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受贿犯罪案件翻供现象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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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受贿犯罪案件翻供现象及应对措施

作者:杜华秋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1期

摘要:翻供是行受贿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一类现象,行受贿案件定罪量刑对于言词证据的依赖程度较高,因此如何取得较为稳定的言词证据就是行受贿案件侦破的关键。本文旨在通过对翻供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应对措施作简单的分析,以期能对检察机关侦破该类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行受贿犯罪;口供;证据固定

中图分类号:D924.3;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94-01

作者简介:杜华秋(1990-),男,四川南江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行受贿犯罪是典型的对向犯类型犯罪,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对向行为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当前,大多数行受贿犯罪所具有的普遍特点是:请托人与受贿人之间单线联系,贿赂现场无第三人、贿赂方式通常为现金,另一方面现金的高度流通性决定了其作为物证在客观上极易灭失,并且来源和去向难以查明。行受贿犯罪高度依赖言词证据,即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因此,审讯中突破犯罪嫌疑人是案件侦破关键环节。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做的认罪供述。翻供现象在行受贿犯罪案件的办理中经常出现。翻供现象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是虚假的,是迫于各类压力不得已作出的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二是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但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企图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文着重探讨第二类翻供现象。

在笔者了解过的一起行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共交代两次受贿行为,其中一次受贿金额为四万元,另一次受贿金额为二十万元。犯罪嫌疑人来到检察院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推翻了关于收受二十万元贿赂的有罪供述,但是对于受贿金额四万元的受贿行为予以承认。次日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后,对于两次受贿犯罪均予以否认。该犯罪嫌疑人辩称有罪供述均是在单位纪检部门的压力之下迫于无奈作出的,不是客观真实的。最终,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为四万元。原因在于在第一次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对该犯罪嫌疑人关于收受四万元贿赂的细节进行了尽可能详细的讯问,包括收钱的时间、地点、人民币的面值、贿赂过程中二人的对话、肢体语言等等,这些关于细节的供述同行贿人的言词证据相互充分印证。因此,这唯一一次有罪供述证明力极高,最终被法院采信;另外对金额为二十万的这次受贿行为的讯问不够详尽,侦查人员对于翻供行为没有充分重视,后续侦查中对于相关证据搜集不到位,导致该笔受贿未被法院认定。

行受贿案件中的涉案人员较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涉案人员更加难以突破,推翻有罪供述的概率更大。避免翻供行为的出现、维持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稳定性非常重要。行受贿案件的受贿人通常会在立案后被羁押于看守所,当涉嫌受贿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时,犯罪嫌疑人有权不经侦查机关同意会见律师,而同律师的交流会使其初次在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的慌乱、紧张状态消失,产生对于法律制裁的逃避心理,容易产生通过翻供来脱罪的念头。

维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稳定性、避免翻供,就需要让其明白,除了配合调查绝对没有其他退路,要让其彻底泄气。首先要充分的认识到初次讯问的重要性,要在初次讯问过程中从气势上对其予以震慑。要保证初次讯问笔录的逻辑严密性,关于犯罪事实的细节尽可能详尽讯问。如果是在已取得行贿人有罪供述的前提下,要尽量让受贿人的供述与行贿人的供述在细节上相互印证,以提高该份笔录的证明力。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并羁押于看守所后到提请逮捕之前的时间非常重要,应当充分利用这几天对有罪供述中所涉及的证据予以提取固定,另一方面要前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责令其再次供述犯罪事实,这样做可以取得多份有罪供述笔录,以便向法庭呈现出一个前后供述一致且稳定的犯罪嫌疑人,提高有罪供述的证明力,也可以从心理上进一步削弱犯罪嫌疑人翻供、逃避制裁的心理。同时,应当告知其积极配合调查、退回赃款赃物,退回的赃款赃物可以作为物证被固定。在讯问过程中要注意软硬兼施,让犯罪嫌疑人明白配合调查才能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

而当翻供现象无可避免的出现后,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坚定信心。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翻供现象,侦查人员要有充分思想准备;其次,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保证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时的声音、语气、肢体语言被客观记录。杜绝刑讯逼供,避免导致本来客观真实的有罪供述不被采信;另一方面,制作笔录要注重逻辑严密性、因果关系的自然性,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收钱、送钱,利益输送的动机进行讯问。同时,在犯罪嫌疑人翻供后也要注重对其辩解的记录,使之在逻辑上与其之前的有罪供述产生矛盾、并使这种辩解呈现出一种不合乎常理性,而这种充满漏洞和破绽的辩解在法庭上是很难被法官采信的。

行受贿案件的特殊性与案件证明标准的高要求之间的矛盾导致这类案件办理困难。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同时又不失灵活地应对这类棘手的犯罪嫌疑人,积极采取各类措施,充分、细致的搜集固定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更好打击行受贿犯罪。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专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适用解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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