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地民事规制
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探索
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探索[摘要]民事虚假诉讼指当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正当地运用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对事实隐瞒、证据捏造、恶意串通等方式,使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产生错误的裁判的诉讼行为,对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
文章将从民事诉讼的概念入手,分析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指出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则的欠缺和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民事虚假诉讼;法律规制;民事审判;问题;措施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有损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和法律规制,是对法律的威严与司法的公正的严峻挑战。
民事虚假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相关法律程序和实体法律关系的稳定与平衡,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制上加以探索执行,严格规避这种现象的发生,促进民事诉讼司法工作的有序展开,保证司法公正,维护每一个案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虚假诉讼是指在诉讼案件中,相关的诉讼参与人进行恶意的串通行为,对民事法律或事实进行虚构捏造,违背正常客观事实,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影响法院的判断,谋取非法利益,使其向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裁决,从而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威严。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主要特征(一)以谋取非法利益为主要目的民事虚假诉讼中,其中的相关当事人所做的一切行为最终都是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进行的。
比如,案件相关当事人通过制造假合同来虚假构造债券债务关系,运用一定的诉讼途径在判决中获得胜诉,并以最快的速度将其执行或者履行下去,造成真正的第三方债权人无法获得相应的债权的情况。
在具体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很多案外人的既有债权和抵押权等都会因为不法的手段受到损害。
(二)表象伪装合法性与正常的民事诉讼案件一样,民事虚假诉讼的产生条件、诉讼结构和相关内容等都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很像,从表层上看,它的虚假性被掩盖了,有表象的合法性特征。
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虚假诉讼案件有了新规定
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虚假诉讼案件有了新规定今天是元月4日,随着新年的到来,一批新规从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中,《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虚假诉讼案件的新规定,引人关注!第一次知道有“虚假诉讼”这个名词和概念,还是在关注错换人生28年事件以后。
——其实,仔细回头想想,关于错换人生28年事件的“第一次”,还真不少!这是后话,暂且不表。
长期关注错换人生28年事件的网友都认为,经过封地一审再审的杜某枝诉大药房生命权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理由是:涉案双方的病历资料作为唯一证据,存在严重涂改;同一时期在院生产的产妇,所持的出生证完全不同:许敏拿到的是1992年事发时已作废版的出生证,杜某拿的则是1995年马店计生站的出生证,与大药房没有半毛钱关系。
此案涉及许姚、杜郭和大药房三方,三方均认为存在偷换的可能性:许姚方认为杜郭方涉嫌为改善家族基因,用患有先天乙肝的策换走了威。
杜郭方则认为自家孩子健康评估值是9分,而许家孩子威只有6分,且存在二度窒息,许又是先出院,所以是许抛弃威,抱走了策。
大药房则认为,不排除人为因素的可能性,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如果剧情反转,将保留追责权利。
事情蹊跷的是,虽然三方都认为存在偷换的可能,但对待偷换的态度却天差地别,迥然不同:许姚一直奔走在追查真相的路上,至今矢志不移!他们想知道:当年刚生下的婴儿,究竟是以怎样的方式完成了“狸猫换太子”!是有心还是无意?是错换还是偷换?是工作失误还是人为犯罪?而杜郭方只是嘴上说说许姚也是偷娃贼,却从来就没有追查真相的想法,未免让人生疑!在拿到第三方支付的132万巨款后,剩下的,就只有网暴了!大药房嘴上说着保留追责的权利,行动上却毫不犹豫、异常麻利的拿家国资金给付了原告132万巨款!至于存在重大争议的涂改病历背后是否有内幕,两份迥异的出生证有无猫腻,则和操办此案的叔叔持完全相同的态度: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封地叔叔家既没有作任何司法鉴定,也没有准许双方质证,以判令大药房支付巨额赔偿款匆匆为案件画上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句号!这就是网友认为这是一起虚假诉讼的真正原因!杜某起诉大药房拿到了132万赔偿款,主要依据的是1995年马店计生站开出的出生证。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作者:李丽峰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2期摘要:近年来,民事领域中虚假诉讼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不仅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且损害影响司法公信力。
然而,我国法律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到底,也不明确。
目前我国缺少一个机制和程序能够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地审查规制。
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规制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主要义务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民事诉讼中虚假作证问题,严重破坏了我国司法公正性。
对其研究审查是使社会法制环境更加公平的努力,也是维护司法公正,贯彻法治精神的表现。
关键词:虚假诉讼;审查规制;贯彻法治近年来,民事领域中虚假诉讼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不仅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且损害和影响司法公信力。
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思想观念不断进步,利益结构不断调整,法律纠纷日益频发,从而导致基层法院案多人少,也频繁出现虚假诉讼作证的现象。
虚假诉讼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浪费了社会资源,引起了不必要的司法审查。
完善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审查证据是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法官应当运用科学的审查方式去审查证人、证言,并且要审查证言的来源,全面正确地审查核实证据。
缺少一个完善的机制和程序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地审查规制。
另外,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惩罚机制,加强对虚假作证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可以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让证人虚假作证成本升高,让他们认识到虚假作证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加虚假作证的难度。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述(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含义迄今为止,人们现在还没有对虚假诉讼的概念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理解,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能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在理论界,为虚假诉讼作出的定义,常见的有以下两种:第一种,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达到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目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3.04•【文号】法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第二章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第四条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提出民事起诉的;(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法〔2021〕281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整治虚假诉讼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制度的刚性,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
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4.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
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5.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6.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
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7.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
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基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受理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但在实施过程中,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现象日益增多,浪费司法资源,扰乱社会秩序,这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造成恶劣影响。
因此,为了更加坚定不移地实施立案登记制,充分保护公民的诉权,维护改革成果,必须解决滥用民事诉权行为问题,对此进行法律规制,严格禁止其阻碍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详细分析,同时指出我国在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上的漏洞进而填补漏洞,合理地完善解决机制及惩处机制。
关键词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法律规制;惩处机制目录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 (3)(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 (3)(二)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特点 (3)二、国内外关于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 (4)(一)国外对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界定的法律规定 (4)(二)国外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4)(三)我国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5)三、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现状思考及分析 (7)(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规制不足 (7)四、完善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探讨 (8)(一)加强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依职权调查的法律规制 (8)(二)完善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处罚机制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0)致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事人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1]。
毕业论文-论我国虚假诉讼的现状及规制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也发生很大的变化。
社会各个的阶层公民和法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原被告之间恶意串通、原告进行虚假诉讼,从而获取法院的有利判决。
损害第三人、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
在2015年11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实施。
其中在三百零七条之一中增设罪名:虚假诉讼罪,但是由于该罪名的犯罪成本相对比较低,同时虚假诉讼在民商事活动中尤为普遍,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材料审查方式采用的是形式审查。
恶意诉讼人手段也相对比较高,人民法院有时从立案到判决、甚至到执行时很难察觉。
笔者下面主要通过对恶意诉讼的概念认定、现状、以及外国现状与相关制度、针对我国的现实问题提出建议、探讨。
关键词:恶意诉讼司法秩序公信力虚假诉讼罪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s social system has been basically formed.Great changes have also occurred in society.Each social class of citizens and legal persons to seek illegitimate interests, malicious collusion between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 the plaintiff of the false lawsuit, so as to obtain the court ruled in favour.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third people, the state and the public, not only a waste of judicial resources, but also undermine the judicial order, damage the credibility and authority of the judiciary.In November 1, 2015, China's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in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ormal entry into force. In one of 307 additional charges: false accusation, but due to the accusation of the crime cost is relatively low, and false litigation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activities is particularly prevalent, the people's court to review the case materials review in the is review form.Malicious prosecution is also relatively high means, the people's court sometimes from filing to the decision, even when the implementation is difficult to detect.The author mainly through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the status quo, as well as foreign and regional status quo and related systems, in view of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discussion.KEYWORDS:Malicious prosecution Judicial order CredibilityCrime of false litigation目录前言 (1)一、我国虚假诉讼的概述 (2)(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2)(二)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 (2)1、虚假诉讼的主体 (2)2、虚假诉讼主体的主观方面 (2)3、虚假诉讼主体的客观方面 (3)(三)外国对虚假诉讼的相关立法规定 (3)1、德国的相关立法规定 (3)2、英国对虚假诉讼的立法规定 (3)3、美国对虚假诉讼的立法规定 (4)二、我国虚假诉讼的类型与特征 (4)(一)虚假诉讼类型分类 (4)1、虚构事实型与隐瞒真相型 (4)2、一方主体型与多方型 (5)3、骗取财产型与逃避责任型以及确权型 (5)(二)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 (5)1、当事人双方互相串通 (5)2、隐蔽性以及欺骗性高 (5)3、事前事中事后不易识别 (6)4、当事人喜欢走简易程序 (6)5、社会危害度较高 (6)三、我国虚假诉讼的现状 (7)(一)我国虚假诉讼的案件分布 (7)1、我国虚假诉讼文书类型分布 (7)2、我国虚假诉讼审判程序分布 (8)3、我国人民法院关于虚假诉讼的案由分布 (8)4、我国虚假诉讼各地法院数量分布 (9)5、虚假诉讼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分布情况 (9)(二)虚假诉讼案例 (10)(三)案例分析 (10)(四)对我国虚假诉讼总体案件总结 (11)1、虚假案件类型分布 (11)2、个别省份虚假诉讼案件对比 (12)四、虚假诉讼之多的成因 (13)(一)违法成本比较低 (14)(二)虚假诉讼实施方式集中 (14)(三)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处理不积极 (14)(四)司法资源紧缺 (14)五、我国对虚假诉讼的规制以及对相应制度的改进 (15)(一)我国对虚假诉讼的立法规定 (15)(二)预防我国虚假诉讼的建议 (15)1、司法机关方面的改进 (15)2、立法机关的改进 (16)3、对于行政机关 (16)4、检察机关的监督 (16)5、扩大对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救济方式 (16)结语 (18)参考文献 (19)致谢 (20)前言从古代中国到近现代,普通百姓对诉讼是持排斥态度,大家数人认为诉讼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而中国古代讲究的以和为贵。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增多,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危害以及其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危害(一)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诉讼主体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或对他人的损害,通过恶意编造、虚构诉讼材料等手段提起的没有合理事实根据或合法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危害1. 损害司法公信力: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使被诉方在无端遭受法律纠纷的同时,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3. 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恶意诉讼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其他正当诉讼的进行。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一)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在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完善证据制度、加强法院对诉讼的审查等。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缺失以及法律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得这些措施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证据规则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
2. 监管机制缺失: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惩戒措施。
3. 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完善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1. 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2. 强化法院对诉讼的审查:对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
3. 完善赔偿制度:对因恶意诉讼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赔偿途径。
(二)加强监管和惩戒机制1.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和调查。
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No. 07, 2020Serial No ・1692020年第07期(总第169期)理 论观 察Theoretic Observation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杜敏捷(南京财经大学,南京210023)摘要: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有些人内心受利益的 驱使,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以诉讼为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今民事领域的恶意诉 讼频发,手段方式多样化,法院难以识别,从而可能导致使法院误判的严重后果。
因此,本文首先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法律定性,继而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的产生原因,最后提出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恶意诉讼;危害;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7 — 0107 — 03一、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民事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最初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我国学 界至今对于恶意诉讼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如 何对恶意诉讼进行定义是个难题。
有的学者认为 滥用诉权的行为是恶意诉讼,有的学者认为为了 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 是恶意诉讼,也有学者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当事 人在民事领域中,由当事人提起的、违背法律目的 诉讼行为。
但如何判断“恶意”是一个很难的问题,首先 我们不能把恶意认为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这样可能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恶意是 通过行为人行使诉讼权利所表现出来的,虽然恶 意是一个很模糊的词,但恶意和过错有些类似,如 果借鉴侵权责任法中对过错的定义,即恶意认为 是加害人主观上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 意和过失。
恶意当然是包括故意的,那么它是否包 括过失呢,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 应当或者能够预见到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 免,依照过失的程度,可以分为重大过失和轻微过 失。
本文认为判断恶意应当综合当事人基于自身 的法律知识、判断和合理理由来判断,表现在当事 人是否知道自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为了谋取 不正当利益而执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推知其具 有恶意,可以判断为恶意。
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发布时间:2021-01-12T08:03:31.899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期作者:马玉涵迪力努尔?麦麦提萨吾提王明惠龙宣莉邢一羌[导读] 本文主要分析了民事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与内涵,并指出了民事诉讼案件增多的社会原因,总结了完善针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制度的可行措施。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摘要:新世纪以来,我国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严重损害了涉案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为提高我国司法系统的稳定性与民事审判的正确性,避免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双方使用不当手段或错误地运用诉讼程序,使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做出偏离事实的裁判,应当采取合理的法律规制措施,有力地维护司法公正,避免民事诉讼程序受到不法分子的恶意利用,提高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程序的规范性。
本文主要分析了民事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与内涵,并指出了民事诉讼案件增多的社会原因,总结了完善针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制度的可行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虚假诉讼;法律规制前言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实现社会正义,必须针对逐渐增多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弥补现有的法律漏洞,合理运用司法资源,尽可能地简化法律规制的程序,有力打击虚假诉讼,完善相关层面的立法,法院应当在避免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的前提下,合理形式自身职权,系统性地查证双方在诉讼程序中所提出的证据,对虚假诉讼进行无死角的专业性核查,提高诉讼案件的处理速度,避免不法分子滥用民事诉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提出恶意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惩治与处罚,减少司法实践中虚假民事诉讼发生的几率,让诉讼秩序得以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稳健运行。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与内涵分析民事虚假诉讼可被概括为在一般性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采取提交虚假材料、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误导司法机关,让法院作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裁判,以此谋取不合法的利益的违法行为。
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黄勇胜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出诉讼,进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相对于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置了专门的条款即第112条规定恶意诉讼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恶意诉讼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主观上存在共同损害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损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产生。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之规制仍然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仅规定了恶意诉讼之责任,而没有设置恶意诉讼事前规制机制。
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设立诉讼承担制度而实现对恶意诉讼的全方位规制。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恶意诉讼规制在现代社会,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其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是法律所内含的公平正义价值得以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重要机制。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一些别有居心的人为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恶意串通利用诉讼机制侵害他人利益。
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侵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还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为有效规制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这个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但该规定之不足也不容忽视。
一、恶意诉讼概述所谓恶意,即是指为法律或道德不相容的内心意思,此意思或具有为自己获取不当利益之目的,或为追求他人利益遭受损害之事实的发生。
恶意诉讼即是行为人在其非法目的的驱动下,恶意串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为其他诉讼活动,通过诉讼程序使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恶意是一项具有“合法性”的行为。
具体而言,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提起民事诉讼的要件,这些事实仅为形式上的要件,公民在符合这些要件的情况下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受理时仅审查这些要件是否齐全,而不审查这些要件本身是否是真实的和合法的。
虚假诉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虚假诉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虚假诉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如下:
虚假诉讼的认定条件:虚假诉讼的立案条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捏造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情形如下: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虚假诉讼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对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建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刑民并进、多措并举、联合施治,重拳惩处各类虚假诉讼。
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
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
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辨识、防范和遏制,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倡导诚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一、针对重点领域,明确查处标准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类型和其中发现的逃债手段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
例如,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务人因多笔债务即将到期,除了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试图达到转移责任财产的目的,进行“预防性”逃债。
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
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编造的事实、伪造的证据或其他手段,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妨害正常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近,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罪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最新规定增加了对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力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罪的量刑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从重或者加重的标准来处罚,最高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变化意味着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更有力地保护了司法公正和正常秩序。
其次,最新规定明确了虚假诉讼行为的范围。
除了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之外,还将恶意串通、炮制虚假案情等行为纳入了虚假诉讼罪的范围。
这一改变旨在提高对各种形式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效果,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另外,最新规定加强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司法机关在处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将采取积极措施,如扣押涉案财物、限制被告人出境等,以确保案件的有效审理和被告人的处罚。
最后,最新规定还强调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和打击。
司法机关将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推动形成对虚假诉讼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总的来说,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在增加处罚力度、明确行为范围、加强打击力度和防范机制方面都有所改进。
这对于保护司法公正、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的专业能力和判断力,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虚假诉讼案件。
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
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如果发⽣民事纠纷,当事⼈可以向⼈民法院起诉,要求⼈民法院作出判决。
但是如果虚假诉讼的,需要受到民事处罚,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款⾏为,⾮法占有他⼈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作⼈员利⽤职权,与他⼈共同实施前三款⾏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当事⼈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式侵害他⼈合法权益的,⼈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该罪,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是⾏为⽅式。
在通常情况下,⾏为⼈进⾏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
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式进⾏。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以对⽅已经履⾏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再次履⾏债务或者达到其他⾮法⽬的。
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式提起虚假诉讼。
⽽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不作为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
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为⽅式之⼀。
⼆是发⽣领域。
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为,不适⽤该罪规定。
民事诉讼论文选题
民事诉讼论文选题
1、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
2、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新探
3、虚假诉讼的定罪问题探究
4、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研讨
5、诉讼与非诉讼连接机制研讨
6、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解规章研讨
7、我们国家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进展与完善
8、民事诉讼中举证拖延的对策分析
9、论民事诉讼恶意调解行为的规制
10、论工会组织参加民事诉讼的理论支点与制度构建
11、民事诉讼中拖延履行利息制度研讨
12、论我们国家公民个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13、试论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14、我们国家民事诉讼诉前送达制度刍议
15、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的法律规范分析
16、“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
17、“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
18、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
19、举证阻碍问题研讨
20、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
21、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22、“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
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的确权、保护或解决民事纠纷而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有时候会涉及到各种违法行为,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一、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诉讼权益或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的法律行为,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诉讼公正和法律秩序,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
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严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处理,如驳回诉讼请求、处罚当事人等。
同时,还可以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二、诉讼滥用权益诉讼滥用权益是指当事人利用法律规定的给予当事人的一定的权益进行滥用,超过合理的范围,以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诉讼滥用权益给司法活动带来了困扰,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效率。
因此,法律规定对诉讼滥用权益行为进行限制,同时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三、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提前协商、串通一致以达到欺骗法院或损害他人权益的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恶意串通行为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正常的法律程序。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旦发现恶意串通行为,法院将予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无效等措施,并可能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滥用诉权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进行恶意起诉、频繁起诉或者无理起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滥用诉权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为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正的法律程序,法律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了限制,并给予法院相应的处理权。
一旦发现滥用诉权行为,法院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能追究滥诉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指当事人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故意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产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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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论文提要:本文共7877字,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概述,包括行为类型化分析、行为的结构、诉讼设置的解构;第二部分为恶意串通型诉讼行为的认定,包括促使被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被告本人未到庭时的证据查明、诉讼目的相关证据的考察;第三部分从当事人的角度和诉讼调解制度的角度阐述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产生原因;第四部分分别从诉前调解及立案审查阶段、立案后的审理阶段以及完善诉讼监督三个阶段阐述了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程序规制。
以下正文:当前,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而相互串通,以诉讼为手段,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图谋得到非法利益或损害他人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时有出现,这一行为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行使的国家审判权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其间接后果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司法权威、增加司法成本,还可能导致法官因渎职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从实践来看,由于制度缺失,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案件在诉讼中应当如何识别,特别是如何防仍是很大的难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概述通常来讲,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通常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行为。
这类诉讼行为表现较复杂,一般最直接行为表象为被告方对原告方起诉状中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也无异议,另外,当事人之间提交的证据证明是金钱之债但直接请求以其他特定物充抵债务。
其实际目的均为逃避债务,双方在每个诉讼环节上均可能表现出默契配合,被告不主动行使对原告不利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已超出社会上一般人诚实、守信的道德规。
(一)行为类型化分析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现较为复杂,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通常包含以下四种类型:其一,原、被告恶意配合到法院诉讼,进行逃避偿还案外人的债务;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串通损害单位或其他股东利益,从而侵占财产,这一类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多发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其三,规避法律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者原本与案外人之间有法律关系,应当履行交付特定物的义务。
但是,为了规避义务的履行,而与他人串通进行诉讼,借用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向该他人履行特定物的交付义务,损害案外人的利益;其四,诉讼代理人与其他方当事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这一问题体现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围及授权委托书事由后添加的事项,诉讼代理人超出授权委托的围所作的对授权人不利的处分。
(二)行为的结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通常较为隐秘,结构复杂,但在具体实践中,必须由特定身份的人或其他主体,出于非法的目的,采用各种手段,故意实施的不正当诉讼行为,因此可以从这些角度进行解构。
从目的上看,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主要通过欺诈司法工作人员,使得人民法院做出对其有利的调解、裁定或判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含实际既得权益与期待权益),最终使自己获取非法利益,即通过“损人而利己”的方式获得利益。
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诉讼行为是一种典型的“零和游戏”,本身并不会增加或减少社会财富,而仅仅是对现有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
从主体上看,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主要在诉讼当事人之间进行,而损害的通常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这其常有熟知诉讼程序与实体规则的诉讼代理人的参与与指点,否则,就普通人来讲,很难以串通形式走完整个诉讼过程而不被发现。
从行为与手段上看,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之间一般没有激烈的对抗或对抗呈现“走过场”,一方的调解愿望非常强烈,甚至双方都主动要求法院尽快出具调解书,⋯方提出的诉讼主被另一方轻易认可,或另一方对某一事实直接自认,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直接确认,双方配合默契或较为默契,与一般民商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双方激烈对抗的情形差别很大。
这类案件同时出现数件甚至大批证据相似的同类型案件,案件特别容易和解、特别容易调解、特别容易执行。
而双方正是通过不正当的磋商而相互配合或恶意串通,并伪造事实上并不存在的证据,故意作出背离客观事实或歪曲事实的述,从而骗取法院做出错误的法律事实认定,并做出对其有利的司法文书。
从当事人举证过程来看,这一类型虚假诉讼的证据往往存在瑕疵,不能完全证明整个案件事实。
如在恶意欠薪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不能提供原始的劳动合同、相关的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记录。
另外,原告起诉的标的额往往较大且不合情理。
如民问借贷案件中,往往动辄欠款几十万、几百万元,这么大数额的欠款往往仅有欠条为证,不能提供相关资金支付凭证。
(三)诉讼设置的解构从诉讼制度方面来看,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为虚假诉讼提供可能。
总体来说,民事司法活动只能保证法律真实而无法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享有自由处分权。
民事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发现绝对真实,而是为了解决纠纷。
从民事诉讼的这一性质和目的出发,当事人主义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理性选择的诉讼模式。
在该诉讼模式下,法院和法官的职能,主要是居间裁判,法院在诉讼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处分权,只对当事人请求的事项和在请求的围进行审理,法院作出判决的根据也只是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
因此,在相互串通欺诈型案件中,在被告或其诉讼代表人对原告主的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是难以透过双方制造的假象作出正确的判决的。
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运用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即当事人存在利益对抗。
但在恶意串通型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有着共同的利益,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利益对抗,也就不存在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机制,从而导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失灵。
另外,在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场合,具体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本身不是实体利益主体,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具有双重人格,当两者利益发生冲突,而监督机制和制约手段不足以控制其侵害行为时,虚假诉讼便发生了。
从法官的司法行为倾向性上来看,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追求的只是法律事实,为求多、快、好、省地结案,已习惯于淡化查明事实、弱化责任分担,忽略了调解的合法性,只求调解的合意性和自愿性,多些调解结案,就能减少案件上诉后被改判和发回重审的风险。
现行的法官业务考核制度也间接助长了法官的此类行为,这两者均为虚假诉讼创造了乘虚而入的机会。
二、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总体说来,对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是基于对诉讼双方或单方的诉讼目的及采取的不正当诉讼行为的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对程序性事实和可能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案件,法院要依职权调取证据。
在这一过程中,要注重对当事人各方的询问,注重采用“分别询问”的方式,在当事人对一些细节没串证前提下,对当事人分别从多角度发问并记录在案,从而发现证据形成、证据来源方面不能排除的矛盾。
而对于标的物,分析标的物是否是限制、禁止转让,及当事人债务状况、经济状况,判断其诉讼的正当性。
要通过走访、询问、发函、上网查询等获取相关信息,收集有当事人真实签字的档案、文书、工资表等,以作为鉴定的样本。
而如果基于某一证据而产生的债务可能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故原被告负有证明其债务真实、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具体说来:(一)促使被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被告到庭的,要让被告充分行使举证、申请鉴定、质证、辩论的权利,也可依申请调取证据,进行判断。
对多个证据的,要注意发现证据间不能排除的矛盾,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以发现伪造、变造的证据;对单一证据的,要认真审查被告的质证意见,考察双方平时的交往、职业、经济能力,根据证据的不同法定种类特点查清证据形成的过程及来源及有无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在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及审判员尽到注意义务后,考察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而确定其证明力。
要审查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对单一证据的要求其提交补强证据。
某些实体法也能起到判断证据的客观性作用,如《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合同解释方法。
(二)被告本人未到庭时的证据查明对于只有原告到庭而被告本人未到庭,或者只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的,要慎重对待,这也是目前审判实践中面临的较为棘手的情况。
如果此时原告掌握被告有财产的信息,且被告委托代理人也予以承认,则要谨慎处理。
第一,对于原告提供不同种类的两个以上证据,要看各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是否有不可排除的矛盾,如果有,其中可能有非法证据,应按证据规定予以排除;第二,对原告提交单一证据的,特别是欠条、借据类的,可要求原告提交补强证据,如其不提交或不能提交,应分析其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如证据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方出具的,必要时可核查。
如证据是载有被告名字或印章的欠条、借据,可依原告申请或依职权收集被告单位在工商、银行备案的印鉴及自然人在工作单位、社区、村委会、房产部门、金融部门、公安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等留有的真实签名,以作为鉴定的样本。
原告不能补强证据且法院无法核实欠条、借据是否是被告亲自所签,可视为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债权债务关系处于不明确状态,而此时不应考虑被告的自认行为。
(三)诉讼目的相关证据的考察发现当事人诉讼目的上的疑点,对认定、审查、判断、防虚假诉讼行为较为重要。
一般情况下,正常民事诉讼对民事关系主体的主观方面只考查到其主观过错程度,而不考查主观目的。
而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判断,由于当事人是出于故意,主观目的是为获得非法利益或故意损害他人权益,故应当考察其主观目的。
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恶意,除当事人自认外,只能通过对其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及其诉讼中的行为进行判断。
在整个认定过程中,审查被告方当事人的质辩意见及反驳证据尤为重要,还要考察被告的负债情况、以往诚实守信情况,被告处分财产是否得到合理收益、被告处分的财产占其总财产的比重,被处分的财产是否是特定债务的标的,被告方是否因债务有其他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被处分的标的物是否是禁止或限制流动物,如被告方为单位,必要时可查看其会计帐簿,也可以用“分别询问”的方法对债权债务的形成过程、经济往来情况、证据的形成过程等问题进行查辨。
三、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产生原因(一)当事人诚信缺失恶意调解的起因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到法院来进行虚假诉讼,因此可以说提起和进行虚假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恶意调解的罪魁祸首,是恶意调解的始作俑者。
当前,我们正置身于一个风险社会,这种风险不仅仅包括由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带来的污染加剧、大规模损害事件频发,还在于社会转型过程中日益严重的道德危机。
近年来出现的“毒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药家鑫案件”是社会道德沦丧、人性溃败的典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