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监督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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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基本知识及日常监督

放射卫生基本知识及日常监督
• 管电压越高,电子流速度就越高,产
特点:
• ①当射线装置运行时产生——射线,停止 运行后就不存在辐射现象。
• ②射线发射量与管电流(mA)大小、爆光 时间长短有关。
• ③射线穿透能力与管电压(kV)大小和滤 过板厚度、性质有关。
3、什么叫电离辐射
• 电离辐射简称“辐射”(通常所称的“放射
性”)能使物质原子释放电子(即:电离)的, 由带电粒子(如:电子、质子与α粒子)和不带 电粒子(如:中子和χ、γ射线的光子)构成的辐 射,称为电离辐射。
放射工作人员
公众
连续5年内年均 有效剂量20mSv
任何一年的有效 剂量不超过50mSv
年有效剂量 1mSv
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基本要求
• 1、标准(医用X线)
• a、《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
• b、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130-2013
• c、 《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 工作指示灯
• 机房门上方应设醒目的红色工作指 示灯,并有“射线有害、灯亮勿入”
字样,工作指示灯应该与机房门联动, 即关门时亮,开门时不亮。
警戒线 • 离机房门30cm处划一个10cm宽
的红色警戒线,警示人们不能进入。
• • 受检者防护用品 • a、铅防护服(陪同家属用) • b 、铅帽子、铅围脖、性腺防护围裙
放射卫生基本知识及日常监督
主要内容 • 一、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 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基本要求 • 三、放射卫生日常监督
• 一、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主要讲X射线)
1、射线种类:α β γ χ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与卫生监督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与卫生监督

03
屏蔽防护
在X射线源与人体之间设置一种能有效吸收X射线的屏蔽材料,以减弱X
射线的强度,达到保护人体的目的。常用的屏蔽材料有铅、钢筋水泥、
铅玻璃等。
个人防护措施及用品选择
医用铅衣、铅围裙、铅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对于在放射工作环境中需要长时间停留的医护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围 裙、铅帽等,以减少X射线的照射。
培训结束后,应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合格 者颁发结业证书,作为从事放射工作的凭证 。
D
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档案建立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 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 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
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个 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监测结果异常时,应立即停 止放射工作,并接受医学检 查和处理。
告知患者检查结果和后续 处理建议,解答患者的疑 问和困惑,提供必要的心 理支持。
提高患者对放射防护认知水平
加强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提高患者对放射防护的认知 水平。
向患者普及放射防护的基本概 念和原理,让患者了解放射线 对人体的危害和防护措施。
指导患者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放 射防护,如避免长时间暴露在 放射线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等。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开展放射防护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放射防护的认识 和重视程度。
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放射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 。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开展患者和公众的放射防护知识普及活动,促进医患共同参与 放射防护工作。
谢谢聆听
废弃物处理
对于使用过的放射性废弃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 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确保不会对环境和 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环境监测
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环境监测,确保辐射水 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于超过标准的场所,应 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内容

放射诊疗单位检查内容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
新建放射诊疗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放射诊疗场所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并进行竣工验收
二、许可及人员
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是否进行诊疗科目登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按规定校验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是否具有放射影像执业医师资格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和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诊疗管理
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1、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2、应建立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制度、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四、设备
是否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新安装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放射诊疗设备每年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状态检测的情况
五、防护用品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是否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是否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六、场所
医疗机构是否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医疗机构是否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正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七、防护要求
是否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是否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放射卫生监督总结

放射卫生监督总结

放射卫生监督总结(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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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与管理第四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放射诊疗监管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五条放射诊疗许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二)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三)许可范围(副本);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六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安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08•【文号】卫监督发[2005]485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7号)精神,为了加强新形势下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法治意见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核能利用的飞速发展和辐射技术的广泛应用,放射事故和放射性职业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方面对劳动者和公众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调整后的职能,依法履行卫生部门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职责。

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就业前、从业中、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岗前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记录、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剂量监测、防护用品以及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放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准入管理。

放射卫生监督内容与要求

放射卫生监督内容与要求

放射卫生监督内容与要求一、预防性卫生监督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开始施工前,卫生审核的主要内容是:1.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2.放射防护设施设计文件职业卫生专篇,限A类建设项目;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核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审核内容是: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2.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验收检测报告;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核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评审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二、日常监督工作内容与要求一放射诊疗许可的日常监督重点查验下列内容:1.医疗机构是否经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2.放射诊疗许可证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业务的符合情况;3.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是否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定期进行校验情况;4.有无放射诊疗项目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变更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2.有无非专业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情况;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的情况,查验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查验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项目、检查周期与法规、标准符合情况;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情况,查验其培训档案;7.医疗机构有无负责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三设备与设施1.放射治疗场所是否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2.放射治疗科室是否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3.核医学科室是否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4.核医学科室是否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5.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是否配备和使用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6.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违法情节7.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验收检测;查验其验收检测报告,确认是否验收合格;四、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1.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2.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稳定性检测和状态检测,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结果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情况,查验其检测报告;3.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是否采取防护措施,是否履行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影响的义务;4.有无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进行核素显像或X射线胸部常规检查的情节;5.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时,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6.因患者病情需要他人陪检时,是否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7.有无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的情节;8.有无跨省、区或全辖区开展放射影像健康普查的情节;如有,是否按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9.放射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10.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的情况;11.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处理情况;五放射性标示1.电离辐射标志: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应有电离辐射标志;2.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以下场所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1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2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3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3.工作状态指示灯: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有工作状态指灯;六放射事件的应急1.有无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2.是否发生过下列放射事件,是否有放射事件记录,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1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2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3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4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5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第二节卫生行政处罚一、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规定案一适用范围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2.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违反条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三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四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规定案一适用范围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违反条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三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四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规定案一适用范围1.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2.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3.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4.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5.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二违反条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三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四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五、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定案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对于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放射卫生规章制度

放射卫生规章制度

放射卫生规章制度放射卫生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也作了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严重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五、十六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放射危害的预评价和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制度。

对“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审查,同时验收)做了强制性的规定。

一般的职业危害监督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只管两头,预审查,竣工验收。

而放射危害属特殊职业危害,国家对选址,设计要求等均有专门的技术规范标准。

放射卫生监督审查分三方面,预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与医疗照射相关的主要卫生防护专业标准有:1、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2、GB16348-1996《X射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GB16349-1996《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射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4、GB16350-1996《儿童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卫生部第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共六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五年换发一次。

持证者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

上岗前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和放射卫生法规教育培训,上岗后每两年复训一次。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要求;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能力。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规范职业
病的预防与保健;要进一步规范职业病的检查
与救治,加强对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要切实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要依法对违
反《职业病防治法》放的射卫行生监为督管进理行查处”。
13
一、工作依据
(六)文件: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
• (9、负责涉及放射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19
三、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放射卫 生监督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对放射诊疗单 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负责对向省卫生厅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与结果上报工作。
3、负责对省管放射诊疗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4、负责对省管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
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的 批准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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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局
➢使用X射线CT机、CR、DR、牙科、乳 腺X射线机或普通X射线机等开展X射 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6
一、工作依据
2、《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 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
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 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 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 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 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 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 工作
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
标准。(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

放射卫生监督

放射卫生监督

放射卫生现在我州主要涉及的医疗放射诊疗设备有:荧光透视机(现已列入淘汰产品)、电子透视机、普通X线机、CR、DR、CT、小C臂机、移动式X线机、牙片机。

核磁共振不属于放射诊疗设备。

标准类检查:放射科1、标准类要求:机房面积、设备、监测、机房、人员资质、体检、培训、《放射工作人员证》、个人剂量计佩戴送检、放射卫生档案管理都要基本符合标准。

(1)放射科立案处罚项:①开展诊疗活动未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规定申请校验、开展的放射诊疗项目、设备未进行登记的;②已开展诊疗活动还未进行放射卫生建设项目预评价及放射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的;3、机房使用达1年以上未定期开展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防护监测评价的(检查当日至今未检测超1年以上);4、机房监测不合格或机房监测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不合格,且继续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

(2)设备、机房有更换的可视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提供更换后的放射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防护监测评价、放射诊疗设备的状态监测评价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验收表;现场查看《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及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到机房核对数量及设备型号是否一致。

立案处罚项:①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及未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许可、登记,更换放射诊疗设备的;②使用达1年以上未开展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防护监测评价、放射诊疗设备的状态监测评价的。

(3)警示标志:机房警示标识设置必须为符合卫生部统一标准,工作指示灯必须为机房防护门顶端正中处,工作指示灯至少为红、绿两色(标准为红、黄或橙、绿三色),工作时必须亮红灯,要求提供工作指示灯的维护进行登记本;立案处罚项:①未设置放射警示标识的;②未配备工作指示灯的。

(4)防护用品配备:机房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及种类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参考数量:CT机房内必须至少配备3套(其中一套必须为儿童尺码),DR、CR机房至少配备2套,室内操作荧光透视机房配备2套,电视透视机房配备1套,其它放射设备另定;参考种类:CT机房需防护铅帽、防护铅眼罩、防护铅围脖、防护铅短衣、防护铅短围裙、防护铅短裤,DR、CR机房需防护铅帽、防护铅眼镜、防护铅围脖、防护铅长裙、防护铅短裙,透视机房同DR、CR;现场:正在开展放射诊疗的是否给病人使用防护用品,每个机房配备防护用品的数量及种类。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坚持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提供高质量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对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定期进行评估和认证,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七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保证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且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八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九条机构应当加强放射卫生技术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放射卫生技术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增强事故处置能力。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第十一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机构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职负责人。

第十三条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设立放射卫生技术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

第十四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机构文件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文件的保存、检索和安全。

第十五条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岗位设置,明确各项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运行质量监控机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改进,确保提供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机构应当建立与其他卫生机构和管理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开展专业交流和合作,共同提高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章监管与监测第十八条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并修订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

表3放射卫生监督要点

表3放射卫生监督要点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三款,《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四项: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是否购置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三款,《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四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放射卫生制度范文(四篇)

放射卫生制度范文(四篇)

放射卫生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健康和放射性物质使用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从事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的职工。

第三条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和培训经历。

第四条强化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操作规程完善和控制措施到位。

第五条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放射性物质使用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一条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确保自身安全。

第二条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条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事故、泄漏或其他安全隐患。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机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单位应组织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确保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处于安全状态。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一条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人员应正确佩戴防护设备,如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二条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第三条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人员应遵守辐射剂量限值,定期进行辐射剂量检测。

第四条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场所应设置辐射警示牌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标志。

第五条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场所应设置紧急救援设备和材料,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一条单位应制定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条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擅自修改或更改规程。

第三条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物资和设备,确保安全配备。

第四条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人员应完善记录和档案管理,以备日后查阅和审查。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一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发奖金、降职、辞退等。

第二条符合安全要求的放射性物质使用工作人员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待所有职工签字确认。

第二条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解释和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运城市放射卫生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作法

运城市放射卫生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作法
ANG i u,W EIZ a —i g u Gu— h h oj n
( n h n e lh a d Qu r n e s to Yu c e g H a t n a a c t i n,Yu c e g,S a xi 0 4 0 ,Ch n ) a nhn h n 400 ia
全 , 而全面推 动放射卫生综 合监督管 理工作 , 们深 入学 习、 从 我 宣 传 、 彻 《 例 》 《 法 》 不 断 加 强 领 导 , 全 组 织 , 善 机 贯 条 和 办 , 健 完 构 , 采取 以下具体作法 。 并
1 加 强 领 导 , 立 监 督 管 理 网络 体 系 建
检 ,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已 从 事 放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进 行 每 两 年 一 合 对 次定期体检 , 立 个人健康 档案 。 建
4 实施 “ 可 ” “ 记 ” 加 强 档 案 规 范 化 管 理 许 、登 ,
简 称 《 例 》 《 法 》 。保 障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及 公 众 的 健 康 与 安 条 和 办 )
加 强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 格 实 行 “ 可 ”“ 记 ” 度 。 先 抓 严 许 、登 制 首 好 预 防 性 卫 生 监 督 工 作 , 新 建 、 建 、 建 放 射 工 作 场 所 与 防 对 改 扩 护 设施要求做 到同时 设计 、 时施工 、 同 同时 验 收 , 对放 射 防 护 设 施 进 行 审 查 、 测 、 合 评 价 , 收 合 格 后 , 予 办 理 许 可 登 记 监 综 验 才 证 , 式 投 人 使 用 。 各 单 位 换 证 时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 求 场 所 防 正 对 要 护 设施 完善 , 全措施 和各 项规 章制 度齐 全 , 射水 平符 合 国 安 辐 家 标 准 的条 件 下 才 可 换 发 许 可 证 。 时 加 强 了 对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同 的管 理 , 严格 实 行 《 射 工 作 人 员 证 》 度 , 领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放 制 申 健 康 检 查 , 合 放 射 工 作 职 业 要 求 , 培 训 、 试 合 格 、 守 防 符 经 考 遵 护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受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才 能 取 得 《 射 工 作 人 接 放 员 证 》 加 强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 求 放 射 工 作 单 位 建 立 行 政 法 律 法 。 要 规 文 件 、 本 情 况 、 督 监 测 、 防性 卫 生 监 督 、 康 管 理 及 防 基 监 预 健 护 档 案 , 按 照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规 定 对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进 并 行 就 业 前 和 就 业 后 定 期 健 康 检 查 、 人 剂 量 监 测 , 全 放 射 工 个 健 作 人 员 的健 康 档 案 和个 人 剂 量 档 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2-10-31 16:09:07(1992年10月31日卫生部令第2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行卫生监督制度。

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都应依照规定编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和执行预防性审批制度。

第二章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第五条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

在实施监督时,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定有关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二)负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批;(三)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国家医学应急计划;建立核事故国家医学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全国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周围公众受照剂量及居民集中点的放射卫生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数据库。

第七条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评工作;(二)组织制(修)定特定的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的实施办法;(三)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省级医学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及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工作场所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在核设施周围居民区设立放射卫生监测点,进行γ累积剂量和饮用水、食品及空气中放射性活度测量;(六)按规定定期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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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监督内容与要求
一、预防性卫生监督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开始施工前,卫生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2.放射防护设施设计文件(职业卫生专篇,限A类建设项目);
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核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审核内容是: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2.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验收检测报告;
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核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评审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二、日常监督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放射诊疗许可的日常监督
重点查验下列内容:
1.医疗机构是否经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2.《放射诊疗许可证》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业务的符合情况。

3.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是否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定期进行校验情况。

4.有无放射诊疗项目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变更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
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有无非专业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情况;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的情况,查验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查验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项目、检查周期与法规、标准符合情况;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情况,查验其培训档案;
7.医疗机构有无负责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设备与设施
1.放射治疗场所是否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

2.放射治疗科室是否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3.核医学科室是否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

4.核医学科室是否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5.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是否配备和使用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6.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违法情节
7.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验收检测;查验其验收检测报告,确认是否验收合格。

(四)、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
1.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2.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稳定性检测和状态检测,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结果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情况,查验其检测报告。

3.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是否采取防护措施,是否履行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影响的义务。

4.有无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进行核素显像或X射线胸部常规检查的情节。

5.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时,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

6.因患者病情需要他人陪检时,是否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7.有无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的情节。

8.有无跨省、区或全辖区开展放射影像健康普查的情节;如有,是否按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9.放射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

10.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的情况。

11.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处理情况。

(五)放射性标示
1.电离辐射标志: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应有电离辐射标志。

2.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以下场所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1)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
(2)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
(3)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

3.工作状态指示灯: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有工作状态指灯。

(六)放射事件的应急
1.有无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

2.是否发生过下列放射事件,是否有放射事件记录,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1)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2)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3)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4)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5)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二节卫生行政处罚
一、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规定案
(一)适用范围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2.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违反条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四)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规定案
(一)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违反条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

(三)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四)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规定案
(一)适用范围
1.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2.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3.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4.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5.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二)违反条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

(三)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四)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定案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对于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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