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设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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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

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建技[2009]1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9.03.09

【实施日期】2009.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

(东建技〔2009〕14号)

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图机构:

2007年以来,为保证新开工项目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我局依法加强和规范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有个别建设单位和企业,不重视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甚至不报批初步设计,直接进行施工图审查,事后又要求我局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开工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种行为,不利于正确引导项目依法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我局将进

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加强设计质量监管,促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设计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从2009年3月15日起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勘察、设计企业在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时,其项目应当具有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和各项工程技术指标。对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和各项工程技术指标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出具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图纸,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勘察报告、施工图图纸进行审查。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取得立项、国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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