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设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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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管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管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围,落实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况。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外尚未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计划。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不少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间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审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审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审阅意见。

2.图纸会审应有完整有效的记录,签字、盖章不全的会审记录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实体质量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强化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检验,切实解决当前影响本市工程质量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特作如下规定:一、强化各主体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1、凡从事建筑工程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现场管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配齐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监控体系。

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主动定期对所属在建工程自查自检自验,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各施工、监理企业务必分别按照《关于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暂行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企业及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备案制度、质量管理情况月报制度、管理机构及人员构成框图上墙制度(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务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务必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3、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务必按规定配备卷尺、大钢卷尺、检查尺、小锤、小镜、激光测距仪等常规检查工具。

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务必配备混凝土回弹仪、砂浆回弹仪。

4、施工现场应在要紧通道处设置工程主体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质量监控要点及通病治理措施宣传栏。

宣传栏使用PVC板制作,底色为海洋蓝色,字体为黑色、黑体,其尺寸为800mm×1400mm。

宣传栏用不锈钢架框固定,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图解》的规定。

二、加强原材料、构配件与试块(试件)的管理,严把建材、检测质量关1、工程用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构(配)件务必有出厂质量证明等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过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过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

广东省建设厅文件粤建设字〔2008〕2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东建质安〔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勘察作业监管,杜绝违规盲目勘察作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行业管理,提高勘察现场作业的水平,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等有关单位(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作业管理保障地下设施及管线安全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185号)要求,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作业,切实加强勘察作业管理,保障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安全,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一是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设前先行查询和收集项目用地范围及周边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等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用地范围及周边有关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和签订保护协议。

二是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勘察(勘探)的单位应制定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并书面征得市轨道交通局同意后,方可开展作业。

三是勘察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加强企业管理,强化质量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技术储备和人员培训,确保工程勘察质量和安全,提高行业水平。

四是要求各有关单位(企业)及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和联合演练,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加强救援现场管理,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进一步提高应急实战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产财产的危害。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后续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后续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后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10.29•【字号】东建技[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后续管理的通知(东建技〔2009〕15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使用管理,杜绝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尤其是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现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要求、审查合格后的备案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报送施工图审查备案图纸的交付要求。

从发文之日起,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应对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完整性和各套文件内容一致性全面负责,送交备案和交付使用的施工图(含重大变更设计文件)应采用蓝晒图纸,加盖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原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实名制要求签名,其中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勘察设计文件还应按相关规定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师加盖有效的执业印章。

二、进一步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审查责任。

自发文之日起,审图机构必须在审查合格书上给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即“经审查,本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勘察设计企业和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符合规定,审查合格”,并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签字区应包含实名列和签名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再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图机构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或变更审查备案时,应将该项目一式三份审查合格书提交市建设局申请加盖“东莞市建设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施工图备案专用章”)。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活动,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程序指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的各个阶段的规范、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高效。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技术要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法做出批准决定。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计划投资、经济效益、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和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经过评审,评审专家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应当及时提交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施工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工程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质量和安全。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东建函[2007]191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东建函〔2007〕191号)各有关单位,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部委《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围标串标力度。

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试行以下做法,促使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招标人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一)市建设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登记、信用动态监管平台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信息通过东莞建设网向社会公开。

(二)凡近两年曾被市建设局或者其它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记录有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抽取。

(三)由招标人在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按省、市有关规定标准的80%计取。

二、潜在投标人可通过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 )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招标图纸,准备投标文件。

(一)招标人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时,应当将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的电子文本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招标公告(同步)网上发布,截止时间至召开投标会前。

同时,招标人应当向市建设局办理招标文件备案,备案程序按“东莞建设网” (网址:)办事指南要求办理。

(二)招标文件应当采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东建技[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东建技〔2009〕95号)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我局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技〔2009〕73号)。

我局根据自印发该文后施工图质量抽查的执行情况以及抽查专家的反馈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决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抽查的检查重点、审查原则及审查意见编写要求、施工图文件设计质量责任等进一步明确,为此,作出补充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即: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后新发行的规范,以黑体字印刷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2、2005年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为全文“强条”,所有没有以黑体字印刷,全文应按“强条”执行,今后发布的此类规范也按此执行。

3、“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前,已经执行的规范目前还是现行规范(没有修订、也没有发布新规范替代),这类规范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2年版,以下简称《强条汇编》)中的“强条”执行。

4、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应按本规范的黑体字条文结合《强条汇编》中的条文执行,如涉及2005版《高规》修订部分的条文,执行2005版《高规》中的黑体字条文;如涉及《高规》未修订部分条文,执行《强条汇编》中的条文。

2002版《强条汇编》是汇总2002年以前的规范的强制性条文,2002版《强条汇编》发布以后,若规范修编了原强条现不作为强条或原不是强条而现作为强条,则应以修编后的规范作为依据。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改变主体结构和加层、改扩建行为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改变主体结构和加层、改扩建行为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改变主体结构和加层、改扩建行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东建[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改变主体结构和加层、改扩建行为管理的通知(东建〔2007〕15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发现一些业主和使用单位未经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主体结构和加层、扩建的现象日益增多,如将工业厂房、员工宿舍擅自改建成商场、商铺、酒店或娱乐场所等商业设施,在原结构上加层(或夹层)、加楼(电)梯、封楼板或加建屋顶水池等,由此造成对房屋主体结构的改变十分普遍。

这种违法行为既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又给房屋结构和使用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加强既有建筑改变主体结构和加层、扩建行为的管理,防止和纠正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的违法行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主体结构和加层、改建、扩建等。

二、凡既有建筑加层、改建、扩建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许可制度;在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既有建筑加层、改建、扩建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按规定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加层、改建、扩建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对既有建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如加层、加楼梯和水池、对竖向结构进行改动、改变结构受力方式等,需提交经市建设局备案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性鉴定报告;结构复杂的还需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建质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但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任意赶工期、压造价,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东建[2007]24号【发布部门】东莞市建设局【发布日期】2007.08.13【实施日期】2007.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东建〔2007〕24号)最近我市一些镇街相继发生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从发生的安全事故来看,违法违规建设是事故的主要源头。

违法建设、违法施工行为不仅是破坏城市规划、影响市容市貌的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社会问题。

也反映了监督机构和部分镇街规划建设办监管措施不力、监管职责不清、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镇(街)规划建设办、市质量监督站、市安全监督站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抓好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要建立巡查制度、落实长效化管理,用铁的手腕坚决遏制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市镇两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监督机构要对所监督项目列出台帐,明确监督人员和监督项目,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监督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检查,每次检查后必须填写《建筑施工现场检查汇总表》(详见附件),对受检工地质量安全情况作出评价,并送监督机构领导签字备案。

要认真审查施工安全监理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制定有效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二、严格执法,有效监管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遏制和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要坚决查处违法建设、无证施工的建筑工程;凡无施工许可证的工地,一律停止施工,谁批准开工、谁负责,谁违法施工、谁负责。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东建[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东建〔2009〕8号)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属重大变更范围的还应依据本办法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书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的建筑工程性质、设计要素、地基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方案不相符或建筑场地位置发生改变,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补充勘察;2、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抗浮设计水位、液化等级或液化指数、修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3、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承载力特征值、建筑场地类别;4、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现场试桩检验资料代替勘察报告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5、施工过程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各团场工交建商科,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师直各单位办公室:2014年9月以来,建设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规定,在全国全面拉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为确保我师两年行动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业管理,现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相关规定,结合我师实际,就明确和规范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主要依据1.法律依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招标投标法》等;2.法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3.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4.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等;5.规范性文件:《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四师非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方式的通知》等。

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要及早谋划,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基本程序,及时申请办理项目环评、规划、土地等有关前期手续的审批,履行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后,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四制”环节,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开工前履行工程各项前期手续,对未批先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1.项目报建。

建设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并附以下资料:四师建设工程报建表、投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红线图、用地手续、图纸审查意见书、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的资金到位证明等。

(报建表见附件2)2.招投标备案与投标资格预审。

以上报建手续齐全,方可招投标备案。

自2015年1月1日起,师建设局将不再受理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户内装修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226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户内装修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226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户内装修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户内装修的通知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单元户内装修管理,强调工程参建各方特别是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保障住宅工程户内装修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倡导住宅工程室内外装修一次到位,即全部装修完成后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住宅工程的分部工程(含户内装修工程等)施工直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

二、住宅工程变更装修设计的,其工程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热工性能不得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按有关要求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相关报建手续。

三、住宅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户内装修工程未完善施工图审查以及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现状须与报建图纸相一致。

(一)住宅项目开工前已明确为单元户内全装修交付使用或部分全装修交付使用的,包括户内装修在内的全部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办理施工许可及监督注册(登记)等手续,设计文件应与交付业主使用情况相一致。

住宅工程在办理包括户内装修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含户内装修等有关事项,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加以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2022-202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2022-202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导读: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等相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但工程质量离广阔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区域进展还不平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等相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但工程质量离广阔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区域进展还不平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一)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商定义务并担当相应的质量责任,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掌握和验收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严格遵循科学规律,合理确定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坚持质量第一。

不得强行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商定抢进度、赶工期。

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开发企业应对商品房质量负责。

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缘由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详细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

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不得相互推诿,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切实解决问题。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掌握,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要制定企业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要针对深基坑支护、地下空间施工、大体积混凝土浇注、预应力、钢结构的制作与焊接、大型构件设备安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通病掌握、住宅分户验收等特别工序做出专项施工及操作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四)建筑构配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六)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市建设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垄断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经营行为管理第五条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资格认定)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建筑业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六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承接工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二)严格执行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三)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四)禁止将本企业承接的工程业务转让(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资质资格证书、图章图签;(六)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保密;(七)不得以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八)不得以无资质的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或者出具相关工程成果文件;—2—(九)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参与与其所承接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分包工程业务。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东建[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通知(东建〔2006〕11号)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1.定期质量监理报告(样式)及填报说明2.定期安全监理报告(样式)及填报说明3.即时监理报告(样式)东莞市建设局二○○六年三月十日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监理报告分为两种形式:定期监理报告和即时监理报告。

定期监理报告是指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监理项目上月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分别向项目质量监督员和项目安全监督员提交书面报告(分为定期质量监理报告和定期安全监理报告)。

即时监理报告是指当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项目质量监督员和市质监站或项目安全监督员和市安监站报告。

第四条定期质量监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月完成工程量及质量情况评价;(二)本月质量管理文书收发情况;(三)本月工程设计变更情况;(四)本月工程材料进场及检验检测情况;(五)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及处理情况;(六)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处理情况;(七)下月工程质量监理工作重点;(八)有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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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
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建技[2009]1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9.03.09
【实施日期】2009.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
(东建技〔2009〕14号)
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图机构:
2007年以来,为保证新开工项目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我局依法加强和规范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个别建设单位和企业,不重视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甚至不报批初步设计,直接进行施工图审查,事后又要求我局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开工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这种行为,不利于正确引导项目依法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我局将进
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加强设计质量监管,促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设计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从2009年3月15日起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勘察、设计企业在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时,其项目应当具有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和各项工程技术指标。

对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和各项工程技术指标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出具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图纸,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勘察报告、施工图图纸进行审查。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取得立项、国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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