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东建函[2007]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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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控]四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管控]四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管理)四施工许可壹、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1.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且说明理由;延期以俩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行政许可。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住建局负责。

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第三条、第四条5、《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第壹条、第六条5.审批条件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和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东建[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东建〔2008〕3号)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优工地,打造平安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单列费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与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三、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六)施工机具;(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 7 时至 12 时与14 时至 22 时。因工程质量或技术原因 需要连续作业的 , 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施工噪音 , 并经安监机构与环保部门批准后 , 方可延长作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必须遵守使用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 的范围内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
第十八条
围挡设置可采用围墙或围板, 要求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围墙应当采用砖砌 24 厘米厚墙 并做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 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应当砌筑基础底脚与 墙柱 , 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 50 厘米 , 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 3 米 , 墙柱 与墙体连接应当牢固、安全、可靠 , 外墙面应当抹灰与刷白 , 并绘制与周围环境 协调的图案与美术字体。 围板应当砌筑 30 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护脚作为界线 , 防止余泥、污水溢出围板外。围板应当采用压型钢板或镀锌钢板封闭并刷上与 周围环境协调的油漆与图案。
第三十一条
应当设置统一的集体厨房 , 厨房距离作业场所与厕所、污水沟、垃圾站等污染源 要有 20 米以上 , 厨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厨房要求通风、卫生 , 地面排水 良好。内墙面铺贴高度 2 米的白瓷片 , 其余抹平刷白。 厨房内加工、 灶台、售饭、 食物储藏等设施应适当分隔 , 并应铺贴白瓷片 , 门窗设置窗纱。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与工具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 材料堆放要求整齐 , 散料要设栏 , 块料要叠放, 叠放高度不宜超过 1、6 米。料堆应 当设置标有材料名称、品种与规格等内容的标牌。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 , 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在距离脚手 架外排立杆 15 厘米处 , 围绕在建工程应当设置排水明沟。泥浆、污水必须经硬 底硬壁沉淀池沉淀或经其她必要的处理后方可排出 , 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东建质安〔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勘察作业监管,杜绝违规盲目勘察作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行业管理,提高勘察现场作业的水平,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等有关单位(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作业管理保障地下设施及管线安全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185号)要求,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作业,切实加强勘察作业管理,保障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安全,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一是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设前先行查询和收集项目用地范围及周边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等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用地范围及周边有关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和签订保护协议。

二是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勘察(勘探)的单位应制定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并书面征得市轨道交通局同意后,方可开展作业。

三是勘察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加强企业管理,强化质量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技术储备和人员培训,确保工程勘察质量和安全,提高行业水平。

四是要求各有关单位(企业)及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和联合演练,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加强救援现场管理,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进一步提高应急实战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产财产的危害。

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程序(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程序一、施工企业在莞承接业务登记(2个工作日)所需资料:1、施工企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工程项目属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必须附:市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在事项办结时退回)2、公证机关出具的由公证处密封的施工合同公证文件四份(已包括四份施工合同);3、项目负责人资料:属建造师的提交注册证书、注册章、安考证B证,属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提交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叁级项目经理证书或叁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安考证B证;4、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交:《工程预算书》。

注:需由在莞已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经甲乙双方(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5、项目专职安全员资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复印件、社保证明原件(企业注册地或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在莞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证复印件;注:市外企业的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是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的机构专职安全员;本市企业的专职安全员如已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无需提交本项资料。

6、不纳入招标范围的,内资项目提交:立项文件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承接该工程);7、建立网上信用管理档案单项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需提交:《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公证文件一份(已包括一份《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10个工作日)所需资料:1、施工企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原件;2、加盖市住建局公章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3、由公证处密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或收件回执复印件;附:施工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4、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附: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5、不纳入招标范围的,内资项目提交:□立项文件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三、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10个工作日)所需资料:1、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第1-7项内容);①、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结构图,安全生产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东建技[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东建技〔2009〕14号)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图机构:2007年以来,为保证新开工项目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我局依法加强和规范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个别建设单位和企业,不重视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甚至不报批初步设计,直接进行施工图审查,事后又要求我局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开工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这种行为,不利于正确引导项目依法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我局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加强设计质量监管,促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设计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从2009年3月15日起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勘察、设计企业在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时,其项目应当具有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和各项工程技术指标。

对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和各项工程技术指标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出具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图纸,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勘察报告、施工图图纸进行审查。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取得立项、国土、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只有在取得我局核发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及加盖我局“初步设计方案已经审查”图章的初步设计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将施工图图纸送审图机构审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东建函[2007]191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东建函〔2007〕191号)各有关单位,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部委《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围标串标力度。

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试行以下做法,促使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招标人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一)市建设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登记、信用动态监管平台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信息通过东莞建设网向社会公开。

(二)凡近两年曾被市建设局或者其它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记录有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抽取。

(三)由招标人在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按省、市有关规定标准的80%计取。

二、潜在投标人可通过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 )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招标图纸,准备投标文件。

(一)招标人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时,应当将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的电子文本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招标公告(同步)网上发布,截止时间至召开投标会前。

同时,招标人应当向市建设局办理招标文件备案,备案程序按“东莞建设网” (网址:)办事指南要求办理。

(二)招标文件应当采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创建“平安南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佛发改资〔2010〕16号)和《关于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南府复〔2010〕5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区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区监控中心),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远程监控及录像。

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施工安全动态及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实现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监督管理,区监控中心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负责对在建建筑工地进行视频远程监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按下放权限负责对辖区内在建建筑工地进行视频远程监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视频监控管理人员,按权限查看本单位在建建筑工地的视频信息,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管理。

二、实施范围第五条2010年5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二)15层以上(含15层)高层建筑;(三)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四)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的构筑物;(五)5米以上(含5米)的深基坑工程;(六)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单体或建筑群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东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区规划建设办)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市镇两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市建设局规定的监督工作范围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安监机构评价制度,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范畴。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度。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措施费单列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报安监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应当专款专用,以确保文明施工费在工程中的正常投入和使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当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和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市政、水利、电力、电讯等有关单位,对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毗邻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自觉遵守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建法〔2013〕1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实现绿色施工和渣土运输标准化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简称“视频监控系统”〕。

现就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责任主体,承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及管理责任。

摄像头提供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摄像头的维修保养。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为摄像头的安装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技术支持,积极配合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

施工单位应做好摄像头的保护工作,确保设备不被人为破坏。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确保本单位施工现场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二、安装范围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施的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以及地铁工程施工现场,2013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丰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它区〔县〕城区范围内和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其它规定的在施、新开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2014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室内装修改造工程以及距竣工时间不足2个月的工程除外。

三、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一〕视频监控系统的构成视频监控系统由系统平台及前端〔摄像头〕组成,系统平台可分别设在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单位、各项目经理部。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东建函[2007]172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东建函[2007]172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东建函[2007]172号)2007-11-09 上午09:09:06 来源:点击数:2138东建函〔2007〕172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平安东莞”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指示精神,落实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打造平安工程,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市建设局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专网,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录像。

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现市建设局与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二、从2007年12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一)房屋建筑工程1、房地产开发项目;2、住宅工程;3、市财政投资的工程;4、各镇街财政投资的工程;5、公共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市政桥梁工程;2、市政隧道工程;3、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三)市建设局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在建工程。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提交施工企业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系统合同、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

四、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技术要求:(一)摄像机:1/4”彩转黑一体化摄像机CCD22倍光学变焦,10倍数码变焦,470线,1.0LUX(30IRE)自动聚焦及自动光圈,屏幕显示(OSD)功能。

(二)摄像机云台:恒速球型云台,内置全方位云台、解码器,云台水平旋转355度;垂直旋转90度;速度12度/秒。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一、视频实时检查要求(一)检查时间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一般指国家、省重点投资建设工程)之日起至视频监控同意拆除之日(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签发的同意拆除意见为准)止。

人员到位情况检查时段:早上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检查对象、检查频率1、一般监控工地从全市建筑工地中随机抽取,市建设局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中心(简称市监控中心)对其检查每两星期不少于一次。

2、重点监控工地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简称市安监站)多次检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市建设局审议为有必要重点监控的建筑工地,市监控中心对重点监控工地实施重点检查,每星期检查不少于一次。

3、责令停工工地被市建设局、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镇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局部停工通知书》或《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停止施工的建筑工地,市监控中心在停工整改期限内(即未签发《复工通知书》前),对停工工地每天实施检查,重点检查工地是否落实停工整改措施.(三)检查内容1、人员到位情况市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工程施工许可信息随机抽取在建工程项目,通过电话抽查建筑工地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实行视频点名检查,被检查人员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出现在指定的监控点前,以确定其到位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被视为被检查人员不到位:(1)接到电话通知后,20分钟内未出现在指定的监控点前的;(2)因学习、会议、述职、事(病)假、休假等原因无法到位的,未提前1个工作日向监控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学习通知、会议通知、述职通知、事假单、休假单和镇级医院出具病假单等相关证明的(相关证明必须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或镇级医院的病假单);(3)因突发情况无法到位的,20分钟内未向市监控中心传真所在单位出具的事假单和镇级医院出具病假单等相关证明的(相关证明必须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或镇级医院的病假单);(4)因第(2)条原因超过5个工作日不在工地,所在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同资格的人员履行被检查人员职责的或被委托人不具有相同资格或出具的委托文件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或未将委托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向监控中心提交的;(5)因(2)条原因超过1个月不在工地,所在单位未在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或未将变更手续提前1个工作日向监控中心提交的。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增加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增加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增加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
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7.11.21
•【字号】东建函[2007]180号
•【施行日期】2007.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增加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的通

(东建函〔2007〕1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工作有效实施,根据我市视频监控租赁市场价格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单列费用有关内容的通知》(东建〔2006〕15号)确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增加“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内容,该费用包括视频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及其租赁费。

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标准:按摄像头数量计,每个摄像头每月1000元人民币。

各工地摄像头数量按《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东建函〔2007〕172号)规定执行。

计算程序按2007年3月份《东莞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计费程序执行。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5.08.16•【字号】东建[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的通知(东建〔2005〕47号)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松山湖建设局、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为了贯彻落实《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的暂行规定》,确保建设工程依法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争创优质精品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建设局决定实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建设局成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督查小组,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是在建工程项目)开展联动督查。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松山湖建设局参照市建设局做法,亦要成立相应的督查小组,对本镇区范围的建设工程开展督查。

二、市建设局实行企业动态管理制度。

企业动态管理包括企业现场行为检查考核和综合考核两大部分。

(一)建立企业现场行为检查考核制度。

检查考核是指企业自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检查和督查的制度。

1、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检查考核。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检查工程基建手续是否齐全及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否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内容(见表2-1、2-2)。

(2)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重点检查是否按资质管理规定承接任务,是否违法分包、转让有关业务、现场服务质量等内容(见表3-1)。

(3)监理单位:重点检查是否按资质管理规定承接任务,是否违法分包、转让有关业务、现场“三控两管”服务、到位等内容(见表4-1)。

(4)施工企业:重点检查施工企业施工资质、施工合同履行情况、项目经理执业情况及有否存在不良行为等(见表5-1)。

2、严肃查处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

市建设局督查小组在施工现场检查考核时,发现企业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时应即时做好扣分记录,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建[2011]57号)发布时间:11-04-28印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管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为顺利推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我局制定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此细则,积极配合市住建局及下属质监、安监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8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推行清远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的市管工程。

第二章视频监控系统的申报、安装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应提供施工单位与视频监控运营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备案。

协议书签订遵循以下步骤:一、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建筑施工图中总平面布置图;二、施工企业与市安监站、视频监控运营单位共同确定视频监控点设置的数量、位置、高度及各监控点安装时间,并将上述内容在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上注明,由三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视频监控布置图。

视频监控点的设置应保证至少一个监控点能清晰反映工程施工进度。

三、施工企业与视频监控运营单位签定协议书,视频监控布置图为协议书的附件。

第四条协议签订后有任何变更,均须到市安监站备案。

第五条视频监控运营企业根据协议书,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安装监控设备,施工企业应给予必要的便利。

第三章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第六条工程完成安全报监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由安监站负责录入工程概况及报监资料;第七条由安监站通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等5个工作日内到监控中心采集照片信息。

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审查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审查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打造平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10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须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凭加具审查合格意见的《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附件1)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简称市安监站,下同)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开工条件审查工作。

三、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程序:(一)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的各项内容,完善工地现场各项临时设施,如大门、围墙、办公生活设施、施工用电设施等,并填写《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2);(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对各自责任范围的检查内容和自查结果负责,并确保检查结果与事实相符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三)监理单位在填写自查结果时,应对施工单位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四)建设单位在签字、盖章时,应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复查;(五)市建设局委托市安监站负责建筑工程开工条件审查工作,建设单位自行向市安监站提交《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申请进行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

四、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内容:(一)施工单位1、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2、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岗位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数量;3、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情况(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二○○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东莞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第五条市、镇(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

第六条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强制性监督,对所负责监督的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施工安全评价;(二)对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和施工安全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作业实施专项审查;(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工作;(四)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局部停工等强制性措施;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建设局给予行政处罚;(五)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定期向市建设局汇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情况;(七)完成市建设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安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统一工作标准,推进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八条安监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配备安全监督员。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现场实施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现场实施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现场实施视频监控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建质安[2008]28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8.06.18
【实施日期】2008.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现场实施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
(东建质安〔2008〕28号)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行为的监督管理,有效监控原材料进场状况,实时掌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现场生产动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局决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现场实施视频监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即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现场实时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市建设局视频监控专网,实现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录像。

二、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点及监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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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维护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维护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维护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东建质安[2008]4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8.08.20
【实施日期】2008.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维护管理的通知
(东建质安〔2008〕44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质量安全监督组、生态园办公室、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自2007年12月1日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以来,视频监控工作有序进行,取得初步成效。

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视频监控设施发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及图像存在拖曳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应用和维护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维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线路的安全,保证视频监控系
统的正常使用。

施工单位应与网络服务商在视频监控合同中约定双方的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维护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线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合同未约定的,建筑工地范围内视频监控设施、线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建筑工地范围内视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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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东建函[2007]172号)
2007-11-09 上午09:09:06 来源:点击数:2138
东建函〔2007〕172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平安东莞”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指示精神,落实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打造平安工程,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市建设局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专网,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录像。

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现市建设局与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二、从2007年12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房屋建筑工程
1、房地产开发项目;
2、住宅工程;
3、市财政投资的工程;
4、各镇街财政投资的工程;
5、公共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市政桥梁工程;
2、市政隧道工程;
3、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三)市建设局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在建工程。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提交施工企业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系统合同、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

四、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技术要求:
(一)摄像机:1/4”彩转黑一体化摄像机CCD
22倍光学变焦,10倍数码变焦,470线,1.0LUX(30IRE)自动聚焦及自动光圈,屏幕显示(OSD)功能。

(二)摄像机云台:恒速球型云台,内置全方位云台、解码器,云台水平旋转355度;垂直旋转90度;速度12度/秒。

五、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点安装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2个;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总造价1000万以下的不少于2个;
2、工程总造价1000万以上(含1000万)、3000万以下的不少于3个;
3、工程总造价3000万以上(含3000万)、5000万以下的不少于4个;
4、工程总造价5000万以上(含5000万)的不少于5个。

六、鉴于技术条件的限定及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作为本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接入部分的第一批网络服务商。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上述技术要求,委托所属镇街电信部门进行安装。

七、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网络租用费用等由市造价站确定计价标准后予以公布,列入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费用中,专款专用。

八、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安监机构应将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状态的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保证视频监控系
统良好工作状态的工地,安监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九、为保证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局质安科和市安监站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及督促全市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作。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和工程建设各方在实施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局质安科反映。

建立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是我局加强建筑施工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和工程建设各方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贯彻和落实好有关工作。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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