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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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

贪污贿赂案件与职务相关,与其他非职务犯罪案件有很大不同,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和问题,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多数案件的案犯拒不供认或者串供。这类犯罪是特殊主体,案犯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对政策、法律掌握较多,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作案手段诡秘,不易被发现。因此,有相当一部分案犯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犯罪事实,就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即使经过思想工作,政策攻心或者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在侦查部门承认了犯罪事实,发现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或法庭审理阶段,为逃避法律追究时常翻供或者串供。

2、无明显的作案现场,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事实上,贪污贿赂犯罪均有作案现场,只是不够明显,因为事过境迁,难以显示。如贿赂犯罪,一般情况是一对一;贪污犯罪,一般也都采用秘密方式,并立即清理犯罪现场。因此,无法进行现场勘查、检验。

3、作为实物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难以查获。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现金,是可以互相替代的种类物。犯罪分子一旦作案得手,随时会掩盖、隐匿或者挥霍赃款赃物,最终可能导致连犯罪人自己都无法辨认。因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很难找到原始赃款赃物的下落甚至根本无法找到。事实上,绝大多数贪污贿赂案件并没有赃款赃物等物证。

4、无第三人在场,缺乏其他直接证据。贿赂犯罪一般情况下都是秘密地进行权钱交易,交易双方图谋各自利益,均不愿意有第三者介入,以防止行为暴露和事情败露。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总是利用职权秘密行事,其他人很难在其作案当时发现。

5、证据可变性大。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实施犯罪行为到案发,往往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而且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转移、销毁罪证、制造对策,导致获取证据的难度增大。案件的知情人多是被告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者是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往往具有逆反心理,有的是对被告人具有报恩之心,有的怕破财,有的怕受打击报复或导致业务中断等等,致使他们的证言容易发生变化,时证时翻。加之来自其他方方面面的干扰和阻力,使得案件的证据材料难以获取,即使取得,也真假难辨,认定困难。

二、认定和使用证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看,目前在认定和使用此类案件证据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在直接证据一对一,间接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存在其它可能的情况下定案。有些受贿案件被告人拒不供述,只有行贿人的证言,但案件其他证据并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的辩解,也不能证实行贿人的证言真实可* ,存在着行贿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陷害对方或者排挤对方的可能性。

2、轻信被告人口供,作为定案使用的证据收集不到位。有的案件办案人轻信口供,忽视收集其他可供使用的相关证据,该搜查不搜查,该收集的物证、书证等不收集,对其他的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不收集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和固定。有的案件口供含糊其词,如作案的时间、地点、人员、数量、次数、动机和目的等,因为事过境迁,案犯或相关证人可能记忆不深甚至忘记,办案人不收集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

3、只强调和注重有罪、罪重证据,淡化和忽视无罪、罪轻证据。案犯作有罪、罪重供述如此,案犯作无罪、罪轻辩解时仍然如此,视被告人无罪、罪轻辩解为认罪态度不好、企图逃避打击的无理狡辩,不积极调查排处。

4、遗漏犯罪主体、主观要件的证据。在办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上,往往遗漏犯罪的主体、主观要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对单位的性质、犯罪嫌疑入的身份、作案当时的动机与目的等等考虑较少,主观臆断,不注意这些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5、不能排除证据本身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有些证据本身前后存在着矛盾,证据本身没有排除矛盾,其他证据也没有排除矛盾;有些证据和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排除这些矛盾,究竟哪些证据是真实可* 的,令人摸不着头脑。

三、认定和使用证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作风造成的。具体表现为:

1、简单片面看问题。不能客观全面地看待问题的各个方面,往往只看到问题的某一个方面,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不能严谨地思考问题,不用联系的观点看待问题,不能用严谨的推理对问题作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

2、静止绝对看问题。缺少前瞻意识,不能用动态的眼光看待问题。工作思路和观点一旦形成,不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思路,而是仍然循规蹈矩,对出现的矛盾不分析,不排查,

用原来的观点随意解释变化了的情况,继续用原有的思路对待工作。

3、主观臆断看问题。使用证据时,不是从案件的实际出发,调查研究不深入、不彻底,占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不充分,不以查证核实的证据为根据,而是凭主观想象或揣测,仅仅依一些片面的材料,以此为根据,匆忙下结论。

4、取舍证据凭主观需要。对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收集积极,对否定或不利于自己观点的证据,往往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随意处置。思想僵化,固执己见,要么只信控诉证据,要么只信辩护证据,定案的证据完全凭个人的需要随意取舍。

5、轻信供述。案犯一旦作有罪供述,一切就万事大吉,认为其他证据可有可无,无关紧要,或收集不全面,或收集不及时,或固定不彻底,延误了收集证据的有力时机,案犯一旦翻供或其他证言一旦发生变化,简单明了的案件往往会变的复杂起来。

四、正确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几点建议

1、坚持实事求是思想,反对主观主义。形式诉讼的基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工作中,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使用证据时,要客观全面分析已有证据。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存在矛盾,设法排除。采用哪些证据,舍弃哪些证据,必须要有充分的根据,不能主观臆断。

2、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收集使用证据的能力。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能否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起决定作用的是我们的主观方面。为此,要坚持用辨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看待和解决问题。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尤其要熟练掌握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注重研究个案当中缺少相关解释的疑难问题。在实践中,时刻注意总结收集固定使用证据的经验教训,切实提高收集固定使用证据的能力。

3、强化证据意识,既要收集全又要固定好。刑事诉讼的核心就是解决案件的证据问题,没有证据、缺少关键证据不能定案,证据全面但不确实不充分同样无法定案。收集证据要仅仅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设法排除证据自身、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固定证据要密切围绕案犯的无理辩解或将来可能出现的无理辩解以及关键证人将来可能翻证来进行;善于从案犯以及关键证人的言词证据的变化中发现问题,以此为线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

4、掌握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审查判断证据要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要注意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注意审查每个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全案证据是否达到”充分”的法律规定,全案证据是否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矛盾是否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否唯一。

5、跳出一对一证据的误区,拓宽证据思路。所谓一对一证据,是指直接证据中的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一对一。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要留下一些印记,一定会有一些证人、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所谓仅有双方言词证据的说法是不客观的。关键的问题是,在直接证据一对一时,如何判断双方证据的真伪。判断真伪同样需要其他证据为基础。如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行为方式、动机、目的等等,经过艰苦的工作,将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细节问题收集到相关证据后,案件就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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