆在首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科学管理原则:汽车客运站要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二、运营管理1.车辆管理(1)车辆选购:选择高品质、安全可靠的车辆,并配备先进的技术设备,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2)车辆维护: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
(3)车辆清洁:严格要求车辆内外卫生,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4)车辆更新:定期对老旧车辆进行更新,更新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岗位设置: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每个岗位都有专人负责。
(2)人员培训: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服务意识,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
(3)人员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绩效对其进行评估和激励,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4)人员流动:制定合理的人员流动政策,鼓励员工积累工作经验和技能,实现人员的合理发展。
3.票务管理(1)自动售票:建立现代化的售票系统,提供自助售票服务,方便旅客购票。
(2)合理定价:根据市场供需和成本情况,合理制定票价,实行市场调控和价格优化。
(3)作业流程:优化售票作业流程,提高售票效率,避免排队等候时间过长。
4.货运管理(1)货物装卸:建立货物装卸作业规范,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保护货物安全。
(2)货物追踪:建立货物运输追踪系统,实时掌握货物位置和状态,及时解决问题。
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是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交易活动和站务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的交通基础设施。
包括:符合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客运站及招呼站。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客运站经营和进站经营客运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包括服务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旅客应急疏运预案、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车辆进出站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汽车客运站经营申请表》(附件1);(二)《汽车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服务质量标准手册和预案。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汽车客运站是指对汽车运输进行集中调度、监管和服务管理的场所。
为了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管理责任1.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管理机构,并由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 管理机构应保证营运设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有效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对乘客、车辆、货物等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服务质量1. 汽车客运站管理人员应受过专业培训,熟悉业务流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服务专员,及时解答乘客的咨询和投诉,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
3.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反馈和处理乘客的投诉,并追踪问题解决情况。
第四条:安全管理1. 汽车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进站车辆和乘客进行安全检查。
2. 车辆装载货物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3. 客运站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五条:营运秩序1.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起统一、规范的调度管理体系,确保车辆的有序出站,合理分配运力资源。
2. 车辆在客运站内应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就位,禁止在站内私自停放、转运、装卸货物。
3. 汽车客运站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运输安全要求。
第六条:运输安全1.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起健全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2. 车辆出站前应检查并保证车辆的完好和安全性能,禁止使用未经检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3. 车辆行驶过程中如遇到意外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奖惩措施1.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汽车客运站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处以罚款。
2. 对表现出色、安全运营的汽车客运站,予以奖励,并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3. 对经常违规、安全事故频发的汽车客运站,应重新评估其运营资质,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为保障旅客、司乘人员、车辆等各方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操作流程,特订立本《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2.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1)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确定负责人和部门。
(2)安全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是:定期组织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各项安全活动的策划和组织。
(3)车站应当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安保人员和客运员工,对各项安全工作进行监管,积极宣扬安全意识,并要求进站旅客共同参加,帮忙维护车站安全纪律。
3. 安全设施标准与维护(1)安全设施包括警示标志、安全隔离设施、灭火器材、防盗报警系统、监控摄像设备以及充足各种紧急情况的紧急出口和逃命通道等。
(2)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充足数量并保持完整有效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修和更换。
(3)对车站紧要部位应设备有防篡改设施,以最大可能避开恶意破坏行为。
(4) 车站应当加强建筑物、设备、配电设备等其他固定财产的护理,确保其完好无损,发觉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适时排查和处理。
4. 员工安全防范管理(1)车站员工必需经过完整的安全培训并娴熟把握操作流程。
(2)从业人员应依据车站各个区域的工作特点,实行相应防范措施。
对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漏洞要适时上报并进行整改,保障公众安全。
(3)人员门禁应当设置合理,并对进入车站的各类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4)在核实了旅客身份之后,应在登记场所设立安检通道,对旅客行李、物品等进行安全检查。
(5)车站应当建立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的安全考核制度。
对安全管理责任人设立考核指标,开展定期安全考核。
5. 电器线路安全管理(1)车站电气线路管理应依照规定标准设置,在车站内部设置人员负责检查,保证设备完好,确保供电安全。
(2)车站电器线路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防止短路和漏电情况的发生。
(3)车站应当采纳新型的自动化技术和人工技术,加强电气一次运输设备的自动监测、自动检修和人工检修,数量考虑到最小结构容器。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5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业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策、法令,>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业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业务。
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
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
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7•【文号】交公路发[2000]225号•【施行日期】2000.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现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调控运输市场运力和运量平衡,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合理分工,优化运力资源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的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其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本规定所称的质量信誉,是指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对其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和质量信誉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经营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个体运输户不评经营资质等级。
第六条一级企业(一)资历企业经营高速客运或一类班线客运5年以上;企业在近5年内年均完成客运量120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120000万人公里以上。
(二)人员素质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企业营运客车驾驶员中,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的不少于40%。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指以运营载人汽车为主的旅客运输活动,包括长途、城市和旅游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固定线路的客运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专门用于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包括长途汽车站、城市客运站、旅游汽车站等。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营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条件;(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旅客的安全;(五)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撤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培训并合法上岗,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并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服务。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现营运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营运车辆的事故、故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旅客的需求和意见。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促进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旅客的出行体验和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旅客运输业务的经营管理,以及各类客运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旅客运输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合理需求进行运营。
第四条客运站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便捷和舒适。
第二章旅客运输业务管理第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许可证件;拥有符合安全规范的车辆和设备;具备专业的运维团队和管理人员;保证旅客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每年定期进行车辆的技术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八条旅客运输企业在进行旅客运输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确保车辆载客不超过最大乘员数;按照法定的行驶速度行驶;确保车辆内的工作人员具备服务技能和素质。
第九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旅客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
第十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旅客投诉,并合理解决投诉问题。
第三章客运站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和铁路客运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保障旅客出行的便捷和安全。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安保措施,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包括车次查询、票务预订、出行指南等,以满足旅客的信息需求。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设立旅客服务中心,提供旅客询问、导航、投诉等服务,并设立候车区、休息区、卫生间等基础设施,确保旅客出行的舒适体验。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建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客流量和运行状况,预测旅客出行的需求,以便调整运力和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影响旅客出行。
汽车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办法细则
汽车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办法细则
1
汽车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
管理办法细则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封面
汽车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办法细则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汽车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办法细则》,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根据贯彻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道路安全源头管理,规范汽车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力度,现就具体细则安排如下:
三不进站”指:
(1)危险的不进站。
(2)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
(3)无关车辆不进站。
汽车站拟定如下细则:
(1)设立了安全检查仪对进站的旅客行包进行逐一安检,保证候车室、发车区等重要地区的旅客与营运车辆的安全营运。
除安检仪外,还对有疑问的行包进行复检,保证旅客人身与财产安全。
(2)除旅客正常的出行外,拒绝无关人员与车辆进入发车区逗留,以便车辆发车区能使营运车辆安全出站运行,汽车站在发车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是保证方便安全出行与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后出站的重要保障手段。
“五不出站”指:
(1)超载客车不出站;
(2)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
(3)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
2
(4)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
(5)“出站登记表”不经过审核签字不出站。
汽车站根据以上规定,拟定了如下工作规范制度。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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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是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交易活动和站务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的交通基础设施。
包括:符合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客运站及招呼站。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客运站经营和进站经营客运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 1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包括服务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旅客应急疏运预案、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车辆进出站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汽车客运站经营申请表》,附件1,,,二,《汽车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2 —,五,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服务质量标准手册和预案。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汽车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机构应将有关申请及许可资料报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公用型客运站经营主体应为独立法人~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名称应与经营许可申请人名称相一致。
第九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汽车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条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场地址的变更~按照重新许可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 3 —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站级核定第十二条申请客运站站级验收的~应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二,《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表》,附件2,,,三,客运站建设规划批件和可行性报告、竣工验收证明,,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核定客运站的级别。
一、二级客运站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初审意见报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站级验收,其它级别客运站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站级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客运站站级证明~同时制发客运站站级牌匾。
第十四条客运站实行等级核定、定期复核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 4 —第十五条客运站等级复核由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
二级以上客运站每三年复核一次~其它客运站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四章基本要求第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要求配备服务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服务规范,试行,》,中道运协字…2007?86号,及《客运站服务流程图》设臵服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开展相应服务~达到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标准~实现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服务过程程序化和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
客运站经理,正、副站长,、安全例检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实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进站流与出站流互不交叉。
第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建立服务承诺制~公开承诺服务内容。
— 5 —第二十条客运站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开展对客运站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的社会评价问卷调查与考核~参与社会评价问卷调查的主要对象为旅客和进站客运经营者。
第五章旅客服务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按规定为进站旅客提供咨询、售票、行包托运、小件寄存、候车、广播、检票、治安保卫等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为老、弱、病、残、孕、幼、军等旅客提供重点服务,为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设臵与旅客流量相适应的售票窗口、候车区、检票口、行包托运处、小件寄存处、问询处、广播室、停车位和发车场地~并做到布局科学合理~符合站务工作流程~方便旅客流动。
客运站应当设臵旅客分区候车~保持候车室清洁卫生~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售票~采用多种售票服务方式~方便旅客购票。
三级以上客运站要逐步推行在售票窗口前设立“一米线”~以保持良好的购票秩序。
— 6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后~可开展依托客运车辆寄送小件货物的快递服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行包托运业务。
第二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做好广播宣传工作~鼓励使用多种语言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安全、卫生、旅游常识等~耐心解答旅客询问~为旅客提供方便、轻松的候,乘,车环境。
第二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立旅客投诉机制。
主动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对合理投诉应及时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
第六章运营服务第二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办理车辆进站应向客运站经营者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四,《道路客运班线车辆进站通知书》复印件,,五,《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7 —上述材料齐全的~客运站经营者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客运经营者签订《海南省客运班车进站服务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上述材料不齐全或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客运站经营者不得擅自接纳其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与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二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的营运方式、经营区域、线路、班次时间组织车辆运输~不得擅自变更。
客运经营者车辆运行线路、车号、车型、座位、班次时间等有变动的~客运站应根据其提供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排班、统一票价、公平售票、统一办理行包托运~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经营者的监督。
同一线路的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发班顺序使用“班次编号”合理排班。
鼓励同一条线路上同类型级别的车辆实行循环滚动发班。
第三十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加强对进站车辆的管理。
进站车辆应当在规定位臵放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线路标志牌,车辆的服务设施~随车安全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8 —车容、车貌整洁卫生,司、乘人员应当按规定随车携带相关有效证件。
第三十一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客运车辆~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受理其报班~提供售票、配客、行包托运、检票、出站查验放行等服务。
,一,持车属单位开具有效的行车路单,派车单或行车日志,,,二,持有效的《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三,持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做到人、车、证相符。
第三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进站报班~经派班后进入发车位应班~不得误班、脱班、停班。
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
但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不按时报班、误班、脱班的班次~确保班车正班率。
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应当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第三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严禁乱收费。
— 9 —客运站经营者向旅客和客运经营者计收各项费用时~应按有关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三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司乘人员在待班、发班待客时~提供休息、饮水、咨询等方面的便利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开展商品销售、餐饮、住宿、租赁等附属商业服务~不得影响客运站正常的站务服务及运营功能~不得占用站务服务设施。
第七章信息服务第三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的售票系统应纳入全省统一的计算机联网售票体系~售卖全省统一的电子汽车客票。
客运站应设臵多种方式售票~方便旅客。
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根据市场需要~可设立验补票点作为客运站的延伸服务点。
设立的验补票点应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售票窗口用电子显示设备公布当日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站点及停靠配客站点、发车时间、票价、剩余座位等信息。
— 10 —第三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做好客源调查~掌握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时~以及运力的需求~对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及时上报~为主管部门运力资源配臵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客运站报班系统应与驻站办连网~接受驻站办监督。
并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和档案~每月按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包括《客运站班线出站率、旅客量及营收统计月报表》,附件3,、《客运站服务质量统计月报表》,附件4,、《客运站经营安全检查月报表》,附件5,。
第八章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指标》,交安监…2012?175号,等要求~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源头关~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