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区住房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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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2【实施日期】202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8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七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涛2020年4月22日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村民住房建设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包括村民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生态宜居、节约用地、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将村民建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二)建立农村宅基地及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联合工作制度和综合执法机制;(三)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村民建房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监督管理,通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二)依法办理村民建房的审批或者审核手续;(三)接受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四)接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村民建房安全质量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五)对村民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六)接受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对宅基地违法用地进行查处;(七)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民用地建房自治管理;(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粤建房〔2011〕2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强化房地产行业监管,提高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决策和执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分级负担,各级联动;整合资源,保护投资”的原则,加快建立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能力,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完善和改造市、县房地产登记簿系统为重点,以房地产登记数据为基础,建立“一个数据中心、一个应用平台、一个信息门户”(即建立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数据中心,设在市房管局信息中心);建立河源市住房信息管理及分析应用平台;以“河源房管网”为基础建立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门户网站。

实行“数据一体化、平台一体化、信息共享一体化”,逐步实现市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省级系统联网,县级系统与市级系统联网。

三、工作计划(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5月底前)。

广东河源江东新区发展总体规划

广东河源江东新区发展总体规划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探索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智慧高效的城市管理方式为手段以科学完善的规划体系为依托发挥河源市对广东省特别是珠三角以及香港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作用从战略高度谋划江东新区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着力构建绿色低碳的产业体系完善绿色低碳的城市功能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将江东新区建设成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生态优美文明健康的全国生态文明发展践行区
II
附件 1 环境影响篇章 附件 2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III
前言
河源江东新区位于河源市中心城区东江东岸,规划范围包 括源城区源南镇胜利村、和平村、河紫路居委会,紫金县临江 镇、古竹镇,规划面积 434 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规划面积 50 平方公里,起步区规划面积 10.4 平方公里。2012 年末常住人口 12 万,地区生产总值(GDP)31 亿元。规划近期至 2017 年,中 期至 2020 年,远期至 2030 年。
未来发展前景广阔。河源市是粤东北地区的区域中心,江 东新区具有独特的发展优势。拥有粤东西北地区独一无二的生 态资源,以万绿湖为核心的一批生态区围绕江东新区分布,为 探索高端研发、生态旅游、休闲养生等高附加值服务业发展提 供了良好的生态支撑;拥有以铁、稀土、钨、铷等丰富矿产资 源,为探索研发检测、精深加工等高附加值制造业发展路径提 供了充足的资源保障;拥有国家一类口岸,探索内陆外向型经 济发展模式,为江东新区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基础支撑。
广东河源江东新区发展总体规划 (2013-2020 年)
目录
前 言 .................................................. 1 第一章 发展基础和战略意义 .............................. 3

河源江东新区发展前景

河源江东新区发展前景

河源江东新区发展前景河源江东新区位于广东省河源市,是我市重要的发展地区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江东新区逐渐成为了我市的新兴发展极地。

江东新区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下面我就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首先,江东新区的交通优势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新区位于河源市的中心位置,交通条件十分便利,拥有水、陆、空三位一体的综合交通网络。

新规划建设的河东高速、京珠高铁以及江东机场等交通设施完善,将为新区带来更多的投资和商机。

这些交通设施的建设将进一步完善新区与其它城市的联系,推动经济交流和发展。

其次,江东新区的产业发展潜力巨大。

新区计划建设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将培育和发展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新兴产业。

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也因此具备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越条件。

在政府的大力扶持和支持下,新区已经吸引了一大批高科技企业进驻,为新区的产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再次,江东新区的城市规划和环境建设也十分重要。

新区的规划注重以人为本,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通过建设绿色产业和绿色生态区域,打造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

这不仅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本进驻新区,还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

同时,新区积极推动城市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建设,提供更好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品质。

最后,江东新区的发展还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

作为国家级的新区,江东新区享有国家政策的倾斜和扶持。

国家对于新区的发展非常重视,将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和财力支持,为新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将进一步激发新区的发展潜力,吸引更多的资本和人才投入到新区。

综上所述,河源江东新区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新区交通优势明显,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城市规划和环境建设有力推进,国家政策的支持也十分有利。

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江东新区将成为我市乃至整个广东省的经济增长极点和新的发展亮点。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河府办[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9〕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河源市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早日实现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标,按照市政府与省政府、县区政府签订的2009年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责任书和200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市新增廉租房503套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标,促进和谐河源建设。

二、组织机构为确保2009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完成,市政府成立河源市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刘小华(市长)副组长:李扬达(市长助理)、陈荣卓(源城区政府区长)、蓝岸(东源县政府县长)、王再华(和平县政府县长)、何伟强(龙川县政府县长)、黄文彬(紫金县政府县长)、钟明(连平县政府县长)成员:黄启崇(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张河敏(市政府副秘书长)、XXX强(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梁国华(市财政局局长)、赖桂珍(市民政局局长)、钟军(市解困办主任)、廖树军(源城区政府副区长)、陈全安(源城区府办公室副主任、驻穗办主任)、潘顺兴(源城区解困办主任)、钟志坚(东源县政府副县长)、陈胜威(东源县解困办主任)、杨腾青(和平县政府副县长)、张演平(和平县规划建设局局长)、陈仕华(和平县财政局局长)、赖少雄(和平县民政局局长)、吴海棠(和平县解困办主任)、叶文锋(龙川县政府副县长)、陈新平(龙川县建设局局长)、丘简文(龙川县规划局局长)、卢洪源(龙川县财政局局长)、陈添胜(龙川县民政局局长)、丘钦贤(龙川县解困办主任)、黄廖火(紫金县政府副县长)、林伟雄(紫金县府办公室主任)、黄彪明(紫金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进强(紫金县建设局局长)、黄廉基(紫金县财政局局长)、林高兴(紫金县民政局局长)、邓忠奇(紫金县解困办主任)、骆世文(连平县政府副县长)、何勇强(连平县建设局局长)、曾耀棠(连平县财政局局长)、XXX宪(连平县民政局局长)、李庆平(连平县解困办主任)。

关于《河源市明确市区综合用地性质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关于《河源市明确市区综合用地性质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关于《河源市明确市区综合用地性质管理办法》修订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综合用地明确用途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市政府修订了《河源市明确市区综合用地性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一、《办法》修订背景2013年,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河府〔2013〕47号),明确了综合用地明确用途规则等,有效规范了市区综合用地明确用途工作。

但该文件也存在部分综合用地用途确定不够准确等问题,同时该文件在2018年7月使用权届满。

为适应土地管理新形势,亟需对文件进行修订。

二、《办法》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GB/T 21010-2017)三、《办法》修改主要内容(一)调整了需明确综合用地的范围。

根据行政管辖区域调整,明确市区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范围。

同时,根据近5年办理综合用地情况,除原范围外其他区域均有核发用途为综合用地的土地,该部分土地也需按现行国家分类标准明确用途。

因此,明确市区范围内原已出让或划拨土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书记载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也需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二)调整综合用地认定规则。

按照土地用途决定土地价值,而土地价值在土地市场表现为土地价格(即土地取得成本),将原《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且土地划拨、出让时未审批或备案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现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修改为“土地来源及土地取得时城市规划情况均记载不清的,根据用地发生时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等)及用地发生时地块周边土地价格及土地用途情况,重新确定其用地性质”。

(三)明确综合用地与现行规划的关系。

明确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后,应按照现行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如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可以依法申请改变用途或者补偿。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0日河源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大力度发展绿色建筑,加快转变我市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为重点,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全市新建建筑中的比重。

从2014年6月1日起,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累计建成绿色建筑60万平方米以上。

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全市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建设1个以上绿色生态园区,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同期发达国家水平,公共建筑争取全面实行能耗定额管理。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一)大力实施城市降温行动。

1.编制实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立符合河源实际的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将低碳生态的主要目标和技术指标落实到各层次法定城乡规划,以科学规划统筹低碳生态城市建设。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7.03
•【字号】河府〔2021〕29号
•【施行日期】2021.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河府〔202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业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

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经与规划纲要及省级对口规划衔接协调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重点专项规划由规划牵头部门联合市发展改革局上报市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市政府各部门自行编制或批准的规划需在启动编制前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在印发前与规划纲要进行衔接。

附件: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doc
附件-1:河源市“十四五”重点专项规划目录清单.doc
附件-2:河源市“十四五”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汇总表.doc
附件-3.河源市十四五规划重大建设明细表.xlsx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5•【字号】河府办[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河府办〔2010〕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河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物业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

第三条市辖区内住宅小区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自2010年8月15日起,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四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河源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河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当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银行,并在代管银行设置一级帐户。

以各物业小区的名称设置二级帐户,小区内每幢楼设置三级帐户,缴存维修资金的业主设置四级帐户核算管理。

第二章资金交存第七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新建项目。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河府〔2015〕35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河府〔2015〕35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河府〔2015〕35号源城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房地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为促进房地产交易,满足刚性需求,推动市区(包括源城辖区和江东新区所辖的和平村、胜利村、河紫路居委会)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一)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以本地市场刚性需求为导向,调整和优化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合理规划中小户型和大户型商品住房建设比例,针对不同消费群体提供多层次产品供给选择,满足不同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适当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综合衡量商品房销售速度和人口增长规模,实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目标控制,合理调控商品房开发规模和增量,避免商品房供应出现阶段性严重过剩。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房销售。

(二)调整政府投资性住房建设方式。

对政府投资的各类安置房和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鼓励实行社会房源政府公开采购。

也可以由政府出资长期租赁商品空置房或存量房,以弥补廉租住房房源的不足。

各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在满足政策、技术规定前提下,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或改造原有户型,以适应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安置房转换需求。

广东河源江东新区发展总体规划

广东河源江东新区发展总体规划
I
二、构建宜商宜居的生态环境体系 ..................... 41 三、构建高效创新的环境保护体系 ..................... 42 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节能减排体系 ................... 43 第七章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 46 一、创新公共服务模式 ............................... 46 二、强化社会管理职能 ............................... 48 三、提高政府信息化服务水平 ......................... 49 第八章 创新体制机制 ................................... 51 一、建立市场化的生态保护机制 ....................... 51 二、推动投融资模式创新 ............................. 51 三、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 ............................. 52 四、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 53 五、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 ....................... 53 六、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模式改革 ................. 53 第九章 强化区域合作 ................................... 55 一、全面深化与珠三角地区的合作 ..................... 55 二、主动参与河源惠州一体化发展 ..................... 55 三、积极推进粤东北地区合作 ......................... 56 四、构建对接赣闽的枢纽门户 ......................... 56 第十章 起步区建设及近期工作重点 ....................... 57 一、起步区建设 ..................................... 58 二、近期工作重点 ................................... 60 第十一章 实施保障 ..................................... 63 一、加强组织领导 ................................... 63 二、加强利益协调 ................................... 63 三、加强风险防范 ................................... 63 四、加强舆论宣传 ................................... 64 五、加强监督检查 ................................... 64

河源市人才安居实施方案

河源市人才安居实施方案

河源市人才安居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河源市作为广东省的重要城市之一,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人才引进和人才安居工作。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城市的人才素质和竞争力,河源市制定了人才安居实施方案,以期为人才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服务。

二、政策支持1. 住房购买:对于在河源市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将给予购房补贴和优先购房政策支持。

2. 租房补贴:对于在河源市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将给予租房补贴和租金补贴政策支持。

3. 子女入学: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入学政策支持。

4. 就业创业:为人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鼓励人才在河源市发展自己的事业。

三、生活保障1. 医疗保障:为人才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和健康管理服务。

2. 公共服务:为人才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提高人才的生活品质。

3. 生活配套:为人才提供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购物、娱乐、休闲等服务。

四、人才培养1. 教育培训:为人才提供专业的教育培训机构和项目,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2. 职业发展:为人才提供职业规划和发展指导,帮助人才在河源市实现自身的职业目标。

五、社会环境1. 文化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艺术表演,提高人才的生活品质。

2. 社交交流:举办各类社交活动和交流会议,促进人才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六、总结展望河源市人才安居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人才的引进和留住工作,提高城市的人才素质和竞争力,为河源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相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河源市将会成为更多人才的向往之地,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优化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5日河源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优化调整方案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结合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情况,有效盘活资源,积极稳妥做好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配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配原则(一)依法依规调整使用。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坚持按需分配、兼顾长远,按标准严格核算办公用房面积,推动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做好办公用房清理腾退、优化整合和安排使用等工作。

(二)盘活利用单位房源。

贯彻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要求,盘活利用机构改革涉改单位现有办公用房资源,统筹调剂余缺,主要采取挪移腾转、局部整合等方式保障涉改单位的办公用房需求。

(三)统筹协调优化布局。

统筹相关单位的办公需求和配套保障需求,优化办公用房功能布局,积极解决市委、市政府大院内办公用房拥挤、功能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按照“大院内做减法”思路,在保持市委、市政府单位整体性的基础上,将部分部门执行机构及部分单位迁出,逐步推进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优化调整。

二、调配方法根据市委的总体要求,采取摸清底数、对接需求、盘活资源等措施,推进办公用房调配工作。

河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09.07

河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09.07
第九章 旧城区改造规定 ............................................................. 107
9.1 旧城区改造原则及要求 .................................................................107 9.2 文物、古建筑与传统风貌保护......................................................108
河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河源市人民市政府 2016 年 09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 2
第七章 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 67
7.1 城市给水系统工程 ...........................................................................67 7.2 排水工程 ..........................................................................................70 7.3 电力工程 ..........................................................................................74 7.4 通信工程 ..........................................................................................81 7.5 燃气工程 ..........................................................................................85

河源市区建设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河源市区建设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河源市区建设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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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人口住房普查情况汇报

河源人口住房普查情况汇报

河源人口住房普查情况汇报河源市人口住房普查情况汇报。

近年来,河源市人口与住房普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对全市范围内的人口与住房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我们对河源市的人口与住房状况有了更清晰的了解,为城市规划、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

首先,根据最新的普查数据显示,河源市总人口为XXX万人,其中男性占比XX%,女性占比XX%。

与上一次普查相比,总人口数量有了一定的增长。

在人口结构方面,老年人口比例略有上升,而15岁以下的儿童少年人口比例略有下降,整体呈现出人口结构趋向老龄化的特点。

其次,住房方面,河源市的住房总量也有了一定的增长。

城市建设的不断完善,新建住房的增加,使得市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的住房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住房市场的供需矛盾日益凸显。

因此,未来需要加大对住房建设的投入力度,满足市民对居住环境的需求。

另外,普查数据还显示,农村地区的住房条件相对城市地区仍有一定差距。

农村地区存在着一些老旧、简陋的住房,部分农民居住条件较差。

因此,未来需要加大对农村住房改善的力度,提高农民的居住条件,推动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均衡发展。

此外,人口与住房普查数据还显示,河源市的人口流动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来人口的流入量逐渐增加,外来人口的居住需求也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同时,城市内部的人口流动也比较频繁,不同区域的人口分布存在一定的不均衡现象。

因此,未来需要加大对人口流动与住房需求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促进人口与住房的合理配置。

综上所述,河源市的人口与住房普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人口与住房状况的调查力度,不断完善普查数据,为城市规划、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支持,推动河源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河源市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

河源市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

河源市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河源市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30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六届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3年12月30日河源市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我市土地经营开发的公平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建设用地是指经营性质的商业、商住和住宅用地,不包括工业和私人自建自用住宅用地。

第三条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确定。

以协议转让或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明确地块容积率指标的建设用地,其地块基准容积率确定为2.0。

第四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按该地块所处地段的现行基准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出基准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的地价款。

第五条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按签订出让合同时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的地价款。

如签订出让合同时的楼面地价低于同地段以现行基准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则按现行基准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的地价款。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设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地价款的核定工作,补交的地价款由市财政局统一征收,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凭缴款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05]113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05]113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05〕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确保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规划、建设、河道和市容管理的决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村民,是指市区内具有本地农村户口或因征地转为城镇户口但仍承包本村集体耕地的居民和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是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区村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节省用地、方便生产、保护耕地的原则,村民建房用地在下列范围内安排:(一)市政府已批准的村民保留点内的空闲地、旧宅基地;(二)市政府已批准的拆迁安置用地;(三)市政府已批准并已实施的留用生产发展用地中的村民建房用地(下称留用村民建房用地)。

留用村民建房用地只能建设多层公寓,不得分地到户建单家独户住宅。

未确定村民保留点和拆迁安置点的偏远自然村,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农房改造的有关规定做好规划,经市规划建设局批准后,安排村民建房用地。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河府[2005]117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05〕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市区预征、预控集体土地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三清理”期间“保持原状,只丈量登记,不补办手续”部分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征地、拆迁或实施城市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时,对上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本村(自然村,下同)村民,是指具有本地农村户口或因征地转为城镇户口但仍承包本村集体耕地的居民和回乡落户复退伍军人。

第四条自然户的界定,在实施“三清理”时(2005年6月1日前)已结婚的可按一对夫妻定为一个自然户和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定为一个自然户。

第五条对本村村民所建的违法房屋,按下列办法处理:(一)1988年建市至1998年9月9日(《河源市区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查处理若干规定》颁布之日)期间,一户只建设一处住宅的,按《河源市查处市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河道设障行为若干规定》(河府〔2005〕60号)和《河源市查处市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河道设障行为补充规定》(河府〔2005〕67号)的规定处理,按规定签订拆迁合同后,给予补办用地、规划建设手续,按照《河源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河府〔2005〕114号)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建设一户二宅(含二宅)以上的,除一宅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其余房屋只补偿房屋造价(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70%计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源江东新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源江东新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源江东新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粤办函〔2013〕386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源江东新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386号河源市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文化厅、地税局、旅游局、金融办、台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江东新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府办公厅2013年7月9日河源江东新区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河源江东新区规划建设,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规划编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河源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河源江东新区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一)总体规划是河源江东新区规划建设的行动指南,是编制河源江东新区其他专项规划的基本依据。

总体规划要明确河源江东新区的区域范围、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主要任务、管理体制和政策导向等。

(二)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要明确河源江东新区的产业发展定位、主导产业、产业发展目标和任务、产业空间布局、产业分工及与周边地区产业合作重点等。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明确河源江东新区道路、桥梁、市政、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框架、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融资保障等内容。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要明确河源江东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二、政策创新河源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中心城区扩容提质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结合河源江东新区的发展定位,在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优化城市发展布局,加快城市化进程,以及财政税收、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加大政策创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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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河源市规划建设局二○○六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住房现状和供求分析 (3)第三章规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5)第四章住房用地供应指引 (8)第五章住房建设的政策 (10)第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4)第七章附则 (15)附图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50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字〔2006〕103号)精神,结合河源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河源市城市总体规划》、《河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河源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以及《河源市“十一五”城市发展规划(2006~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河源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河源市区规划控制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图件。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供求分析第八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根据《河源市“十一五”城市发展规划》及住房调查,至2005年底,市区户籍人口29.05万人,常住人口35万人,市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26.2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4.15万平方米。

按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为25平方米和20.75平方米。

到2005年底,市区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179套,总建筑面积14.15万平方米,直接解决了近6000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市区经核实有29户特困户,其中6户由政府提供了廉租住房。

市区直管公房建筑面积3414平方米,其中出租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

第九条近年住房供应和销售情况。

“十五”期间,市区房地产开发投资约21.6亿元,比“九五”期末增长456%。

2005年市区房地产开发投资7.69亿元,同比增加1.48亿元,增长率为23.77%;市区商品房施工面积120.69万平方米,商品房竣工面积41.75万平方米,分别比上年增长38.72%和122.43%。

2005年河源市区商品房销售(含预售)面积50.49万平方米,同比上升37.91%,其中住宅销售面积43.29万平方米,同比上升63.25%,住宅销售套数3391套,同比增长95.11%。

根据2005年市场销售情况和市场调查,客户对购房面积的需求以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80~120平方米为主,约占62%。

根据2004年、2005年的市场调查及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商品住房的空置率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十五”期间商品住房的空间布局主要集中在建设大道以南、中山大道以西、河源大道以东、沿江路以北的居住中区。

第十条规划期内住房需求预测。

依据《河源市“十一五”城市发展规划》,至2005年底,全市按常住人口计算的城市化水平为33%。

到2010年预计城市化水平将达到40%,市区常住人口达到40万。

按照规划指标要求,201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8平方米,预测“十一五”期间市区住房建筑面积总需求为394万平方米。

其中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需求为382.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筑面积需求为11.8万平方米。

第三章规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第十一条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发展全局,以努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为基本目标,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对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的要求,按照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落实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区位,改善中低收入群众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第十三条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40200套,总建筑面积约394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38770套,建筑面积约382.2万平方米(含旧城改造重建住房面积37.3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设政策性住房1430套,建筑面积约11.8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350套,建筑面积约11.3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80套,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

第十四条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1、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1)东城西片区:该区指建设大道以北,黄沙大道以西,文昌路及铁路以东,东源县以南地段。

近期拟建设的主要项目有:雅居乐花园。

(2)居住中区:主要是指市区中部地段重点完善区,包括建设大道两边的未建用地的开发建设,近期拟建的主要项目有:长城世纪华府、德欣花园。

(3)下园湖片区: 主要是指市区建设大道以南,中山大道以东,沿江路以北地段。

近期拟建设的主要项目有:东江明珠花园、天馨花园。

(4)宝源及老城片区:主要指宝源一路以南,以及新丰江沿岸地段。

近期拟建的主要项目有:明珠华庭二期、金鼎·比华利花园、新丰江明珠花园等。

2、规划期内,在东江东片区、居住北区(百子园)、西环路及火车站片区、城南居住区、高新区重点规划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3、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地点:(1)在市区东城西片区内规划约5万平方米用地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建设,其中廉租住房用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2)在市区红星东路南边、群丰拆迁安置点内规划建设群丰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用地面积约13900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用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廉租住房的套型应是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小套型。

2、廉租住房保障本市特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和年青干部职工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第十六条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根据《河源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及河源市区住房解困的相关要求,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2006年,商品住房建设5300套,建筑面积约5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120套,建筑面积约9650平方米;2007年,商品住房建设6330套,建筑面积约6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30套,建筑面积约18850平方米;2008年,商品住房建设7550套,建筑面积约74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90套,建筑面积约23850平方米;2009年,商品住房建设9080套,建筑面积约89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350套,建筑面积约28850平方米;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10510套,建筑面积约105.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440套,建筑面积约36800平方米。

第四章住房用地供应指引第十七条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居住小区化,小区规模化”的方针,杜绝无控制的零散居住用地的开发,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北发展,适当向南和江东扩展。

第十八条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规划期内市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预计约为187.9万平方米(含存量土地盘活),其中,商品住房用地约为181.51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约为6.39万平方米。

第十九条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

规划期内,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181.51万平方米中(含存量土地盘活),125.97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2、政策性住房用地。

规划期内,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总量为63900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61900平方米,廉租房用地2000平方米。

第二十条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1、居住北区(百子园):总居住用地面积22.4万平方米,其中17.9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2、居住中区:总居住用地面积13.3万平方米,其中7.2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3、东城西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49.6万平方米,其中27.8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用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4、下园湖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33.59万平方米,其中17.9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经济适用住房1.19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2000平方米;5、东江东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17.7万平方米,其中14.2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6、西环路及火车站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9.7万平方米,其中8.7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7、宝源及老城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11.2万平方米,其中7.9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8、城南居住区:总居住用地面积9.2万平方米,其中6.8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9、高新区:总居住用地面积21.2万平方米,其中19.1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06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5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5090平方米;2007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3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10120平方米;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35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12850平方米;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4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15580平方米;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5.9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202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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