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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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江苏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全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纳入全国
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
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第三章预算下达
第六条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省属高校将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学研究生人数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省属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在学研究生,并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发放情况。
第十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省内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有关备案材料和统计数据均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那是心与心的交汇,是相视的莞尔一笑,是一杯饮了半盏的酒,沉香在喉,甜润在心。
我无所谓成功不成功,但我在乎我自己的成长;我无法掌握别人,但我可以掌握自己。
我唯一能把握的,是我会一直尽力走下去,不为了别人,为了给自己一个交代。
这个世界上有太多的事情是我们无法掌握的,你不知道谁明天会离开,你不知道意外和你等的人谁先到来。
最可怕的是因为怕失去而放弃拥有的权利。
我们都会遇到很多人,会告别很多人,会继续往前走,也许还会爱上那么几个人,弄丢那么几个人。
关键在于,谁愿意为你停下脚步?
对于生命中每一个这样的人,一千一万个感激。有一些人、一些事是不需要理由的:
比如天空的颜色;
比如连你自己都不知道为什么会喜欢上的那个人;
比如昨天擦肩而过的人变成了你今天的知己。
梦想这东西,最美妙的在于你可以制造它,重温它。
看一本书,听一首歌,去一个地方,梦想就能重新发芽,那个在你体内扎根的与生俱来的梦想。
我们唯一能把握的事情是,成为最好的自己,我们可以不成功,但是我们不能不成长,没有什么比背叛自己更可怕。你唯一能把握的,是变成最好的自己。
也许你最后也没能牵到那个人的手,但是你付出了就不会有遗憾;
也许最后你也只是默默无闻,但你曾经为了将来努力地奋斗了一把;
也许你最后也没能环游世界,可是你在实现梦想的途中找到了自己。
那是能够为了一个目标默默努力的自己,不抱怨,不浮躁,不害怕孤单,沉默却又努力的自己。
说不定你想要苦苦追寻的梦想,已经握在你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