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态下行政权力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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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态下行政权力的规范

政府在紧急状态下虽然可行使较平时更多、更广泛和更具强制性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和控制,使之既能保障政府有效地应对危机,又能防止和尽量避免相应权力被滥用和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侵犯。

在现代法治社会,守法、依法是政府一切行为的准则。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享有更大的权力对于有效、及时组织和运用国家各种资源,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快消除危险,度过危机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会对国民的基本人权,对于法治,造成威胁,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规范。毛雷尔[德]在讲到

法律保留原则时说,对突然出现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特别是经济危机,不需要(事先)授权。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人们可能接受补充性的行政权限,但

不得以实际情况为由废除法律原则。否则,人们的基本权利就将失去防御。韦德[英]也认为,在法治社会里不应存在无限制的权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滥用。根据这些理论,自上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开始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和在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法中规定紧急状态下行政权行使的特别条

款,将紧急状态下政府行为纳入法治的范围,使政府的紧急权力接受法律的拘束和规范。

考察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目前正在积累和形成的经验,现代法律对紧急状态下的行政权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规范:

其一,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紧急权力的范围和边界。一方面,法律对于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有效、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危机所必须具有的权力,事前都尽可能加以详尽、明确地列举规定,如制定和发布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条例、决定、命令的权力,作出对疫区实施封锁、对被污染水源实施封闭决定的权力,命令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

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以及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的权力等。现代法治不允许法律不加限制地交给政府一张空白支票,让政府在紧急状态下自己去任意确定自己行使何种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同时严格确定政府紧急权力的边界,如政府不得限制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没有授权其限制的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自由,现代法治不允许法律授予政府无边界、无限制的紧急权力。

其二,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责。现代法治对紧急状态下政府行为的规范有两个方向:其一是确立其紧急权力的范围和边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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