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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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屋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空置房的安全,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对管理区域内的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

3.定义

3.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3.2空置房:是指开发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4.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管理处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出租屋、空置房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管理员定期统计出租屋、空置房清单,并知会监控中心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

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向经理汇报

安全员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

每天巡视空置房、出租屋,异常情况需上报部门

保洁人员每月清扫一次空置房,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维修人员每月检查保养一次空置房内的设备设施

5.方法及过程控制

5.1 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

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 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5.1.3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用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

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音、振动、热污染等影响其它客户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服务项目。

5.1.4 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

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5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将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在《租住临时人员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定期检查,人员变动及时变更。

5.1.6 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往公安机关。

5.1.7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5.1.8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

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1.9 安全员在巡视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

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1.10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

口管理办法》执行。

5.1.11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5.2 空置房管理

5.2.1 空置房的钥匙管理依据《钥匙管理规定》执行。

5.2.2清洁管理

5.2.2.1清洁范围

主要包括空置房屋的门、窗、地面、屋顶、墙面以及室内各种设备设施等。

5.2.2.2清洁顺序

一般应遵循由里至外,由上至下的顺序操作。

5.2.2.3清洁方法

A、对覆盖在门体表面的灰尘可采用板刷抹布等进行擦拭;

B、地面可用扫帚清扫后用湿墩布等进行擦拭;

C、窗户可用板刷和扫帚清扫窗户缝及窗台尘土,再用湿抹布、玻璃刷、报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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